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问题探析

2022-08-03 15:54王楠
中国商论 2022年14期
关键词:进场国资国有资产

王楠

(中国华星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32)

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及原则

目前,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在制定时,对决策、审核、交易地点与条件及鉴证多个方面,都需要给出确切的规定,从而保证每项程序的规范性、合理性、公开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以保护广大职工的自身权益为出发点,由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职能部门审议通过职工安置的资产交易制度;基于保护债权人个人利益出发,必须确保交易行为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障职工个人权益层面,将牵涉到员工安置地规定条例必须经由职工代表大会商讨审核后方可通过;保障债权方的利益层面,需要做到使交易行为充分满足我国法律规范要求。当前,国家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的全方位开展,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文简称《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转让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办法》一系列有关的规章条例。

在全面深化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上,集体、非公有国有资产之间已经做到了全方位融合,也是目前阶段推进国企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了对各类资源配置工作的合理改进,赋予国有经济更强的发展活力,同时提高了经济方面的控制能力与影响能力,降低了出现经营风险的可能性,提高了对经济发展变化的适应能力。国有资产交易应该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

2 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1 前期准备阶段

《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企资产增加时涉及的产权交易活动,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披露股权结构、增资企业基本情况、增资用途、项目决策审批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要求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同时保障相关材料的合法性。

2.2 进场交易阶段

2.2.1 未进场公开交易

《交易管理办法》有给出确切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即国有资产的交易地点,必须确保国有资产公开交易,也就是进场交易,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除去整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履行出资人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等特殊情况,原则上来说,高于企业整资必须进场挂牌交易。

2.2.2 遗漏重要披露信息

企业增资除了需要将企业的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及资格条件等信息披露之外,还必须披露企业和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在信息披露汇总的,增资企业不能承诺股权回购价格及业绩。披露过程中,不能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及时延长信息的披露时间,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2.2.3 意向投资人缺乏主体资格

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缺失的现象比较常见,因此必须重点关注意向投资人资格的确认,全面落实意向投资人职务尽职情况及资格审查等一系列调查工作,确保各项内容都与主体资格一致。如果后期双方都不愿意签订增资协议,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使其承担相应责任。

2.3 交易实施阶段

2.3.1 增资协议未最终签订

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增资企业在确认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后,投资方或增资方可能无法及时签订增资协议,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过错原则及公告约定,明确相应责任。

2.3.2 未约定退出机制

国有企业增资工作是一项资金消耗大、项目周期长且情况复杂的工作,其中还包含混合所有制改革,没有现成机制,进而增加了出现矛盾的概率。此时,如果缺乏退出机制,各项工作的开展将会受到很大阻碍。对于必须退出的情况,很有可能因机制不完善而延长问题的解决时间,增加对方的损失。

3 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程序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国有资产交易中存在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程序的现象,本文就比较突出和比较典型的两类情况展开如下阐述。

3.1 违反审批程序签订国有资产交易合同的效力

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是在未批准的前提下就签订了交易合同,这种现象属于监督问题《。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的相关审核工作是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的,国家出资机构则需要向下属各个子公司制定相应的产权转让机构,并且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不同审批管理责任权限,做到科学管理。同时,对于相关交易事项的审批,国资审批机构主要需做好评估结果的核算工作,并将其存案以备后续考察,应把此项交易价格视为国有资产交易的基础。上述内容主要探讨了未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审批机构同意就签署交易合同所具备的具体效力。

违反国资转让合同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第一,认同合同无效。(1)对于未经过审批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应遵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2)若调查发现,合同中商定的交易可能导致国资受到损失,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则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判定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第二,认定合同有效。无权转让合同的登记,必须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确切区分开来,还应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确审批程序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只会影响物权的变动;部分意见指出,审批流程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从管理方面进行施加的,而非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取得国资审批机构许可的国有资产交易合同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第三,认定合同未生效。这种情况主要指转让行为未能严格遵守审核批准的流程、手续,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此种情况可判定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流程将批准、登记等手续落实到位,从私法层面来看,属于生效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而从公法层面来看,属于行政许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资转让需要让承担出资人责任的机构进行决定,若是其转让所有或部分国资,导致国家对此企业不再具备控股地位时,必须汇报到当地人民政府审批。从这一规定可以了解到,未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签署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未能进行备案或审批的评估价格规定的合同价款条款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3.2 场外交易的合同效力问题

国有资产的场外交易主要包含未在指定交易场所交易和应该进场交易而实际并没有进场交易两种情况,对未按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而签订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需采取以下措施:(1)判断转让合同有效。关键在于进场交易属于管理层面的规定,不具备强制性,更不具备行政法规上的作用效力,程序中并没有明文禁止合同效力,不能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根据;对进场交易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关键在于防止国有资产受到损失,若不具有详细、全面、准确的证据证实交易威胁到国家利益,同样无法把其视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2)判定转让合同无效。违反进场交易程序也就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及法律法规,属于无视故障制度的行为,因此将违反进场交易程序签订的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关于进场交易流程的要求,设立的目的是基于公开、透明、规范的流程,强化对国资交易的监督管理,进场交易流程属于一项具有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需要国资交易活动中的受让与转让双方都要做到严格遵照执行,若是未能遵守这条规定,就是损害国家利益的体现,因此,判定场外交易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为无效合同。进场交易程序是规范交易行为的一项举措,表明了国有资产交易具备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的属性,是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出现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的关键,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4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法律对策

4.1 落实监督行为,强化监督力度

国内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机制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确、政企划分不清晰、社会参与度不高及结构封闭的现象,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受到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影响。因此,要想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就必须将国企内部董事会、审计、监事会及财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作用有效发挥。同时,加大对出资人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监管奖惩制度,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的经营考核工作,激励各部门职能人员充分发挥自身职责。

4.2 建立健全违规审批、交易责任追究体系,落实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

在交易事项中,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机构的玩忽职守、违法越权决策及以权谋私等侵害国有权益的行为《,交易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法》都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措施。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如果资产损失情况已构成了犯罪行为,就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全面贯彻落实,通常只有当开展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时方可得到有效体现。若想该种状况有所改进,就需要把违规审查视作一种常态式的工作,基于创建常态化的抽查和检查制度,增加对国资交易事件的检查频率,主要包括检查固有资产交易的执行情况及决策情况。

4.3 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资产转让交易平台,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

针对当前国有资产转让现状,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和国务院指定的中央企业资产交易场所,其处理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从整体来看,都是国有资产的企业增资、产权转让及资产转让。但是,地方交易场所的信息发布范围受限,平台影响力不够,项目单位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平台实施操作。同时,不同场所的交易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对法律规定、政策制度的理解各不相同,在了解不同交易场所交易流程的过程中,各交易参与人需要花费大量成本,这种现象破坏了产权交易平台的规范性及规模性。因此,为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加大对创建全国统一转让交易平台的重视性,确定统一化、标准化的交易规则体系,保证产权交易市场向着更为健康、稳定、公平、公正的方向演变,将国有资产转让平台的效用充分发挥出来。未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保值增值及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规范化的交易平台将彰显其独特优势。

5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表明,必须加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力度,巩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坚定不移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此前提下,为给国有资产交易创建公平的环境,就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然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属于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来自政府、制度及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系列问题,该项工作的开展面临着相应的挑战。因此,必须明确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才能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对交易主体利益的全方位保护,从而形成区别于其他资本市场的特有的交易规则,创建良好的国有资产交易平台,以便为国资改革和实体经济提供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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