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与拓展: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多层次结构及开展*

2022-09-29 09:28刘月凤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22年16期
关键词:行政法规制行政

刘月凤

(贵州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行政法课程与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其他课程相比,具有内容庞杂、概念抽象的特点。由于教学时限的压缩,行政法本科教学往往只能择取重点、难点进行,学生既无法宏观上窥知行政法体系,微观层面上也无法适用行政法技术。行政法的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造成学生似懂非懂,没能真切领会行政法之深刻内涵,进而影响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和运用技术。

近年来学界不断针对行政法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改革,例如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等方法的引进和运用,让学生感知行政法实践的脉络,增强研习行政法的兴趣。行政案例教学的讨论和实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对本科生教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行政法的教与学、理论与实践、师与生的良性互动,也突出了行政法学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当下行政法案例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传统模式下师生之间的主动与被动关系依然存在,师生之间的不对等性在案例教学中仍旧突出。行政法案例的讲授以司法案例为主,案例分析的往往围绕着预设的标准答案进行,案例讲授中充斥着生硬的概念和原理,学生依然是被动的倾听者。零星的、单一的传统式的案例教学模式并未产生应有的教学效果,要矫正这种传统教育模式的认知偏差,需要引入多层次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

一、行政法案例教学单一化模式的缺陷

案例教学对提高和培养法科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单一化模式,直接影响到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进而难以适应法治建设对行政法专业人才的需要。传统的单一化案例教学模式主要表现如下:首先,在案例选择上,主要还局限于司法案例,而对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事例很少关注。而具有争议性的行政事例恰恰能投射出行政决策的博弈与权衡以及行政机关面对多重、多元利益的衡量,在具体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决策如何达到最佳性。这些围绕公共政策正当性的讨论,能够促使法科学生深入行政活动的过程,探究应当如何形成更富有理性的行政政策。[1]其次,在分析方法上,主要采用引导学生从当事人何种权利受到侵害?行政主体违反了何种法律规范?相对人应当如何提起司法救济?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等。这些分析方法虽然是行政法学习的必要部分,但是这种分析方法也剪裁了行政法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遮蔽了案例背后的复杂因素,忽略了当时案例发生的社会环境、国家政策运作,无法超越个案寻找良好的治理政策。再次,在教学手段上,教师仅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出发,从规范层面预设标准答案,引导学生寻找到请求权基础,通过法条释义,演绎推理出规范层面的结论。这种教学方法固化了学生的发散思维,无法打通法律规范、国家制度以及治理政策的内在关联,学生囿于规范,而无法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不能游走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不能在现实中反思现有规范的不足与缺陷,更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课堂中的案例分析,为了配合教学或者出题的需要,寥寥数语,往往将案例限制了若干条件,去掉了若干要素,侧重如何将法律条款适用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概念的推演,使得学生失去把握案例全貌的机会,这种案例成为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进行理论推理的工具,而不是对如何处理真实事件的实战演练。[2]这也能从一定意义上解释,为什么我们很多到了硕士生、甚至博士生学习阶段的人,面对一个真实发生的错综复杂的案例可能出现的“失语”现象。这种“黑板行政法学”[2]的教学方式,学生无法感知现实行政法的复杂性和真实性,也无法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多层次结构的实践回应性

继受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教学,向来注重理论与法条的研读,在案例分析过程采用演绎逻辑的论证方式,对案例分析秉持“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惯性推理思维。这种学习方法固然重要,但是缺乏对案例的研读与分析会导致归纳推理的论证逻辑有所欠缺。行政法作用一门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仅有理论的讲授和传播是远远不够,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必不可少。学生们唯有通过案例分析,实务训练方能将理论与实践结合,真正的掌握行政法的核心要义与精髓。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规范行政权力运用的学科,尤其是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大量的经济社会问题都需要依靠政府的介入和管制。这一背景下,单纯的合法性审查难以回应现实需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最佳性[3]已然应当成为法科学生在行政法课程中被察觉和感知的。因此,围绕政府的管制政策必然会引发诸多争议,由此引发和形成的社会事件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分析框架,由此更能形成学生行政法学体系的全局观。行政法案例教学不仅需要关注司法案例,更需要关注行政实例。行政实例在行政法案例教学中的大量引用符合现代行政法学范式转化的趋势。现代行政管理活动是一个异常复杂的专业活动,在某一具体领域中,行政机关往往需要动用各种手段进行管制,很难说哪一种手段是最重要的,更难以人为地将复杂的管制活动划分出众多的“抽屉”。[1]相反,围绕某一具体管制政策的得失,各方利益群体都会有不同的态度和行动。对行政实例的分析无疑契合了这一新的发展趋势。行政实例存在于各种具体地行政管制活动中,直接反映了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行政法原理对这些活生生的事件加以分析,无疑能够解决真实世界中所存在的管制难题,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回应能力。例如,在环境规制、安全规制等领域,除了行政主体和被规制者之外,还有通过规制将获得利益或者受到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等,而应当在综合判断规制者、被规制者和利害关系人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基础上,做出是否适用比例原则进行规制的决定。[4]

回顾行政法学的发展和演变史,就会发现行政法是一门对时代机能的转变回应最为迅速、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的学科。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从最初“控权法”,发展到回应政府实践的新需求的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等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出现,信赖保护、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新的程序法原则和制度充实在行政法总论中来。因此,行政法课程教学需要涵盖如何对政府权力实行有效控制、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划分等内容。课程案例不应仅仅局限于司法案例,而应拓展至现代行政权运行全过程行政案例。现代行政的功能主义,需要我们突破传统单一化的案例分析模式,多层次的案例教学模式能更好诠释与嫁接新时代行政法学的课题。

表1 单一化行政法案例教学与多层次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区别

三、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多层次结构的展开

(一)案例的选取

行政法案例教学的多层次结构的展开首先是案例的选择。多层次案例教学与传统的单一的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区别在于在案例的选取上坚持司法案例与行政实例并重的基本原则。尤其要关注在不同行政管理领域发生的热点问题纳入行政法学的分析框架和视野中。选择的标准应当坚持时代性、典型性及争议性。首先,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时代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挺进,社会结构不断变迁,人们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行政法相关的新问题不断涌现。例如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中的行政拆迁,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问题都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性的政府管制问题展现在大家面前,此类问题的解决是不同利益的协调、取舍,值得我们运用行政法的视野去关注。其次,案例选取应当具有典型性。典型的案例更能引发同学们的思考与兴趣,也能更好地说明行政法相关的理论知识与规范理解。此外,案例的选取还要具有争议性。如果行政法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案件的裁决结果争议不大,大家的认识也相对统一,不利于学生多维视角的训练。而具有争议性的案件,往往会出现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和观点,学生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多视角进行分析,既可锻炼论辩的能力,又可以促进学生对合法行政、正当行政的理解与适用。

(二)三层次案例分析方法

行政法案例的研习,应结合规制分析方法与传统案例分析方法两者之优点,在分析权利与救济之后又延伸出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层面的考量,开阔了行政法的教学视野,使学生对真实个案的分析兼顾政策反思的功能。第一层次是我们所熟知的传统以请求权为基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核心的分析方法,从权利和救济层面,以法院的视角来审视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第二个层次,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救济背后相关的制度与程序为出发点,超越个人之间的争点,更超越法院的考量,从整体制度的内涵与程序,探究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的互动。第三个层次,在案例检讨和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就整个体制运行的政策和策略层面予以审度。实际上是对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的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5]实际上,三层次分析方法是在传统的分析当事人权利义务纷争为第一层次分析的基础上,架构制度与程序以及政策与策略两个面向的考量,此种多层次的分析方法,在注重私权救济之外,进一步就个案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与政策面向的问题做深入探究,从而使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具有了政策反思的功能。[2]

(三)教学中的互动与论辩

与预设标准答案,缺乏互动辩论的单一化教学模式相比,互动与论辩是行政法案例教学多层次机构的典型特征。案例教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启发学生思维,寻找现实问题可能的解决途径,并在相互论辩过程中谋求最佳方案。在多层次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时常鼓励学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在此过程中不断给自己设问,通过不断设问的方式,层层追究,渐进思考,寻根溯源,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通过师生之间这种经常性的互动,一方面教师能够及时掌握学生的接受程度以便及时调整授课的重点及进度,另一方面,学生能够沿着老师的授课思路继续思考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开阔学生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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