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检验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2022-11-20 15:27荣庆洪高书明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2年8期
关键词:罐体介质运输

荣庆洪 高书明 石 岩

(淄博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淄博 255086)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规模持续扩大,道路运输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化工行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是指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 MPa的罐体,根据制造材料划分为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罐体。虽然这种罐体的工作压力不高,但是道路运输具有特殊性,一方面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罐体厚度较薄,在运输中易发生冲击,致使罐体产生变形,严重时产生泄漏,再者装运的介质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一旦发生泄漏,即产生较大事故隐患。近几年发生的晋济高速“3.1”等特别重大燃爆事故案例,说明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罐体“带病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为规范罐体设计、制造、登记、使用管理、维修改造和检验,集中整治罐体运营中的各种乱象,提升罐体安全运营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势在必行。本文结合淄博市常压罐体实际状况,介绍了常压罐体的检验手段,针对常压罐体检验中常见问题缺陷及其原因与判定,建议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防止措施,以期提高常压罐体的整体水平,减少甚至杜绝罐体事故隐患。

1 淄博市常压罐体的总体状况

淄博市是山东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企业数量和分布密度居山东省首位;危化品运输车辆一直保持在5 200台左右,占全省的1/5以上,道路运输流量大,介质品类多,危险程度高;加之地处鲁中交通枢纽,过境危化品车辆众多,危化品运输罐体的90%是常压罐体,危化品运输常压罐体质量是保证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的重要因素。晋济高速“3.1”重大燃爆事故暴露出危化品运输常压罐体存在许多事故隐患,提高危化品运输常压罐体检验质量迫在眉睫。

截止到2021年底,淄博市现有常压罐车4 510辆,其中:金属常压罐车4 160辆,盛装介质主要为柴油、汽油、苯乙烯、甲醇、丙醇、丁醇、正丁醇、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苯酚、冰醋酸、液碱、氨水、乙酸乙酯、重油、原油、煤焦油、溶剂油、沥青、液体硫磺、浓硫酸、浓硝酸、氢氟酸等;非金属常压罐车150辆,盛装介质主要为盐酸等;罐式集装箱200辆,盛装介质主要为丙烯腈、二甲苯、氯化亚砜、环氧氯丙烷、硫酸二甲酯、三氯化磷、液态氰化钠等。容积范围为3.5~52 m3,使用单位都是民营运输公司,大部分罐车归个人,挂靠到物流公司。

2 常压罐体检验的手段

检验常压罐体,资料审查、宏观检查、呼吸阀检查、壁厚测定等检验检测是主要方法,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水容积测定、紧急切断装置检查、接地电阻测量等方式方法是必要时采用的检验检测手段。检验检测完毕,综合各检验检测情况,出具检验报告[1]。

3 常压罐体检验常见问题缺陷及其原因与判定

3.1 罐体出厂资料不齐全

绝大多数罐体制造厂提供的出厂资料不全或有错误:

1)罐体制造单位提供的出厂资料没有无损检测报告[1]。如果制造单位提供不出无损检测报告就代表制造单位未进行这项工作,罐体质量就很难保证;即使有些提供出了报告,但是未提供无损检测单位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同样也很难保证罐体制造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2)罐体制造单位未提供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未提供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就证明该罐体未经当地检验机构的监检就销售出厂,说明罐体的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很难保证罐体的制造质量,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2]。

3)罐体制造单位提供的出厂资料无罐体材质证明或不符。有时罐体制造使用的材质是Q235B,提供的材质证明却是Q235A;有时罐体制造使用的材质是SUS304,提供的材质证明却是S30408等;对运输腐蚀性介质、有衬塑的金属罐体,提供不出衬塑的材质证明;对玻璃钢的罐体,提供不出材质证明。即使有些提供的材质证明正确,但是材质的厚度却不正确,例如,筒体/封头实际厚度是5/6 mm,提供的材质厚度是4/5 mm。

4)无设计厚度。设计厚度是根据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的要求,经过设计计算得出,它是罐体允许的最小厚度[1],即使制造罐体的基础数据,也是罐体检验、使用的依据。

5)出厂资料无设计温度、压力,或数值不对。根据GB 18564.1—2019的要求,常压罐体设计压力小于0.1 MPa,设计温度对于裸罐为50 ℃,对于有保温的应不小于原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1]。例如:有的出厂资料写常压、常温,不写具体数值;有的设计压力写0.4 MPa或0.1 MPa;裸罐设计温度写100 ℃等。以上写法都不正确。

6)缺少罐体安全附件质证书。按相关规定,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液位计和压力表等在内的罐体安全附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证书[1]。很多制造厂家都未提供以上证明。

7)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试验压力不对。罐体的耐压试验压力按GB 18564.1—2019标准附录A中表A.1选取,当表A.1中试验压力为G时,耐压试验压力等于罐体的计算压力;气密试验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且大于等于0.036 MPa[1]。出厂资料有的耐压试验压力、气密试验压力都低于标准要求。

8)产品竣工图不符合要求。罐体竣工图无竣工图章,无设计、审核等人员签字及日期,罐体规格尺寸与公告不符合,介质与公告不符等[1]。

3.2 罐体结构不合理

常见的有采用搭接焊接结构筒体对接焊缝,个别还为十字焊接接头[1],该种罐体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已越来越少,但仍然存在着;个别还采用无折边封头的封头结构形式。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对于上述不符合要求的筒体与封头焊接结构形式,须进行修理改造或报废。如果由专业制造厂家生产的罐体,存在上述缺陷,要求返厂立即整改,返修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3.3 罐体壁厚达不到标准要求

在检验中发现有的生产厂家制造的罐体存在偷工减料现象,罐体厚度偏小,例如罐体直径大于1 800 mm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筒体、封头壁厚大于或等于6 mm,而厂家生产的筒体仅为4 mm、封头厚度仅为5 mm,没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程[1]。由于罐体壁厚不达标,致使罐体在长途运输过程中会产生重大的事故隐患,对此,须要求生产厂家立即整改。

3.4 罐体装载介质不符合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经过生产许可的罐体制造单位所生产的罐体品牌型号进行了公告批准,针对每种品牌型号公告中批准了罐体装载的特定介质;经过生产许可的罐体制造单位所生产的罐体装载的介质必须与批准公告的介质相一致;罐体运输中装载的介质必须与批准公告、出厂资料相一致。从检验的常压罐车情况来看,有40%的罐体所装载的介质与批准公告不符;有20%的罐体所装载的介质与设计制造的介质不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如下:

1)罐体制造单位的原因。大部分罐体制造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随意在出厂资料中填写介质,造成出厂资料中的介质与批准公告不符。

2)罐体使用单位的原因。大部分罐车用户根据市场价值规律,随意变更罐体装载的介质。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原因。有时罐车用户需要对罐体装载介质进行变更,就要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去办理《新增(变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预先核准表》,该表须经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但是他们对介质的变更只是根据运输公司的资质,而没有依据罐车批准公告和设计制造的情况。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据《新增(变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预先核准表》和设计制造单位出厂资料提供的介质。由于缺乏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公告的宣传,贯彻力度不够,从罐体设计制造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罐体的使用单位到罐体检验单位都没有严格控制,造成罐体介质严重不符,这就造成了安全隐患。因此,建议在检验工作中,严格控制罐体装载介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批准的介质和设计制造的介质一致。

3.5 罐体与罐车焊接的大梁出现穿透性开裂

这种缺陷常出现在罐体与罐车支撑件焊缝,主要是因为罐体与底盘(即底架)焊缝存在未焊满与咬边,车子的总载重量相比罐体的载重量差异较大,个别用户还采用超负荷装载即“大罐小标”,导致罐体与底盘焊缝承受了过大的应力载荷所致。在检验时,须相互核对罐车标注的载重量、容积和外形尺寸以及介质的实际密度,同时对罐体实际容积大小采用“水容积”法予以校核,须将罐体实际容积大小、限制载重量在结论报告上明确。检查罐体与罐车支撑件焊缝,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出现穿透性开裂的罐体,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投用[1]。

3.6 未安装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

主要体现在盛装原油、重油等介质的罐体未安装通气阀,由于用户认为原油、重油等介质易挥发性较低,安全系数较高,通气阀可有可无,即使原来装有通气阀,一旦年久失修、损坏便被丢弃,不再更换原罐车附带的呼吸阀,对于属于易燃介质范畴的原油、重油,须安装呼吸阀。不合格使用呼吸阀的情况则比较常见:有些罐体呼吸阀年久失修,罐车运行中易泄漏介质,用户便在罐体和呼吸阀之间安装截止阀,且截止阀长期处于关闭状态,呼吸阀不起作用,对此,一律要求用户拆除或打开截止阀,使其处于开启状态;有些罐体虽然体积大于12 m3,或者罐体有2个仓,但仅装置1个呼吸阀,对此,要求用户按照标准的要求再加装1个呼吸阀,直至达到标准的要求[1]。对于未设置紧急泄放装置的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要求用户加装紧急泄放装置。凡是未安装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或者虽有安装却损坏未及时更换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罐体,必须按标准、规程进行整改。

3.7 无紧急切断装置

近几年,笔者核查了淄博市常压罐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实际情况:对于新制造的常压罐车部分制造厂家加装了紧急切断装置,但有些生产厂家只对盛装有毒介质的常压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2021年统计淄博市在用常压罐体中,按相关规定须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有3 000台,其中有2 400台有紧急切断装置,约占常压罐体总数的80%,其余约占常压罐体总数的20%的罐体均无紧急切断装置。针对以上情况,在检验工作中,对符合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要求的车辆一律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若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则判为不合格[1]。

3.8 常压罐体局部凹陷变形

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发现有些金属常压罐体发生环向凹陷变形,有时不仅是一圈,甚至是多圈,有些变形量还很大。类似的环形变形发生在2种地方,其一发生在两道防波板之间,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罐体在卸料或者在蒸罐后呼吸阀不能自动吸气,罐体内形成真空,大气压力的作用所致;其二发生在防波板附近,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罐体装料太少,或者改装密度大的介质,罐体在运行过程中,物料对防波板过大的冲击力所致。对此,要求用户自查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情况发生。对于变形量大于等于25 mm的,要求用户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1]。

3.9 金属罐体焊补不符合要求

在检验中,经常发现有的罐体因局部泄漏,或者局部开孔位置更换,随意补板,形成搭接焊接接头,给罐体使用带来了新的隐患。对此,要求用户找有制造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更换与原罐体材质一样的板材,修理完成后,进行必要的无损探伤、水压、气密等检查,合格后方可投用[1]。

3.10 非金属罐体不符合标准

按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常压罐体要求容积小于等于20 m3,且不能装运易燃、易爆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的危害介质。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淄博市150辆非金属常压罐体中,有90%的罐体容积大于20 m3,大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制造单位无生产许可证,套用其他生产厂家已经批准公告的车型来生产制造罐体,个别罐体装载易燃易爆介质。以上情况都是GB 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所不允许的,因此,要求停止使用该种罐体,更换为符合标准要求的罐体[3]。

4 预防和防止措施

通过对晋济高速“3.1”等特别重大燃爆事故等研究发现,交通事故极易引发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罐体质量不合格使其容易产生液体泄漏并引起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环境污染等危害。因此,提高罐体的质量是预防控制罐体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关键因素之一,常压罐体检验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1)严格控制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质量。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进行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质量,杜绝无资质制造、粗制滥造的现象。常压罐体的无损检测单位和人员,也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4]。

2)规范常压罐体的使用管理。要求常压罐体使用单位购买符合规定的常压罐体,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人员取证,按相关规定对常压罐体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购买使用合格的安全附件。

3)强化常压罐体的维修改造质量。只有取得常压罐体维修改造证书或者是常压罐体的制造单位,方可进行常压罐体维修改造。维修改造完成后,须提供维修改造质量证明书。

4)加强常压罐体的监督检验工作。常压罐体的监督检验单位和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首先,设计、制造、维修、改造过程中都必须经过有相关监督检验资质单位的监督检验,并提供制造、维修、改造质量证明书[5]。其次,使用环节,须经过有相关检验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并提供检验证书。在检验中,一定要依据法规标准开展工作,用事实数据说话,严把检验质量关,保证所出具质量证明书真实可靠,与实际情况相符。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尤其是对检验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学习、领会,与实际相结合,积累实际检验经验,学会了解、判断、处理各种缺陷问题,提高检验水平。加强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汇报检验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共性问题和安全隐患比较大的问题,以获得他们对检验单位工作上的支持,共同督促用户整改所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淄博市常压罐体的整体安全水平。

5 结束语

随着常压罐体检验检测市场的放开,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切实从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维修、改造、监督检验、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常抓不懈,充分利用对常压罐体监督检查手段,提高常压罐体的监督检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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