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的手摹脚印考释

2022-11-01 13:31
西部学刊 2022年19期
关键词:指节指印婚约

夏 杨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保留着一些特色鲜明的手摹脚印契约,此类契约中印有指印、手印、手摹和脚印并印三种不同形式,十分引人注目。契约内容以婚姻为主,均是民间私契,因告上官府,才被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保存下来。由于契约中的手摹脚印以图像形式呈现,比较显眼,因而受到学者的关注。学术界对于契约中的手摹脚印做过一定的研究,并梳理了自汉以来的演变历程[1]184,但对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的手摹脚印论之较少,以至于其具体情况如何,使用范围怎样,按压位置、方式有无变化,代表什么样的历史意义,有什么样的源流变迁,官府为什么只保留少量的民间私用的手摹脚印契约等,没有详细梳理说明。本文现就此作一探讨。

一、指印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保存着带有指印的文约,指印是指当事人按压自己手指第一指节的纹路。古人按指印与今人按指纹十分相似,有按压一个手指印、四个手指印和十个手指印的文约。指印出现范围较为局限,主要出现在甘结状(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当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诺言,甘愿接受处罚。编者注)和清册中。每个文约上因其事件性质不同,按压的指印也有所差异,并在按压的指印旁标注左右。

在清代南部县衙一卷治安案件档案中,甘结末尾写有当事人的名字,当事人在自己的名字后面按上指印(如图1)[2]315,指印按压清晰,并在指印旁边标明左手。

图1 为书立痛改前非誓不窝窃事

在清代冕宁县的某司法档案中,罪犯将十个手指印印在箕斗册上(如图2)[3]25,清册上清晰印有雷添泉的十个手指指印,指印按照手指的顺序,从左到右依次按压,并在两个中指指印的下方标注左右,以表明指印属于哪只手。箕斗册的作用如同现代的指纹库,有助于快速确认个人身份,以作凭证。

图2 呈开雷添泉箕斗清册

按指印的行为代表对整个事件的认可。甘结中的指印,既能用于鉴别身份,还能表示当事人承认犯罪为实、认罪伏法。犯人画押后多会受到处罚,因此按压指纹除鉴别身份外,还代表认罪伏法,并兑现文约中的承诺。一旦违反“画押”条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必将受到惩处。对于已押罪犯,将其指印记录造册,作为身份认证的凭证。

目前所见最早在契约上按指印的记载是在《元羊年敦煌腊赞卖儿马契约(藏文汉译)》[4]605中。在契约上按压指印是从“画指”简化而来。画指最早始见于两汉时期[1]182,在《西汉建昭二年(公元前37年)甲渠塞欧威卖裘券》上有画指节的痕迹[4]39。魏晋南北朝时,在《高昌某人买葡萄园契》中就有“不解书,至(指)”的字样,即不解书,以画指节为名[4]103。至唐代,画指被广泛应用于买卖契约、典当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中①,在《唐令拾遗·户令》中有“若不解书,画指为记”的记载[5]。在宋代,画指的应用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北宋黄庭坚曰:“岂今细民弃妻手摹者乎?不然,则今婢券不能书者,画指节;及江南田宅契,亦用手摹也。”②元姚燧亦曰:“凡今鬻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③在清康熙年间一份绝卖田契中,印有一个女性的指模(画指节)[6]。

二、手印

相较于指印而言,手印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留存的数量相对要多一些。手印是立约人将手掌纹理印于契约上,以作凭证。因为能明确分辨出左右,故手印旁未标注左右。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手印五指完整、指节分明,手掌的轮廓清晰可见。手印的使用范围较为单一,较多出现在以“婚约”为名、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的人口贩卖中。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南部县蒲洪福嫁卖其妻何氏,书写手印婚约,按有一个左手手印(如图3)[2]329。

图3 蒲洪福左手手印

手印按压的位置有两种:一是手印位于契约的下端,在契约签署日期和依口代笔人、在中人等中间的空白处(如图4)[3]223。二是当契约签署日期和代笔人中间没有空白时,手印按压在契约签署日期的左侧(如图5)[3]59。

对于在契约中按压哪只手作为凭证,并无明确规定,按压左手、右手均可。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南部县梅应龙写立的卖妻契约按有一枚右手手印(如图6)[2]256。

图4 韩三姑么左手手印

图5 王世才右手手印

图6 梅应龙右手手印

从手印按压方式看,是先将手掌上涂上颜色,在契约签署日期和依口代笔人、中人等中间的空白处靠近契约下端或契约签署日期的左侧靠近契约下端处,按压手印(如图6)[2]256。

相较于小巧单一的指印,手印更能代表一个人,且手上的纹路比指印具有更好的分辨度。按压手印以作凭证体现出古人对契约和个人信誉的高度重视,表示这件事、这份契约尤为重要。

早在远古时期,古人就已经留下了表示不同含义的手印岩画。宁夏贺兰山岩画中有一幅契约式记录岩画,其中的大、小手印分别代表两个部落双方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可视作是约定或协议的凭信[7]。在唐代,手印作为个人身份认证出现在吐鲁番出土的汉文手模遗嘱《高昌延寿四年(公元627年)参军祀显枯遗言文书》中。到了宋代,手印被广泛应用到田宅、卖身契等方面,黄庭坚说:“今牌卷不能书者,画指节,及江南田宅契,亦用手摹也。”[8]在《元代初年苦叉(库车)土尔迷失的斤卖田园房屋契(畏兀儿文汉译)》[4]601中按有手印。明清时,涉及人身的文书依然要由当事人打上掌印,“民间卖买田产,只凭花押,离异等事,方有手摹(掌印),是手摹较花押为更重。”[9]

三、手摹脚印并用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手摹脚印并用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手摹脚印即立约人将手掌纹路、脚掌纹路印于契约之上或将手脚的轮廓描摹在契约上。

手摹脚印是在以往手印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变而来的。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手摹脚印的轮廓完整,指节印清晰可见,手指、脚趾黑白分明。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手摹脚印出现的范围较为局限,大多出现在以“婚约”为名的人口买卖中。如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南部县崔永贵将其妻嫁卖出立婚约(如图7)[2]386。

图7 崔永贵左手手印和左脚脚印

手摹脚印的位置有两种:一种是将手摹脚印按压在契约签署日期和依口代笔人的中间空白处,手摹和脚印位于契约的上下两端(如图7)[2]386。另一种是当契约签署日期和依口代笔人中间没有多余的空白时,将手摹脚印按压在契约签署日期左侧空白处,手摹和脚印位于契约上下两端(如图8)[2]247。在契约中按压哪只手和哪只脚、手和脚按压位置哪一个在上、哪一个在下并无明确规定。

图8 杨大福右手手印和左脚脚印

在按压方式上,演变出现了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将手脚上涂上颜色,一般为黑色,在契约上直接按压手摹脚印。如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南部县崔永贵将妻赵氏嫁卖,出立卖妻文约中按有左手手印、左脚脚印(如图7)[2]389。第二种是将手脚轮廓描摹在契约上。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冕宁县李世洪因病将其妻嫁卖,出立文约中描摹左手手印和左脚脚模(如图9)[3]223。第三种是在契约上按压和描摹并用。在清代冕宁县司法档案中,刘东山将其妻陈氏嫁卖,出立文约中按有左手手印、右脚脚模(如图10)[3]104。

图9 李世洪左手手印和左脚脚模

图10 刘东山左手手印和右脚脚模

契约画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契约签署日期末尾的人名后面画一个“十”字画押和手摹脚印(如图7),另一种是契约签署日期末尾的人名后面没有“十”字画押,只有手摹脚印(如图11[2]429)。按压手摹脚印的意义同“十”字画押的作用基本相同,既具有凭证性,又能保证契约的有效性。

图11 洪正文左手手印和右脚脚印

除此之外,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还有一份特殊的“婚约”。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年),南部县王玉川(王孝娃)将其妻周氏嫁卖给邓维才为妻,立出文约中有“十”字画押和手摹脚印(如图12)[2]76。这份“婚书”上被朱批了“勒写婚书”四个字,即被逼迫写婚书,手脚按压并非自愿,故印记较为模糊。虽然此份“婚书”是被勒写,但在这件事被告上官府之前,这份手摹脚印契约在民间是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约束力的。百姓对这类契约的保存有着极高的重视程度,这份契约被妥善保存,并作为重要的证据出现在案件审理当中,为官府所留存。

图12 王玉川(王孝娃)右手手印和左脚脚印

立约人按踩手模脚印[10](这里的手模脚印同手摹脚印。编者注),使得整个契约更为重要,立约人的身份更加明确,增加了立约人的信誉,手摹脚印契约起到了制约双方的作用,也有助于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

目前收集到的四川地方档案中的手摹脚印资料,主要集中在明清时期。明代的一份“卖身婚书”中有这么一句:“立此婚书以做凭证,恐女孩年少,人口难凭,另加女孩脚印、手印存底。”[11]一是表明以“婚约”的名义进行着人口贩卖,以妇女儿童居多;二是在文约上,按踩手摹脚印具有凭证性;三是百姓极其重视对这类契约的留存。

四、结语

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手摹脚印具有个人身份认证和信誉凭证的作用,使用人群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的底层百姓,在契约中依口代笔人几乎一直存在。因为每个人的手脚纹路是独一无二的,很难伪造,除非是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不可抗拒性的因素,否则每个人的手脚纹路是一直存在、不可改变的。手摹脚印的功能与“十”字等画押基本相同,都是保证契约效力的有效标志,具有整个社会默认的特色,成为一种约定成俗的“契约精神”,在民间一直相沿不废。

在清代,随着经济发展,传统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动,嫁娶论财风的不正气日渐盛行。在清代四川地方档案中,手摹脚印大部分出现在“婚约”中,以“利”为中心,被嫁卖者多为女性。由此窥见,当时女性地位不高,被当作商品,成为交易对象,给人口贩卖披上了“婚约”的“嫁衣”。指印作为身份凭证,分布在甘结状和清册中。

手摹脚印契约是“政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产物,这类契约多出现在地方档案中。倘若不闹上官府,这类契约将难以被发现。手摹脚印契约虽是民间私自签订,但百姓对于这类契约的保存非常重视,这也使得官府有机会将其留存下来。

注 释:

①详见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5页、267页、277页、332页。

②出自黄庭坚的《宋黄文节公文集·别集》卷十一《杂著·杂论》。

③出自姚燧的《牧庵集》卷二十二《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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