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与强制报告制度

2022-06-09 03:59张竞尹郑佳莹
海风 2022年6期
关键词:职责公安机关案件

张竞尹 郑佳莹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解决。2020年5月7日最高检联合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发现机制中的首要环节,通过立法手段,完善儿童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干预,将极大提高儿童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效率,保证我国儿童有一个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本文通过5·28抚顺虐童案中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分析在该制度落地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有所裨益。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道,虐童正成为全世界儿童生存的五大问题之一,全球每年有5亿儿童遭受暴力。中国的情况亦不容乐观。

据统计,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父母作为施虐主体的比例高达80%,该犯罪行为往往在家中发生,隐蔽性极强。加之“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模糊了“管教”和“家庭暴力行为”的界限,因此鲜有特殊职责人员及周边人士主动报案的情况。儿童家庭暴力给儿童带来的,不仅是身体创伤,更加严重的是心理创伤。90%以上的被害人在案发后经历过失眠、焦虑、自责等症状,这种创伤往往伴随终身,未来的社会功能也会受损,甚至逐渐发展为犯罪高风险人群[1]。

一、强制报告制度概述

我国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不同程度的规定(见表1),2020年以前一直未形成体系化的制度,直到2020年5月7日最高检联合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同年发布了典型案例。

(1)明确了报告的主体是“有责组织”与“有责人员”。

(2)制定了强制报告的内容,详细列举了“有责组织”与“有责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虐待、遗弃、欺凌等九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3)规范了强制报告的流程,明确了“有责组织”与“有责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证据固定、保密规定、救助等工作职责与内容,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上报后相应处置程序与期限。

(4)规定了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5·28抚顺虐童案基本介绍

2020年5·28抚顺虐童案,激起社会公众廣泛的同情和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强烈关注,成为2020年度典型的虐童案件。当地检察机关已因涉嫌虐待罪将陈某威、刘某彦批准逮捕,法院至今尚未进行判决。事后经鉴定该女童1处7级伤残,2处9级伤残,1处10级伤残。5.28抚顺虐童案件时间轴根据媒体报道整理如下(见图1)。

2020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因感觉被害女童伤势严重濒临死亡,将其送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该女童被送往医院时,全身多处烫伤,手臂骨折。次日,医院一方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另一方面联系女童外婆并暗示女童可能遭到虐待,建议报警。案件沉寂到2020年5月28日,女童外婆报警,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安机关立即受案办理,于次日凌晨将陈某威、刘某彦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0年9月8日,检察机关以陈某威、刘某彦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予以立案。

虽然案发前《意见》已由最高检联合九部门印发通知,但是强制报告制度未能在此次案件中发挥有效作用,存在以下问题:报告责任主体报告意识欠缺;强制报告受理机关单一;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有待健全;报告人员奖惩措施尚待细化等问题。

三、强制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报告责任主体报告意识欠缺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未能在实践中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问题在于公民报告意识不强。《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通过时间轴(见图1)不难发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生已经意识到女童疑似遭受虐待,但未意识到医院及医务人员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有责组织”“有责人员”,本身就有报警的义务,致使公安机关晚一周介入案件,这对于儿童保护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二)强制报告受理机关单一

《意见》第五条规定“有责组织”“有责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需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将案件受理机关规定为公安机关。

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受理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同时基层警力不足。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处理交由公安机关主导,可能造成“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并且,公安机关启动司法程序需以实质性的人身侵害结果为条件。那些长期、精神层面的以及没有显著侵害结果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公安机关无执法依据,致使部分案件仍存在“救济难”的情况[2]。

(三)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有待健全

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的目的不但在于惩治加害人,更在于及时对被害人开展综合性保护。因此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研判转介、帮扶干预、追责督促等方面。强制报告制度仅是发现报告的第一步,整个链条上也处于中间环节,后续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构建也极为重要。

由于抚顺虐童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新闻热度居高不下。抚顺市委、市政府临时成立工作组,牵头妇联、民政、卫健委、司法局、街道等相关部门,跟进后续治疗,进行心理干预,开展法律援助,组织帮扶救助。

此案的处理方式仅是个案,而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常态,也非长效机制,这就暴露了我国缺乏系统性的综合保护体系,各职能部门容易发生推诿扯皮、救助保护形同虚设的问题,因此亟需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专业化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及监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3]。

(四)报告人员奖惩措施尚待细化

《意见》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察委、主管行政机关和有责单位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九条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的反馈相关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意见》明确了奖惩的主体,但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裁量标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没有细化奖惩措施及奖惩力度,一地一策、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细化的执行依据。

(1)对于违反《意见》要求的行为没有形成实际约束。

(2)不利于落实对履行报告职责人员的人身保护以及奖励,营造全社会勇于揭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氛围。

截止目前,抚顺市相关部门的公开信息中,尚未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行为处理意见,奖惩条款成为一个“空架子”。

四、强制报告制度对策建议

(一)强化报告责任主体报告意识

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是否具备报告的意识,是启动后续保护程序“开关”的关键。强化普通公民、有责主体的报告意识从宣传和培训两个角度展开,增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提高处置的敏感度与行动力。

1.媒体宣传

以专题片、短视频、漫画、文字等形式利用媒体平台通过日常宣传活动、专项宣传活动深入浅出地普及强制报告制度的基本要点:强制报告的内容、强制报告的主体、强制报告的主要情形等,使全体公民都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前哨”[4]。

2.多维度培训

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展开培训学习,一是横向延伸交叉式培训,联合印发《意见》的九部门在体系内部对工作人员开展多部门交叉培训。二是重心下沉式培训,将基层的一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儿童密切接触者作为培训重点,使一线实务工作者明确自身角色和工作职责,根植强制报告理念和政策知识。

(二)扩大报告受理主体

除公安机关以外,可以考虑让民政部门承担起案件受理的职责。

(1)民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设置了专门的儿童福利司,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行政保护本就属于儿童福利司的职责范围,配备了专业儿童福利事务工作人员,更适合承担“童权监察官”的角色。

(2)民政部门相较公安机关与司法、妇联、团委、卫健委等部门业务交叉合作更频繁,联系更为紧密,处置体系更为全面,适合成为综合保护体系的中枢节点[5]。

(三)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需达到发现、报告、处置、干预、保护无缝衔接,这就需要成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门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及监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我国民政部已设儿童福利司,可由民政部牵头,其他八部门通力合作,架构一个完整的未成年人综合保護体系。厘清民政、司法、妇联、团委、卫健委等部门的职能分工,细化分类临时照料、法律帮助、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八大保护救助措施,逐一明确责任部门、介入时间、协作原则,落实长期追踪服务,避免职能部门推诿扯皮、救助保护形同虚设的现象。

保护体系构建的同时,也需规定监督、监察体系。《意见》规定检察院依法对承担法律监督责任。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可将该职责划归相应监督部门,落实基层监督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细化处理规定。与此同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公民参与意识,由全社会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五、细化监督激励制度

《意见》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确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范围与情形以及相关赔偿责任和承担比例

(二)完善各行业性法规中相关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不报告的责任包括: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行业法规可以参考进行细化。

(三)报告主体可能面临人身安全以及单位责任的问题,为了有效提高报告的效率

(1)要加强报告人的人身安全防护。

(2)明确奖励措施,鼓励报告主体揭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使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熊远航.论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47-59.

[2]郗培植.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J].社会福利,2020(7):13-14.

[3]吕芳,杜彬,刘欣.江苏南京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J].中国民政,2020(7):58.

[4]徐日丹.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摔伤女儿的父亲[J].法律与生活,2020(15):38-39.

[5]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闵行启动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与处置干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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