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sïï(四至)”研究
——兼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书比较

2022-09-23 06:37
敦煌学辑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回鹘突厥意译

崔 焱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契约关系中缔约双方所转让的财物,称作标的。确定标的是要明确此财物的经济或法律特点,如田地或房屋的座落、亩积或间数和四至等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转让关系顺利进行,避免日后争执。关于土地的四至,张传玺在考察了中国古代买地券后指出:“周代的契约,田地有数量,但座落和四至往往很少记载,有的即使有座落,但不很明确。汉代以后,确定标的有很大进步。”(5)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8-69页。唐代以后的契约文书,四至八到以及左邻右舍的关系,都有详细具体的说明,且契约书写标的十分明确,这和样文的流传分不开。

一、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sïï”(四至)”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买卖契约的基本结构是:日期;买卖事宜叙述(6)买卖原因,买卖对象(土地买卖契约要叙述所卖土地的四至,人口买卖契要叙述所卖人口的性别、年龄、身份);买卖对象的价格及买卖当事人双方的收付款情况;对买方权力的确认语;卖方对违约行为的承诺;卖方、证人们的署名与盖章、画押;书写人的署名。

这些契约大多数是未盖官府红印、仅盖有私人印章或留有花押的白契,即私契,反映的是百姓私下交易的一些情况。在买卖土地时,在对土地进行描述的时候使用“四至”来规范土地的大小面积和社会经济情况。

四至,作为土地科学术语,属于土地科学及管理学科,意思是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通常,一宗地是一个权利人所拥有或使用的一个地块。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四至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用户单位和个人名称。若毗邻的土地为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或湖泊、山峰等,其四至填写为相关地物的名称。

回鹘文文书土地买卖契约中的私人土地是十分具体的,在买卖土地时,对其进行描述的时候使用“四至”来准确的界定土地的方位、亩积,四至所涉及到的土地周围环境同时也反映出该土地一定的社会经济情况。

Sa04

猴年六(月)初七我abi

2 yunglq-lïq quanpu krgäk bolup.tsinküü ögän üä

因需要通用的官布,把我在Tisnkuu渠上

可以灌溉的、可下一石八都(种子)的土地

完全卖给Basmil。我们这样谈妥了卖价官布:

高昌市场上通用的两端

有护边、中间盖有印章的三千五百棉官布。

7 käpäzi birlä kä?išdimz·bu quanpubitig qïlmïš kün

在立约的当天,我Basmil 全部付清了。

8 üzä·män basmïl tükäl birtim·män šabi ymä bir ägsük-

我abi也一个不少地全部点取了

这块土地的四至(四周边界)是:东

10 yïngaq basmïl-nïng yir·küntin yïngaq tngrim

边是Basmil的土地,南边是Tangrim

11 vrxr-ïntqï yir kidin yïngaq taypukü ögän.

寺院的土地,西边为Taypuku渠

北边为大路隔开。

这块四至(四周边界)内的土地直到千年万日

14 basmïl ärklig bolzun·taplasar özi tutzun·taplamasar

归Basmil所有。他愿意,由他本人持有,

15 adïn kiši-kä ötkürü satzun·män šabi-nïng

他不愿意,可转卖给他人。由他本人持有,

儿女、兄弟、亲属、甥舅

不得过问。如若过问,

让他们的话不算数。若有人凭借官势

19 -in tutup·alayïn yulayïn tusär-lär·bu oq ögän

要赎回的话,那就让他用在这渠上、

能灌溉的两倍土地来赎回。

乡党们又有话说了,说香娭毑和宝刚爹之所以一辈子没有分手,主要是因为宝刚爹脾气好。在平日里,人们只听见香娭毑嘴巴不歇气,叽叽喳喳的,而从宝刚爹嘴里发出的声音十回有九回就一个字,要么就是哼,要么就是嗯。要跟这样的人吵架,想吵都吵不起来的。

赎买的人要受损害,Basmil不受损害。

25 v šabi-ta almïš /// bitigi·

(背面)从abi买地的文书。(7)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5-146页。

这篇abi卖地契中体现了古代回鹘人在契约中土地四至的表述方法,其四至的顺序是东方、南方、西方、北方。

有关方位的表述,在古代突厥碑铭《阙特勤碑》中就曾出现:

译文:往前(东面)到日出,往右(南面)到日中,往后(西面)到日落,往左(北面)到夜中……(南面第2行)。(8)耿世民《古代突厥文碑铭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7页。

这里的“右”亦即“南方”,“左”亦即“北方”,在突厥语中,前者(右—南)为同一个词,后者(左—北)也是同一个词。

译文:前面(向东)我曾征战到山东(šanduŋ)平原,几乎到达海(滨);右面(向南)我曾征战到toquz ärsin(九姓焉耆?),几乎达到吐蕃;后面(向西)渡过珍珠河,我曾征战到铁门(关);左面(向北)我曾征战到拔野古(yir bayïrqu)的地方……(南面第3、4行)。(9)耿世民《古代突厥文碑铭研究》,第117页。

这其中的“向东(ilgärü)”、“向南(birgärü)”、“向西(qurïaru)”、“向北(yïraru)”诸词,也可分别译为“向前”、“向右”、“向后”、“向左”。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对应含义,盖因古突厥人以东方为正面之故。

古突厥人尚东,所谓“尚东”,即是以东方为前方,为第一方位,其他方位则以东为基准而或“左”或“右”。突厥人形成这样的方位观,显然与该民族最初之太阳崇拜有关。《周书·突厥传》载:“(突厥)可汗恒处于都斤山,牙帐东开,盖敬日之所出也。”(10)[唐]令狐德棻等撰《周书》卷50《异域·突厥传》,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910页。隋炀帝曾因突厥启民可汗对他恭敬万分而得意异常,所作诗中有“毡帐望风举,穹庐向日开”之语,也反映出突厥以东为正面的习俗。而回纥人为突厥族的一支,故其风俗与突厥大抵相同。《新唐书·回鹘下》记载唐太和公主降嫁回纥可汗的礼仪时,提到可汗升楼东向而坐,以及此后公主也上楼随可汗一起东向而坐,接受大臣们的拜谒等事。(11)芮传明《古突厥碑铭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193-194页。这样传统的方位观一直延续到后来的回鹘社会中。

回鹘契约文书中的“四至”体现出了同样的民族特性,在北方少数民族崇尚太阳和东方的文化习俗影响下,以太阳的运行方向来决定四至的名称及顺序。东是太阳升起的地方,因此是方位顺序的开始,面向东即是前。从东开始向右顺时针旋转,则形成了北方少数民族突厥式、回鹘式的方位表述方法。

买卖文书16篇:

意译:土地的四至是:上边为Alp Sïngqur Sangun的土地隔开,西边为Sangun Ögä的土地隔开,下边为Qumar Sangun的土地隔开,东边为我lp Tas Sangun的土地隔开。

意译:这块土地的四至是:东边是Basmïl的土地,南边是Tä ngrim寺院的土地,西边为Taypukü渠,北边为大路隔开。

意译:这葡萄园的四至:东面为Basa Toïl 的葡萄园隔开,南面为大路隔开,北面为Polat Buqa的水渠隔开,西面为Qutaruq的(属于)寺院的葡萄园隔开。

意译:这块地的四至是:东界为水渠所隔开,南界为开垦的土地隔开,西界为水渠所隔开,北界为河滩所隔开。

意译:这块地的四至是:东边是Qul Qaya Qopuz的土地,南边是大渠,西边是Quus Baxšï本人的土地,北边为水渠隔开。

意译:这葡萄园的四至是:(东边)为Qara Tämir的葡萄园隔开,南界为水渠隔开,西界也为水渠隔开,北界为属于Surya的葡萄园隔开

意译:上下

意译:这块土地的四至是:东面为Tura Buqa的土地隔开,……面也为Tura Buqa的土地隔开,西面为Maï Qaya的土地隔开

意译:这块土地的四至是:东面为……为Buqa Sal土地隔开。西面为……

意译:这葡萄园的四至是:东面为隔……开,南面为黄喇嘛的葡萄园隔开,北面为三个葡萄园隔开。

意译:这房子的四至是:门(面对)大街。东边是Sïrtïï Taz的房子。下边是画匠Qapootu的……边是Yitmiš Tonga的房子。

交换文书有1篇:

意译:其四至是:东面为道路隔开,(南)面也为道路隔开,西面为光明寺,北面为Qumluq寺的共有林隔开

译文:该〈土地种类〉的四至是:东面以〈某相邻事物〉为界;南边以〈某相邻事物〉为界;西面以〈某相邻事物〉为界;北边以〈某相邻事物〉为界。

yïngaq一词某些文书略写作y(Sa09、Sa14)。某些文书残损yïngaq一词。(Sa13、Sa15)

四至的临界面除使用……-ning yiri“以……的地为界”,……-taqï yir“以位于……(人名)的地为界”外,还经常使用uluyol(大道)、ögän(小河)、qanglï yol(车道)、suw yolï(水道)、asy(河滩)等。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在表示土地四至的时候,用“örü、üstüni”来表示“上”,出现3次(Sa01、Sa02、Sa13);用“qodi、altïn”来表示“下”,出现3次(Sa01、Sa02、Sa13、Sa18)。并且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出现顺序有所不同,但都是以“东”起首,以“东南西北”顺时针的排列方式为主,也会出现不完整的四至,用两个到三个方向来表示土地。具体统计见下表:

方位顺序文书编号次数sïï(四至)东南西北Sa3、Sa4、Sa6、Sa7、Sa8、Sa9、Sa10、Sa16、Ex01(残损)9öngtün küntin kidin taƔdiïn东南北西Sa051öngdün kündün taƔtïn kidin上东下西Sa021örü öngtün qodi kiin上西下东Sa011örü kiin qoï öngtün上下Sa13(残损)1ütüny qodï 残损东南北Sa151öngdün kün-diy taƔ-tïny东下Sa18(残损)1öngdün altïn 残损东(南北)西Sa14(残损)1öngdün ///残损n kidin

以“东南西北”为顺序的方位观表明回鹘人之崇尚东方源自敬日,从统计的四至中可以发现,他们的各个方位实际上大都与太阳的运动联系起来。东方为日出之处,南方为日中之处,西方为日落之后,北方为“午夜”,也就是太阳完全沦没之处。他们纯粹以太阳运行的轨迹来确定和辨别方位,因此太阳最初升起的东方便成了最有生机和最尊贵的方位,也就是前方。由此,在描述四至方位时,习惯以“东”作为起始。

二、回鹘文文书中的“sïï(四至)”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献中的“四至”对比

回鹘人的主体分布在蒙古草原之时,他们的经济文化类型以牧业为主。9世纪中叶他们大批迁居西域,特别是到了吐鲁番地区之后,他们的经济文化类型以及生计方式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迅速地在这片土地上立足,他们在全盘继承当地农业经济的同时,也继承了这块土地上流传了千余年的汉文契约文化。(13)刘戈《从格式与套语看回鹘文买卖文书的年代》,《西域研究》1998年第2期,第64-72页。

敦煌吐鲁番地权交易契约文书大体分为买卖、租佃、交换、质典等不同形式,反映出地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买地券一般都明确记载年代、地望、土地转让原因、土地面积、四至、价格以及买卖两方、邻人、见人等。其下行文格式按先后顺序大体分为如下几项:

1.某地主出卖土地原因。

2.土地位置、亩步、四至。

3.买地者,即某钱主。

4.买卖双方议定价格。

5.土地交割过程。

6.契约誓言。

7.落款年月日及买卖双方、邻人、见人、有司画押。

汉文契约文书在书写“四至”时,一般有三种情形:

1.大多数契约文书里“四至”写于田地座落或亩积之后。如,《元元统三年(1335)徽州郑满三郎卖山契》:“十五都六保郑满三郎及共有山地一段,坐落本都降头源,土名榴玛,元(原)系叛盘字号经理,系万字一千二百五十七号夏(下)山,共计六亩二角;又夏(下)山六亩。其山东至田,西至大降,南至玛心,直出至田,直进至平坡外弯心,直上至降,北至垄分水,抵郑伯云山,直上至降,直下至田。又同处字号万字一千二百五十八号次不及二十五步,东至郑一举田,西、北至自山,南至胡子华山。”(14)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66页。

2. 少数契约文书很醒目地写于契约之中。如,《东汉光和元年(178)平阴县曹仲成买田铅券》:“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右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曰毕。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北胡奴,南尽松道。”(15)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1页。

3. 有的以四柱式列于契约文书之后。如,《年代不详郑培鹤卖地券》:

计开座落东南卖主林后南北地三阡:

南 卖主林,有志石;西 赔萸

四至分明 至 至

北 水沟分水为界;东 水沟。

北 田家林,有志石;东 水沟,分水为界;

又一阡 至 至

南 水沟,分水为界;西 卖主。(16)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第71页。

土地买卖是敦煌吐鲁番地区地权交易常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形式。唐代前期敦煌吐鲁番地区即存在土地买卖,中叶以后,均田制日益趋于破坏和崩溃,土地买卖比此前大为发展,有研究者指出,该地区的土地买卖包含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农耕土地”“园林土地”“房宅基地”等,其中涉及到的四至的表达,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于此有着真实生动的反映,如:

1.P.3394《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东至张日兴舍平分,西至僧张法原菌及智通菌道,南至张法原及车道井南墙,北至张日兴蔺蔺道。”(17)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页。

2.S.3835V《宋太平兴国九年(984)莫高乡百姓马保定卖舍契》:“政教坊巷东壁上舍壹院,内西房壹口,东西并基威仗(丈)伍尺,南北并基壹仗(丈)戴尺三寸,东至安信住,西至安针子,南至杨定住,北至王保富。”(18)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39页。

3.《高昌延寿五年(628)赵善众买舍地》:“东[诣]张□奴分垣,南诣善众场地分垣,西共赵海相玛舍分[垣],北共张延守坞舍分垣。肆在之内,长不还,短不与;车行人盗(道)依旧通。”(19)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92页。

6.《唐贞观十八年(644)高昌张阿赵买舍券》:“舍东诣张阿成,南(诣)道,西诣张赵养,北诣张阿成。四在之内,长不还,短不与。”(22)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学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第138页。

7.《唐初高昌阿丰卖舍券》:“钱即毕,舍即付。舍容……天,下至皇泉。舍中伏藏役使,即日尽随舍行。舍东共张举寺分垣,南共赵怀满分垣,西诣道,北诣道。”(23)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96页。

8.《南朝宋元嘉九年(432)仁仪里王佛女买田砖券》:“东[至青]龙,西至白虎,南至朱雀,北至玄武。”(24)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115页。

9.阶和渠地壹段两畦共五亩,东至唐荣德,西至道,氾温子,南至唐荣德及道,北至子渠兼及道。又地壹段两畦共贰亩,东至吴通通,西至安力子,南至子渠及道,北至吴通通。(25)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8页。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文书中“四至”的表达方法极为丰富,古代汉文契约文书在交代表述标的“至”的意思使用了很多不同的词语,常用“至、到、诣、极、绝”等词,说法很灵活,以单音节词为主,并且词义相近,表达方式较回鹘文文书更为丰富。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土地买卖契中的“四至”,多以东南西北顺时针方向为序,如《前秦建元十四年(378年)七月八日赵迁妻买田券》文虽残,(26)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91页。仍可看出以东南西北为序。但在《高昌章和十一年(541年)佐佛得卖田券》中,则以“北诣渠、东与汜寺共畔、南与白参……、西与曹令寺田分畔”而写,(27)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87-88页。可能与重视渠水灌溉有关。在“买舍地券”上均是以东南西北顺时针方向为序。(28)可查阅《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第243-244页,第5册,第74-75页。

至于用“上”,“下”来表示方位。这在吐鲁番出土汉文土地买卖契中,则没有反映。其他汉文文书中有用“上、下”来表示四至,如《清道光二十一年(年)文斗姜开儒等含租佃之山林卖契》:“其山界至,上凭平(坪),下至溪,左凭等,右凭冲,四至分明。”(29)唐立等《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2卷,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语言文化研究所,2002年,第55页。由“上凭……下凭……左凭……右凭……,四至分明”可知“凭”为“至”义。与回鹘文文书中以“上下”表述“南北”的现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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