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美术作品合法权益保护分析

2022-11-22 23:02张云杰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原件著作权人美术作品

张云杰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0

美术作为视觉艺术与空间艺术相结合的艺术形式,就网络美术作品而言,它涉及到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另一类是网络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该作品的著作权。这是两类不同的权利,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画家将画出售给甲,甲只享有该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该画的著作权。值得考虑的是,购画人如欲实现其经济权利,希望展览此画,就会与创作人的著作权发生冲突。同时,创作人要展览作品原件,也不得不求助于原件持有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网络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始终都是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即使创作人想要展览美术作品原件,也应取得原件所有人的许可。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权利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通过通读法律可以得知,但是有关权利归属于谁还是需要借助一些专业知识进行判断的,尤其是在进行作品交易时,容易发生侵权事件。

一、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

(一)网络美术作品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的涵义就是作品的创造者以创作的方式在作品中体现出个人风格,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名誉、声望及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而该权利当中有两个重要的组成,分别是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就体现在损害作品创作者个人荣誉方面,无论使用网络美术作品的用途和方式,只要删除了创作者的署名,那就属于署名权的侵犯。而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说,就是以作品为蓝本进行修改,且在没有经过创作人个人允许的情况下修改其作品,或是以防伪的手段来进行改动,这些都是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体现。此类侵权行为常见的就是修改网络美术作品,并改变作品的颜色和绘画本质,将作品进行恶意涂抹,通过网络修图的方式来改变作品的形状大小[1]。

(二)网络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

对于具备艺术性质的网络美术作品来说,著作财产权十分重要,其涵盖了以下三种权利:

1.复制权,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当中有明确指出复制权的涵义,表示凡是采取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来将作品制作成一份以及多份的权利,这一权利归属于作品创作者。在实际生活中,在没有获得作者认可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其作品采取复印或是翻拍等方式来形成多份作品来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其复制权侵权的行为体现。对于网络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来说,复制权侵权的情况经常发生,很多网络美术作品创作者经常都会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不同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进行使用,且获取了相应的经济报酬。而另外一种最常见的复制权侵权行为就是私自下载网络美术作品的图片,同样是没有得到创作者的允许,但由于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很多人以及网络美术作品的创作者都没有这项法律意识,其自身也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也正是网络当中最常见的盗图。总的来说,这两种行为都会对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造成侵犯,进而危害到创作者的个人利益,尤其是在著作财产方面。一种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另一种尚未有相关法律条例来将其进行归纳与规定,这也正是目前我国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需要完善的方面[2]。

2.发行权,众所周知,发行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而发行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进行推广,进而满足公众的需求,将作品流入市场,以出售或是出租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且能够为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但在发行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与不足,使得其常常受到侵犯。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在没有获得创作者的允许下,就将其作品进行复制,并以不同的形式来进行出售,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络美术作品的发行权。考虑到网络美术作品的特点,其并不具备实体载体,所以,复制此类作品只需借助网络就可完成,这也使得发行权保护方面的难度增大,最终就致使侵犯发行权的行为频频发生,这也对网络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3.改编权与汇编权,对于网络美术作品而言,其虽是以网络的形式存在,但终究还是属于美术作品,所以和实体美术作品一样,都具备改编权与汇编权,从改编的角度来看,网络美术作品也会出现需要进行改动的情况,但若是在创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作品进行改编,那就是侵犯其改编权的行为。而汇编权则是为了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针对部分风格类似且主题相同的网络美术作品采取汇编的方式来进行改动,与改编权相同,都需要在创作者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否则就是侵权[3]。

二、网络美术著作权维护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追责难度较大

由于我国当下推行实施的《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对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行明确规定,且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所以,当下在网络美术著作权侵权追责方面是根据以下四点来作为依据:1.有侵犯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不法行为发生。2.存在主观过错责任。3.不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存在损害后果。

从上述四点就能看出关于网络美术著作权侵权追责及明确方面还有待完善,且在其侵权归责原则上,我国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们还没有做到意见统一,当下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员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部分人员则认为应当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而考虑到网络侵权行为存有隐蔽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即使创作者自身发现侵权事实,在证明违法人侵权行为过错方面难度也比较大,难以实现侵权追责。而从应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方面来看,这会对网络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追究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人侵权责任方面之所以难度较大,就是在于确定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关系上。对于侵权人行为追究难度较大,且会处于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有直接与间接两种原因存在。比如说: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就把其网络美术作品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则是创作者著作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体现。而当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需要得到网络服务商的支持,若没有这一因素的介入,就难以将作品在网络进行传播,而网络服务商的介入就是创作者著作权被侵害的间接原因体现。由此可见,当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时,有直接原因,也必然会有间接原因,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对这两种原因作出明确的解释,就导致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举证责任需原告自己承担,进一步地提升了权利人举证的难度,加大了侵权追责的难度,这也正是导致我国目前在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处置方面无法做到有效追责的一大原因。

(二)维护手段力度较小

就我国当下推行实施的《著作权法》来看,在维护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事项较少,且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从而也就导致网络美术作品创作人自身权益在受到侵犯时,有关部门不能采取有效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在想要寻求救济时,即使找到有关部门,也无法解决其实质性的问题。最终,侵权事件就会不了了之,这样下去只会使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环境日益恶化,在阻碍网络美术作品发展的同时,也会影响到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4]。

三、改善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维护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网络美术作品监管平台

就以目前我国自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方面追责难度大的问题来看,要想切实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就一定要构建起完善的网络美术作品监管平台,从这方面入手。由于网络平台中具备海量信息,且环境较为复杂,还具备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对于网络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自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比较难以发现,且没有一个权威性的部门来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管控。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构建起一个统一化的专业性网络美术作品监管平台,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管控,为侵权人侵权行为证据的搜集而提供保障,这样也能进一步改善网络美术作品的法律环境。在此平台中,应当对著作权人的基础个人信息进行记录,以信息化管理的方式来保护其著作权。在著作权人作品发表和使用方面,都要由该平台来获取著作权人的允许才能够作出相关行为,且在其同意或支付一定报酬的情况下才不会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样能够对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管控。

此外,一个完善的网络美术作品监管平台要想得到全方位的完善,在平时日常工作开展中,还需加强监管力度。考虑到网络平台具备快速传播的特点,就需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条例来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约束该平台的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真正为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其作为第三方存在特定的义务。从我国现有的网络监管平台工作成效来看,由于受到虚拟性与技术性方面的限制以及平台较多,缺乏统一性,就使得监管难度增大,不能将有关法律条例落实到位,导致美术作品网络监管平台的约束力降低,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其监管力度,尤其是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对网络监管平台也要进行严格管控,这样才能使其作用和工作效能得到充分发挥,履行好其保障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权益的职责与义务。

(二)完善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推行并实施的有关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来看,还不够完善,存在较多不足,且并没有明文规定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中各项权利的相关条例,使得其相关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所以,要想使网络美术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能够得到合法保护,就应当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一定要意识到该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为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此外,也要构建起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各项法律条款当中明确指出侵犯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及处罚方式,以此来规范相关行为,这样才能构建出良好的网络美术作品法律环境,使一些不法分子和图谋不轨试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5]。

四、结语

在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方面,我国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该权利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机构的沟通,使其给予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更多的关注,从而为该权利专业化服务机制的构建提供基础[6]。只有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网络美术作品更好地发展,从而为网络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这样也能使美术作品实现创新性发展,促进相关产业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在维护网络美术作品著作权过程中,还需重视引入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才能使其著作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率。总的来看,这样的举措能够为我国网络美术作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而这对于我国现代化法治社会的构建来说意义重大,还能为促进国家发展及社会建设作出贡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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