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的挑战和应对
——以甘某开除学籍决定案为例

2022-11-22 23:02林颖璐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自主权校规学籍

林颖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420

一、“甘某开除学籍决定案”的回顾

(一)案例介绍

原告甘某在2005年参加课程论文考试期间,先后两次被任课老师发现所提交论文存在抄袭行为。被告遂依该校出台的《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3月8日认定甘某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后原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经调查,认定被告处理程序有瑕疵,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理。被告收到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和审议,建议对甘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并按照程序将违纪处理告知书送达其母亲赵某,并听取甘某申辩。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给予甘某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将处分决定送达赵某。

甘某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于是走上司法救济,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均被驳回,最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高等学校必须在学生处理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尤其是在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时,因为这一决定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应统筹考虑惩戒与教育之间的平衡问题。

本案原告在提交课程考试论文时先后两次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违反校规校纪,被告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告实施处分。根据省教育厅对甘某申诉内容作出的建议反馈,被告对甘某违纪事实进行再次调查,按规定履行违纪处理各环节所要求的步骤,保证违纪处理的程序正当性。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各级法院都认为该违纪事实处理程序合法。但对作为开除学籍决定构成要件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这一概念的理解,超越了上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立法本意,本案的课程论文不属于该项规定的范畴,因此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的处分行为违法。

(三)问题的提出

本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长达五年的诉讼时长,基本事实清楚,案件双方均对此无异议,即确实存在甘某在其先后两次提交的同一课程考核论文中均存在抄袭行为。因此,被告根据相关学校的管理规定对甘某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本案例中最大的争议聚焦于对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五)项的解释和立法原意的解读。本案的最终判决有利于提升在校学生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受教育权受到威胁时,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意见。同时,本案争议主要因教育行政法律本身规定的不明朗所引发,因此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教育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

本案例中,被告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理决定存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高校在作出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时,其程序是否正当以及校规的法律性质和运用也应作为公办高校实施学生管理自主权需要考虑的问题。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自主权面临了哪些挑战?本文将结合以上案例,展开相关讨论。

二、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的界定和面临的挑战

作为教育领域基本法的《教育法》也在第二十九条间接提到了自主办学的法律依据,并强调了国家有义务保护这种权益不受侵犯。我国《高等教育法》直接且明确提到保障高校自主办学。因此,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当被承认和保障[1]。学生管理也应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得到相应承认和保障。

(一)学生管理自主权的内涵

中国的公办高校作为国家授权实体,其办学自主权是由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授予的,其中主要包括:教育管理权、依法自主办学权、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及学位授予权、规章制度制定权以及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权等[2]。

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其活动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公办高校的学生管理自主权,即根据法律和学校章程对学生实施自主管理权,包括学籍管理权、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学位学历授予权、奖励和处分权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在高校治理中的体现

结合上文提及的案例,开除学籍作为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行使的纪律处分权,是公办高校行使学生管理自主权的体现。虽然《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高校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但由于没有具体细化管理学生的前提条件和程序,高校在此过程中享有较大裁量权,可能会出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纪律处分有五种,其中开除学籍的处分会导致学生不再继续获得学历教育[3]。换句话说,开除学籍主要是剥夺违纪学生在某校受教育的权利,是学校学生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强制性惩戒手段[4]。

同样作为“开除学籍”的处分,除了“甘某案”因学术不端行为被开除学籍提起诉讼之外,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因被开除学籍而提起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主要类别还有:第一,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如天津某学院张某在考试中请他人代考被开除学籍。其因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对其的处理决定。第二,严重违法被开除学籍,如“林某与浙江某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上诉案”,林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大学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驳回了学生的诉讼请求[5]。第三,其他原因被开除学籍,其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三种主要情形之外的内容,在学生出现此类违法违纪行为时,高校具有一定自主裁量空间,一方面这是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的体现,但另一方面,也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纠纷最为集中的问题所在。目前很多高校都会制定相关违纪处分规定,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进行适用,但在具体内容和处分轻重的衡量上,容易出现违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或是处分与行为超过上位法内涵等问题,造成学生管理过程中纠纷的产生,也给学校在学生管理上带来了挑战。

(三)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面临的挑战

从“甘某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以及由此案例所引发的思考,关于高校在学生管理自主权所面临的挑战,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校规的内容合法性与学生权利保障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后,高校开始制定并修订学生管理的校规。然而在公立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环境中,制度匮乏与制度剩余并存[6],这里就包括了高校校规的内容合法性与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就公立高校而言,校规是其基于办学自主权而制定的内部自治性规范。当然这种自治并非没有界限;相应地,作为自治性的规范,也有其适用的场域。校规涉及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在诸多校规之中,学校章程制定程序最为严格,效力最高,居于核心地位。在就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时,与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相抵触的校规不能作为审查的依据。“甘某案”中,法院明确了高校校规在司法审查中的“参考”地位,同时“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精神”“正式公布”也对校规制定的内容和程序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7]。校规的合法性也在一定条件下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提供了制度基础,能进一步维护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过程中的合法权利。

第二,上位法无明确规定的或定义不清晰的内容,为高校自主规定的内容提出了挑战。“甘某案”就存在这一现象。在学生管理实践活动中出现不确定的情况,高校给予的处分就面临是否符合法律精神的质疑。例如广东某高校,一学生因多次无故旷课,多次谈话提醒教育仍然旷课,达到该高校违纪规定中“因无故连续旷课两周予以退学处理”的规定。后学生认为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在这一过程中,上位法对于旷课的具体处理意见是空白的,于是给高校处分学生的自主权造成了不好把握的难度。

第三,行使学生管理自主权时程序正当性对高校自主权的影响。这里主要包括的是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决定时所应遵守的程序性规范进程,还包括学生收到学校纪律处分决定时提出申诉的程序问题。“甘某案”中,甘某一开始对大学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不服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省教育厅便以程序不正当为由要求大学重新审理。在现实中,根据申诉方式的规定,不乏因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情况下学生直接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这两条规定都明确了学生的申诉权利,但是规定中将学生申诉的顺序提及的先是学校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而后才是教育行政部门。但在现实中,更多学生选择跳过学校,直接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所作决定直接干预,一定程度给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带来了挑战。

第四,高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自主权时惩戒与教育的平衡问题。高校的主要任务就是立德树人,一方面除了授予学生专业知识素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成为遵纪守法、德智体美劳全方面综合高素质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于是,当学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章、校规校纪给予适当处分。如果因为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就意味违背教育原则而受到上级部门追责,则会进一步在高校中助长学生无视校纪的不良作风和态度,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消极影响。

三、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应对挑战的进路

第一,关注法律保留原则,确保高校章程和校规不违反上位法。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当中,也应被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高校,贯彻落实到其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中[8]。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公办高校的章程和相关校规的制定上,要具备合法性和合宪性。于是在高校制订或是修订学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时,务必紧密依托上位法具体内容,遵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源上维护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的合法性。

第二,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上要体现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经验概念与价值概念这两种类型。经验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描述性的、事实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例如“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视为经验概念。而价值型不确定法律概念则成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需要法律适用中补充评价的概念,例如“情节严重”。在对法律解释时,应从立法目的出发,本着高校立德树人的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解释,确保学生管理自主权的正确性。对于没有具体明确的管理事项,要秉持立法原意,结合办学的实际情况,做到合理补充和适当处分,真正落实到教书育人的结果,使违纪学生受到应有的处分教育,营造良好的学风学术环境。

第三,履行正当程序。高校对学生的处罚要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应更加细化,主要体现在申诉渠道上。为进一步确保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的行使,也为了进一步实现自我监督,需要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初次作出处分决定时,如果学生对决定不服,应首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未经学校层面的复审而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学校可不予采纳,或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提醒回复,不作具体指令性建议。若对学校复审结果不服,再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另外在每个处理环节中,都务必做到“留痕”,确保处理环节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惩戒中适用比例原则,实现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进一步确保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及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公办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过程中,适用“比例原则”,即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的损害程度降到尽可能低,从而避免高校随意作出与价值取向不符的决定。在现实操作中,高校履行对学生管理的职责,应当兼顾学生合法权利的保障和教育目标的达成,特别是当涉及学生受教育权面临被剥夺的情况,更需要警惕这种侵害潜在性,确保比例原则所强调的“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理念,实现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有效平衡。目前,部分高校在违纪相关规定中,给处分规定了时限,在有效期间内表现良好,没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可申请处分的取消。但如果在处分存续期间内再次违纪,则会按照规定加重处分。这一做法有效地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付诸实践。

四、结论

在公办高校治理过程中,类似“甘某开除学籍决定案”的行政诉讼案件并不在少数。在行政部门压力、司法介入等情况下,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在合法性、合宪性、法律解释、程序正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都面临着挑战。在“十四五”规划期间,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的发展,继续推进高等学校法治工作,公办高校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实现学生管理自主权的有效行使,需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坚守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在实际治理中切实做好学校章程和校规的制定,确保高校在自主履行学生管理过程中,尤其给予学生处分决定时,自主管理行为的正确性以及落实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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