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

2022-11-22 20:40储华林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社工矫正

储华林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引 言

2002年8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在上海开展,次年七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由此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基层组织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取得良好效果,但仍存在着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基本制度不健全、人员力量供给不足等问题。为此,2014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这表明,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在突出服务的公益性与志愿性同时更加强调服务的专业性。但此时,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仍只停留在通知与意见层面,直到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才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宏观场域背景,但是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创新基层治理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社区矫正中的突出作用,成为制约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因素。

回顾我国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研究,主要集中于结构模式、角色功能和机制建构三个研究方面。在结构模式研究上,康姣[1]从契约论的视角出发,认为传统的契约合作关系结构已经不利于矫正目标的实现与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由此提出“契合共生”的理想关系结构;汪蓓[2]以创新模式为出发点,强调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要实现从治标型向治本型、大众化向专业化、社会化向法治化的模式创新。在角色功能研究上,李岚林[3]以司法社工为立足点,指出现阶段社会工作在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时的角色定位应为“司法本位”;郑洁等[4]基于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提出司法社工在社区矫正中表现为教育者、协调者、管理者和帮扶者四种角色,通过对身份的角色定位以此达到优化教育矫治的目标。在机制建构研究上,洪佩等[5]立足于角色理论,提出在矫正社会工作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社区成员”身份的赋予、积极体验和再生产,以此形成特定的身份建构机制;方舒[6]则立足社区矫正现实,从扩大渠道和完善机制两个方面构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长效机制。

现有研究立足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以社区矫正目标为导向,开展了结构模式、角色功能与机制建构三个方面的理论探索,研究涉及社会学、法学、人类学、社会工作等诸多学科领域,为研究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随着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须学界对其展开深入分析,以期优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路径。希冀本研究能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有所裨益。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与实践特征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而划分不同阶段的关键点就在于2009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这标示着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者成为一种社会力量正式进入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之中。

1.政府主导下的分路实践,殊途同归

社区矫正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42年美国的奥古斯特建议法院对罪犯的保释这件标志性的提议,获得法院同意后由奥古斯特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这种保护观察成为社区矫正最早的案例,到1925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观察法》使社区矫正走向法律化[7]66。2009年以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政府主导下有序开展,虽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意涵与服务方式有所区别,但二者在实践目标上却殊途同归,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贡献各自的力量。

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身份特质的差异性。社会工作所服务的对象是弱势人群和其他有需求的社会人士,而弱势人群始终是社会工作的最初对象和核心对象[8]21;社区矫正所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符合条件的罪犯。二是服务方式的差异性。社会工作主要强调专业的助人方法,包括个案、小组与社区三大基本工作方法,社会工作更加强调服务的专业性;社区矫正的服务方式则更加偏重一种监视化改造的方式,社区矫正对象的所有行动都要在社区矫正人员的可视化范围之内。

虽然二者的服务对象与服务方式有所差异,但是二者同样具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服务的理念与过程两个方面。在服务理念上,社区矫正强调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而社会工作则基于福利部门和服务机构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利用专门的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改变或推动环境的改变,促进二者适应性平衡。可以说,二者在服务理念上,都体现出助人自助的理念;在服务过程上,不论是社会工作还是社区矫正,都要经历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和结案等阶段,虽然各阶段名称表述有所差异,但是其通用过程模式基本一致。总体来说,二者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特定的服务方式与方法,帮助解决服务对象问题,以此达成特定目标的助人活动。

2.政社互动下的有机嵌入,契合共赢

2014年《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出台之后,意见明确提出发展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和引导有能力和有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同年下发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更加明确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突出作用,意见多次提及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参与到社区矫正建设中,并提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更是为社会工作有机嵌入社区矫正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导向,其中第五章第四十条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由此,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成为促进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关系进一步构建的重要力量。

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从社区矫正现状来看,这是一项合作共赢的制度建设。一方面促进了政府部分职能部门对所辖职责的空间让渡,减轻政府部门工作负担,在提升基层政府服务能力的背景下,政府的众多职能逐渐走向社会化,由特定的社会机构或组织来承担相应的职能,而社会工作深度嵌入进社区矫正则符合政府职能转向,有利于基层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提供社会服务;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者以一种特殊的身份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既保证了社区矫正的成效,又促进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长效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的主体不仅仅只有社会工作,还包括志愿者队伍等诸多社会力量,但相较于其他参与主体来说,社会工作因其服务方法、过程的专业性来保证服务结果的有效性。

以契约关系构建起来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既是政府职能和治理资源的外部转移,即职能空间让渡扩大的结果,也是社会工作组织专业角色的向内转化和社会权利的回归,即社会工作组织参与能力提升的结果[9]。然而,虽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矫正已经取得瞩目的成果,但是在社会工作参与社区实践中仍有许多的现实困境与制约因素。

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

根据塔尔科特·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一项行动在逻辑上包含以下几项要素:第一,一个当事人,即“行动者”;第二,这个行动必须有个“目的”,即该行动过程所指向的未来事态;第三,该项行动必然在一种“处境”内开始,其发展趋势在一个或几个重要方面不同于该行动所指向的事态即目的;第四,这个单位在用于分析方面时,它的概念内在地包含着这些成分之间某种形式的关系。当把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看成一项社会行动的时候,有四个因素在其中制约着整个行动的发展:一是行动者,即社会工作群体;二是行动目的,即全社会的认同;三是行动的处境,即国家政策环境;四是成分之间的联系,即社会资源的整合。这四个因素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1.社工群体的发展困境

社会工作群体既包含社会工作者,又包含与社会工作有关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其中社会工作机构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重要载体。社会工作者通过社会工作机构以社工的身份参与到社区矫正之中,同时,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但是在社工群体参与到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困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才缺乏。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扎实做好民政在全面小康中的兜底夯基工作发布会”上表示,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157万人,但面对庞大的14亿人口来说,如此人数的社会工作者犹如杯水车薪,究其原因仍是受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历史较短影响,社会对于社会工作的认识与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社工人才培养困难;其次,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困难。社会工作机构依据慈善社会公益组织进行等级注册,但是在实际注册过程之中却要受到主管单位与民政部门的双重管制,注册成功并顺利开办下去的寥寥无几,甚至出现全国部分县城之中尚无一个社会工作机构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服务对象在身份特质上的差异性,对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有着更高的专业要求,而当前社会工作机构所服务的对象多为老人、儿童以及社会上常见的弱势群体,面向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社工及矫正社工机构相对欠缺,这也间接说明能提供矫正服务的专业社工仍有巨大的人才缺口。社工机构及专业社工的缺乏成为制约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困境。

2.社会认同的专业困境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政策的支持给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场域环境,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表示“一种正相关关系存在于社会组织与政治的发展之中”[10]43。不论是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还是地方性法规文件,都明确指出促进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但社会认同的困境仍是制约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因素,社会认同的困境一方面受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历时较短的制约,另一方面源于社会工作、社区矫正与志愿服务三者理念的统一性,相对于普罗大众,对于社会工作的概念仍然模糊不清,无法正确区分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因此,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服务时,常常会受到来自人群中的质疑声:同样是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服务,为什么不选我们身边所熟知的社区志愿者而去选择我们了解不多甚至不了解的社工?社工相对于志愿者来说,其工作内容表面上看似一致,但却需要一个较长的等待期来表明其成效。这种等待期成为人们对于社工认同的主要障碍之一。同时,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之中的重要作用,于是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之中,社会工作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仍有一段路程,且受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趋向制度化,与社会上建立已久的NGO相比服务意识欠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工作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从而使社会认同困境进一步加剧。

3.政策落地的场域困境

政策环境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场域的核心要素。对于场域这一概念,布迪厄这样说过:“我将一个场域定义为位置间客观关系的一网络或一个形构,这些位置是经过客观限定的。”[11]行动的处境可以看成一项社会行动所处的场域,在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行动之中,社会工作处于国家与地方双重场域之下。在国家宏观场域之内,伴随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三项文件的下发,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逐渐从幕后走向了台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国家从法律层面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提供政策导向与法律支撑,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给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得到了重视与发展。但在地方微观场域之内,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建立,各种非盈利社会组织挤压社会工作机构的生存空间,虽在《社区矫正法》中国家鼓励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以此为各种非盈利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但面对“僧多粥少”的局面,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远远满足不了本地机构的发展,因而社会工作机构从政府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远远低于港、台、沪、深等我国发达地区与城市,有限的资金支持对相关专业人才吸引力度降低,大大制约了社会工作参与社会矫正工作。

4.资源整合的行政困境

在社会工作的发展与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过程中,强调发挥社会工作者作为资源链接者的角色,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之中却是困难重重。社会工作机构获取资源的能力状况,决定了其生存现状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供给能力[12]。资源整合困境的存在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多方联动的困难性。《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对社会工作如何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了方向指引,并对参与社区矫正的众多组织部门皆有详细的功能定位,虽然如此,但社会工作在参与社会矫正的过程之中,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社区矫正人员,还包括公安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社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这就导致在社区开展社区活动的过程当中,需要多方联动、上下配合,一旦出现部分角色的缺位势必造成活动开展受阻。二是项目承接的分散性。社会工作机构多为个人出资建立,机构建立之后通过购买政府服务的方式获取机构运转资金,但在现实情况之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难以维持机构日常运转,为此机构必须通过广泛承接社会项目来保证机构的运行,项目基数的增加所引发的后果便是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单一项目的关注度降低,无法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从而难以保证服务成效,从而进一步制约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优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路径的举措

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之间有着天然的耦合性,社会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区;社区矫正为社会工作搭建平台,让社会工作有了更多的用武之地。但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不过短短十数年,两者之间的深度融合仍有许多困境。为此,本研究基于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实践的场域困境,从人才培养、参与环境、政策配套与资源整合四个方面思考进一步优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实践路径的具体策略。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社会工作群体的困境根源于社会工作人才的困境。我国的社会工作是一个“舶来品”,各种原因导致专业发展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行业执行标准不统一,尤其是在人才培养、职业定位、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等建设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专业人才储备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较大差距[13]。在推进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人才培养过程中,首先注重职业社会工作师的培养,面对我国庞大的社区人才需求,民政部门定期举办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培训,鼓励社区与社工机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是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次增加社会工作岗位建设,以社区为单位,把社会工作岗位纳入社区建设标准之一,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吸引社区人才加入社会工作队伍;最后鼓励个人或组织建立社会工作机构,招募全职或兼职社会工作人才加入,依托社会工作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展壮大社会工作力量,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提供人才支持,破解专业人才缺乏困境。

2.优化社会参与环境

社会参与环境是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制约因素。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环境主要体现在认知不足与机构行政化两个方面。首先,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从工作内容、方法上都有极大的相似性,这是导致公众对于社工与社工机构容易形成认知偏差,因此,一方面在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宣传的同时,积极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社会工作服务中来,以提高社会对于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在开展具体社区矫正服务的过程中,把社会工作特色方法与优势通过服务表现出来,突出社会工作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保证服务质量的有效性,增加居民对于社会工作的信任度与认同度。其次,社会工作机构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转的同时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领导,机构运行行政化严重,缺乏必要的自主决策能力,基于此,政府在自身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减少必要的行政审批,给予社会工作机构一定的自主决策权,减少社区矫正服务开展过程中的非必要性阻碍;同时社会工作机构应培育平等合作精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工机构作为服务的承接着,双方应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而不是处于资源提供者领导下的一种契约性不平等关系。最后,政府、社区与社会工作机构都应该广泛宣传“平等参与、多方合作”的社会理念,营造政府、社区、社工机构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借以提高对于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

3.完善政策体系配套

社会政策是社会管理者为解决社会问题和有效管理社会所制定的工作措施,社会政策决定社会管理的方向和成效[14]。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的发展密切相关,一方面社会工作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社会政策的支持,不论是社会工作的制度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还是具体社会活动的开展,都以社会政策支持为前提,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服务中,国家对于社区矫正的政策规划,直接影响到社会工作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驱使社会政策做出适时的调整,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之中,由社会环境的改变与服务对象覆盖面的增减所引起的新的挑战,往往凸显出社会政策在宏观的发力不足,为此促使社会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以此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社会工作要想为社会和谐发展贡献独有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必须深刻把握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发展之间的联系,认清自身角色定位,不仅要做社会政策的支持者与倡导者,还要做社会政策的建议者与完善者。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我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施行,距今不过一年多,国家虽在立法上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提供法律支撑,但与其相适配的政策法规却尚未出台,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政策体系都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政府的触角不会也不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社会工作机构与社会工作者在扎根社区的同时,要时常发现并研究社区矫正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为社区发展与社区矫正工作建言献策,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下一步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4.促进公共资源整合

公共资源整合是促成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前提。促进公共资源整合需要政府、社区与社会工作机构多方联动。首先,公共资源整合需要促进政府部门多方联动,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涉及到两院以及政府多个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一项活动往往需要多方报备,程序复杂的背后是公共资源的不充分利用,因此需要加强两院以及政府多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简化审批手续,加快资源的流动与利用。其次,公共资源整合需要社区鼓励与支持,社区矫正的地点在社区,社区是社区矫正最大的利益关切方,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是促进社会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社区、建设社区,而社区公众对社区矫正的不理解构成社区矫正服务开展的重要困难之一。因此,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社区要鼓励社区成员接纳社区矫正人员,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更快地回归社区环境,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最后,公共资源的整合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社会工作者在服务开展过程中,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资源的链接者,政府与社区因自身角色局限性很难认清楚最佳资源,为此需要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发挥自身特色优势,沟通协调好社区矫正的利益相关者,促进社会公共资源更好地整合与利用,实现社会资源效益最大化,推动社会工作更好地参与社区矫正。

五、结 语

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是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部分。因此,针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与发展策略开展研究,对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历史过程,从早期政府主导下分路实践、目标统一到后期的政府与社会密切互动的契合共生,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逐渐从蹒跚学步迈向成熟。但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具体实践中,社会工作群体力量不足、社会认同度较低等问题成为制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进一步完善的客观因素。因此,从人才、环境、政策与资源四个角度开展系统性施策,多维一体地助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健康发展,这是当今乃至未来一段时间不断推动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深度融合的重要路径。因此,深入分析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并进而策略性地提出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路径优化的具体措施,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工作全面深入地参与社区矫正不断走向更高层次,另一方面也有力地推进社区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社区治理的完善。

社会工作虽然作为一个“半舶来品”,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却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社会工作以其专业知识深度嵌入到社区矫正中去,对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与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虽从实践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进行了宏观的探讨与分析,但对于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在实践中所遇到的诸如社会工作者专业素养不强、社会其他矫正人员缺乏配合等微观性的具体问题,仍缺乏深入的实证研究。而如何分析并解决好这些实践问题,深层地推动社会工作高效、高质量地嵌入进社区矫正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中,这是学界需要予以深入研究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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