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个案调查与思考

2022-07-23 01:45温智良
审计与理财 2022年7期
关键词:新余市服务平台供应商

■温智良

一、引言

近几年来,在地方政府采购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网络信息技术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采购政策功能,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新余市中心支行”)主动作为,与该市财政局在江西省政府相关单位、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指导与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推动新余市成为全省首个试点“政采贷”业务的设区市。“政采贷”即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推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做出了有益的实践与探索;当然在该模式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瓶颈与掣肘。对此,笔者对该案例进行了调查分析,希望能为有关各方提供一些借鉴。

二、主要做法

1.主动探索创新,搭建互联互通“政采贷”业务机制。一是谋划工作机制。2020 年初,新余市中心支行向省相关部门及市政府汇报,获得政策与资金支持;同时联合市财政部门联合印发《新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线上融资工作方案》,从整体上搭建了推动“政采贷”业务的工作架构。二是推动平台串联。将采购平台、支付系统进行改造并与服务平台对接,是实现“政采贷”业务线上化的前提。鉴于江西省采购平台在全国具有特殊性,在省相关部门与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余市中心支行与相关部门通过采购平台实行“省级推动”、支付系统实行“地市定制”模式改造,系统软件核心功能实行“便捷”“安全”原则开发,重点优化了操作便捷度和流程简易度,最终实现了各平台的有效串联。三是制定系列规范流程。经多方、多次讨论,结合新余市改革实际,新余市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新余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管理实施细则》等措施,推动辖区“政采贷”业务的有序发展。

2.优化操作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持续落地见效。

一是明确操作原则与参与方式。新余市中心支行联合市相关部门多次召开推进会,明确“政采贷”以“协同推进、市场运作、银企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同时,鼓励辖内中小微企业(中标供应商)通过“政采贷”系统向参与地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辖内银行机构申请融资,银行机构在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后均可参与信贷业务。二是优化各参与方工作职责。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该项业务督导,并与财政部门负责政采贷平台营维;辖内九江银行等3 家机构提供融资信贷服务,供应商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申请贷款,采购单位和地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配套工作。三是持续优化服务该平台对接工作。新余市中心支行通过对辖内银行“政采贷”业务的“窗口指导”,并督导部分银行对信誉较好、资质较佳的政府采购名录企业给予一定的预授信额度,实时通过服务平台完成政采贷业务的全部流程。同时,通过举办系列推进会、新媒体宣传等形式,引导、帮助众多政府采购供应商企业熟悉服务平台功能、融资对接方式等知识,提高“政采贷”业务在辖内的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至2021 年12 月末,辖内有3家银行累计对14 家企业发放“政采贷”融资1 450 万元。

三、主要瓶颈与掣肘

1.金融机构对“政采贷”操作配套措施跟进有待强化。“政采贷”业务是近年来创新的新型融资业务,部分金融机构总部(行)在信贷操作政策制定上未能及时配套跟进,一些地方分支机构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难以突破上层政策框架,导致“政采贷”有效落地滞后。比如,“政采贷”业务虽然通过数据对接、回款账户锁定等技术手段全面降低了融资业务风险,从理论上免除了地方政府确权环节。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在受理业务时根据上级机构信贷操作政策,“政采贷”只能按照传统线下模式进行审批,还需要借款人提供政府出具的确权函,否则,该业务将可能会被上级行认定为违规业务。同时,部分金融机构信贷操作政策中存在重要非数据性的审批条件,较多的供应商无法满足要求。比如,供应商要与地方政府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供应商与地方政府合作历史中未产生纠纷等。

2.供应商(企业)参与线上融资活跃度有待激活。地方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实际上是面向全国开展,国内有大量具备实力且专业经营的供应商参与招标,中标供应商往往外地企业占绝大多,这其中的部分企业有融资需求,但受金融机构属地经营原则的约束,在招标本地往往较难获取“政采贷”业务融资。况且,大量地方政府采购供应商中标项目为采购服务、咨询类等,采购业务中标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占绝大多数。部分采购供应商认为,通过政采贷获取小额融资实际上或有损企业自身“商誉”,因为参与公开招标的企业本应比的就是实力与商誉,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采贷”承贷方持观望态度,处于想贷又不愿贷的两难境地。

3.“政采贷”融资各方协同对接效率有待提升。“政采贷”融资涉及多方主体,从新余个案实践来看,整体对接效率还不够。主要表现在:部分采购企业对“政采贷”政策不太了解、配合意愿不强,未指定专人对接该项新型融资业务,有些虽指定专人但在实际对接效率低下;部分基层金融机构“政采贷”线上融资业务产品较单一,且融资利率偏高,企业接受意愿不强;现行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银企对接提醒功能缺乏,影响银企对接工作效率。

四、思考与建议

1.普及推广抓典型宣传。一是金融与财政部门继续协同发力,进一步完善操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增加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中的银企对接提醒功能,为新余“政采贷”工作能在全省推广,探索积累更多的分享经验。二是要总结新余“政采贷”融资典型企业案例,并在全省各设区市持续、深入地宣传,形成“政采贷”推广应用的浓厚氛围,要着力发挥“政采贷”的政策功能、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全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

2.立足实际抓服务优化。“政采贷”融资各参与方要熟练地掌握该业务及操作流程,要将工作落实到位、政策落到实处,相关各方还应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一是金融机构要“从上至下”推动优化该项信贷业务审批举措,加大基层信贷审批权限和资料审核的自主权;进一步加大“政采贷”业务的利率优惠,提升“政采贷”业务对中小微供应商企业的吸引力。二是供应商企业应踊跃参与、加强合作,积极申请“政采贷”业务;金融与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让更多企业知晓“政采贷”、使用“政采贷”,推动政银企联动的氛围,让该业务的效能充分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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