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新课标视域下的家校合作模式探索

2022-06-23 12:03余芳艳
文理导航 2022年21期
关键词:家校合作新课标小学英语

余芳艳

【摘  要】本文解析了家校合作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历史,进而分析了我国家校合作的现状,并从英语新课标的视角出发,在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以及“双减”政策下,对家校合作的模式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新课标;小学英语;家校合作

《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1年版)》),是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语言学习规律,建立的一个基于学生发展的而又循序渐进的英语课程体系,它将英语课程目标分为总目标、分级目标和分级标准三个层次。课程标准突显了英语课程的工具性与人文性相结合的性质,重视学生的发展,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并对教师的专业素养有一定的要求。面对新一轮的课程改革,特别是“双减”政策带来的教学领域各个层面的改变,家庭与学校应该在孩子的英语学习中分别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呢?本文从英语新课程标准的角度,对小学英语学习中家校合作的模式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一、家校合作及其产生的历史

(一)家校合作的概念

“家校合作”这一教育名词至今并没有一种权威公认的解释,各国对该词都有不同的理解。与“家校合作”意思相关的英语表达就有很多,如“parent involving(parental involvement)(家长加入)”“parent——teacher collaboration(家长——教师协作)”“parent participation(家长参与)”“home——school cooperation(家校合作)”“educational intervention(教育性介入)”等。我国学者马忠虎认为,家庭和学校这两个社会机构共同对学生实施教育活动,并在教育学生时能得到彼此的指导与支持。家校合作是一项符合教育目标、内容形式多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双向活动,家长和学校是合作关系,既然是合作关系,就应该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行动和互相支持与包容的情感态度。

(二)家校合作产生的历史

家校合作的产生距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最早产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肯辛顿(Kensington),在该区公共教育督察长威拉德(Emma H. Willard)的支持下,女子公共学校学生的母亲们于1841年自愿成立了“女子公共学校联合会”。这些母亲每月一次的活动内容包括:到学校听学生背诵、义务打扫修葺校舍、为穷困孩子筹款、购买新图书等。教育者从中发现家长确实能够为学校提供实质性的帮助。随后,家长参与学校工作的形式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重视。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开展家校合作的工作,因此在家校合作的形式、内容、方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家校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二、我国家校合作的现状

(一)取得的成果

近四十年来,我国教育工作者主要从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与探讨家校合作,研究的资料主要来自一线教师和教学管理者的工作经验总结,这为一线教师开展家校合作工作提供了指导,也为教育研究工作者进一步研究国内家校合作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实证资料和理论指导。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和长期的实践研究,我国中小学家校合作在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家校职责和家校沟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也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没有涉及很大的关乎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所以家校合作这一形式大家都了解,但是没有发挥它最大的作用。

1.政策法规不健全

2021年以前,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障家校合作活动的有效开展、实施和评价。在家校合作方面,家庭和学校双方都因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在具体开展学生活动的过程中,进展往往不是很顺利,合作的层面不够深,合作解决问题的效率不高。因此,导致了家庭和学校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双方的感受不一样,情感态度不一样,继续合作的意愿也不一样。

2.组织机构开展的活动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中小学家校合作的组织机构是家长委员会,它本应是一个基于学生发展这一共同目标的双向沟通平台。但现实情况是:学校偶尔召开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也很少主动与学校联系,家长委员会成员之间、与其他家长之间也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即使是偶尔开一次的家长委员会会议,也是流于形式,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有效地解决教育问题。而由于后续家长委员会之间缺乏经常沟通,导致有些教育问题悬而未决。

3.家校职责分离

家校活动内容更多是围绕孩子的学业成绩、孩子犯了什么错误来展开,而对于孩子品德与个性、兴趣与情绪、情感与价值观、孩子的朋友圈等问题,却很少去探讨,即使偶尔说到,也只是蜻蜓点水地沟通或提醒。家长与学校在教育孩子方面并未形成互相交流和支持的共育共存关系。学生未来是要走入社会的个体,只有具备应有的能力和品格,提升自己的核心素养,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社会发展。家庭和学校在培养和提升孩子的核心素养方面应该是有职责区分的。

4.家校沟通低效

家长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大多无法达到预想效果,其原因主要在于:教师自身可能缺乏一定的沟通技巧,未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急于解决问题而给家长带来不良的情绪;家长的合作意识不是很强,部分家长觉得孩子进入学校就可以什么都不用管了,所有在学校的问题都应该是学校来解决,而不是一出现问题就来找家长;家长的文化层次不一,无法完全理解教师传达的教育信息等。

三、家校合作模式的探索

基于《标准(2011年版)》)的理念和性质,笔者從关注学生个体差异性、提升教师综合素养和使家长获得教育知识等方面对家校合作新模式进行了探索。

(一)英语新课标的性质:家校合作的契约性和盟约性

《标准(2011年版)》界定了小学英语课堂具有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双重性质。如何确保英语课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能落实双重性质呢?笔者认为,家校合作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学校是具有明确的教学任务、奖惩措施和评价机制的契约性组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承担着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家庭就是靠着家人之间的生活情感,蕴藏着深厚意义的、没有功利目的的盟约性组织,家庭成员是以彼此之间相似的信念、道德价值观为纽带联结在一起,成员之间也存在各自不成文的权利和义务。区分学校和家庭的性质是为了赋予各自执行工具性和人文性的职能,以便学校与家庭在培育孩子方面能有机结合。

因此,学校可采取的家校合作形式有:开设班组博客、班组QQ群、家校通,评出优秀家委会成员并让其做经验交流汇报。从学校层面对在家校合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家长,颁发“优秀家长”荣誉证书,让家长从心底里感受到参与学校工作带来的价值感,特别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和他人孩子的成长而付出的努力得到了肯定,这样的价值荣誉感会给家长带来积极的情绪情感体验,从而更好地处理家庭关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其实学校的契约性和家庭的盟约性并不是一分为二的关系,学校也有盟约性,家庭也有契约性。因此,家庭和学校应建立互助合作关系,并且接纳各自隐性的另一面,即家庭的契约性与学校的盟约性,为学生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二)关注学生个性差异:家校合作的多样性与持续性

《标准(2011年版)》要求教师更多关注不同学生的个性差异,做到因材施教,那么教师首先就要了解学生的个性。家校合作是教师了解学生个性的一个省时高效的途径,学校应多开展多样性和持续性的家校合作活动。为了避免家长委员会的设立流于形式,给予家委会成员更多的仪式感和价值感,学校在组建家长委员会时可以借鉴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的运作方式:家长通过竞选演讲和投票方式选出班级家委会代表,再逐级竞选年级家委会代表和校级家委会代表,各级家委会代表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

通过民意的方式选出家委会之后,学校还应该根据学生发展的多样性和个性特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家校合作活动,确保家委会的职能得到体现,使家委会成员在各类不同的活动中持续地发挥作用。

(三)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家校合作的组织性与灵活性

《标准(2011年版)》对英语教师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在理解英语课程性质和理念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与科研能力。但是,笔者认为专业化的教师还应具备与学生家长沟通的能力。家校合作应作为教师专业化的一项技能、一种途径和一项评价要素。教师在组织家校合作活动时既要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又要灵活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首先,教师要有一颗接纳家长意见的宽容心。部分教师会认为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肯定比家长更专业,对家长教育孩子的一些言行不太认可,甚至认为是对自己教育工作的无视和挑战。这种想法和传递出来的信息使家长不太敢参与到学校工作中来。教师应摈弃学校教育“专业性”、家庭教育“非专业性”的观念,充分利用家长背景多样化的丰富资源,开拓利用教学资源的新途径。其次,教师应掌握与不同家长沟通的技巧。教师在与家长谈及孩子的情况时,要注意说话的语气、问题引导技巧和一定的转移情绪的能力,灵活地应对各种问题。最后,教师还要具备开展家校合作活动的能力,包括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分配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机智等综合素质。

(四)提高家长的素质:家校合作的教育性与人文性

苏霍姆林斯基重视学校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他认为忽略了家长的教育素质,教育问题和任务都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因为教育的效果是由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来决定的。家庭与学校双方应该在教育孩子的理念上、目标上、策略上和方法上朝着共同方向前进。事实上,家长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到学校的很多教育教学工作中。家长可以从参与学校活动、协助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学习教育学知识、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从而不断地提升自我。

综上所述,随着新课改的推进和教育理念的更新,在“双减”政策的背景下,家校合作这一教育形式也被赋予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和意义。学校应引导家长积极地参与课程改革和教育理念的更新。有效的家校合作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并为公众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为社会营造和谐的教育氛围。我国在制定家校合作相关政策制度和建立组织机构时,可有取舍地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保障家长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及权利的前提下,制定科学有效的家校合作评价机制和标准,使家校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能顺利有序地开展。值得肯定的是,在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期待在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下,在“双减”政策的背景下,我国的家校合作工作能有新的进展、新的亮点和新的成效,从而全面提升学生的学科核心素养,使学生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忠虎.基础教育新概念:家校合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张希希.美国“家长参与教育”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1996(5):33-37.

[3]黄河清,马恒懿.家校合作价值论新探[N].華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4):23-29.

[4]朱臻佳.学校管理我们也有份[N].家庭教育时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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