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侦查情报内生机理及三维结构分析*

2022-09-24 13:32何宏斌
情报杂志 2022年9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焦点隐性

何宏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保定 071000)

0 引 言

从知识角度看,情报作为人类社会的伴生物,是使认识者原有的认知结构发生变化的那一小部分知识[1]。知识性是情报的固有属性,任何情报包含一定的知识,没有知识的情报是不存在的。英国现代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根据知识的表现形式与传播方式不同,将知识划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指能够用文字、公式、图标等符号形式加以表述的知识;隐性知识是指那种自己知道但难以言传的知识[2]。那么以知识形式存在的情报则同时兼具隐性成分和显性成分。

在情报系统的海洋中,显性的情报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隐性的情报则是未见到的冰山主体。显性情报基本都可以用语言、文字、公式、图标等符号形式加以表述和传播;而隐性情报大多来源于人们对实践活动的判断和感知,存在于认识者各自的头脑中或特定情势下,难以通过正规化的形式进行普遍沟通和传递。从哲学角度或者更确切地说,从认识论角度讲,迈克尔·波兰尼用这样一句话进行解释:“我们所认识的多于我们所告诉的”[2]。这种具有隐性特点的认识方法是人们实践方法的“向导”。当然,应该强调的是,这些隐性的认识方法并非什么神秘的认知经验,不是说这类方法绝对不能言传,只是不便于普遍性传播。

侦查情报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能够被获取、整理、分析的信息,必然具有一定的内隐性、情境性、整体性等特征。举例解释,侦查人员对出现在凶案现场的一枚弹壳的感知,并非纯粹单单从对弹壳的形状、颜色、大小等感官资讯而来,还包括他们对弹壳过去的经验和印象,加起来才是侦查人员对这枚弹壳的整体感知。这种整体性生成认知规律与波兰尼于1958年提出的隐性知识理论当中的两种觉知及认识者、焦点觉知、辅助觉知三维构成的学说[2]是密切相关的,其中的关联性为我们微观剖析隐性侦查情报生成过程提供了科学视角。

1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到目前为止,国内对隐性侦查情报的研究已出版的相关学术著作仅有一部,即郝宏奎、马丁主编的《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专家观点与经典案例》,该书主要汇总了多位知名侦查实务人员围绕“侦查隐性知识”议题所述的个人经验和感悟认识,没有涉及到更深的理论层次[3]。以论文形式对侦查隐性知识或方法进行较为系统研究的学术成果主要聚焦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侦查隐性知识基本内涵的界定。刘权发表的“试论侦查隐性知识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将侦查隐性知识的实践表征归纳为侦查经验、侦查灵感与直觉、侦查意志力及社会阅历四个方面[4]。杨郁娟[5]从对隐性知识的特点分析出发,深入阐释了侦查隐性知识的内容、价值、应用心理及推广,并强调在侦查中,比经验本身更重要的,是侦查人员从经验中学到了什么以及经验可以在何种规模上得到何种程度的应用。李施霆[6]基于隐性知识的词源考究,论证了隐性知识的互动与交流特性,提出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并非机械地处于二元对立状态,而是可以相互配合与转化,共同构成动态的侦查知识体系。

二是隐性知识在数据分析技术及人工智能侦查领域的应用。马丁教授于2013年先后在期刊和文集中发表了两篇专题论文:“基于隐性知识挖掘的电子证据获取技术研究”[7]和“基于隐性知识挖掘的网络犯罪案件数据分析技术研究”[8],在这两篇文章中,马丁论述了借助数据分析技术将网络犯罪案件在电子数据方面所体现的某些隐性特征显性化为电子证据的可行性。韩思宁在“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的多维应用研究”[9]中,探索了人工智能在侦查隐性知识维度的应用方法。尚未见到海外学者对隐性侦查情报进行相关研究的文章或著作。

综上所述,就既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虽已明确了侦查隐性知识的重要价值,对其基本内涵及应用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开始论证隐性知识显性化的可行性,但还没能进一步发掘出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相互融转的可行路径。对隐性知识显性化探索的前提是清晰掌握隐性知识的生成机理。笔者将哲学上的“隐性知识”理论置于隐性侦查情报获取当中,发掘隐性侦查情报的内生规律,探索将内隐于侦查人员头脑中的个性化信息提炼成模块化显性侦查情报的方法。虽然这种尝试的效果有待侦查实践的检验,但这一探索为侦查情报的显性化研究提供了较为科学的理论视野。鉴于此,笔者尝试以“隐性知识”的内部结构理论为视角来演绎性剖析侦查情报的微观三维结构及隐性互动机理,进一步明确隐性侦查情报的内在逻辑和生发规律。

2 隐性侦查情报的存在:两种觉知

2.1 觉知与“两种觉知”

觉知,作为一种对某事物有所意识的内部主观状态,既包括“觉”这一感的过程,也包括“知”这一应的结果,就如同夏天吹空调的“觉”是接触冷风的方式,“知”是凉爽反应。觉知与知觉均为与感觉有关的认知过程,二者在日常心理描述中常常相互混淆,其区别主要在于“觉”与“知”的路径顺序,觉知是先有感的过程后有知的结果,是以感觉来获得已知或未知或不可言说之知;而知觉是先有知的结果后有感的体验,以感觉来验证既定的已知。由此来看,觉知这种不包含任何倾向性的纯粹的感知状态,是一切认知行为的起点,是认识世界的最初阶段,是意识之母[10]。

具体到侦查认知活动,根据波兰尼关于隐性知识中“两种觉知”的划分,辅助觉知和焦点觉知这两种觉知类型在侦查情报生成中同样存在,这是理解隐性侦查情报三维结构的基本出发点。侦查人员在认知中的觉知可划分为辅助觉知(subsidiary awareness)和焦点觉知(focal awareness),两者之间既紧密关联又有所差别。焦点觉知是侦查人员对认知对象或所要解决的涉案问题的觉知,也可理解为“目标觉知”或“集中觉知”;辅助觉知是侦查人员对于所借助的工具(智力的和物质的)以及其他认识或实践基础(如认识的逻辑、调查的期待、寻求案情真相的意志和信念)的觉知,相当于“工具觉知”,可以将辅助觉知概括为3个方面:a.对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各种涉案线索、可疑情节的辅助觉知;b.对过去侦办案件所累积的经验遗产的辅助觉知;c.对侦查人员自身身体的辅助觉知[11]。波兰尼通过各种实例对两种觉知作了形象说明。当我们手持一把螺丝刀向木板上拧螺丝时,我们对螺丝、螺丝刀以及握螺丝刀的手掌都会产生觉知,但觉知的方法却不同。我们注意的焦点在于螺丝刀拧螺丝的效果,力求将这颗螺丝以垂直于木板的方向顺利拧进;同时,我们却并不注意握着螺丝刀的手掌的感觉,在某种意义上,我们肯定对握着螺丝刀的手掌的感觉很明显,但是这种感觉被融进了拧螺丝的焦点觉知之中。我们对握着螺丝刀的手掌的感觉是辅助觉知,对拧螺丝的觉知是焦点觉知。这两种觉知同样出现在侦查情报中。以侦查人员勘验杀人案件现场为例,在侦查人员进入案发现场后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床上的尸体时,自然会附带觉察到旁边床头柜上的座机电话,但那时侦查人员对电话的觉察被融进了对尸体的焦点觉知之中;当侦查人员二次勘查现场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向床头柜上的座机电话后,他很可能通过这台座机电话中留存的来电记录而附带觉察到尸体出现的线索。

2.2 “两种觉知”的顺联

波兰尼对两种觉知的存在状态做了概括,即:当我们在集中关注事物B的同时也附带觉察到了事物A,因此,我们集中关注的事物B中其实包含了A的内容;我们集中关注的事物B一般是能够辨识的,而我们附带觉察到的事物A可能是不可辨识的;当我们将关注的焦点从事物B转向事物A时,事物A便失去了附带的意义[11]。例如,侦查人员在击毙持枪暴徒时,暴恐分子(以视觉效果呈现出来)、扣扳机手指、手枪、周边掩体都是需要关注却又以不同方式关注的各种元素,对暴恐分子的意识是侦查人员关注的焦点,而对掩体、手枪以及手指的握扣动作只有附带觉知。如果侦查人员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其手指上,两种觉知便会相互排斥,难以精准的把子弹射击出去。换言之,侦查人员依赖自己对暴恐分子的焦点觉知和枪法、手枪、掩体等的辅助觉知,能够精准的进行射击,而他一旦将焦点觉知转移到握扣手法或手枪上时,就难以果断的完成精准击毙任务。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又是通过对手枪、掩体及手指的辅助觉知实现了对暴恐分子的焦点觉知,手枪、掩体是击毙实现的物质工具,手指的握扣感觉是侦查人员的注意力工具,整个击毙暴徒的过程是建立在对手枪、掩体及握扣手指等附带觉知和对暴恐分子呈现的焦点觉知两者动态关系之上的认知呈现[12]。从整体看,如果我们把对手枪、掩体、枪法等具有工具意义的关注概括为对射击技巧的觉知,那可以说,以视觉(手枪、掩体)、动觉(枪法)为主的射击技巧是击毙暴徒实现的方法和过程,是觉知主体的辅助觉知,以视觉塑造出的暴徒形象是觉知主体的焦点觉知。

在侦查情报认知中,无论是对侦查方法的选择,还是侦查对象的判断,都具备类似的觉知,即通过对相关理论或涉案痕迹、线索、物品、场景、措施、情势等的辅助觉知,转向对侦查理论或关键案情、侦查策略、侦查方向、侦查目的的焦点觉知。以爆炸案件现场勘查为例,在侦查认知的这一阶段中,我们关注的对象主要有辨明事件性质、查清作案情况、发现和收集痕迹物品、研判犯罪分子个人特点以及最终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如果我们把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作为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的焦点觉知,那么辨明事件性质、查明作案情况、发现和收集痕迹物品、分析作案人特点等(概括为勘查技能)便是现场勘查中的辅助觉知,焦点觉知的实现离不开辅助觉知的支撑,而辅助觉知的价值也涵括在焦点觉知的实现当中,从辅助觉知向焦点觉知的递进便是侦查情报生成的实现过程;再进一步看,如果我们把查明爆炸案件现场作案情况作为现场勘查某一环节中侦查人员的焦点觉知,那么对爆炸中心点的确定、对爆炸物品的分析、对安放和引爆装置及方式的解析等(概括为爆炸现场勘验技能)就是这一环节的辅助觉知。

2.3 “两种觉知”的逆联

在“两种觉知”的顺联情形下,我们在集中关注事物B的同时会附带觉察到事物A,我们对事物B的关注中自然已包含A的内容,但是这种顺联的前提是我们有能力对事物B进行集中关注。当我们对需要集中关注的事物B缺少可行的关注方法而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直接关注时,我们可能会迂回关注与事物B有附带关联的事物A,通过对事物A的关注来间接满足对事物B的关注需求,即“两种觉知”的逆联开始发生。当我们对事物A的关注达到某种程度后,便熟练掌握了通过关注事物A来间接关注事物B的可行方法。随着我们对事物A的关注成为“自觉意识支配”下的能动机能,对附带事物A的关注与对焦点事物B的关注会同时叠加进行,这时便又回到了“两种觉知”的顺联情形。

例如,现查勘查离不开技能,勘验技能的习得贯穿于现场勘查实践的各个层次,尤其是年轻的侦查员在现查勘查初学阶段,勘查技能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勘查技能的重要作用常引发的问题是:侦查人员从技能入手而形成惯性思维——把技能变成了焦点,而把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变成了附属。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侦查人员在勘查技能还不娴熟的情况下,技能是侦查员需要逾越的第一道障碍。在侦查人员“自觉意识控制”的监督下,勘验行为与完成任务思维的叠加使技能成为觉知的焦点。可是,勘验技能的诸多繁琐细节并非显性的言语解说或文字符号所能言尽,勘验技能的诸多精妙操作需要长时间实践打磨习得。当勘验技能在现场勘查实践的历练中从“自觉意识支配”升华为“非自觉意识自动”,勘验技能成为侦查人员自然而然下意识的现场勘查动作反射,并成为可信赖的勘验辅助觉知时,侦查人员的注意力便可从对勘验技能的关注中脱离出来,转向对整个现场勘查任务的诠释,这时侦查情报才能因辅助觉知向焦点觉知的顺畅转进而得以正常取得。

为了准确理解侦查情报生成中辅助觉知和焦点觉知的存在状态,有3点需要进一步澄清:一是辅助觉知和焦点觉知之间不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不能把辅助觉知理解为是焦点觉知的边缘意识。例如,在用螺丝刀拧螺丝的活动中,我们对螺丝、螺丝刀以及握螺丝刀的手掌的感觉关注程度是一样的,而不同点在于两种觉知的种类和功能。二是辅助觉知和焦点觉知之间的差异也并非是无意识和有意识之间的差异,不能把辅助觉知等同于无意识或前意识。波兰尼认为,焦点觉知自然是发于主观意识的,而辅助觉知则存在于从阈下意识到充分意识的各种意识层次上[2]。之所以将其称为辅助觉知,强调的是这种觉知的引导功能,可以把其看做是一种线索,在将我们引向焦点觉知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它可以处于意识程度的各个层级。三是两种觉知理论侧重于从认识论层面来解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3 隐性侦查情报的维系:认知主体

隐性侦查情报本质上是一种理解力,是一种领会、把握、重组情报的能力[13],在隐性侦查情报的生成中,辅助觉知和焦点觉知之间的关系不是自发形成的,这种关系的形成和维系,依赖于认识者(即侦查人员)的整合作用。作为认识者的侦查人员首先以自身存在为基本工具,这种自身存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自然存在,受到各种自然原则的支配;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存在,包括以办案经验、公正信念等文化形式积淀于个人存在中的传统以及个性情感等,它可以决定侦查人员认知操作的特定方式及个人知识的特点。认识者对认知对象的把握依赖于对其自身存在的各种机能意识,只有当认识者集中注意某事物时才会辅助意识到旁事物,自身存在只是被感知事物的集合。

认识者对“两种觉知”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他对能够通往焦点觉知的诸多辅助觉知的选择性。还以上面举出的侦查人员击毙暴徒的例子来说,侦查人员为了实现击毙暴徒这一焦点觉知,他除了选择视感手枪、掩体以及触感握扣手法等辅助觉知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选项,诸如同伴的手势、群众的表情、其他侦查人员的协作,等等。在上述爆炸案件现场勘查的例子中,侦查人员在把查明现场作案情况作为焦点觉知时,除了把爆炸中心点的确定、爆炸物品的分析、安放和引爆装置及方式的解析等作为辅助觉知之外,还可以选择分析爆炸残留物的分布规律、爆炸抛出物的分布规律等辅助觉知途径来实现。

在认识者充分运作隐性侦查情报生成的能力诉求中,除了诉诸于对辅助觉知的多样性发散思考之外,认识者对焦点觉知的表征能力也应是启发潜能的应有之义。当认识者在确定了哪些问题是认知过程中的焦点觉知问题后,他往往会运用发散性思维来寻求通向焦点觉知的各种辅助觉知可能性,如果他在筛选、排查完所有的辅助觉知选项后仍没能找到通向焦点觉知的正确途径,那么,他就应该考虑重新表征焦点觉知问题,将原定的焦点觉知以其他形式呈现出来,以便于启迪更有效的辅助觉知路径[14]。认识者在头脑中表征焦点觉知问题的方式,会影响焦点觉知问题解决的效果,或者更进一步讲,对辅助觉知途径的寻找依赖于焦点觉知问题的表征方式,这是格式塔心理学派在问题解决领域中的核心思想。

4 隐性侦查情报的结构:三维互动

正如我们在上面的例子中看到的,隐性侦查情报的生成实际上是一种三维结构(图1[15]):a.起引导和辅助作用的诸多线索、细节等工具性觉知,即辅助觉知;b.作为侦破案件所追求的阶段性或终极性目标的集中性觉知,即焦点觉知;c.将前两项联结起来的认识者,即侦查人员[16]。在这种生成结构中,认识者、焦点觉知、辅助觉知三维之间存在互动作用。

图1 隐性侦查情报生成的三维结构

4.1 认识者与辅助觉知——“内居”

波兰尼曾形象地把辅助觉知描述成“内心留住或寓居”,并认为把握认识者辅助觉知的关键就在于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侦查人员的“内居”状态。在侦查案件的心智活动和认知过程中,侦查人员会产生大量与直接的、表面的或具体的案情相异的认识结果,它们具有抽象性和潜在性,难以用语言或文字进行概括、表达和传递,即使将它们表达出来也难以被他人所理解;它们只能以内隐的“完善形态”存在于得到这些结果的某个侦查人员的头脑中,也就是将它们“寓居在内心”。如果要将他们概括、表达和传递出来,必须将其碎片化地剥离开来“说”或“写”,那样,它们原先在内隐状态下具有的“完善形态”便不复存在了。然而,在将它们表达出来的同时矛盾也随之而来。一方面,在“表达者”看来,他所做的努力是要将其整个认识结果全面无误的表达出来,因而在自己看来,其表达出的东西是完善的、形象的、生动的;但另一方面,在“接收者”看来,他所接收到的信息总是片段的、僵化的、难以理解的,并没有从这种表达的信息中得到一个完整的认识结果[17]。这一矛盾可以促使侦查人员深入思考和调查,从而实现让“表达者”和“接收者”都满意的结果。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这种觉知在体验上是什么”,大致会有一个粗略的理解,它就是在进入无梦的深睡,或者在深度麻醉,亦或出现昏厥等类似情形中,你失去的东西;它也是你脱离这些状态后重新获得的东西[18]。这种“内居”现象不但迥异于物理和化学现象,而且也完全不同于生物的一般认知现象,它具有独特的性质,表现在:a.在这种觉知的构成上,既体现出各种无意识因素的混合,也体现出各种认知元素如感知、情感、意志、信念等的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混合整体;b.在状态上,这种觉知表现为自然无逻辑的扩散、聚合、转移、流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应激性的骤然变化;c.在效果上,由于没有焦点目标的指引,其发展变化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的意义十分模糊;d.在程度上,他表现出认识或自我认识的浅表性和局部性[19]。我们把辅助觉知呈现出的这种“内居”特性概括为混合性、流动性、模糊性、局限性。

4.2 认识者与焦点觉知——经验建构

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主要通过经验建构来形成侦查各阶段及各环节的焦点觉知,这种建构关系体现在4个层面:a.功能关系。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出于查明案情这一问题导向的指引,在明确集中关注对象的过程中,必然对各种辅助觉知要素进行统合,此时在作为远端项的整体性焦点觉知与作为近端项的附带性辅助觉知之间出现一种统合的功能关系,侦查人员的过往办案经验开始发挥作用。这种统合行为是在认识者的主导下进行,往往因个体经验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化的功能选项,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特点。同时,认识者对这种功能关系的整合是不可逆的,例如,如果认识者将关注点转移到附属部分,因缺乏能够统合的附属要素,经验整体立刻就会消失。b.现象结构。侦查人员对附属要素(如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数据追踪后获得的各种案情线索)进行统合之后所建构的经验,具有与其附属部分不同的行动感觉质地(如对案情认识的深化和立体化)的形式,附属部分被认识者自觉内隐于其统合而成的形式现象之中。c.语义诠释。侦查人员形成办案经验现象的意义在于其个人关注焦点上所明示出的“接合意义”,它不是自发生成的,而是侦查人员在统合附属部分时赋予的现象整体,侦查人员对办案整体、某个阶段或某个环节所形成的这种整体现象,其意义是对附属于它的隐示线索意义的诠释[11]。d.侦查人员的认知活动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觉活动,而且也是两个异构本体之间实现信息交流、数据共享和互助操作的一种综合活动,即“本体映射”。

侦查人员办案经验建构的这4个层面是一个有机整体。由侦查人员对案件关注的焦点觉知和附属出现的辅助觉知的能动性统合形成个人经验。侦查员个人经验中具有功能关系、现象结构、语义诠释以及蕴含于表象中的实在本质经验的意志倾向性。在作为客观案件事实的“本体映射”于侦查人员的意向性边际控制下,并且在作为辅助觉知的积淀与认识者个人存在(如知识、情感、价值取向等)的参与下,侦查人员通过内隐知识结构将主体和客体统合形成侦查人员个人的初始办案经验。这是侦查人员一切侦查认知活动的基础。

4.3 焦点觉知与辅助觉知——由此及彼

内隐侦查情报是建立在辅助觉知与焦点觉知由此及彼的动态关联上的。为全面而准确把握侦查对象,需要将有关的各种涉案线索、案情细节统合为整体来进行综合认识,这里涉及到隐性侦查情报的两个项目,第一个项目是对各种涉案线索、细节等的辅助觉知,第二个项目是对各种相关线索、情节组成的综合体以及整体案情的焦点觉知。侦查人员对后者的认识,必须依赖于前者。

在波兰尼提出的隐性知识动态结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从焦点觉知与辅助觉知之间的顺联、逆联、意义、本体等4个方面,剖释这种“由此及彼”的关联[2]。a.顺向关联。是指从对组成要素的辅助觉知转向对整体案情的焦点觉知。侦查人员在对现场勘验、调查访问、数据查询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识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关注点会从这些基本要素转移到其整体表现,对整体案情的焦点觉知具有原有各种线索、细节等辅助觉知所不具备的特征变化。b.逆向关联。是指在隐性认知的过程中,为实现对整体案情的综合认知,需要逆向把握隐含于整体之中的各种线索和细节。例如,在指纹或字迹识别过程中,侦查人员以注意力集中于整体指纹或字迹而感知到指纹或字迹的某些部分特征;再如,在警体训练中,教官依据所关注的整体警姿动作表现而感知到肌肉运动的细节。c.意义关联。即在由此及彼的动态递转中,焦点觉知是辅助觉知的意义所在。以侦查人员勘查枪击案件现场为例,侦查人员从关注弹着点的意义而感知到射击者的开枪状态;侦查人员从弹着点的变化来关注其意义的变化。这可被称为隐性侦查情报生成的意义关联。d.本体关联。即在隐性侦查情报中,认识和存在具有某种同构性。从认识方面看,对整体案情的焦点觉知依赖于对各种线索、细节的辅助觉知,但是焦点觉知作为一种统合的结果,是一种综合性的认知,它不能还原为有关各组成要素、案情细节的辅助觉知;从存在方面看,要使支配焦点觉知的认知规律正常运转,必须依赖支配辅助觉知的认知规律,但前者不能化约为后者,后者亦不能充分说明前者,焦点觉知和辅助觉知处在不同的存在等级上。

5 结 语

通过从哲学“隐性知识”视角来剖释隐性侦查情报的存在、维系及互动结构,我们探索出了一种对隐性侦查情报进行微观逻辑分析的可行之法,明确了内隐侦查情报存在于认识者的辅助觉知与焦点觉知之间的互动状态中;这种互动状态不是无意识条件下自发生成的,而是在认识者的控制下自觉能动选择的动态过程;这种动态过程并非仅仅是简单的从辅助觉知到焦点觉知的单向递转,而是基于认识者的辅助觉知充足程度和焦点觉知的明确程度而表现出的顺向和逆向交互联动的认知过程。上述研究结果,有助于提升侦查人员研判隐性侦查情报的准确性,有助于增强隐性侦查情报显化的可行性,有助于实现传递隐性侦查情报的便捷性。本文对隐性侦查情报中“两种觉知”之间交互联动的研究侧重于认识主体对交互路径的方向性选择,而对两种不同方向交互联动的具体过程性选择没有深入涉及。在侦查人员所控制的隐性侦查情报生成过程中,从辅助觉知到焦点觉知,或者从焦点觉知到辅助觉知,这两种方向相异的心智活动既是客观存在的,也不分孰优孰劣的差别,其过程性选择的关键在于科学掌握不同认知情势下的思维分析方法,在那些已经具备丰硕辅助觉知的情势下,促成从辅助觉知到焦点觉知的类比迁移思维更为可行;当面对缺少辅助觉知支撑的案件情势时,则更倾向于激活从焦点觉知到辅助觉知的手段-目的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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