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饲两用商品分类及其农药残留评估现状

2022-08-10 01:55朴秀英张峰祖李富根单炜力
农药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源性两用畜禽

朴秀英, 张峰祖, 李富根, 单炜力

(农业农村部 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农药残留领域,按照消费方式,商品(commodity)可分为仅为食品、仅为饲料、既是食品又是饲料3 类。其中对于食饲两用商品,在开展农药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和推荐最大残留限量(MRL)时,需要同时考虑其作为食品和饲料的特点,既要评估作为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又要评估通过饲料转移到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

近年来,我国在农药残留评估和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实践经验,2021年9 月3 日开始实施的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虽然规定了564 种农药的10 092 项最大残留限量[1],但对于食饲两用商品中的农药残留评估缺乏有针对性的技术和实践经验,目前也未见相关研究报道。本文结合CAC 商品分类和FAO/WHO 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的农药残留评估技术,梳理了食饲两用商品的分类,归纳分析了食饲两用商品中的农药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和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技术,剖析了JMPR 涉及食饲两用商品评估实例,旨在为我国开展相关领域工作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提供借鉴。

1 商品分类

CAC《食品和饲料商品分类(1993)》将商品分为5 大类,即植物源性初级食品(A 类)、动物源性初级食品(B 类)、初级动物饲料(C 类)、植物源性加工食品(D 类)和动物源性加工食品(E 类)[2]。2004 年,CAC 商品分类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已完成A 类、C 类和D 类的修订,B 类和E 类仍在修订中[3-4]。其中涉及食饲两用商品的重要变化是,原D 类中仅用作饲料的商品移到C 类(表1),例如仅饲用的水稻壳(rice hull)从原来的D 类移到C 类,编码从CM 1207 修改为AS3570;修订后的D 类包含食用或食饲两用商品,例如国际估算每日摄入量(IEDI)或国际估算短期摄入量(IESTI)中有膳食消费数据的大麦麸(barley bran)、稻麸(rice bran)、黑麦麸(rye bran)、小麦蛋白粉(wheat gluten)、椰子果肉(coconut meal) 和甘蔗糖浆(sugarcane molasses) 等食饲两用商品仍在D 类[4-6]。

表1 从D 类转移到C 类的商品Table 1 Commodities transferred from class D to class C

CAC 商品分类中没有明确哪些商品是食饲两用商品。本研究通过比较CAC 商品分类与JMPR评估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时采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动物饲料表[7],归纳总结了具体的食饲两用商品及其分类。结果(表2) 表明:1) 食饲两用商品主要涉及谷物、豆类、叶类和根茎类蔬菜等作物以及谷物、甜菜、水果等作物的加工商品,均列入食品类(A 类或D 类);2) 羽衣甘蓝、芜菁、瑞士芜菁、胡萝卜、马铃薯、甜菜等相关商品分别列入食品类和饲料类(A 类和C 类),但在饲料类里没有赋予编码,并标注对应食品的限量适用于该饲料;3) 均为植物源性商品,不涉及动物源性商品。

表2 CAC 商品分类中的食饲两用商品Table 2 Dual commodity as food and feed in the classification by CAC

续表2Table 2 (Continued)

2 农药残留评估及最大残留限量推荐

2.1 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评估

对CAC 商品分类的分析表明,食饲两用商品均为植物源性,属于植物源性初级食品(A 类)或植物源性加工食品(D 类)。对于植物源性初级食品,其农药残留评估主要基于良好农业规范(GAP)下农作物残留试验结果,估算出规范残留试验中值(STMR)和残留高值(HR)。对于植物源性加工食品,如果能够获得加工因子,通过初级食品的STMR 和HR 乘以膳食风险评估残留定义对应的加工因子(PFRISK),分别估算出加工食品的残留试验中值(STMR-P)和残留高值(HR-P);如果从加工试验中无法获得加工因子,则选取最严格的GAP 开展足够数量的规范残留试验和加工试验,以此估算出加工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

2.2 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评估

食饲两用商品作为饲料通过饲喂途径进入畜禽体内,可能导致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在评估这种暴露途径下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时,除开展该商品作为食品时评估所需的植物代谢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和加工试验外,还需要开展畜禽代谢试验和畜禽饲喂试验[8]。评估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水平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计算畜禽摄入负荷(livestock dietary burdens),畜禽摄入负荷是指畜禽通过饲料所摄入的残留物的量,一般以残留物mg/kg (干饲料)来表示。计算畜禽摄入负荷时需要饲料中的农药残留数据和畜禽的饲料摄入数据,JMPR 使用OECD 动物饲料表以及饲料计算器估算动物摄入负荷量,表中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的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火鸡、羊、猪的饲料摄入量数据,饲料包括仅饲用的苜蓿青贮和秸秆饲料(AL)、谷物秸秆和青贮饲料(AS/AF)、混合青贮饲料(AM/AV)、加工产品饲料(AM),也包括食饲两用的谷物(GC)、根茎蔬菜(VR)、芸薹类蔬菜(VB)、谷物副产品(CM)、果蔬加工副产品(AB)等[5,9]。饲料的STMR 和加工商品的STMR-P 用于计算平均摄入负荷;使用饲料的HR 或加工商品的STMR-P 计算最高摄入负荷,但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籽粒等谷物饲料则用STMR。第二步是估算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分别估算STMR 和HR。基于畜禽饲喂试验获得的饲料中农药浓度与畜禽可食组织、奶、蛋中农药的残留水平的关系方程和畜禽摄入负荷,采用直接估算、内插法或转化系数法等方式估算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的残留水平[9]。

2.3 最大残留限量推荐

食饲两用商品中的农药残留评估涉及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食品(2.1 节和2.2 节),由此最大残留限量推荐也涉及上述两类食品。

对于植物源性初级食品,基于最严格GAP 的规范残留试验数据推荐MRL,通常使用OECD 计算器得出[9-10]。对于植物源性加工食品,只有当加工食品中农药的残留水平高于相应初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水平时,JMPR才会推荐MRL 值,一般采用初级食品中的MRL乘以残留监管加工因子(PFENF) 得出。例如,JMPR通过评估葡萄柚和橘的24 点规范残留试验数据,推荐柑橘类水果(除柠檬和酸橙)中腈苯唑(fenbuconazole)的最高残留水平和MRL 值分别为0.33和0.5 mg/kg。加工为柑橘类干果肉(除柠檬和酸橙)时腈苯唑的PFENF为7.0,估算柑橘类干果肉(除柠檬和酸橙)中腈苯唑的最高残留水平为2.31 mg/kg,高于初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水平,因此推荐了柑橘类干果肉(除柠檬和酸橙)中腈苯唑的MRL 值为4 mg/kg[11]。

对于动物源性食品,根据用作饲料的食饲两用商品中农药的残留水平,通过畜禽饲喂试验,评估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的残留水平,基于残留高值推荐MRL 值。从JMPR 实践来看,一般将残留高值提高至相近的MRL 值推荐。例如矮壮素(chlormequat chloride)在可食用内脏(哺乳动物)、哺乳动物脂肪(乳脂肪除外)中的残留高值分别为0.88 mg/kg (肾脏)和0.083 mg/kg,则将其MRL 值分别推荐为1 mg/kg 和0.1 mg/kg[12]。

3 JMPR 评估实例分析——以tioxazafen 为例

3.1 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急性参考剂量(ARfD)和残留定义

tioxazafen 是用于玉米和大豆的种子处理杀线虫剂,2018 年JMPR 将其作为新化合物首次进行评估[13]。基于提交的毒理学数据,tioxazafen 的ADI 和ARfD 分别确定为0~0.05 mg/kg (bw) 和0.5 mg/kg[14],并且适用于代谢物苯甲醚,以tioxazafen表示。基于植物(大豆、玉米和棉花)代谢、后茬作物(玉米)代谢、畜禽(泌乳羊和蛋鸡)代谢、分析方法、储藏稳定性、作物规范残留、加工和畜禽饲喂等试验数据,确定了用于监管MRL 值和膳食摄入风险评估的残留定义均为tioxazafen 及苯甲醚之和,以tioxazafen 表示,并推荐了在相关商品中的STMR、HR 和MRL 值 (表3)[13]。

表3 JMPR 评估tioxazafen 的残留水平和推荐的最大残留限量[13]Table 3 Residue levels and proposed MRLs of tioxazafen evaluated by JMPR[13]

3.2 植物源性商品中农药残留的评估

J M P R 此次评估了以下植物源性商品中tioxazafen 的残留,包括仅为食品的棉籽和大豆油,食饲两用的玉米籽粒和大豆籽粒,仅为饲料的玉米青贮和秸秆饲料、大豆青贮和秸秆饲料、大豆粕、大豆壳和轧棉副产品。属于初级商品的棉籽、玉米籽粒和饲料、大豆籽粒和饲料,直接从规范残留试验中获得STMR 和HR;属于加工商品的大豆粕、大豆壳和棉轧副产品,需要结合规范残留试验和加工试验得到相应的STMR-P 和HR-P。分析JMPR 对数据的评估过程,以下几点需要说明和关注:1) 玉米籽粒和棉籽中的tioxazafen和苯甲醚残留量均小于定量限(0.005 mg/kg),将STMR 估算为0。2) 根据大豆油中tioxazafen 的加工因子(小于0.06),计算得出STMR 小于0.000 75 mg/kg,远小于定量限,因此将STMR 也确定为0。3) 由于商品单位重量、每餐摄入量及商品状态(混合或散装)不同,混合样本残留数据不一定能反映每餐摄入该商品时的真实农药残留水平,JMPR 开展短期膳食摄入评估时分3 类情形[9]。玉米籽粒、大豆籽粒、棉籽、大豆粕、大豆壳、大豆油和轧棉副产品属于第3 类情形,在短期膳食摄入评估中使用STMR(STMR-P),在平均和最高畜禽摄入负荷计算中也均使用STMR(STMR-P),因此表3 中没有确定HR(HR-P)。

由于玉米籽粒和棉籽中tioxazafen 和苯甲醚残留量均小于定量限,因此结合tioxazafen 和苯甲醚的定量限,推荐MRL 值为0.01 mg/kg,并以*号标注;其他植物源性初级商品,使用OECD 计算器推荐MRL 值。对于豆粕,由于其加工因子为1.41,则用大豆中的MRL 值乘以豆粕加工因子,推荐MRL值为0.06 mg/kg;对于轧棉副产品,由于试验点数仅为4 个,基于HR 推荐MRL 值为0.02 mg/kg;对于大豆壳和大豆油,由于加工因子均小于1,JMPR没有推荐其MRL 值。

3.3 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的评估

对于动物源性食品,首先计算畜禽摄入负荷。在OECD 动物饲料表和饲料计算器中输入仅作为饲料的玉米青贮和秸秆饲料、大豆青贮和秸秆饲料、大豆粕、大豆壳和轧棉副产品的残留数据,再输入食饲两用的玉米籽粒和大豆籽粒的残留数据,得到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的平均摄入负荷最大值分别为0.041、0.077、0.015 和0.01 mg/kg,最高摄入负荷最大值分别为0.092、0.19、0.027和0.01 mg/kg。

奶牛饲喂试验中设置了4 个饲喂剂量水平,分别为0.12、0.60、3.00 和12.0 mg/kg。在最高饲喂剂量下,牛肉、脂肪、可食内脏(肝脏和肾脏)和乳中tioxazafen 残留量均小于0.01 mg/kg,因此没有对其余3 个饲喂剂量的样品检测tioxazafen;4 个饲喂剂量水平的样品均检测了苯甲醚。根据奶牛和肉牛的平均和最高摄入负荷最大值,选择0.12 mg/kg 和0.60 mg/kg 的饲喂剂量的试验结果,获得牛肉、脂肪、可食内脏(肝脏和肾脏)和乳中的STMR均为0.01 mg/kg,HR 分别为0.02、0.025、0.025 和0.02 mg/kg。推荐MRL 值时,考虑tioxazafen 的定量限(0.01 mg/kg),推荐哺乳动物肉类(除海洋哺乳动物)、哺乳动物脂肪(除海洋哺乳动物)、可食内脏(肝脏和肾脏) 和乳中的MRL 值分别为0.02、0.03、0.03 和0.02 mg/kg。

禽类(蛋鸡)饲喂试验中也设置了0.81、4.0、20.8 和79.1 mg/kg 4 个饲喂水平,在最低饲喂剂量下,禽肉、脂肪、肝脏和蛋中tioxazafen 和苯甲醚的残留量均小于0.01 mg/kg。由于禽类最高摄入负荷远低于最低饲喂浓度,禽肉、脂肪、肝脏和蛋中的STMR 分别确定为0.01、0.01、0.02 和0 mg/kg,HR 均为0.02 mg/kg,MRL 值均推荐为0.02 mg/kg (分析方法定量限)。

3.4 膳食摄入风险评估

根据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食品中的STMR 和HR,JMPR 开展长期和短期膳食摄入风险评估。结果表明,tioxazafen 的IEDI 和IEST 分别为0%ADI(取整)和0%ARfD (取整),膳食风险可接受[10]。

4 小结

CAC 商品分类中没有明确列出食饲两用商品的清单。目前CAC 在农药残留领域的食饲两用商品主要涉及谷物、豆类、叶类和根茎类蔬菜等作物以及谷物、甜菜、水果等作物的加工商品,这些商品都列入食品类(A 类和D 类),并赋予了相应的编码,部分商品同时也列入饲料类(C 类),但没有额外的编码,并标注对应食品的限量适用于该饲料。对于食饲两用商品,在开展农药膳食摄入风险评估时,需要考虑其食饲两用的特点,既要评估作为植物源性食品时的农药残留水平,又要评估作为饲料被畜禽摄入导致的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推荐最大残留限量时,通常推荐植物源性初级商品和动物源性食品中的MRL 值,视情况推荐加工商品中的MRL 值。

2009 年中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尤其“十三·五”期间,在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指导下,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成效显著。2021 年3 月3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我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突破1 万项,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农产品,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15-16]。然而,与CAC相比,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评估和MRL 值制定原则、程序与技术方法:一是完善用于农药残留评估的农产品分类和目录,包括食用和饲用农产品,以全面评估农药膳食风险;二是完善我国农药登记残留资料要求,调研分析畜禽饲料摄入数据,适时启动建立我国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评估技术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程序;三是细化和补充用于膳食摄入风险评估的我国居民消费数据,开展更加精确和完整的膳食摄入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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