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下专用航标管理的探讨

2022-11-20 04:15叶俊勇珠海海事局广东珠海519015
中国海事 2022年9期
关键词:航标专用海事

文 叶俊勇(珠海海事局,广东 珠海519015)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港口、码头和航道的建设不断加快,与之相配套的航标数量快速增长,其中专用航标数量也显著增加,已经成为辖区现有航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专用航标主管机关职责,加强专用航标设置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保障专用航标的管理维护和助航效能达到规范的要求。如何规范和加强专用航标管理、充分发挥专用航标的助航效能,成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职的重要课题之一。结合珠海高栏港专用航标现状,分析专用航标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和加强专用航标管理的有关建议,以提升专用航标管理业务工作水平。

一、 新《海安法》的有关规定

与83版《海安法》对比,新《海安法》增加了对于专用航标管理的具体规定,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专用航标管理职责提供了支撑和指引。

(一)“第二十条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明确了设置专用航标的责任主体。

(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专用航标的审批职能。

(三)“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明确了专用航标业主单位和维护单位在航标维护、保养、修复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明确了违反专用航标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专用航标的定义

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公用航标和专用航标。公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为各类海上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而设置的航标。公用航标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布局、建设和管理。专用航标是指在沿海专用航道、锚地和作业区以及相关陆域,为特定船舶提供助航、导航服务或者保护特定设施等而设置的航标。专用航标是专业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设置自用的航标。

在广东辖区,海上公用航标一般由南海航海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内河公用航标一般由地方航道事务中心负责管理。沿海专用航标以自用为用途,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或者委托他人维护。

三、珠海高栏港专用航标现状

珠海高栏港是中国华南沿海主枢纽港,拥有珠江三角洲最大吨位的液体化工品码头泊位和建设30万吨级石化大码头的良好自然条件,现有生产性泊位88个,主要货物为大型散货、石油化工等。近年来高栏港位列全球百大集装箱港口排名榜单第77位,且成为珠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油气化工品转运基地。

(一)专用航标数量

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以及珠海大交通建设的推进实施下,高栏港已进入货物年吞吐量亿吨港口的行列,港口建设和运营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同时船舶交通流量持续加大,通航环境也日趋复杂。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口的航行安全,各港航企业、项目业主单位设置了专用航标,使其规模和数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2017年开始,金湾海上风电场、深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及海洋通信系统产业配套码头等项目的全面建设,专用航标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截至2021年8月,高栏港辖区共有航标225座,其中专用航标171座,包括灯桩43座、灯浮标95座、虚拟AIS航标8座、实体AIS航标25座,占辖区航标总量的76%。

(二)专用航标设置

高栏港专用航标按照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沿海航标配布,主要布设在黄茅海作业区、南水作业区、南迳湾作业区等区内的前后叠标、防波堤、各个支航道、码头港池以及海上风电场的风电机桩、高栏中海油海底管线路由的保护区域,用于标识推荐航向、防波堤位置、码头泊位长度和界定各分支航道、港池回旋水域、施工作业区、安全警戒区范围。自2018年航海保障行政职能调整以来,各分支海事局负责第二类专用航标(灯桩、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设置的受理、初审、复审、审批、航标效能验收等管理工作,以及第一类专用航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卫星导航系统(DGNS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受理、初审工作。珠海海事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航标管理执法业务流程,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分开”的专用航标设置管理制度,先后完成了高栏港专用航标设置许可审批13宗,合计新设灯桩14座、灯浮标21座、实体AIS航标14座,撤除灯浮标1座,位置变更灯浮标1座,各专用航标在设置完成并效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三)专用航标维护

高栏港专用航标的维护和保养,以业主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的方式为主。据统计,全港区超过70%的业主单位委托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进行专用航标维护和保养,所涉及的专用航标共有137座,占全港区专用航标总数的80%。其余部分业主单位委托珠海市航务疏浚打捞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港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等具备海上工程资质企业进行专用航标维护和保养,也存在个别一两家业主单位长期自行开展专用航标维护和保养的情况。

四、专用航标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业主单位多且分散

以高栏港为例,专用航标的业主单位,自北向南,包括三一海洋重工、烽火海洋网络设备、番禺珠江钢管、中海福陆重工、巨涛海洋石油、珠海发电厂、粤裕丰钢铁、鑫和码头、港泓码头、国能珠海港务、高栏港务、新海能源、金湾液化天然气、裕珑石化、中化珠海、华南联合石油、恒基达鑫、中海石油深海开发、广东粤电海上风电等21家单位,覆盖了整个港区,距离跨度18海里,组织协调和现场监督的难度较大。

(二)部分业主单位航标管理责任主体不清晰

部分业主单位航标管理责任主体意识较淡薄,加之控制企业运行成本需要,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航标隐患整改要求,存在回应迟缓、处理拖沓的现象。此外,存在同一航道上的航标分属于两个或多个不同业主单位的情况,有时因为其中一家业主单位的航标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恢复,严重影响其他业主单位的正常运营,管理比较复杂。

(三)部分专用航标设置不规范

交通运输部对专用航标设置做了专门的规定,要求航标设置单位依据规定设置。但一些单位忽视专用航标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作用,没有聘请有相应资质及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而是由码头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附带设计航标或是由航标产品的生产厂商设计,导致航标设置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不符合要求,使得这些专用航标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在航标的设置程序上,仍有个别业主单位没有执行航标设置的基本程序,存在未经审批许可先行设标的情况,或在航标设置完成后没有开展航标效能验收,甚至航标正式启用仍未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四)部分专用航标维护不到位

按照规定,专用航标投入使用后,业主单位应该负责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由于业主单位对设置的专用航标重视程度各不相同,致使这些航标在管理及维护保养质量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大多数业主对设置的航标都能进行较好的维护保养,而少数业主在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护保养,也未自行维护保养;或者业主单位及其委托的养护单位的船舶、设备、养护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满足规范要求,致使相应的专用航标存在问题较多。尤其是由业主单位自行维护的专用航标,从近年来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来看,航标质量难以保证,部分存在位置偏移、标体破损、灯质不符标准、灯器不亮、涂色不鲜明等问题。

五、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专用航标管理的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专用航标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沟通协调、业务协同、宣传宣贯等工作,从而更好地履行新《海安法》赋予的职责。

(一)加强设置方案评审

专用航标设置行政许可,是审核相关单位专用航标设置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专用航标设置申请授予许可资质的程序。根据业主单位申请提供咨询服务,指导业主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做好航标设置方案的编制,指导业主单位组织航标设置方案评审。评审应充分评估方案拟设置的航标与通航环境的匹配性、可行性,航标技术参数的准确性、标准符合性,以及确认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协商处理情况。在为业主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时,邀请辖区航标处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在评审中提供航标技术审查意见,纳入航标设置方案评审意见。

(二)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持续加强专用航标监督检查制度。主动开展调查,掌握辖区专用航标的数量、种类、技术效能现状和使用单位情况等,规范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等行为,确保航标设置程序的合法性,严格专用航标验收程序,保障航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助航效能。认真落实专用航标监督检查,联系辖区航标站及专用航标的业主单位、维护单位,定期开展联合巡航巡检,建立多方联合检查机制,督促业主单位落实沿海专用航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针对维护保养水平差、航标正常率低的专用航标,及时通报相应业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增加对其检查频率,跟踪整改效果。

(三)加强各方沟通协调

加强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等方式,建立健全专用航标信息通报机制,定期收集专用航标维护保养情况,及时反馈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与辖区航标处的综合协调与交流,做好专用航标技术审查,实现专用航标设置许可的技术审查和技术参数设定、审批、效能验收等各环节及监督检查工作有效衔接。积极建议港区政府职能部门发挥更大作用,推动由其统筹协调港区全部或部分专用航标的维护保养,更好地促进地方航运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通航环境。

(四)推动沿海专用航标接收

在各支航道水域,相关业主单位的专用航标已成为船舶进出的重要助航标志。为进一步规范航标管理,强化航标维护质量,提升辖区航海保障能力,结合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辖区航标处接收沿海水域具有公用属性的专用航标,将部分专用航标纳入公共管理序列,既能发挥航海保障部门的专业性,又便于统一、专业管理。

(五)加强法规宣传宣贯

针对业主单位对航标的重要性认识不深、重视不足的现状,要重视前期理念渗透,抓住航标前期设计、效能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新《海安法》《航标条例》《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等行业法规、标准、程序的宣传宣贯,要求业主单位做好航标及附属设施的配备工作,使业主单位在办理航标设置手续的同时,提高对助航标志重要性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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