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维度下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2022-11-22 23:02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合规检察机关犯罪

张 静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山东 临沂 27600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商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企业经营面临的合规风险越来越高,并且受困于我国《刑法》重惩罚轻预防的传统刑罚理论,企业犯罪的数量、类型呈逐年增多态势,构建以积极预防为基础的刑事合规制度迫在眉睫。但企业控制经营成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决定了其难以自主进行合规体系建设,需要检察机关等国家层面的力量来激励和引导。

一、企业合规的内涵

企业合规是企业建立和实施的以防控违规风险、避免不利后果为直接目的的一套自我守法机制。狭义的企业合规,只限于企业不合规经营引发的民事与行政责任风险。广义的企业合规涵盖了从商业伦理到民事责任,再到刑事责任的规则,最终以刑事责任为依规核心。在当代语境下,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合规已主要意指企业刑事合规。

企业合规是指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以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从而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可能潜在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1]刑事合规最早发端于美国,美国在《量刑指南》的第八章“组织量刑规则”中首次确立刑事合规制度,并在《萨班斯法案》中进一步完善。[2]而到目前,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

二、企业合规体系设立的价值

(一)合规体系构建是企业刑事风险频发的现实需要

随着全球贸易的一体化发展,企业发展面临的风险的种类和程度都在不断增加,单位犯罪占比呈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经济体量小,家族亲属型企业居多,没有权责清晰的管理结构,粗放经营、盲目追求利润的同时,往往会放任不法经营行为的发生。以笔者所在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例,单位犯罪通常集中在安全生产、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矿产资源等领域,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对刑事犯罪风险都是“坐等上门”,没有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而我国现有刑法理念对单位犯罪,是“重惩罚、轻预防”“重惩罚自然人,轻法人组织完善”,对法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依附于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存在。这种情况一方面导致责任个人虽被处罚,但不法的内生因素仍然存在,违规经营累积到一定程度仍然会诱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企业经营者、负责人简单的“一逮了之、一诉了之”,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停产停业甚至倒闭,从而引发大量员工失业、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经营受到影响等一系列“蝴蝶效应”。因此,建立企业自主为基本导向,包含国家刑事政策的企业犯罪预防机制即刑事合规制度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二)合规体系构建是企业发展壮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需要

第一,企业按要求实行刑事合规计划,可以规避高成本的试错代价,实现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一旦企业合规制度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必选动作,那么制度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将反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第二,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实现对涉案企业的“区别对待”,给企业生存发展“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刑罚保障经济发展效益的最大化。第三,伴随着资本力量的日益强大,企业正成为新的社会“权力”中心。特别是一些超大规模的企业,其自身发展关乎整个行业甚至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形下,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三)合规体系构建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作为制度化设置的营利机器,成本与收益永远是其关注的核心。企业的实质性合规,不仅意味着需要更大的成本投入,还需要改变企业“重利益实现、轻法规遵守”的传统治理缺陷。[3]并且,违法风险并非某种单一的刑事风险,而是在企业诸多违反民法、知识产权法、环保法等刑法前置性规范经营行为后,累积、叠加的必然结果。因此,这就需要国家层面的力量,协调各部门职能,出台强有力的刑事制度进行引导和激励。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单纯依靠国家力量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愈发困难。实行刑事合规,通过减轻或免除刑罚来激励企业自主构建合法合规整改体系,不仅更能适应全球化的经济态势,更能降低国家对企业犯罪预防的监管负担。

三、认罪认罚基础上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一)企业合规制度嵌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

1.刑事合规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相通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给予从宽处罚,其本质是属于认罪协商。而企业合规也是以企业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提出可行性合规方案的前提下,获得从宽处理的待遇。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限制适用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适用,可以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增添单位犯罪的特殊条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最后,刑事合规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法律效果相同。鼓励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减少再犯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程序上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疑难、复杂案件,实现提高诉讼效率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而同样的,企业认罪认罚的同时实施合规计划,消除犯罪的深层隐患,也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程序上,企业犯罪有案件复杂程度高、证据收集难度大等特点,企业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也可以达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

2.现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可行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近几年的施行,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制度运行已日臻完善,而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之中,可以为企业合规从宽提供法律依据。从强制措施来说,对认罪认罚嫌疑人的从宽可以是不捕、慎押;具体到刑事合规制度即慎重拘留、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慎重考虑办案方式和时机。[4]从量刑来说,认罪认罚的从宽可以是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具体到刑事合规制度,对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刑罚的从轻、减轻同样适用。而对于免除处罚,笔者认为,相对不起诉制度仍有相当大的适用空间,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案件,还是应该优先适用相对不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办案实践中,众多的检察官因为掌握不好从宽的尺度以及对案件终身责任制追究的顾忌,往往放不开手脚适用相对不起诉。最高检可以以典型案例的方式示例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设立刑事合规制度的特殊条款

认罪认罚制度实质上是案件处理制度,工作重心在案件本身,案结基本上事就了了,侧重的是事后惩罚,消极预防。企业合规制度的重点在案件处理背后的企业预防犯罪机制构建,旨在事前合规、提前预防,其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价值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不具备的。而且企业合规虽然能节约司法资源,但其在企业合规计划制定并实施方面的跟踪和调查呈现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不具有的“繁”。但是,基于两种制度的诸多共通性,完全可以通过增设特殊条款的方式,让企业合规制度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特殊篇章。

(二)认罪认罚前提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对企业犯罪施以刑罚会引起企业投资人、上下游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等一系列蝴蝶效应,惩罚企业犯罪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如何抑制这种蝴蝶效应。现有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虽然有广泛的适用空间,但存在一系列的弊端:尺度难把握,实践中适用存在难点;对企业的威慑力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没有经济处罚手段威慑企业;没有后续监管措施,无助于改变企业内部管理结构,达不到犯罪预防的目的。英美国家在刑事合规体系中建立了暂不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制度,即涉案企业如果能在考验期内通过监管机构的合规考核,企业就可以避免刑事起诉。这种模式的事后监管程序等制度设计可以很好地弥补相对不起诉的弊端。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两个核心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悔罪,这与认罪认罚从宽是一致的;二是考察期内遵守规定,这与企业合规制度是一致的。[5]我国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框架内加入企业犯罪的特殊设计,适用于主要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但不适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如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关于不起诉的附加条件即合规计划,涉案企业围绕管理制度、风险隐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计划,由第三方组织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状况进行监督、考察,检察机关在考察期满后根据第三方考察报告等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四、检察职能在企业合规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应在刑事合规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是其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在履行办案主责主业的同时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不但可以强化法律监督地位,更能彰显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积极能动性。推动企业合规体系构建,创新发展各种机制,对待企业犯罪从事后惩罚往事前预防转变,是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自然延伸和对法治经济秩序的更好维护。

检察机关具有开展企业合规的天然优势。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和审查机关之间的纽带,可以运用自身的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慎捕、慎诉,更早地遏制企业犯罪对企业经营造成的损失。并且,如上文笔者所述,企业合规制度可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础上运行,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者,由检察机关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运用相对不起诉手段,大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机制,更有利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快速构建。另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手段,做好与行政机关的衔接,让涉案企业通过刑事合规豁免刑事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二)目前检察机关已就企业合规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第一期试点。2021年3月,最高检扩大试点范围,在10个省份的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积极推进,截至8月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06件。2021年6月,最高检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落实第三方机制。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开展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卓有成效,相信在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和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下,将严管与厚爱融为一体的企业合规将不再只是一个“时髦”的词语,而将成为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常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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