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2022-11-22 12:38莫纪宏徐梓文
关键词:人权特色发展

莫纪宏,徐梓文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2488; 2.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1]。在我们党的百年历程中,《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第三个关于历史问题的决议。1945年,党的六届七中全会制定了《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对建党以来党的历史及其基本经验教训作出系统总结,为召开党的七大创造了政治上、思想上的充分条件;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全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该决议肯定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进一步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的方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以“十个坚持”,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总结了党百年奋斗的宝贵历史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信心源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3]79。

相对于前两个历史问题决议来说,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第一次把“人权”写进了决议中。主要是肯定了我们党百年奋斗历史中在人权保障领域取得的成就,一是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地位[3]32,并通过2004年的宪法修改写进了宪法。“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这一伟大的词语正式成为我国根本法宪法所确认的法律制度。二是突出了我国人权制度发展的重要特征,即“我们以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3]52。上述规定体现了我们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追求人权的百年奋斗历史中是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关于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的精神,关键是要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论述的指导下,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整体发展规划和历史进程的要求来有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不渝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依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一、以人权为事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的重要安排

回顾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在1945年和1981年的两个历史决议中并未主动涉及这一议题。199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之前,人权这一术语甚至曾被视为体现资产阶级法权特征的概念。进入新世纪,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人权事业逐渐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彰显了人权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中的重要地位。

五年规划,原称五年计划,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部分,属长期计划。主要是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中国从1953年开始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从“十一五”起,“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回顾五年计划/规划的历史,不仅能描绘建国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体脉络,也能从中探索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通过对比与检视过去,可以从历史的发展中获得宝贵的经验,从而指导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3月12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4],自此,从2021年开始,中国正式进入了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期。

人权概念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通过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得到了正式规范性文件的确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宣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5]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经过长期实践,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现在,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人权概念进入五年规划时间相对较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将“人权”概念写进了五年规划,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自此,人权事业成为五年规划期间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事项。随后,在第十个五年计划实施期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理念被写入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现行宪法第33条,作为第3款。,成为国家根本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

随着“人权”概念写入宪法,围绕着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都强调了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性。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肯定了上述建议中关于“人权”的规定[6]。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5)《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人权”的规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得到了同样的表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十三五”期间“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十三五”期间,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从“十五”规划到“十四五”规划,“人权”概念从进入五年计划/规划,到把人权保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事业”来加以推进,体现了五年计划/规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不断关注。“十三五”规划还突出了“产权保护”的人权事业发展重点,根据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十四五”规划继续突出了“人权司法保护”的工作重点。可以看出,在五年计划/规划中,“人权”是以“人权”“人权事业”和“人权司法保护”的主线来安排各项工作的。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如果仅仅从“十四五”规划的字面规定上来看,涉及人权发展的要求只有“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也就是说,“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是“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人权事业发展的“重点”事项。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重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8]22。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固然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点事项和重要工作,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和布局来看,“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必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整体协同推进,才能真正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威,才能扎扎实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各项制度建设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二、以人民为中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新时代指导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又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地位,并成为决议所规定的“两个确立”的重要事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在构建科学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先后形成了习近平强军思想(7)习近平强军思想是随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同时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8)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是在2017年12月18日至2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9)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在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首次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10)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是在2018年6月22日至23日中央外事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的。和习近平法治思想(11)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的。等5个“子体系”。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的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是一个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的理论体系,具有开放性、包容性,需要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加以丰富和完善。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不断发展中所制定的各种政策性文件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人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都成为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和理论源泉。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论述是指导十四五期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立场的重大转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最大特征就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阐述,也就是说,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界定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9]转化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所确定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0]9。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了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必须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来看,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群众的需求扩大了、质量提升了,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定职责相应地就要不断强化以适应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之后,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原先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致使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之后,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党的十九大报告列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其中绝大多数都与人权保护有密切关联。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创新能力不够强,实体经济水平有待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民生领域还有不少短板,脱贫攻坚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社会文明水平尚需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一些改革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党的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些问题,必须着力加以解决[10]7-8。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由最初的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到逐渐适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10]7-8。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人权思想和学说的继承,更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实践对人权理论的丰富和提升。

(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论述及理论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在理论形态上已经初步构建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

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全面和系统地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基本立场,并突出强调了中国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11]“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11]“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1]

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12]“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2]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一书,分9个专题,共计335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贺信、指示等160多篇重要文献[13]。《摘编》一书围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以及“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9个专题,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旗帜,树立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对深入理解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规定的关于“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内涵提供了最佳的学习辅导文献[13]。

此外,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讲话和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着民主与人权、人权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作了全新的论述,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14]上述重要论述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人权关系,一是依法保证人民的选举权利,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的充分实现,进一步以人权保障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二是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用法治来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特征,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关于如何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5]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保障理念,在全面和系统地阐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各种观点和主张的过程中,强调了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中的重要性,辩证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及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提出要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前提下坚持与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保障领域开展充分和有效的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中国自己独特的贡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重要特征也作了强调,即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上述一系列关于人权保护的重要理论是指导十四五规划实施期间我国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行动指南。

三、以保障筑人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不断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人权问题,有力地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实践。有鉴于此,正在形成中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

(一)“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人权保障首位”的人权保障理念成功地指导了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十一个坚持”中一个重要事项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十个坚持”表述略有不同的是,“十个坚持”采用的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表述[16]228。

“十一个坚持”中将“十个坚持”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修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着广泛和深厚的实践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人权保障首位”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总结2020年初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始终把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疫情防控工作的首要位置,采取各种有效应急措施来应对新冠疫情蔓延取得重大成就的各方面实践经验得出的客观结论。“将生命权和健康权放在人权保障首位”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要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新时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活动的“指导思想”。

作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基本人权学说,普遍人权概念的内涵迄今为止已经经过了3个发展阶段:“第一代人权”以自由、生命、财产和安全这些天赋人权为核心,这些人权的基本特征是其固有性,也就是说,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的,政府具有不得干预的义务和责任,所以,“第一代人权”是以政府的不干预为特征的“消极人权”;“第二代人权”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标志,它包括以政府采取积极的保障措施来实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人权的基本特征就是必须依赖政府的积极保障,是在修正“第一代人权”价值缺陷基础上产生的;“第三代人权”主要是以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为特征形成的新型的人权,“第三代人权”的核心价值就是要消灭贫困,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使人权的保护获得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国内和国际环境[17]6-7。

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第一个人权政府白皮书对于中国人权事业如何起步、如何发展表达了旗帜鲜明的政策立场。与美西方国家宪政和法治理论把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护的重心不同的是,中国近年来的发展历史表明要获得人的尊严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首先必要使人民获得基本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就没有人的尊严。这个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今天仍然适用。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18]因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所关注的重点事项。

2020年初,一场意想不到的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强有力的领导和正确指挥下,政府采取了“拉网式排查、不遗漏一户一人”的紧急措施。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非常清晰地表达了在防控疫情过程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依法防疫思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为更全面和系统地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内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思考路径。

(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使人民最大限度地享受美好环境权和生态权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人权保障的任务和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从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逐渐过渡到要重视人民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各级国家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需要承担更多的职责和义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10]19。因此,“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使人民最大限度地享受美好环境权和生态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是不同于以往存在的美西方人权制度以及国际社会现存的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特征,是中国在人权领域对世界作出的独特贡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必须要把推进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作为重要研究课题,要通过科学和系统地解释现行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和体系,真正地确立与美西方所不一样的人权观和人权保障制度。

(三)“全面脱贫”提升了中国人权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为了真正解决人民的生存权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还提出了到2020年彻底解决贫困人口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10]38。中国的扶贫政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亮点,是能够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有效性和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这是目前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做不到的,是中国宪法法律对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给予充分制度保障的具体明证。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开放性、普遍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对于明确地表明中国的人权立场,特别是发展与美西方宪政理论所强调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相对应的“集体人权”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国际场合和国际会议上,倡导性地提出在世界上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热烈反响并迅速取得了广泛共识。联合国2017年2月10日将其写入联合国决议,2017年3月17日又将其载入安理会决议,2017年3月23日再将其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学术话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创建提供了基础性的学术概念和范畴,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自身的学术性和科学性,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对人权学知识体系所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明确了自身的历史使命,指明了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未来发展和前进方向,进一步推动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概念的人权理论体系建设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最终形成。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既全面和系统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推进到新阶段,形成了作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最新成果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认为实现人权的关键环节就是社会实践[19],积极主动地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价值理念为指导,全面和系统地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十四五期间更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方案。

四、中国人权事业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中国人权事业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上述规定显示,在十四五期间,人权事业发展既要关注重点领域,即“人权司法保护”,又要注重人权事业发展的均衡性,也就是说,人权事业必须要得到全面发展。这里的“全面”至少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人权保护的领域要有“广度”,也就是说,只要是人权可能存在的领域都必须要重视人权保障工作;二是人权保障的水平要有“厚度”,也就是说,在保障人权的制度设计、措施采取等方面必须要有实效,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宣传和鼓励层面。十四五期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必须要把人权司法保护的重点与全面保护人权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为此,在十四五期间,必须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大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人权保障工作:

第一,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领域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不断加大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和保护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10]9因此,十四五期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过去的人权保障水平上原地踏步,应当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创造条件、强化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产生的新型的人权需求和诉求,不断拓展人权事业发展的领域。

第二,要从正确地区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概念出发,加大对人权的制度保障力度。事实上,迄今为止,“人权”概念究竟精确地指称什么内容,在理论界仍有争论。大致上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意义上的人权内涵。广义上的“人权”概念是指国际人权公约中所使用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人权,其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因此,广义上的人权概念包含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狭义上的人权概念仅指具有一个主权国家国籍的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从逻辑上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广义上的人权内涵的一部分。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了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公共事务参与权”,而该公约中的其他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享有不以“公民”身份为前提。最狭义的人权概念是指“人民的权利”。这里的“人民”与公民、国民相比,范围要小一些,体现了人权享有主体的意识形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周恩来在1949年9月22日所作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报告中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他指出:“总纲中关于人民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有很明显的规定。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20]441很显然,《共同纲领》中使用的是最狭义上的“人权”概念。其后,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使用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提法,故可以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狭义上的“人权”。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在第3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概念应当理解成为与国际人权公约中所使用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人权”概念具有相同的内涵,否则,宪法修正案作出上述强调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却会给人造成在2004年修宪之前,“人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印象,这就从逻辑上否定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种狭义上的“人权”的正当性,进而就会给境内外各种反华势力利用人权概念来污蔑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不讲人权提供口实。有鉴于2004年现行宪法修正时“人权入宪”在法理上可能存在的误解,加上近期我国在推动国际人权公约下的缔约国义务方面放缓了立法节奏,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至今尚未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行使宪法赋予的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职权,对2004年宪法修正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内涵作出细致的解释和说明,致使在人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和声音。要解决上述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四五期间就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一个“决定”,并通过“决定”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之间的概念差异,同时提出一系列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解决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概念的差异给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实践所带来的困扰。

第三,要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要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保障原则贯彻落实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其中一个重要坚持事项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就是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的“坚持”内容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12]。

(二)中国人权事业未来发展的工作重点: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和人权理念,关键是要按照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2019年6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取得新进展——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司法责任制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大力推进,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加强,公民参与司法的渠道继续拓宽,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实行立案登记制,修改完善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人权司法保障程序更加规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大,司法的公平正义得到捍卫,公民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更加文明,刑罚执行更加规范,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十四五规划纲要明文提出了在十四五期间必须“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这里的“全面”其实质含义就是不留死角、全部覆盖。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要求,但从发挥司法作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的功能来看,我国司法对人权保护的状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还存在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突出问题是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被告人还不能引用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来为自己被指控的行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基本权利还不具有对抗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履行司法职权的法律效力,刑事案件被告人只能被动地就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而不能基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作无罪辩护。再有,公安机关对于错抓、检察机关对于错捕的当事人的“办案信息”基于对问责制度的担心始终留存底档,导致因当事人受到司法机关询问的“司法信息”无法从政府信息系统中消除,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包括升学、就业、参军、晋升等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且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相关基本权利实现也因为留档信息而受到严重影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视角目前根本没有触及该领域,导致司法公正的“形象”始终无法真正地在人民群众中有效建立起来。所以说,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权利的措施不仅制度设计上缺失,在司法实践中更是不到位。故十四五期间“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必须要从保障和尊重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入手,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保护,其他法律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司法机关有效尊重和保护,必须要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的源头入手,真正切实有效地“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十四五期间,“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必须要扎扎实实地做好下列几个方面的人权司法保护工作:一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完善司法责任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公民陪审监督权利。二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修改刑事诉讼法,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修改民事诉讼法,促进纠纷有效解决;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定实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三是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公正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强化生效裁判执行,完善社区矫正、国家赔偿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民生权利等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改善监狱、看守所监管条件,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不再穿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

五、结语

总之,人权作为一个伟大的名词进入国家的五年计划/规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开天辟地的大事,它说明了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一项国家的重大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指标。

十四五期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稳步前进的最重要最关键的历史阶段。为了实现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要在人权保障领域确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论述”的理论指导地位,同时要结合人权保障的实践,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重要论述”的各项理论主张和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到全面加强人权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中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特别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时人权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必须要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为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5]此外,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关于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要求,在不断完善人权事业的过程中,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大力发展民主、法治、文学、艺术、公平、正义、生态等方面的人权保障措施,要在尊重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缔约国保障人权义务的普遍标准基础上,积极地打造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要积极地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宗旨,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要通过加大加深改革开放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要通过五年规划来科学合理地安排人权发展战略和布局,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蒸蒸日上、日新月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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