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宠物动物保护

2022-07-04 13:15朱慧婧
科学与财富 2022年8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保护宠物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养宠物成为了当代的一种流行,各种宠物动物走进千家万户。但是,宠物动物数量不断增多的同时,也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发生。本文将从宠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针对我国宠物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宠物;法律地位;保护;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一则上海某小区一只宠物柯基因其主人被隔离而被扑杀的视频引发了人们的热议。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江西上饒、江苏无锡、浙江杭州、陕西西安多地都出现过未经主人同意而扑杀宠物的案例,而且大部分宠物都没有感染新冠病毒。宠物是否应该成为疫情的牺牲品?宠物的利益如何保护?宠物主人能主张何种利益?

二、宠物动物的内涵

宠物动物,又称伴侣动物,是指在人类进化过程中随着人类的发展进程进化,依赖于人类,需要人类的饲养与照料,在人类家庭生活中起到陪伴和抚慰作用的动物。宠物动物不同于野生的动物,首先宠物动物需要人类的饲养和照顾,野外生活能力差。作为宠物的动物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攻击性,可与人类和谐相处。其次,宠物动物在人类家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大多数的宠物主人会把自己的宠物当作家人,是精神上的寄托。宠物动物相比于野生的动物来说,最大的不同就是宠物动物身上承载了一定的人格利益。

三、宠物动物的法律地位

关于宠物动物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宠物动物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或受限制的法律人格,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宠物动物完全不具有人格,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1]。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主要集中在我国的环境法学界,他们认为宠物动物和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平等,应该具有生存的权利,宠物动物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所以不能作为客体,那就应该作为法律主体。此种观点具有片面性,宠物动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存在很多的阻碍。首先,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宠物动物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可以享受权利,但是无法承担义务,这是其本身无法跨越的最大阻碍。其次,对违反法律的宠物动物进行处罚,并不能达到惩罚、威慑、预防和教育的作用,因为动物根本没有法律的意识,也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最后,如果认为动物具有受限制的法律人格,那么就需要为其设立监护人,但宠物动物所要表达的意思其监护人并不能理解或完全理解,最后可能导致动物监护人借宠物的名义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第二种观点是我国学界普遍认同的一种观点,该观点的内容为人类和宠物动物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宠物动物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宠物动物仍然是一种物,只能作为法律上的客体,但是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可以给予特殊的保护。笔者也倾向于支持此种观点。杨立新教授曾提出,可以建立一种具有层次性的“法律物格”制度,在民法中按照层次的高低将物进行分类。宠物将被纳入伦理物格范畴,且为最高层次[2]。冷传莉教授主张,宠物在满足规定的条件时可以成为人格物,即宠物的人格物化。在此种观点之下,宠物致死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难题得以解决[3]。

四、我国宠物动物保护现状

(一)专门法律的缺失

目前,宠物动物是人类的一种财产,宠物动物在我国仅通过物权来进行保护,未出台专门保护宠物的法律。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对宠物虐待、抛弃、不良饲养、无节制繁殖的事件不断发生。宠物与人类的关系极为密切,如果侵害宠物的事件一直发生,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宠物保护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类的利益,和谐社会不光要求人与人的和谐,还要做到人与动物、人与宠物的和谐。因此,我们亟需出台一部法律来保护宠物,约束不负责的宠物饲养人,惩戒宠物虐待者。

(二)法律责任不明确

我国虽然有细则对虐待、遗弃宠物作出规定,但基本都是义务性的条款,对于违反条款应该如何惩罚的责任不明确。由于法律责任不明确,造成那些虐待、遗弃宠物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最后的“惩罚”只是批评教育和道德上的谴责。对于有设置惩罚的条文来说,处罚又太轻,达不到威慑的作用。

(三)缺乏对宠物行业的管理

据调查显示,73.5%的人养宠物是因为喜爱宠物,因为喜欢,所以更愿意为宠物而消费,宠物食品,宠物运输、宠物医疗、美容行业因此蓬勃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宠物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宠物食品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宠物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门槛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宠物行业;相关部门对宠物行业的监督力度不够等等。

五、加强宠物动物保护的对策

(一)加快出台保护宠物动物的法律,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仅通过物权来保护宠物,但是宠物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其承载着人格利益,这决定了宠物的特殊地位,仅仅通过物权来多其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加快出台《宠物动物保护法》来规制针对宠物的不法行为,严厉惩戒虐待宠物者和遗弃宠物者。对于现有的细则、条例,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的力度,起到威慑的效果。

(二)完善宠物动物福利制度,切实保护宠物利益

“宠物动物福利”是从“动物福利”演变来的一个概念,宠物动物虽然其有主人的饲养和照顾,但仍摆脱不了其动物的本质,宠物动物应该具有一般动物所应有的福利,即动物的健康、心理状态、肉体感受以及情感表达等方面。但宠物动物在人类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主人精神的寄托,能与人类进行情感交流,宠物动物应享有比一般动物更高的福利[4]。

完善宠物动物福利制度,首先,要保证宠物动物的基本生活条件,在领养或购买宠物时可让宠物主人签订科学喂养的承诺书。其次,可以建立一个宠物登记管理系统,对宠物动物及其主人进行登记,宠物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弃养的宠物主人进行严厉处罚。将虐待、遗弃宠物的人列为禁止拥有宠物的人员,防止宠物再次受到伤害。最后,可以建立宠物信托制度,使那些主人去世后的宠物动物有容身之所,可以得到善待,也减轻了宠物动物收容所的负担[5]。

(三)加强宠物行业管理,为宠物动物保驾护航

宠物行业关系着宠物动物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不合格的宠物食品会给宠物的健康造成伤害,不专业的运输和医疗会直接要了宠物动物的生命。每一个宠物对主人来说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加强对宠物行业的管理势在必行。首先,要确立一个统一的宠物食品质量标准,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宠物食品的商家进行严厉处罚。其次,要规范宠物动物销售的行为,尤其是品种宠物。从事宠物动物繁殖和销售的宠物机构必须有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书。再次,要加强对宠物医疗行业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门槛,对以宠物生命要挟来收取高额费用的机构进行严惩。最后,可以成立宠物行业协会,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赵杰.动物法律地位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2]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宠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

[3]郑阳.论宠物之人格物化[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4]高为.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21.

[5]王阳鸽.论宠物信托[D].西南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朱慧婧(1999.4—),女,汉,山东济南,本科,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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