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取证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作用

2022-06-19 18:51孙珺蓝谌
医学概论 2022年8期

孙珺 蓝谌

摘要:法医损伤程度的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鉴定意见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证据,同时又是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有效的前期取证在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鉴定意见,从而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笔者从以下几点分析有效的前取证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作用。

关键词:前期取证、伤害案件、鉴定意见

一、维护被鉴定人合法权益

案例:2019年3月9日,彭某在某市某街道被人打伤左手无名指,于3月20日委托鉴定。法医检验未见外伤痕迹,审阅由办案单位提供的原始伤情照片见左手无名指指甲部分脱落,甲床暴露伴出血。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被鉴定人原始伤情照片,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目前,很多伤害案件的被鉴定人,在受伤当时没有报案或是报案后因某些原因迟迟不来鉴定。由于时间的拖延,很多体表极其容易消失的青紫红肿、轻微表皮剥脱等都已经恢复[1]。法医检验时原始损伤已经消退,甚至没有相应的医院就诊资料,导致原始伤情鉴定客观依据不足,损伤情况难以认定,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起被鉴定人的负面情绪,导致重新鉴定率的上升和信访问题增多。如上述案例中,办案民警在前期取证中对被鉴定人的原始伤情及时固定并做好原始伤情的记录,在法医检验鉴定中客观真实的反应了被鉴定人的原始损伤情况,就为该鉴定人的损伤程度鉴定提供有效的依据,为被鉴定人出具公正客观的鉴定意见,维护了被鉴定人合法权益。

二、保护嫌疑人正当权利

案列:2019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林某某在某市某街道被人打伤。于2018年3月23日法医检验见被鉴定人林某某右眉弓内侧一处创,长4.7cm,已拆线。对比由办案单位提供的原始伤情照片,仅见创口明显延长,余未见多余附带损伤。根据检验所见及原始伤情材料分析认为该损伤为造作伤。后经办案民警调查核实,被鑒定人眉弓部创口系伤后次日委托他人故意延长形成。

在伤害案件鉴定中,部分被鉴定人在得知自己的原始损伤不够轻伤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轻伤时,开始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故意夸大、改变原有的伤情,从而逃避刑事责任或者反诬他人、恶意索赔。此类损伤在没有原始损伤证据的对比下,有时能够蒙蔽鉴定人而得到他们理想的结果。上述案件,办案民警在办理伤害案件前期取证中,浓厚的证据意识,对原始损伤情况准确及时的固定,为法医对被鉴定人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中伤情分析提供了客观依据,确保鉴定意见公平客观,杜绝被鉴定人有隙可乘,保护嫌疑人正当权利。

三、提高鉴定工作质效

案例:2018年2月23日,李某因琐事在家附近被人殴打致胸部、头部受伤。法医检验被鉴定人胸部未见外伤痕迹,当地医院查胸部CT提示左侧6-11肋骨骨折。受理法医针对该肋骨骨折是否为本次外伤形成持怀疑态度,要求被鉴定人多次复查至损伤后40余日,经法医内部讨论、咨询本地医院放射科医生、最后请省厅鉴定委员会专家会诊确定该肋骨骨折属陈旧性骨折,非本次外伤所致。最终于2018年4月18日出具损伤程度鉴定书。

该鉴定自受理之日起,近2个月才最终完成。鉴定人为了追求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不得不做大量的工作,同时鉴定时间上也有一定的延迟。本案,最终认定该骨折为非本次外伤所致,不仅仅依靠专家的专业意见,而且在委托单位后期的调查取证中,通过多方面了解到被鉴定人既往有肋骨受伤史,从而综合分析得出结论。

针对上述案例,办案民警在前期取证中,对体表损伤轻微、辅助检查提示内部损失较重的体表与内部损伤不相匹配的情况下,能够提出疑问,及时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经过以及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既往伤病史等情况,准确固定原始损伤,为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提供有效证据,也为法医检验鉴定提供参考性意见,那么法医在鉴定过程中便可以减少很多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也为鉴定人带来便利,从而达到鉴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四、确保鉴定意见准确性

案例:2018年8月23日,罗某称其在某市某街道被人殴打。经调查,受害人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引发身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对方殴打。后罗某去医院就诊,胸部CT检查提示右侧第3、4肋骨骨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罗某曾于2018年8月8日因口角纠纷与另外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两根肋骨骨折,该纠纷于2018年8月10日调解。之后,办案民警依法调取罗某两次医院就诊记录及CT影像,经技术分析确定罗某于2018年8月23日医院就诊病历显示的两根肋骨骨折系2018年8月8日造成的旧伤,并非本次外伤所致。

在部分伤害案件中,本次损伤轻微,近期又有受伤史的被鉴定人,为求某种目的,在自诉伤情过程中会将前次的损伤情况反映出来。很多时候,办案民警在前期取证中,对于原始伤情往往只是充当一个“记录者”的角色,容易受被鉴定人左右[2]。同时对于一些具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没有及时拍照固定。法医在鉴定过程中分辨一些时间间隔相差较短的伤情会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送检不及时,导致体表损伤不能明确。此时,鉴定人的自诉情况将会影响到鉴定意见。如上述的案例中,若民警没有及时的掌握被鉴定人近期受伤情况,以及对原始伤情的阳性及时一些具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的及时固定,受理法医就极有可能造成鉴定意见的错误,从而导致案件定性的错误。

参考文献:

[1]陈其,龚道华.伤害案件先期取证[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2):334.

[2]刘建锋,叶钻,汤家全,等.伤害案件前期取证的意义、问题及应对策略———以浙江公安为例[J].广东公安科技,2017(3):45-48.

作者简介:孙珺(1989-),女,中级职称,大学本科,研究方向为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EAD71427-029B-4DF2-A467-5DAF60BD4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