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文献综述

2022-06-01 14:43谢梦涔
科学与财富 2022年3期
关键词:自愿性强制性会计信息

谢梦涔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多数的企业逐渐出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两权分离的局面,也因此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要求企业经营者对所有者和相关利益方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本文主要是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收益与成本、公司价值、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和内容来进行文献综述。

关键词: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收益与成本;强制性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引言

1720年,英国“南海泡沫公司”事件导致了完善会计监督的要求,但《泡沫公司取缔法》的颁布却抑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直到100多年后,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证券市场的《公司法》诞生,才正式提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公司法》首开先河地确立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必须向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和1862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又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原则;1868年的《铁道法案》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资产负债表的审计与公布要求;1928年和1929年的《公司法》更为具体,如:要求公司向大股东提供年度损益表,要求公开控股公司中的分公司利润的处理方法和控股公司中的资产负债表应反映对分公司的投资和对分公司的债权与债务,要求在新股发行的说明书应附上审计报告等等。

经过1929年经济大危机打击之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实行联邦证券立法和建立全美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性。美国国会在充分酝酿和分析各州“蓝天法”的基础上,1933年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法》规定了信息的初次披露(发行、上市等的信息),《证券交易法》规定了持续信息的披露(上市后的证券交易过程信息),SEC则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机构。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以及SEC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形成。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等强制规定披露的要求和方式等,主动及时的对外报送披露信息的一系列过程。企业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大致包括公司基本简介,几张重要的财务报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会报告等。

典型的美国上市公司的年报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管理层报告、独立审计师的报告、主要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综合利润表和股东权益报表)、管理层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讨论与分析、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的披露、财务报表附注、选定财务数据的5~10年的比较、选定的季度数据、三年的可比信息(资产负债表为两年)。其上市公司还应当编制合并报表,并且公开发布的美国财务报告一般不包括母公司自身的个别报表。年报的报送时间:美国的会计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其对上市公司年报会计信息披露时间是根据公司的规模按层次规定的。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伴随1990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而逐渐形成和完善的。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规则》和《公司法》相继颁布,标志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开始具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性要求。1999年《证券法》和2000年新修订《会计法》的出臺,对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深远。截至目前,证监会已颁布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0个,编报规则27个,规范问答7个,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也有各自的上市规则,尤其是深交所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还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年度考核结果。另一方面,自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正式实施起,我国会计和审计准则体系日臻完善。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48项审计准则。特别是2007年新会计和审计准则正式实施,迈出了我国实现会计国际化的坚实一步。回顾上述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日臻成熟。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收益与成本

Benston(1963)、Huang(2008)、Sidhu等(2008)、Hassan等(2009)研究发现强制披露并不能为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显著收益。Chow(1983)的研究结果表明,1933年《证券法》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减少了公司的投资、筹资和生产机会,进而影响到公司股票的投资报酬,并首次提出了强制披露会增加企业成本的观点。

王雄元,严艳(2003)认为从信息披露方式上看,如果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足够动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性的考虑;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他们从适度管制,即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平衡角度出发讨论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认为要缩短这个差距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文章从增加信息供给出发,得出了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

王俊秋(2005)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本身而言,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约束管理层更好地管理公司,提高公司资本地位,吸引市场资金流入企业,降低企业资本成本。会计信息还是财务分析的基础,尤其是关于企业盈余的会计信息经常被用于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未来发展的评价,通常也用于高管考核与高管薪酬的制定;同时会计信息也是各类评估报告,估值模型的数据来源,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信息之一。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

2003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的发布,使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次出现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概念。其指出,上市公司披露除了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财务信息之外自愿披露的信息。由此可知,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指的是上市公司自愿向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的行为,当然,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FASB曾明确指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它是上市公司为了增加自身权益和降低融资的资本而自愿对会计信息的披露。这种形式的披露没有明确的限制,其内容形式以及披露的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是一种完全的自愿行为。自愿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多是为了向投资者证明公司的实力,从而提升公司在投资者心中的地位,以便获得更高的估计价值。這种形式的会计披露存在一定的优势,降低了证券市场当中的信息不队称的情况,同时也提高了资本运行的效率。

在美国,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会计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给现有及潜在投资者决策使用。美国政府部门及相关民间机构为了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自愿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制定了一系列完善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加以引导。其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来经营状况的前瞻性信息及一些隐蔽的财务数据上,从而公司的股价更接近其实际价值。美国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起关键作用的部门及机构大致有三个,分别是:AICPA、FASB、SEC。

首先,AICPA对自愿性会计信息的推进最早表现于其对外公布的《改进企业报告:面向用户》报告中,报告首次从投资者对自愿性会计信息需求的角度进行说明,内容更多的涉及上市公司非强制性披露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指标、管理层信息及其他与公司相关的内部信息等。

其次,FASB在调查过众多美国的上市公司和行业之后,发布了《改进财务报告:提高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该报告指出大公司更愿意主动的向投资者披露更多信息。

最后,SEC对上述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做出了补充和深化,这些内容大致围绕一般信息、良好行为标准信息、公司政治成本信息、潜在负债信息以及衍生性金融工具的披露这五个方面展开规范。另外,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因披露自愿性信息而承担潜在的风险,如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潜在诉讼而产生的大额成本,SEC建立起了一个“安全港”原则和预先警示原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系统。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因

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2005)认为,在新兴证券市场上,由于市场制度不完善,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低效信息均衡问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必然有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作者应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理论,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概括而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揭示公司价值需要:显示企业成长与核心竞争能力;②再融资最大化需要:获得再融资机会与提高再融资价格;③控制权安排需要:上市公司经理层获得控制权收益。

向凯(2004)运用交易成本理论、有效市场理论、投资行为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信号传递模型、声誉机制模型、“深口袋”理论、代理契约理论等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动因构建了一个理论解释框架,同时在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博弈分析,并得出结论:应大力倡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构建以适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重要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才是治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根本之策。

李明辉(2001)认为,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企业的价值和在竞争性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能力;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还将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另外,竞争性的经理市场和兼并市场,也是促使企业自愿披露有关信息的原因;自愿披露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还有利于改善企业与投资者和社区的公共关系,缓解外界对企业的抵触情绪。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姜虹、王曙光(2007)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考虑自愿披露以下信息:基于公司“核心能力”的战略规划信息;与市场中介机构沟通的信息及来自于市场中介机构的评价信息;公司治理机制;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披露公司经营准则和经营道德等方面内容;人力资本。

卓文燕、方璇(2005)认为,上市公司可以考虑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预测性信息,包括公司未来可能达到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投资额的预测;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公司面临的机会、风险及相应措施;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主要产品分析;分部报告、公允价值等。

我国学者李明辉(2001)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考虑自愿披露的信息有:尚缺少完善的披露规则或披露要求较低但又对用户有用的信息,例如较为详细的分部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等;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自创商誉等目前由于计量和披露的复杂性,尚不具备强制披露条件的信息;再有就是企业的经营性非财务信息,如经营战略与计划、预测性信息等。

综上,自愿性披露信息大体包括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公司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及相应措施、预测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等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背景信息和经营数据;战略规划公司面临的机会、风险及相应措施;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和研发活动;预测性信息;主要产品分析;分部报告等。总之,近年来学者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日趋增加,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政府监管和投资者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但有些问题还有待进行深入研究,如: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的成因分析,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国际比较等等。

四、总结与展望

回顾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信息披露是从自愿性信息披露开始,随着自愿性信息披露在企业的普遍化,政府将出面制定规则,使这部分内容转变成强制性信息披露。但是随着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一方面,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总是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新的披露内容从不必要逐渐变得必要,企业的经营者出于筹集资本的需要,也愿意披露相关的内容。因此,又会出现新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随着这部分内容的普遍化,政府又会将其变成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站在信息披露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总是呈现这样的趋势: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在不断扩张,新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又在不断出现。

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将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把握好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度,使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供给与需求相符,使提供信息的上市公司与吸收信息的投资者博弈均衡。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对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结果。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应用可以减少企业价值偏离,提高资本市场配置效率,防止资本市场欺诈,保护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与利益。将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进行有机结合,实现在资本市场的均衡,并对其适度管制,进而提供给投资者更好的信息,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提高效率。

强制性信息披露无法替代自愿性信息披露而独存,这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互补。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关系就如同管制与市场的关系,不存在替代性。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信息约束,即管制者也是信息劣势方。管制者在制定强制披露规则时,不可能完全观测到被管制企业的所有相关信息,如果强行规定则通常意味着居高难下的信息成本、计算成本和交易成本,这无疑影响了管制的效率。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基于各种激励主动披露信息的行为,正好可以弥补强制披露的信息缺陷和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单纯依赖政府管制或市场调节的做法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市场崩溃,二者只有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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