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宫廷燕乐制度的比较*

2022-11-04 21:15李中静贵州师范大学
艺术品鉴 2022年14期
关键词:洪武乐舞永乐

李中静(贵州师范大学)

从西周至清代,宫廷燕乐一般指古代的帝王宴饮宾客时所用之乐。明清宫廷燕乐是指明清宫廷宴飨仪式中的典礼性音乐,也就是明清的帝王为节日、庆功、贺喜而在宫中举行宴会时表演的礼乐。它是和宫廷雅乐相对而言的音乐,相对具有一定的欣赏性和娱乐性。明清时期的“宴乐”和“燕乐”经常通用。

一、明代宫廷燕乐制度的发展

(一)时代背景

明代统治者在思想上竭力宣扬程、朱理学。在音乐上,为了适应市民音乐的发展,民间的戏曲、说唱、民歌等不断飞速发展,宫廷音乐仍然保持着自身的个性继续向前发展着。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礼乐教化的重视更是十分突出。

关于制礼作乐,朱元璋曾表示,要“大兴礼乐,复三代之旧”。吴元年(1367 年),朱元璋征召儒士开会议礼,并任翰林院学士陶安为总裁官,为修订礼乐做准备工作,可见明宫廷燕乐作为礼乐的一部分备受重视。

(二)明代燕乐制度的形成

开国之君朱元璋(年号为洪武)是明宫廷各项典章制度的奠基人。在洪武年间就基本上形成了,但不是一次就确定了,而是经过洪武元年、三年、四年、十五年、二十六年等多次的更定,才基本有了一定的格局和规制,永乐十八年、嘉靖年间又进行不断地更定和完善。下面就具体对明代宫廷燕乐制度的形成过程进行梳理和论述。

1.洪武时期(1368—1398)宫廷大宴乐之制

(1)乐器配置之制。洪武元年(1368)制定了宴飨乐器之制,即规定殿内的侑食乐、丹陛大乐、文武二舞、四夷之舞的乐器编配制度。洪武二十六年(1394)又更定了殿内的侑食乐、丹陛大乐乐器之制,新增了迎膳乐、进膳乐、太平清乐的乐器配置制度。

(2)乐舞器服之制。据《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宫廷又制定了朝会宴飨的乐舞器服制度,此宴飨之制不但对乐舞的器服有所规定,而且对乐舞的队列和人数的编配均有所规定。如“平定天下之舞,舞士三十二人……右秉戚,分为四行,每行八人,皆冠黄金束鬓冠,紫纷缨…舞师二人,执旌以引之,旌长七尺五寸,朱红漆柄,金龙吞口……车书会同之舞,舞士三十二人……”。

(3)乐章、乐舞之制。洪武三年(1370)又定大宴飨中的九奏乐章之制。洪武四年(1371 年)对大宴乐中的九奏乐章又进行了全部更定。《明史·乐志》又载:“洪武十五年重定宴飨乐章。”它和洪武三年、四年所定的大宴乐制度完全不同,不同的是它详细地记述了每个乐章所奏乐曲的歌词。而且对民间队舞具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可见洪武十五年,民间队舞在宫廷音乐中是比较受重视的。据《明会典》可知,洪武二十六年定大宴礼,详细地记述了大宴礼的全部过程,用乐具有严格的仪式性和程式化,同时也可以看出百戏在宫廷乐舞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次是队舞。总之,洪武年间,民间舞蹈在宫廷音乐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所奏的乐章名和上面提到的洪武十五年制定的乐章名完全相同,共九个乐章,是在宴飨进酒、进膳过程中进行,明代帝王非常重视大宴乐,并规定凡每年的正旦、冬至、万寿圣节时,均在奉天殿大宴文武百官及各方使臣、土官等。大宴必九奏,充分体现了古代帝王“九五之尊”的观念。洪武二十六年所定的乐章制度更为具体详细,仪式性更强,即对大宴仪式中所奏乐章、每章演奏后所表演的乐舞都有严格的规定。首次把《平定天下之舞》 《抚安四夷之舞》和《车书会同之舞》合称为“三舞”,有“采莲队舞”和“百花队舞”的表演。可见当时明代的帝王比较重视民间音乐在宫廷中的运用。洪武二十六年又制定“序定大宴仪”,所演奏的乐曲、奏乐的地点和掌乐的乐官和前面的大宴礼完全不同,仪式基本相同。以上主要从乐器之制、乐舞器服之制、乐章、乐舞之制对洪武时期的大宴乐制度的制定过程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可以看出从洪武元年至二十六年大宴乐制度在不断地更定,而且也越来越完善,明代君王对大宴乐的重视程度已是显而易见的。

2.永乐时期宫廷燕乐制度的发展(1403—1424)

(1)大宴乐之制。永乐年间又更定大宴乐中的九奏乐章和所用的队舞。其乐章名和洪武二十六年的序定大宴仪的前五章的乐章名完全相同,可知,永乐年间基本沿用前代所用曲牌,并没有什么创新。永乐十八年所用的队舞只有四个,而洪武十五年就用了八个,可见队舞在永乐十八年已开始备受冷落。而《明会典》卷七十三中对永乐十八年的大宴乐记载得更为详细,不但记述了乐章和乐舞的名称,而且还对乐舞编配、每个乐舞所用的乐器配置以及引舞和舞人的器服都有明确地规定。尤其突出《抚安四夷之舞》的重要性,还规定了他们的器服制度,可见在当时宫廷燕乐中四夷之舞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制定了导膳乐、迎膳乐和进膳乐的乐器配置制度。

(2)小宴乐之制。据《明会典》卷七十三可知,永乐间定小宴乐制度,九奏乐章,中间没有乐舞表演,只有百戏承应,没有大宴乐那么隆重。此制度和洪武四年制定的大宴乐制度相同。《明史·乐志》中的乐三还详细地记述了每个乐章的歌词。可见,永乐时期的小宴乐之制完全承袭了洪武四年的大宴之制。

(3)中宴乐之制。喜千春、永南山、桂枝香、初春晓、乾坤泰,昌运颂、泰道开。此七曲为东宫宴乐章,即永乐年间所定的中宴乐章,乐器配置为箫四、琴二、笙四。由以上史料可以看出,永乐年间制定的大宴乐和小宴乐制度没有出现多次的变更,虽然制定了小宴之制,但还是沿用了洪武四年的大宴乐章,只是在乐舞上稍作改动罢了,和洪武时期相比制度的变更显得较为稳定。

3.嘉靖时期宫廷燕乐制度的发展(1522—1567)

(1)大宴乐之制。嘉靖年间制定的大宴乐制度和永乐年间基本相同,即上万寿、仰天恩、感地德、民乐生、感皇恩、庆历年、集祯祥、永皇图、乐太平,于成祖永乐中更定曲调,其曲调与洪武四年相同,一直到世宗嘉靖更定乐章,具体更定如下:改上万寿为上万岁,感地德为感天德,其他均未改。

(2)常宴乐之制。嘉靖间仁寿宫落成宴飨乐章,“奏本太初、仰大明、民初生、品物亨、御六龙五曲,其曲调惟仰大明用殿前欢,除俱同前。”(五曲)也就是说和上述洪武四年所定的大宴乐基本相同,只是由以前的九奏乐章更定为五奏乐章,由大宴乐变为常宴乐。

综上所述,明代宫廷宴乐制度的形成基本上经历了洪武、永乐和嘉靖三个时期,根据相关史料可知,除了记载这三个时期的宴乐外,几乎没有提到其他时期的宴乐。洪武时期制定了乐章之制、乐器之制、乐舞之制,也经过了多次变更,主要侧重于大宴乐制度的更定。值得注意的是洪武年间对大宴乐尤其重视,大宴乐制度基本形成。永乐年间,在洪武的基础上对大宴乐制度进行更定,对小宴乐和中宴乐的制定更加具体化和程式化。嘉靖时,在洪武和永乐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更定,但变化不大,除了歌词不同外,乐章名和曲调均未变。由此可知,洪武时期宴飨乐制初具规模、永乐时期更加完善、嘉靖时期基本稳定。

二、清代的宫廷燕乐制度的发展

(一)时代背景

1840 年以前,中国各民族的统一进一步加强,清朝统治达到了鼎盛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达到了高峰。在音乐文化上,大力发展满族音乐,同时也吸收了周边国家和民族的音乐文化。

“治礼作乐”是所有开国帝君在夺取政权后所急需做的重要大事,清天命元年(1616),尚在关外征战的努尔哈赤就开始制定雅乐体系“卤簿用乐”。皇太极嗣位后,于天聪五年(1631)仿效明朝的政权机关,设立了音乐机构。《清史稿》中载:“稽清之乐,式遵明故。”可知,清入关后宫廷音乐制度完全是明朝旧制的延续。但并不是照搬,在此背景下,清宫廷燕乐制度也是在沿用明朝旧制的同时,尽显其民族的个性。

(二)清代宫廷燕乐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清代宫廷燕乐制度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清入关前的萌芽阶段、顺、康、雍时期的初步发展阶段、乾隆时期的不断完善和定形阶段。

(1)宫廷燕乐的萌芽阶段(1616—1643)。明万历十五年(1587),努尔哈赤出入栅城(今辽宁省新宾境内)时设乐队奏乐,宴会时伴有歌舞助兴。天聪三年(1629)四月,在大宴科尔沁国大妃时,就曾“备陈满洲、蒙古、汉人、朝鲜四国舞”天聪九年(1634)规定“八旗设宴,惟用雅乐。”天聪十年(1636),宫廷燕乐用满洲的民族乐舞“莽式”舞。《清史稿》卷94,志69,乐1 载:“天命、崇德中,征瓦尔喀,臣朝鲜,平定察哈尔,得其宫悬,以备四裔燕乐。”由此可知,天命至崇德时期,即清入关前的宴飨制度已见雏形,宴飨中已经有百戏、四裔乐舞、满洲乐舞的表演,列入宫廷的四裔之乐的还有:瓦尔喀部乐、蒙古乐、高丽国俳乐等。这一时期虽属于草创的阶段,但是已具备了宫廷燕乐的礼乐功能。

(2)宫廷燕乐的初步发展阶段(1644—1735)。“世祖入关,修明之旧,有中和韶乐,郊庙朝会用之。有丹陛大乐,王公百僚庆贺用之。有中和清乐、丹陛清乐,宫中筵宴用之。”可以看出,顺治初年,清宫廷的礼乐制度是修明之旧,其中中和清乐、丹陛清乐合称为“清乐”,其名称来源于明朝宴飨典礼中的“太平清乐”,都是在宴飨典礼中所用的音乐,仪式性很强,缺乏欣赏性和娱乐性。顺治时期,把汉、蒙、朝鲜、瓦尔喀、回部等“所获藩属乐器,列于宴乐。”四裔之乐比清入关前更加丰富,把汉族、蒙古族、回族、朝鲜等其他民族和国家的乐器也列入燕乐之列。顺治时期的燕乐更加完善,不但包括典礼性的清乐,还包括表演性的四裔之乐等,燕乐的种类更加丰富多彩。顺治初年,清廷沿用明代宫廷之旧,设立了教坊司,以承应清宫廷朝会、宴飨所用。对教坊司内的乐官和乐工均有定制,乐工可以用女乐。雍正时期,对宫廷的燕乐管理机构进行整顿。总之清入关以来,顺治年间,清宫廷燕乐基本上是“依明旧,纳族俗”,康熙时期,全面整肃了“式遵明故”的乐律制度,雍正时期,废除乐户制度,打开了宫廷乐工的来源渠道,在顺、康雍时期,清宫廷燕乐从音乐机构、乐律制度、乐工的来源、燕乐的种类上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3)宫廷燕乐的完善和成熟阶段(1736—1795)。乾隆时期是清燕乐的兴隆和完备阶段,具体来说有两大突出的特点:一是四裔之乐更加丰富和完备,二是建立了音乐管理机构——乐部,统管宫廷雅乐和燕乐,音乐的管理更加集中。乾隆六年(1741),庄亲王允禄等撰修《御制律吕正义后编》,书中载有燕乐的乐器图、乐谱、乐章等,是对乾隆朝宫廷宴乐制度的全面概括和总结,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代宫廷礼乐的经典之作,标志着此时的清宫廷燕乐制度基本成熟。乾隆七年(1742),设立乐部,总管宫廷内的各类音乐,使宫廷中的音乐管理相对集中。八年(1743)将“庆隆舞”,作为宫廷宴飨中的必备乐舞。同年,又增制“世德舞”。乾隆十四年(1749),又增制“德胜舞”。“庆隆舞”“世德舞”和“德胜舞”合称为队舞,是在宴飨仪式中真正体现满洲民族特色的乐舞,是清朝新制的宫廷宴飨乐舞,和明代宫廷燕乐中所用的队舞完全不同,明代的队舞名称多承袭宋、元时期的队舞。乾隆二十四年(1759),获其“回部乐”,主要表演百戏等乐舞。乾隆五十三年(1788),获“缅甸国乐”。五十四年(1789),获安南国(今越南)乐。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至五十四年(1789)的三十年里,将获得的四夷之乐先后列入清宫燕乐,使清宫燕乐更加丰富多彩。至此,清宫廷燕乐制度从音乐机构、乐种、乐队、乐章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而细致的章法,遂成定制。乾隆朝的宫廷燕乐,从乐种上看更加丰富,不仅包括沿明之旧的中和清乐和丹陛清乐,也包括满洲、瓦尔喀、蒙古、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乐舞和朝鲜、尼泊尔、缅甸、越南等外国乐舞;从管理方式上看,设立乐部,统管雅乐和燕乐,使音乐管理更加统一和集中,便于管理。乾隆朝的礼乐制度,一直为其后清代各朝所遵循,除在具体典仪中略有部分乐章增减外,并无体制上的根本性差别,将乾隆朝的宫廷礼乐视为清代宫廷礼乐的典范。

三、明清宫廷燕乐制度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明清宫廷燕乐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知,明代的宫廷燕乐制度主要是围绕着宴飨乐章的变更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其形成和发展主要体现在洪武、永乐和嘉靖三个时期,从洪武时期大宴乐章的不断变更至永乐时期小宴和中宴乐章的初步制定,一直到嘉靖时期常宴乐章的制定,明代的宫廷宴乐制度在形成和发展中逐渐地趋于稳定。清代宫廷燕乐的形成和发展体现在清入关前的草创和入关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是围绕着清代燕乐种类的不断丰富和宴乐机构的演变而发展变化,从而使清代的宫廷宴乐种类更加丰富多彩,宴乐机构更加集中。通过比较可知,明代在宫廷燕乐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多突出其仪式性,而清代没有过多地去体现宫廷宴乐的仪式性和程式化,只重视宴乐种类的变化,可以看出其仪式性是“修明之旧”,同时由四裔之乐的不断丰富也充分地显示出了清代燕乐的多样性、娱乐性和欣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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