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对策

2022-11-28 06:27秦昊然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诈骗嫌疑人

于 龙,秦昊然

(辽宁省公安厅,辽宁 沈阳 110032;武汉市公安局,湖北 武汉430034)

科技日新月异的改变使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基于“互联网+”开创智慧生活模式让公众使用互联网的频次加大,在某种程度上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给公众带来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个案令人触目惊心。当前,通过利用新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成为危害社会秩序的毒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指使用电话、互联网和短消息方法来操纵虚假信息,例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假借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等名义,或通过手机、互联网或者其他通讯设施以刷单挣钱、快捷贷款、卖淫招嫖、应聘工作为形式进行诈骗,通过远程非接触式途径对受害者进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以非接触式的微信、微博、QQ 等通讯软件作为实施平台。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有蔓延辐射广、作案效率高、社会危害大三个主要特征,公安机关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治理创新工作需要立足新常态、应对新形势、着眼新发展,从“国家安全、人民安居、社会安定”出发[1],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深入研究,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落实举措,提升实战效果,加大打击力度,探索有针对性的侦查与防范机制,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状及趋势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状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辐射范围极为广泛,据360 手机安全卫士今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 年8月内拦截骚扰电话及短信数量合计34.3 亿次,每日平均1.11 亿次的频次令人惊恐,其中电信网络诈骗电话达到了13% 的百分比。在当今看似“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可能潜伏巨大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于安全防范意识较低的“易受骗”人群,网络诈骗分子利用网络高新技术实施广撒网式的网络诈骗概率会很高。用于当下网络通信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的高质量发展,也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搭上便车,使他们可以将“业务”蔓延至世界各个国家,扩大了犯罪团伙的作案范围,也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同时,由于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缺乏有效防治手段,存在打击盲区,部分诈骗窝点地区犯罪率大幅度上升,对于正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期的中国,电信网络诈骗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桎梏,也给国民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造成的“次生危害”更对社会创新治理带来巨大挑战。电信网络诈骗治理各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在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打防长效机制,从人员、地域、渠道、资金、场所等各个环节入手,研发各种新战法,在公安机关内部之间、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形成强大攻势,取得明显成效。

(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展趋势

电信网络诈骗是时代发展中多因素交织的产物,近年来受科技、人类活动的影响网络环境中电信网络诈骗滋生,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使国民陷入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无法有效保障的风险,同时也使社会失序、电信行业失序,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高发刑事犯罪的重要来源。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坚持齐抓共管、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努力为迎接“十四五”规划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就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趋势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率更高、受害群体更广、损害程度更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遏制需要加大力度,这不仅是人民生活幸福美好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家建设现代化网络强国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需要协同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进一步明确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方略,开展联动机制以掌握全方位信息才能更有效预防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保障人民财产权益。

二、新时代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技术多样化

1.诈骗借口不断翻新

最原始的诈骗借口往往趋向于人们的贪图利益的心理,如比较有名的中奖诈骗,犯罪嫌疑人会宣称目标中了某种奖项,然后诱导其进入虚假网站,在输入了相关数据信息后,直接将其篡改。其借口可信度有限,只要人们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那么其诈骗手段很可能就会被识破。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日常生活的信息化网络化,诈骗借口的变化同样也繁杂了起来。比如电话欠费、汽车退税等,相比于传统的诈骗,这样的诈骗借口更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诈骗借口五花八门,分别针对人们的不同心理;比如对亲人朋友的关心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身份进行诈骗;再比如乐于助人的同情心会被犯罪嫌疑人利用进行“假募捐,真获利”实施诈骗。相比于前者的受害者及时报警处理,后者因为其证据信息的缺乏、受害者虽广但每个人的损失并不大,很多时候无法追踪溯源。有些较大规模的诈骗团伙便会从公众的心理角度出发进行考量,经过精心设计策划分工乃至自导自演种种环节来让受害者受骗。对于不了解行情内幕的人来说,这些犯罪嫌疑人演绎之真切,环节之严密,往往只有在被诈骗损失了大量的金钱后才恍然觉醒。有些时候,这些高智商犯罪嫌疑人还会利用受害者的对法律畏惧心理以及一些事情作为把柄,让受害者不能及时向警察求助,令人防不胜防,这更加提升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功率,同时也加大了对其的侦查与防治难度。

2.作案手段随打击力度的加强不断改变

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对抗是一个互相博弈的过程。公安机关会根据一些案件反思改进自己的打击措施力度,那么同样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根据公安机关的打击防范措施,采取不同的作案手段。以银行卡为例,最初银行卡的办理十分简单,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因此犯罪嫌疑人会利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别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办理银行卡,以此来转移非法所得。然而随着银行相关制度的改革,监管力度的加大,犯罪嫌疑人不再自己办理银行卡,而是采取多种措施来让专人办卡、买卡。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一些在校大学生就很有可能深陷其中,对相关的家庭造成更大的危害。

3.作案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化

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电信网络诈骗方式也逐步更新,由最初的短信群发器群发信息方式,发展到利用显号软件显号电台进行精准发送,近年来更是出现专门的群发公司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定制化服务”,虽然诈骗对象随机性的特质未改变,但电信网络诈骗的成功率却大大提升。目前来看,大多数高度专业化的跨境犯罪团伙雇佣正式注册的公司诈骗团伙提供取款、转账和洗钱服务。也有以不同名义注册的公司,同时为多个诈骗团伙提供群发短信或电话服务,以划分利益。没有线下具体的联系方式,几乎不容易发现和追捕到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二)取证成本与难度提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技术的革新,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不仅会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案,还会利用各种高科技犯罪产品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如VOIP 网络电话、木马病毒、任意改号的软件、钓鱼网站、短信群发器、伪基站等,这同样意味着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难度将大大提高。这些利用高科技作案手段的案件泛滥成灾、无处不在,发案量与日俱增,同时由于犯罪技术手段的隐秘性极强,也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难度。电信网络诈骗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其大都通过网络实施,犯罪人与被害人不会有直接接触,因此网络也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最佳隔离带”,这无疑会加大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多元技术,对IP 地址进行高频率更换来逃避侦查,还有部分犯罪团伙将网络接入地安置在国境之外。此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身份和隐藏藏匿地点来逃避侦查追捕。同时运用互联网通信技术进行协作以完成犯罪,例如远程命令、远程响应、远程传输和远程疏散。为了躲避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会定期更换工作地点,甚至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在国外建立并投入运作。

(三)人员组织架构集团化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更高效地实施犯罪,已出现产业化态势,形成了一条由诈骗网站创建和维护到诈骗剧本编写发布,再到诈骗资金的洗白的全流程运作体系。这些黑色产业链的合作大都在网络平台上运行,团伙之间几乎没有实地的碰面,以金钱为唯一纽带,隐匿性极强,不易被发现和侦破,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巨大困难。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组织结构通常分为5 个级别:第一层称为“Sound Guy”,负责进行呼叫,发送消息和邮寄;“收款”计数器用于将“声音人”连接到下一层;第三层称为“刷卡机”,用于刷卡POS 机并将资金转至在线支付中心;第四层是“卡佬”,负责转移资金;第五层是负责提款的“取款仔”。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使得各在组织之间彼此独立又相互配合,形成紧密犯罪网络,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犯罪活动更安全地进行。

(四)资金交易轨迹复杂化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大量购买的银行卡、公共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特殊的银行商人和在线平台商人账户来形成类似复杂交易的分层纺锤状结构。当诈骗性资金流入时,犯罪嫌疑人会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销售点机器、自助柜员机和其他付款和结算渠道快速转移资金,将其分步拆解,最后将其存入多家银行卡。罪犯通常执行“开一枪,改变位置”的原则,并经常更改账户或支付资金的渠道。公安机关通常花费大量时间,跟踪并找到资金流的完整线索,所使用的运营商的主要指示是通信方式的使用,即拨打电话,发送诈骗性短信,微信,QQ 消息等。使用网络渠道,即虚假宣传,发布消息或链接到Internet 上的特洛伊木马。主要的诈骗手段是冒充检察官和执法机构的雇员、受害者的亲戚和朋友,或张贴虚假消费单,婚姻介绍、投资和财务管理信息。受害者很多,社会损失很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案具有广泛的放射性,难以确定犯罪手段,金钱诈骗是短暂的,一个案件中有许多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人员思想受制

随着大数据技术逐渐应用于公安工作,信息数据资源也越来越多,在如此繁杂的信息数据面前,侦查人员除了运用传统侦查技术外,还需要时刻关注大数据系统的有效信息来获取图像、视频等线索[2]。但当数据到达一定量时,会直接体现出侦查人员对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水平,侦查人员不仅要对数据进行清洗整理,还要进行分类关联和挖掘,通过算法对需要的数据进行准确分析和研判,从而得出需要的线索,建立数据共享、研判机制[3]。因此,对于大数据侦查来说,树立“数据思维”是当下公安机关应对“数据化”犯罪的必备思维。“数据化”的思维与痕迹思维[4]、物品运用思维有着本质差别。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警务实践工作中的侦查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设备也逐渐并入“数字化”发展的轨道,侦查人员只有具备数据化的侦查思维,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变化,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案件侦办水平。

(二)侦查专业人才较少

在公安机关的传统的侦查业务中,侦查人员利用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等途径来获取案件的基本信息和部分证据,依据侦查人员以往的办案经历和侦查辅助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还原。这种单向的、局部性的侦查方式,已经不再适配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和虚拟空间的特点[2],由于目前诈骗犯罪依靠网络技术,逐渐由实体空间转移至成本性低隐蔽性强的网络虚拟空间。但由于目前高技术侦查人才短缺,许多高技术侦查手段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因此,相关侦查人员应培养大数据侦查思维,培养大数据处理能力,从而提高案件侦破能力。

(三)侦查组织体制受限

我国公安机关内部体制结构为横纵分工。纵向分工分为公安部(部级),公安厅(省级),公安局(市级),公安分局(区县级),派出所。横向分工分为不同的警种如治安警、巡特警、刑警、交警、技侦等。我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由刑警侦办。但是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多为跨省多地,仅仅依靠某省级、市级的公安机关的力量是无法将电信网路诈骗团伙连根拔起,仅仅依靠刑警一个警种的力量也无法彻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另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增长速度越来越快,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各省市和各警种之间相互配合。

(四)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1.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无形的,容易破坏的,易于操纵的,但也是比较容易因人为操作而损失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通过计算机和通信信号网络运行的,并且犯罪设计增加了隐私级别,以避免电子跟踪。它找到一个远程代理服务器,多次发送后将其连接到地面,使用透明的转接号码更改软件来显示错误的执法号码。这种犯罪方法技术性强,具有短期属性,具有较大的地理空间。犯罪行为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记录的唯一电子迹线是瞬态电子脉冲。犯罪嫌疑人成功后,原始文件记录被删除,通信线路的操作员没有定期更换,这使侦查人员难以直接从计算机互联网和信号网络收集证据。不仅如此,诈骗话术、网络聊天文本[5]等证据的提取也存在难题,取证难对案件性质的确定极其不利。

2.网站域名注册人的真实姓名、银行卡号码和手机号码

在侦查工作中对网站域名注册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等个人信息的侦查捕捉难度比较大。一方面,由于通信企业长期存在的用户注册管理问题,许多注册手机号码都没有经过实名认证,一些运营商还会批量销售未注册的手机卡和信息卡,赚取高额利润。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了运营商经营管理漏洞,通过大量未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从事诈骗活动。嫌疑人通过群发微信、邮件等形式进行诈骗,一经得手便立即注销卡号,随后再通过同样手段取得新号码,再次进行诈骗,形成完整封闭的犯罪链条,这大大提高了公安部门追踪犯罪的难度。另一方面,不仅手机卡号是利用虚假信息购入,同样银行卡号也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一些银行从业人员还会通过帮助嫌疑人取得银行卡号而从中牟利。

3.各单元犯罪之间的关联证据

这种证据一般难以被真正在案件侦破中联系起来,往往只是单独孤立的个体,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通讯联系单元组、网银转账单元组、伪装取款单元组之间既存在互相配合的关系,也是互相独立的,各个单元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由于电诈犯罪人的各项工作都是线上进行,所以电子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嫌疑人往往会直接将相关记录抹除。

(五)抓捕难度和成本较大

基于虚拟空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通常是采用非接触式的新型犯罪,其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和网银转账技术,在极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犯罪资金的转移。由于犯罪嫌疑人会将窝点设置在更具隐蔽性的境外地区,从而完成跨时空境外犯罪,大量窝点侦查和证据搜捕工作很难有效开展,对于境外诈骗犯罪团伙的打击不仅需要境外警方与银行的协同配合,也要耗费大量的警力和物力资金来支持,且最终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打击犯罪行动期间的任何一个小错误都可能导致整个搜捕计划的落空。此外,由于电话号码实名认证系统仍存在一定漏洞,不法分子会利用假身份进行诈骗行为,在技术方面不法分子还会利用多重技术手段实施境外网络服务器的对接,这就造成警方追踪此类案件时对线索的提取往往需要跨越国境。犯罪团伙严密的组织形式也使得公安机关很难对幕后黑手进行精确定位,使得抓捕工作难上加难。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防对策

(一)侦查对策

1.创新侦查理念

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侦查也应该有不同的理念。而要转变侦查理念,就需要充分考虑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固然是犯罪嫌疑人不劳而获的非法之事,但频繁的案件也自然而然可能暴露着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诈骗案件的受害者中,老年人占着较大的比例,体现的就是对老人的关怀问题等方面的不注重,导致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关注社会发展,根据经济状况、科技变革、生活方式的改变,调整侦查措施,转变侦查理念。当前“互联网+”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更加注重从源头上打击整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战略选择。

2.建立和完善侦查协作工作机制

(1)加强公安机关的区域性配合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分布广泛,落点多,各地公安机关应建立合成作战、协同配合的机制,加强区域间的沟通联动。公安机关可以有效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为其案件侦办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起一个跨区域协作共享、跨领域合作沟通的侦查协作平台[6]。一旦有相关案情发生,各个部门就能够迅速对案发地点或者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及时的侦查、取证、分析。

(2)密切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的内部协作

不同的警种部门虽然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部门之间不能够存在内部合作。相反,由于每一起案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如今案件的复杂性、领域的混合型,更需要不同警种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如治安大队要关注有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动态;基层派出所要在第一时间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报警人,第一时间做好基础跟踪工作,为后续侦查工作打下基础;网安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破案。

(3)深化公安机关与有关行业部门的外部合作

公安机关要想从源头上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断犯罪的经济链条,必须加强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建立可疑信息快速互通机制和紧急协同拦截支付系统。这样才能在赃物传播这一途径上达到最大止损,大数据技术应当在相关的各个部门都发挥其应有效用,例如在电信银行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可疑信息进行监控处置并进行上报,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尽可能在源头上进行阻断。

3.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和谋略打击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是当前的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重要部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要积极地采取多方位具有针对性的技术侦查措施、侦查谋略,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1)利用大数据与数据共享,全面快速打击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队化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新特征。犯罪团伙往往采用十分隐蔽的犯罪手段,且又因其活动领域广泛,致使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难以有效开展,对于一些犯罪证据无法快速有效进行串并案分析,因此必须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进行数据共享,才能更加快速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线下,犯罪嫌疑人防控体系的建设已相对完善,可以对犯罪人的物理生存区域进行有效限制;在线上,警方可通过与相关企业的信息共享对存在问题的可疑信息和可疑账号进行拦截,进一步净化网络空间。依据上述措施,形成常态化电信网络诈骗监测机制和预警机制,对线上和线下资源进行整合,在当前严峻形势下保证双向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全面获取,保证涉案证据回溯,在监测预警机制下对电诈行为进行快速有效打击,提升侦查工作效率。

(2)审时度势,合成作战

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应对强调系统内部的诸要素能够进行积极的协同和整合,不同领域的部门和机构通过共同合作而达成如何限制外部事务负面影响的共识。政府系统内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可以将电信诈骗这一议题纳入协同治理的框架内考虑,成立一个统筹的机构,在设定好共同治理目标的基础上,将各方的资源通过统一的资金分配、人员互派和信息共享等形式予以实现。比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全面整合公安、金融和电信运营商等网络平台资源,使得案件信息在公安机关内部实现充分的流通与共享,指挥和协调体系由原来的自上而下向扁平化模式转变。这种转变既是打击罪犯的需要,也是新时代建设更全面、更高效的执法部门的必然要求。

4. 重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场所及网络的现场勘察

犯罪现场勘查是最基础的侦查措施之一,其可以为后续的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案件信息和线索,侦办具体案件必须重视犯罪现场,必须重视现场勘查这一措施。相比于传统犯罪来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现场由于通常不在实际的某个场合而是在网络中介,因此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并且难以获取站点。犯罪现场勘验是犯罪现场勘查的核心环节,和普通犯罪案件不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勘验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予以实施。现场勘验活动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是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需要由具备专门技术技能和经过相关培训练习的专门人员来完成,这样才能避免获得虚假信息,同时进一步保证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此进行犯罪现场勘查可以收集犯罪信息,扩大犯罪线索的来源,同时也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侦查人员不应沉浸于传统诈骗案件犯罪现场的一贯传统认知中,应转变为开放性思维,考虑到除了犯罪案件的现场窝点之外,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中还存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空间内同样充斥着与电信诈骗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例如诈骗案件犯罪人使用的手机、电子计算机等设备所构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加强犯罪现场的识别旨在明确犯罪现场勘查的对象,这是勘验犯罪现场的基础,保护现场为勘验现场划定了勘验范围,犯罪现场对勘查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提取对象来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现场勘查主要是发现、固定和提取电子证据,所以,此类案件的现场保护重在保护电子数据的客观和完整,谨防电子数据遭到删除、隐匿等人为破坏。对于犯罪现场的人员保护和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在电诈案件中,对现场人员的控制应做到不漏人,也应注意犯罪人是否存在暴力倾向,在此基础上也要保护案发现场,为后续证据提取创造条件。

(二)防范对策

1.公安机关积极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新兴媒体中介揭露犯罪嫌疑人在电信诈骗中使用的战术和陷阱,以提高公众识别欺诈和防止欺诈的能力。公安机关可以在公众关注较多的地方张贴预警通知,例如超级市场、集市、住宅区、走廊入口和社区活动中心。向金融机构的储户分发预防传播欺诈宣传材料,并积极提醒储户正确处理汇款,以防诈骗。与此同时,既然犯罪嫌疑人有诈骗短信、电话等便捷的手段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与全国各地的移动通信部门合作共享,借助电信网络这一平台进行防诈骗信息宣传,以此提高广大群众的警惕之心和安全防范意识,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概率下降。

2.发挥银行金融等行业主观能动性

公安机关所采取的电诈防控措施离不开网信部门和银行的协助和支持。电诈活动的实施往往需要借助电信网络,那么电信网络部门的协助对于公安机关打击电诈案件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在各个方面加强与金融、通信等部门间的联系[7],建立起快速止付的协助平台。

(1)规范与监管金融等相关工作人员

作为资金链的传播平台,金融机构应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反诈工作,在日常业务中开展对银行开户业务的监督,规范相应的员工工作制度,在手机银行的转账操作中设置相应的防骗措施,将反诈宣传工作纳入银行职员职责范围,促进国家反诈中心APP 的大力推广,对于不履行推广义务的员工予以相应警告。

(2)电信网络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的反诈工作

公安机关要将加强手机号实名认证管理作为从根源处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手段,在巩固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基础上,在手机号注册的实名认证环节加强管理,防止伪造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码,对现有手机号码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监管,对于多次提醒仍不进行实名认证者应采取停机措施,对未实名认证手机号进行督促实名警告。通讯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起制定和修改运营商业务规范的责任,加强通讯运营商责任监督,夯实诚信运营体系[8],统筹多方参与共同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3)建立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设立失信黑名单

公安机关将所掌握的涉及黑产犯罪的银行账户提供给银行征信系统工作人员,将所涉及人员列入“黑名单”,直接从源头阻断黑色产业链的运行,将相关账户的涉案资金立即冻结,防患于未然。

3.完善法律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治理离不开立法机关的参与,由于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新兴事物出现的时间较为短暂,尽管立法机关已经逐渐增设电信诈骗犯罪等相关罪名来防范威慑犯罪嫌疑人,但基于时代发展变革的大背景,相关工作的开展任重而道远,仍然需要立法机关持续关注并积极参与,将相关诉讼证据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公安机关要定期总结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趋势,基于办理案件中积累的警务数据展开分析研判,为立法机关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有益思路与参考[9]。同时,公安机关针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途径措施,要及时完善电信、银行等相关行业的制度规范,促进各部门实施监管到位,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切实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能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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