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宪法和法律保护

2022-07-27 11:53文/祁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6期
关键词:私人生活王五李四

文/祁 时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有不想被侵入的私密空间。当个人隐私被侵扰,我们能够做什么呢?翻开我国《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我们可以在其中找到答案。

隐私和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权利。

我国《宪法》中虽没有明确提及“隐私权”这一概念,但《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隐私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故隐私权不受侵犯是人格尊严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另外,《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住宅是公民的私有领域,通信内容往往包含公民不想公开的私密信息,所以,《宪法》中的这两条规定也都涉及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四编为“人格权”,该编的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同样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不可避免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这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生活中,我们在新闻报道中看到的私拆他人信件、在地铁上偷拍他人身体隐私部位、在宾馆房间内偷装摄像头等行为,都是在侵犯他人隐私,是侵权行为。

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行为人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法律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吧!

案例一:“手机轰炸”频骚扰 侵人隐私要担责

案例介绍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原来是同事,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张三辞职后,仍对李四心怀怨恨,于是他多次拨打李四的电话,待李四接通后再挂断,一个月内如此操作三十多次。不仅如此,张三还多次给李四发送短信,短信中全是对李四指责、谩骂的话语。李四不堪其扰,已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三停止电话、短信骚扰行为,并要求张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本案例中,张三在一个月内频繁给李四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他的行为已经侵扰到李四的私人生活安宁,是违反法律的侵权行为。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停止侵害。

李四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李四确因张三的行为导致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那么,张三应向李四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网购退款遇诈骗 个人信息泄露谁之责

案例介绍

王五(化名)在某购物APP(由A公司开发并运营)上买了一双鞋,收到后不太满意,便在线上提交了退款申请。次日,王五接到一通电话,对方称自己是该购物平台的客服人员“小小”,负责售后事宜。两人互加微信后,“小小”将王五的购物信息(含购物时间、订单号等)截图发送给王五,并附带一条“退款链接”。王五点进“退款链接”,并按照“小小”的指示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动态密码发送给对方。当天,王五的银行账户被转走5000元。王五发现后立刻报警,同时将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小”利用网络购物平台上王五的信息对王五实施了诈骗,数额较大,“小小”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用户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A公司作为网购平台的运营者有没有责任呢?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A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能履行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导致王五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A公司对于因此给王五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王五本人在网购时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因此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利。当隐私权遭受侵害时,我们要收集、保存好证据,之后再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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