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网络违纪违法案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2022-11-06 07:19程梁举
政工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定性审理违纪

张 玮 程梁举

网络违纪违法案件与传统案件相比,有着显著的技术性特征,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人与人的交流模式和行为模式,违纪违法主体大多数是以匿名采取非接触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行为痕迹看不见、摸不着,对相关部门查处带来一定挑战。审理网络违纪违法案件则要把握网络特征和案件具体形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严格按照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审核案件,确保办理的每一起网络违纪违法案件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在审理时机上,要规范提前介入审理

案件审理主要是在案件已经查结形成报告以后,经过审批后移送审理。由于网络违纪违法案件具有隐蔽复杂性,查证工作对电子数据依赖性比较强,而电子数据的离散性和易破坏性,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必须掌握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和认定方法、保全措施,以及电子数据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规范,使得网络违纪违法案件带有一定疑难复杂性,对于案件调查主体开展查证工作存在一定挑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将案件审理“关口前移”,保证在一定时间内高质高效完成案件查办处置工作。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经领导批准,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手续程序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的工作程序。同时,也要规范提前介入的时机、介入的范围和深度,避免出现审理影响干扰审查调查工作。在提前介入时机把握上,应是在审查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案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已查清,并形成倾向性意见后开始着手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初稿已经形成,以避免过早介入影响审查调查工作。在介入的范围和深度方面,主要是集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证据鉴别取舍和办案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会同办案人员共同把关,相互交换意见,为下一步正式开展审理打下基础。

二、在证据审核上,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

案件审理在证据方面要做到证据确凿,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网络违纪违法案件证据审核要突出电子证据这个重点,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内在关联性、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以及是否能够达到证明结论的唯一性来审核。首先,要综合全案对案情作一个基本判断,哪些违纪违法行为证据材料达到确实充分可以认定,哪些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围绕电子数据取证主体措施使用和审批权限,审查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案件查证活动,对存在证据瑕疵的提出补正建议,对收集证据手段不合法的要予以排除。其次,要重点围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三性”,以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进行全面审查,严格把控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和取证情况等“关口”。审查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是否属于在原始存储介质中存储的原始数据,认真检查扣押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制作的封存备份、冻结的电子数据,以及对相关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录音录像,着重核对扣押封存开列的清单与存储介质实物和外观信息是否一一对应等;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特定事实之间联系的真实性,围绕证明当事人与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的关联性以及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开展审核工作,以及审核违纪违法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情节后果等方面的电子数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对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补充的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要对证据链和证明方式进行审核把关。网络违纪违法案件证明难是当前的现实难题,该类案件应采取的是底线证明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定的违纪违法“门槛”标准和从严情节标准,收集固定足以定案最基本的证据,无须获取全部涉案电子数据定案。为此,要审查违纪违法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在定性量纪上,要核准网络发挥的功能作用

定性量纪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纪法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的过程。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由于网络的介入增加了定性量纪的难度。在审核案件定性量纪时,应着眼将侵犯同类客体的网络违纪违法行为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相比较,考量网络在违纪违法行为中的功能作用以及产生的危害结果,分析对案件的定性量纪是否恰当合理。网络通常在案件中发挥工具、传播等功能,或者网络信息内容本身具有违法性、财产属性。一是对网络起到工具作用案件定性量纪的审核。主要看网络在违纪违法中是否发挥了工具作用,而且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只有行为手段上的区别,网络的工具价值具有可替代性,侵犯的客体与传统违纪违法相同。其外在表现是利用网络虚拟隐蔽和方便快捷等特点,使得违纪违法效率提升,被发现败露的可能性降低。此类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与传统的违纪违法行为一致。比如,网购送礼、利用网络违规交友等。二是对网络起到传播作用案件定性量纪的审核。该类违纪违法案件就是借助网络空间,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网络空间具有广域性、开放性以及网络受众人数众多等特点,属于全体网民的公共空间,所传播的信息被不特定人感知获取,进而借助网络传播效应扩散炒作,相比传统违纪违法行为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得到加剧扩大。其定性量纪要综合衡量产生的危害结果和社会影响,秉持适度从严的原则,对超出传统违纪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范围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罚。比如,利用网络散布、发表、传播错误政治言论、低俗负面信息、涉军谣言和虚假信息等行为,被网络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对网络内容本身具有违法性案件定性量纪的审核。此类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在网上获取网络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具有违法性,该网络信息只有借助网络而存在,是被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所明令禁止的。在定性量纪上与传统违纪违法行为一致。比如,浏览、观看带有政治性问题文章、视频,浏览、下载色情、迷信等不良图片、视频等。四是对网络内容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案件定性量纪的审核。网络虚拟财产是依托网络而存在受法律保护的,该类违纪违法行为就是侵犯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破坏其完整性,或者利用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不法交易等行为。定性量纪标准就是通过确定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参照传统违纪违法标准进行认定。比如,盗取、破坏他人的游戏装备,将网游账号作为贿赂进行不法交易。

四、在权益保障上,要强化对合法权利的维护

查办网络违纪违法案件,围绕官兵使用网络展开相关查证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侵犯官兵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在查证工作中,由于虚拟空间的不确定性,易发生因手段使用不当而侵犯官兵基本权益。在审理网络违纪违法案件中,要注重保障官兵的民主权利和基本权益。组织开展审理谈话,认真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关于案件事实、定性量纪、处理结果的意见,重点围绕办案程序是否合规、调查主体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意见和接受申诉,要正确区分申辩与对抗的界限,切实维护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权、辩护权和申诉权。要畅通申诉渠道,在草拟党纪、军纪处分决定中,要明确被审查调查人申诉权利和申诉途径,注明申诉和复审复核的时限、受理机构以及放弃权利的后果等。对复查复议案件和复审复核案件的审理要确立申诉与复审复核不加重处分原则,当申请人对相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作出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请依法启动复查复议与复审复核程序后,受理机关不得作出较原案处分、处理更为严厉的决定。以此确保当事人救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进一步限制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力保障官兵的合法权利,杜绝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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