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与财产权问题上的分歧

2022-11-26 01:48魏小萍
教学与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财产权黑格尔马克思

魏小萍

黑格尔的哲学出发点是他的绝对观念,他所处的时代德国正从封建专制末期走向资本主义初期,此时中世纪的宗教势力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我们是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黑格尔的绝对观念看作是由宗教神学向世俗哲学过渡进程中所遗留的痕迹?绝对观念在黑格尔那里是理论假设,扮演着上帝的角色,是思辨推论的起点,他由此出发经过层层的否定之否定过程,推论出现实社会的方方面面。列宁认为在黑格尔由之出发而推论出一切的神秘面纱下面,具有非常客观的现实内容。马克思称黑格尔哲学为颠倒了的世界。如果我们将其颠倒过来,是否能够呈现出一幅客观的现实世界画面?黑格尔的认识以自由意志为起点,马克思的认识以现实社会关系为起点。面对同样的现实社会,出发点不同,论证方式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本文尝试着以自由概念为索引,分析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与财产权问题上的分歧,以及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自由何以可能的现实语境

对自由的追求与向往是马克思人类解放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马克思一生的批判性研究活动都立足于以消灭阶级社会为前提的无产阶级解放事业。马克思早期讨论的异化劳动理论、中期研究的剩余价值理论从理论上分析和研究使人类摆脱异化、使无产阶级从剥削和奴役关系中获得解放的客观社会条件,并将这一客观社会条件看作是人的劳动活动与自我完善、自由发展相统一的前提。

马克思的自由观在其早期受着自由、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革命理念的影响,然而与现实社会的接触及其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认识使得马克思清晰地看到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现实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条件下走向自身的反面,在形式化的理念背后存在着理念的自我否定:自由、平等与博爱在现实中伴随着贫富分化的形成,充斥着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关系。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哲学概念演绎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说仅次于假设中的绝对观念,是人的对象化运动的起点。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1)②④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46、48、49页。在黑格尔看来,独立的自由意志在能够反思自身的情况下发展为人格,人格天然地包含着平等精神,“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2)①④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46、48、49页。,人格包含权利,由此形成抽象的法的概念(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46页。。黑格尔用概念演绎的方式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天赋人权理念以及法权概念;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推论出现实社会的物权基础:“占有,就是所有权”(4)①②⑤[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46、48、49页。,人与物之间的占有关系以法的形式得到肯定使得对物的所有权获得了排他的确定性,其实质在于可以自由支配、自由让渡。虽然与启蒙时期英国经验主义走的是不同的理论论证路径,但是论证的内容是一样的:对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对人与物之间的所有权关系进行了理论论证。

黑格尔从抽象的自由意志出发,从法的概念出发对财产权进行了论证,并且进一步对这一财产权的边界从现实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他那里,根据契约原则产生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人对物的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人的,从客观说,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5)①②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1、46、48、49页。

此物可以是纯粹的物,例如土地等自然资源;也可以是赋予了人的劳动的对象化结果,即物化对象,如倾注了人自身活动的对象化产物,即劳动产品,但是此物非彼物,它已不是纯粹的物,而是附有人的劳动活动的对象化了的存在。所有权包含着让渡权,也就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失去的可能性。显然,即使是简单的物权,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也包含着潜在的悖论,不过这可能只是一种偶然性。黑格尔对财产所有权的论证既否定了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制,更否定了之前的奴隶制,突出了人对物的占有与依赖这一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是对历史进步的肯定。黑格尔没有看到资本逻辑对这一所有权原则所形成的内在否定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通过异化劳动概念所揭示的工人劳动结果被资本家占有的现象,讨论了私有财产权与对象化劳动成果之间的矛盾关系,并且尝试着通过追根溯源来探讨结束这一现象的可能性。在黑格尔所理解的异化过程中,一个人将他的存在、他的普遍性活动、他的现实、他的人性变为另一个人的财产。(6)参见Hegel,Philosophy of Righ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54.马克思讨论了异化劳动现象与私有财产的关系,但是还没有从私有财产占有发生社会分化的角度讨论异化劳动现象形成的直接必然性。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发生了社会分化,私有财产权才能够用于支配和购买他人的劳动力,工人的物化劳动或者外化了的劳动才能够成为别人的财产。

黑格尔对自由意志与财产所有权关联性的论证,只看到事物联系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即马克思所讨论的问题,没在他的研究视野范围内。黑格尔论证了启蒙精神的现实原则,马克思看到了这一原则的内在否定性。根据黑格尔的前提,受到法律认可的个人财产权,赋予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利及其自由的客观条件。然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如在私有财产发生分化(即阶级形成)的社会条件下,在契约关系中得到认可、并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必然要超越人对物的关系,发展为对他人的权利、对他人外化劳动的权利,工人在劳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在以资本为主导的生产关系中成为利润的来源,社会的贫富分化在不断积累中扩大。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关注历史进步和自由问题,但是马克思更加深刻地看到私有财产权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所产生的社会分化作用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此加以分析:

对于马克思来说,首先,由于阶级分化现象的存在,私有财产并不能给无财产者带来自由,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批判,马克思的批判还从更深一个层次上揭示了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物化。这不仅体现为物(资本)对人的统治,而且体现为一个人能够成为他人获取物(利润)的手段,这与启蒙精神是相悖的。马克思的努力在于论证这一现象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能够被克服。其次,承认私有财产权相对于封建等级制、人身依附制是一种历史进步,但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赋予私有财产权不确定性,占有抑或失去,从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中所获得的自由、自主,又不得不承受着一切归零的风险,由此滋生着人们贪婪和恐惧的心理。在“弱肉强食”的竞争机制中,没有永久的赢家,强弱本身也具有相对性。或许正是为了寻求某种确定性、稳定性,国际上的一些巨富们将既有财产转化为慈善基金(曾几何时,这还成为所谓裸捐的美谈),规避了市场竞争的直接风险,用一定比例的慈善基金支出,取代了风险中的利润缴付。这种集中在少数人手上的“社会财富”,虽然获得了自身利益的相对稳定性,但是他们身处于其中的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由于阶级固化与贫富分化日趋严重所积累起来的社会矛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生态危机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周而复始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金融风暴,无处不在激化其固有矛盾,谁又能够真正地独善其身?

对于黑格尔来说,个人与其财产的关系经过法的保障,能够扬弃个人的纯粹主观性、任意性,而获得客观性及其理性自由,契约关系中的自由。私有财产权得到了体现普遍意志的法的保障,人的自然属性(欲望、经济动机的驱迫)与普遍理性(在法中得到体现)由此得到统一。从个性、特殊性再到普遍性的统一,完成了正反合的形式论证,完成了从自在到自为的运动过程。

马克思在其中看到了两个问题:其一,私有财产权带来的阶级分化,这使得从私有财产权获得的自由并不具有现实的普遍性;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被动地受着利益驱迫的控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其二,没有人能够摆脱受制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产生的异化力量的控制,问题的这一方面马克思受着亚当·斯密的启发。

黑格尔哲学的保守性体现在他从抽象理念出发,对现实社会的存在基础做了辩护性论证;马克思的革命性体现在他看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对其抽象理念的内在否定性。马克思所向往的自由以资本主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实现社会对生产手段和科学技术的占有,结束资本逻辑对社会的统治,摆脱对抗性经济利益关系的羁绊。在此基础上完成人类对社会生产的自主控制,使人们在不受经济动机驱迫的状态下自由发挥自己的能力,将人的自我完善与社会发展融合起来。

二、自由何以可能的历史语境

在黑格尔那里,经济动机的驱迫只要受着普遍理性的规范,自在与自为得到统一,就是自由的境界。这种统一在黑格尔那里是一个历史过程,但是,黑格尔诉诸于理性的作用,而不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变革。黑格尔对既成社会关系进行辩护性论证,在螺旋式上升的理性层面寻找个人利益、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统一的可能性。

马克思同样把自由的获得看作是一种历史过程,不过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解读事物内在矛盾的运动以及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对人们现实自由的否定性,并且将这一生产关系的变革看作是获得真正自由的可能路径,而这一变革的前提条件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这种条件还不具备时,“个人还处于创造自己的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中,而不是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他们的社会生活。”(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2页。

马克思的自由观体现了一种对未来理想社会状态的追求,它诉诸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推向遥远的未来,而对现实社会中的消极因素采取姑息态度,并视其为适应当下生产力水平的必然产物,是达到理想社会的必要过程而听其自然。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看作是一种不断进步的运动、一种历史过程,而不是一种终极状态,过程与目标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摆脱私有财产及其由此带来的社会冲突与困扰的自由,还是将个人的自由奠基在自己拥有能够自由支配的合法财产基础之上,不仅体现了马克思和黑格尔对自由涵义及其现实语境在认识上的不同,更是体现了马克思和黑格尔对历史发展进程在认识上的差异。马克思的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废除私有财产制才能摆脱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以及异化和拜物教现象的困扰,并且在后来的研究工作中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中来理解废除私有制的必然性与现实路径;黑格尔则立足于人类自我意识的发展并设想用普遍理性来规范由此引起的困扰,这是两种面对问题的解决路径。

黑格尔的认识从抽象的自我意识出发,由自我意识推论出现实个人与其财产(劳动手段)之间的关系,自我意识的自在与定在是对这一关系的抽象表达。马克思的认识从现实社会关系出发,批判了仰赖于普遍理性的虚假共同体(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9页。,将生产手段社会占有条件下人们共同利益的一致性作为实现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同时社会主义生产也为克服经济运行异化现象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黑格尔对个人财产权的合法性论证是对启蒙精神的继承。然而,在大多数早期启蒙思想家那里,他们对私有财产权范围的认可并非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限于个人的生活需要,限于个人劳动所及。或许启蒙思想家在对个人财产权进行论证时并非没有意识到:个人财产权的无限发展在现实中必然要从其所赖以为基础的普遍性意义上否定自身,即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大多数启蒙思想家并没有从这一方面展开对问题的研究。黑格尔的辩证思维也没有在这一方面进行更多的发挥。问题的这一方面仅仅从自我意识及其理性思维范围是找不到答案的。只是在少数启蒙思想家那里,对私有财产权的内在否定性进行了批判,例如卢梭,他甚至已经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理解这一内在否定性的形成。

同样,终结私有制也不是马克思首先提出的设想,马克思的历史功绩在于他对私有财产权为什么在合法的形式下带来阶级分化,借助于剩余价值理论进行了科学性论证。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在废除私有制及其对抗性矛盾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以生产手段公共占有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剩余劳动的积累为全社会所拥有,并作用于全社会。从能够积累剩余劳动的生产手段公共占有的经济关系中,确保了人们普遍利益的一致性,并形成相应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个人因此能够从对抗性的经济关系、竞争关系中解脱出来,进而受制于自身经济利益驱迫而发生的劳动行为升华为个人在劳动活动中的自我完善、自由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统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推测,到那时,“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2页。。

如果我们将启蒙精神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性的开启,那么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已经蕴含着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批判,并且酝酿着包含现代性积极成果的后现代性思路的形成。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的理论建构具有前瞻性,他们没有能够亲身经历这一实践,但是他们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仅仅在他们身后数十年时间,就从某种程度上在全球一定范围受到了现实实践的洗礼。这从一方面印证了以马克思命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且构筑了从理论到现实的实践桥梁,但是另一方面在现实中,以苏联为模板的传统社会主义也从理论上和现实中呈现了一些新问题。

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条件下,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不仅劳动权,这一关系到人们生存的基本权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没有悬念的保障,而且教育、医疗、养老等一系列关系到民生的基本要素都与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直接挂钩,人们的生活福祉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确定性。但是高度集中的所有制形式与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不同层级的自主能动性,个人与整体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单位依附关系。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在初期的激情之后渐行渐缓,社会主义优越性没有能够在经济发展速度上持续性地获得充分彰显。

这一现象将财产所有制与人们的自主性、能动性、责任心和利益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突出了出来。公共财产的支配权、管理权、监督权如何在大多数劳动者身上得到体现,人们的自主性、责任心如何从普遍性的意义上得到发挥?这一所有权悖论并没有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下得到应有重视与认真对待,苏联及其东欧诸国没有寻找到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中国1978年的改革开放从实践操作层面,通过加强不同层级权、责、利之间的联系机制,尝试着纠正这一现象。

与此同时,强化按劳分配原则触及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讨论的问题:即按劳分配带来的差异性结果。马克思没有沿着问题的这一路径继续讨论,他提出的解决差异的思路是在一定条件下由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的转换。现实中差异结果的积累在一定条件下又再度转化为对象化劳动手段的可能性发展为现实性,这里暂且不论产权多元化形成的各种其他路径。

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与财产所有权问题上的分歧,在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中从不同形式上被延续。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现实中经济成分多元化与贫富差异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一论战在新的历史境遇下再次被激活。以史为鉴,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能够为我们今天对自由主义理论的分析与批判,从源头上提供理论借鉴。

三、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寓意何在

我们不能说黑格尔完全没有看到资产阶级革命理念与现实之间的悖论,在黑格尔所讨论的市民社会中,他清晰地看到个人利益、特殊利益(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他用以解决问题的方式与其解释世界的方式相一致,诉诸于理性功能。借助于从个别理性到特殊理性再到普遍理性的概念运动,希望借助于普遍理性的统筹功能能够消融社会矛盾。

马克思的批判恰恰是从经济基础入手,对黑格尔所仰赖的普遍理性进行了质疑,认为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在经济关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关系中同样占据着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过是将自身的利益夸大为普遍利益,并不认为在阶级社会,国家层面能够真正体现全社会的普遍利益。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或许与他在莱茵报时期的阅历有关,在那里他通过平民与树林所有者之间的财产纠纷一案,看到在平民生存权与富人财产权的较量中,司法权对后者的倾斜。我们现在就来分析一下黑格尔的理解思路与马克思的批判思路。

在黑格尔那里:(A)国家、法、所有权与普遍利益及普遍理性(理念)之间存在着关联。(B)市民社会、家庭与特殊利益、个人利益及特殊理性之间存在着关联。

黑格尔将(A)作为(B)的理念,(B)是(A)的发展环节,而马克思则将两者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10)因此,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11)马克思对此分析到,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颠倒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的,即“黑格尔把普遍物本身变成一种独立的东西,于是就把普遍物和经验的存在直接混淆起来,同时也就立即非批判地把有限的事物当做理念的表现。”(12)

马克思经过对黑格尔的批判,将(B)看作是(A)的基础,即:(A)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的基础,即人们的经济生活决定政治生活。(B)市民社会本身的分裂使得国家和法所象征的普遍性成为一种虚构。

在马克思对黑格尔从抽象的普遍理念规定国家和法的本质这一思想的批判中,蕴含着这样的思路:经济生活是政治生活的基础,国家和法的神圣权利来之于世俗社会。因此,在市民社会本身存在分裂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并不能真正象征并代表普遍利益。同样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当时德国的意识形态进行清理,将阶级社会的共同体称之为虚幻的共同体。

斯密以公共利益仰赖于私人利益为前提,对市场经济中的个人物质利益进行道义上的辩护,这一辩护理由还没有触及经济利益的分化以及分化的累积问题;罗尔斯则从经济效率有利于弱势者处境改善的角度对社会结构性差异进行理论辩护。虽然与黑格尔诉诸普遍理性的论证方式不同,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他们对普遍利益的认识,都是建立在以个人为本位的财产权基础之上的,只是对由此产生的矛盾认识不同,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思维方式不同。罗尔斯的思维方式是逻辑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的结合,黑格尔对普遍理性的依赖带有十足的观念论色彩。

马克思的批判思路指向社会的经济关系,并因此对经济基础已经发生分化即存在着阶级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是否能够以人们的普遍利益为出发点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在真正的国家中,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可能献身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等级,而在于这一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普遍的等级,即成为一切市民的地位。但黑格尔所根据的前提是虚假的普遍等级、空幻的普遍等级,是特殊的等级普遍性。”(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51、252、296、307页。

在经济基础发生分化、阶级关系存在的社会中,马克思质疑在经济领域占据着主导地位,进而在政治领域占据着统治地位的阶级能够象征普遍性。也就是说,黑格尔那抽象的普遍理念是否能够让执政者脱离世俗社会个人经济利益的羁绊而独立地发挥作用?显然,黑格尔自己也不这么认为。我们从他为伴有中世纪遗留痕迹的排他性的长子财产继承权与参政权进行的辩护,就看到,他自己也不相信所谓抽象的普遍理性能够在真空中发挥效用。在他那里,拥有财产继承权的长子正是由于有了自身经济地位的稳定性才能够心无旁骛、没有后顾之忧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发挥普遍理性的功能。显然,从世俗社会的角度来看,黑格尔并非没有意识到“经济基础”的作用。他在不知不觉中暴露出对普遍理性现实境遇的不自信,即普遍理性能够脱离特殊理性而自在地发挥作用。只是在抽象的观念领域,他认为法体现的是规则的普遍性,国家是使规则得以运行的权力机构,个别性与特殊性被统摄于普遍性之中,设想着能够脱离个别性与特殊性并且体现普遍性的普遍理性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

斯密与黑格尔分别假设了人的经济理性和政治理性。普通市民的经济活动总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各人情况不同,因而具有特殊性,他更多发挥的是经济理解功能,从自身视角出发去遵循普遍原则;而任何层次的执政者,根据黑格尔的假设,他的职能要求他从普遍利益出发、更多发挥的应该是政治理性功能,以普遍性为出发点。

从现实性角度来看,黑格尔意识到普遍理性与特殊理性的内在关联性。他从普遍性的意义上讨论人们拥有财产的平等权利,在他看来,“其实,人们(Mensch)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Person),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平等的。从这个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14)在黑格尔那里,财产法的普遍性只是认为每个人应该拥有财产权,自由意志在现实中应该有自己的定在,至于是否拥有财产或者拥有多少财产,那是因人而异的,取决于个人的境遇与努力,属于特殊性范畴,与抽象法所具有的普遍本质无关,“因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1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8、58页。。

马克思论证了私有财产带来的社会分化,以及这一分化必然在政治上得到反映,批判了黑格尔从观念出发去论证现实,以国家为起点去论证市民社会的思维方式。与之相反,马克思用人们的经济生活解释人们的政治生活,并不认为在阶级社会,政治权力能够独立于经济领域而体现普遍利益。在马克思那里,普遍利益的实现是以现实社会中经济关系的改变为基础的,对抗性的经济关系不存在了,具有阶级性的国家权力将不再必要,作为暴力机器的国家本身最终将成为历史。

在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颠倒中,体现出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对自由问题在认识上的区别,这一区别涉及自由意志与财产、普遍理性与特殊理性、自在与自为等一系列关系。

在自由意志与财产的关系中,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认识同样是互为颠倒的。黑格尔用自由意志的定在来论证私有财产的合理性,马克思用私有财产的存在来论证私有观念的产生;在普遍理性与特殊理性的关系中,黑格尔寄希望于普遍理性的功能来消解特殊利益的追求必然要引发的社会矛盾,马克思用分裂了的社会现实否定虚假的普遍理性;在自在与自为的关系中,黑格尔诉诸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的反思运动,马克思诉诸于现实社会关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变革以及与此相应摆脱异化关系、摆脱传统观念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掌控。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批判,立足于对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理解、对人的社会存在与意识关系的理解。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由不同群体组成,而不同群体由不同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特殊性(欲望)与普遍性(理解和理性)的统一。但是黑格尔不是用人们的社会性来解释人们的理性,而是用理性去解读社会性,因此普遍理性就成为国家的属性,而特殊性与个别性则成为市民社会的属性。不过在论证执政者的普遍理性功能时,黑格尔并没有忽视其个人经济利益诉求。正是从社会经济利益分裂的基础上,马克思质疑普遍理性的功能,揭示了资本主义共同体的虚假性,我们是否可以从这一意义上来理解马克思关于人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观点?

黑格尔的认识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意识出发,论证了自我意识的对象化运动以及现实社会在个人利益、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关系中发展,将解决社会矛盾的可能性寄托于象征普遍理性的国家,并将理性从对象化运动中的回归,看作是人类社会由自在走向自为的归宿。

马克思的认识从现实社会出发,从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中,分析论证对抗性社会矛盾的客观根源,并且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寄望于在资本主义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使人类社会真正进入自由、自主、文明的历史发展阶段。

现实中以苏联为范本的苏东社会主义,在完成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结束了对抗性利益冲突的经济关系。政治与经济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相互关系,整个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群众第一次体验到了当家作主的感觉。

不过从人类历史来看,社会主义初次大规模实践并非一帆风顺,仅仅过了半个多世纪,苏东就放弃了社会主义实践,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仅从其自身来看,除了经济发展缺乏持久活力,政治权力的退化,腐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苏东剧变说明,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政治权力,伴随着高度集中的经济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会侵蚀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剩余劳动,产生新的特权阶层。

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机会经历社会主义实践,马克思将其大部分时间和经历献身于《资本论》的研究和写作。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关系问题是后人面临的时代问题,苏东没有对这一问题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我们从苏东的挫折中能够汲取的教训是,即使在社会主义体制下,政治文明的制度建设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任务,当家作主的人民如何更好地参与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仍然有待于制度上的不断探索与完善。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开放,预先避免了苏东式社会矛盾的积累,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新路径。然而随着改革不断走向深水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向人们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由权力寻租、行贿而产生的各种腐败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信念。面对这一现象,我们看到马克思对黑格尔在自由与财产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的批判,在理论的深层次上能够给我们以启示,推动人们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政治与经济的新型关系,进一步完善与改革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与经济的相关体制。

显然,马克思与黑格尔在自由问题上围绕着国家与市民社会、自由意志与财产所有权关系的认识差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呈现的批判思路以及研究问题的唯物史观方法,对于我们今天在社会主义改革事业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认识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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