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劳动供给中的“母职惩罚”

2022-12-03 03:15杨凡何雨辰
社会观察 2022年11期
关键词:参与率惩罚劳动力

文/杨凡 何雨辰

引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仅为1.3,已达到极低生育水平。孩子养育成本过高的现实限制是生育意愿持续低迷的主要原因。从家庭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育儿成本不仅包括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直接成本,还包括父母为了抚育孩子所损失的工作时间、收入、晋升等机会成本。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生育成本中的机会成本即“生育惩罚”现象越来越突出。“生育惩罚”存在着性别差异,对于男性而言,传统家庭角色赋予的养家责任会需要其在孩子出生后更加努力地工作,生育甚至还会带来“父职溢价”。而女性会在生育后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孩子照料中,使得母亲的就业机会更低、职场中断概率更高、薪酬也更低,即面临“母职惩罚”。当今世界范围内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女性的劳动参与机会与结果仍然不如男性,正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中由生育带来的性别不平等的比重在不断增加。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面对的“母职惩罚”可以分解成两类。一方面,生育也会使得女性的工资率(小时工资)降低。另一方面,生育会使女性减少劳动供给。从广泛度上看是劳动参与率的降低;从密集度上看是工作时间的减少。前者是指很多女性因为生育持续脱离工作岗位,不再具备就业的意愿或能力,从而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后者是指即使女性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哺乳、照顾孩子需要占据一定的时间,加之社会照料存在不足且经济成本高,从而使得女性在生育后会减少工作的时间投入。

已经有许多学者对不同国家“母职惩罚”的程度进行了测算和比较。不过由于视角和方法的不同,测算的结果也有所差异。但这些研究均指出,由于家庭制度和社会性别观念的差异,在丹麦、瑞典等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母职惩罚”最少,英美等国居于中间,而德奥等国家的收入惩罚在这些国家中最多。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对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做出了估计,包括对工资率的影响和对生育代价的绝对数量进行的测算。

本文基于现有研究对中国女性“母职惩罚”的研究提出三点新思路。一是在研究内容上聚焦于生育对女性劳动供给的影响。二是在研究视角上关注动态特征,探究“母职惩罚”随时间变化的轨迹和各阶段特征。三是在研究方法上选取事件分析的方法。它可以通过区分生育和其他因素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来解决“母职惩罚”研究的内生性问题,同时有助于在个体层面追溯母职随时间变化的动态轨迹并与其他国家“母职惩罚”的水平进行比较。

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的家庭和个人数据库。本研究选取了2010年、2012年、2014年、2016年和2018年共5期的数据构成一个追踪性数据。本研究的样本基于事件研究的分析方法选择:即样本仅包含在生育第一个子女这一“事件”的前后均接受了至少一次访问的受访对象,以此来减少样本构成变化对整体趋势的影响。本研究将受访对象进行年龄筛选,选择在2010—2018年的5期访问时均在育龄以内(15~49岁),即1969—1995年出生队列的女性。

本研究共包含2018位受访者,面板数据样本容量为7289人-年。此外,由于本文还对工作时间进行分析,因此这部分研究仅包含在生育后成功回到劳动力市场的1880位受访者,面板数据样本容量为4451人-年。对于受访者而言,在一孩出生前平均接受访问1.78次,一孩出生后平均接受访问2.33次。本文的核心变量为女性的劳动供给情况,包括以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为代表的劳动力供给广泛程度和以每月工作小时数为代表的劳动力供给密集程度。前者是对所有女性而言,参与劳动力市场(包括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因而也包括正在休产假的妇女)赋值为1,退出劳动力市场赋值为0;后者是对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女性而言,以最近一年平均每月工作小时数来衡量。

实证方法

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一定时期内由母职带来的女性劳动供给变化,因此本文选取事件研究(Event Study)方法,将一孩出生定义为“事件”。

首先,本研究希望探究女性劳动供给状况在生育前后的动态变化轨迹,因此将第i位个体在第t年的劳动供给状况yit(包括劳动参与情况和每月工作小时数)定义为:

这一模型将事件发生时间(相对于第一孩子出生的时间)转化为时间变量τ。ei表示第i个受访者一孩出生的日历年。由于本研究的样本观测期仅为2010—2018年,因此将τ的范围限制为[-5,5],以保证每个事件年份的观测记录都大于200。同时,τ=-5或(τ=5)实际上包含早于(或者晚于)生育一孩5年及以上的所有年份。同时,本研究纳入了表示日历年哑变量(δt)来控制包括经济周期等在内的时间趋势以及年龄的哑变量()来控制潜在的生命周期效应。此外,本文选取了固定效应模型来减少忽略变量偏误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个体特征(αi)。本文的误差项为ϵit,同时将标准误聚集在个体层面,对置信区间的估计基于稳健标准误。

本研究首先以事件研究图的方式通过绘制不同年份回归系数βτ的变化呈现研究结果。在此模型的基础上,本研究还从整体上观察在不同育儿阶段“母职惩罚”的大小。再次,本研究比较了一孩和二孩对女性劳动供给影响的差异。最后,本研究对不同受教育程度和出生队列女性群体“母职惩罚”的异质性进行了比较。探究异质性的方法是在整体探究“母职惩罚”的基础上分别加入育儿阶段和目标变量的交互项。本文主要关注女性的劳动供给变化,并以男性在生育前后劳动供给的变化作为参照。

研究结果

两性劳动参与率的变化如图1所示。对于女性而言,在生育一孩前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率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但与生育一孩前一年相比,女性在生育一孩当年的劳动参与率则下降了16.8%,且生育后过了一年的劳动参与率仍然比生育前低13.5%。这两年的劳动参与变化均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在生育当年的劳动力参与率下降已经排除了休产假的影响。对于男性而言,劳动参与并没有受到生育事件的显著影响。

图1 生育一孩前后劳动参与率变化的事件分析图

在生育一孩前,女性的劳动时间并无显著变化。而在生育后,女性的每月工作时间出现了0.05水平下的显著性下降。生育4年后,工作时间的差异不再具备统计显著性。这说明即使女性在生育后成功回到了劳动力市场上,仍然要面对由于哺乳和照料带来劳动时间的减少。而对于男性而言,在生育前后每月工作时间均和生育前1年的水平没有0.05水平下的显著区别。

图2 生育一孩前后每月工作时间变化的事件分析图

基于前文的分析结果可以发现,我国女性在劳动供给方面的“母职惩罚”与孩子是否处于0~3岁幼儿期密切相关。本文进一步以暂未生育一孩的类别作为参照组,发现在生育一孩后的0~3年内,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生育前相比降低了17%,并且在0.05的水平下显著。而在生育的4年后,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和生育前并无显著区别。同时在生育一孩后的0~3年内,女性的每月工作时间和生育前相比减少了22.2个小时。而在生育一孩4年后,这种工作时间损失不再显著。对于男性而言,无论是在哪个阶段,生育后的劳动参与率和每月工作小时数都和生育前没有显著变化。本文对这一结果进行了两种稳健性检验,即控制了个体的线性时间趋势和删除了已经控制的个体固定效应。

前述分析主要针对一孩的“母职惩罚”,本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二孩的“母职惩罚”也进行了估计。生育一孩时,母亲的劳动参与率下降23.9%,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劳动参与率下降11.4%,仅为生育一孩时的一半。从工作时间上看,生育一孩会使每月工作时间减少23.3小时,但是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每月工作小时数的减少却不再显著。在控制了个体的线性时间趋势后这种规律依然存在,估计的结果是稳健的。

本研究还继续探究个体特征能否影响“母职惩罚”的大小。首先,对于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女性而言在生育0~3年后的劳动参与率低于生育前的水平,但是她们面对的“母职惩罚”显著小于其他没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女性。从工作时间上看,对于拥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女性而言,无论是在生育后的哪个阶段,每月工作小时数的减少都并不显著。而对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在生育后的0~3年内则有显著的每月工作小时数的减少。

其次,于1985年之前出生的女性而言,劳动参与率不仅在生育后0~3年内显著降低,即使是生育4年后也仍然难以回到原有水平;而对于1985年以后出生的女性而言,劳动参与率在生育过后4年则可以得到弥补。而对于成功回到职场上的女性而言,每月工作小时数并没有显著的队列差异。

本文的数据结构和研究方法与Kuziemko等和Kleven等对美国、英国、丹麦女性的“母职惩罚”研究具有一致性,因此,本研究选取了劳动参与率这一指标与这两项研究结果进行比较。我国女性面临的“母职惩罚”和其他3国具有一定共性,即女性均在生育的当年面临劳动参与率的陡然下降,且在育幼期内都低于生育前的水平。同时,我国情况和其他国家也具有明显的差异。第一,在生育后最开始的两年里,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降低的水平大于丹麦,但是小于美国和英国。我国为17%,丹麦约为10%,而美国和英国的水平约为30%~40%。第二,长期来看只有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在生育两年后成功回到生育前的水平。这一差异首先是因为我国尽管作为东亚国家仍然由父权文化主导,但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倡导和支持女性在家庭之外从事有酬劳动。双重角色意味家庭和工作的“双重负担”,尽管如今我国有较高的女性劳动参与率,整个社会中的女性地位和性别平等意识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其次,我国的祖辈隔代照料更为普遍。在亚洲由于隔代照料的存在,大家庭(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中的女性的劳动参与率要显著高于核心家庭,欧洲和美洲这一情况却较为少见。

总结与讨论

本文的核心研究问题是生育对我国女性劳动供给产生的“母职惩罚”有多大。全文从4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究。(1)通过事件分析的方法在个体层面探究了“母职惩罚”的动态变化轨迹,发现女性劳动参与率和每月工作小时数都在生育一孩的当年出现陡然下降,并且持续孩子0~3岁的整个时期,随后才逐渐恢复到生育前的水平。但是男性的劳动供给却并没有随着生育事件出现明显变化。(2)女性的“母职惩罚”具有阶段性差异:生育一孩后的0~3年内,女性劳动参与率会下降约17%,每月工作小时数会减少约22小时;而在生育的4年及以后,女性劳动供给水平能够回升至生育前的水平。(3)女性生育二孩的“母职惩罚”程度小于生育一孩,这表明生育对女性劳动供给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是边际递减的。(4)不同女性群体之间的“母职惩罚”具有异质性,受教育程度较高和出生年份较晚的女性在劳动供给方面的“母职惩罚”更小。

本研究发现,即使女性在生育后成功回到劳动力市场,女性的工作时间较生育之前仍然有所减损且持续时间较长,直到生育后的第四年差异才不再显著。在生育后第一年内,这种减损可能是由产假带来,但往后几年则是由于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的养育责任,在回到职场后仍要面对“工作—家庭”平衡的难题。许多女性在生育后会变换到更加灵活且家庭友好的岗位与工作上,甚至从全职工作换到非全职工作。这种工作时间的减少可能会进一步带来人力资本的相对贬值,产生长期的收入惩罚。此外,由于工作时间的增加还会带来溢价效应,生育的机会成本还可能进一步增加。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针对降低中国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母职惩罚”提出了3点政策建议。第一,建设普惠优质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第二,需要保障女性合法就业权益,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受教育程度更低的女性在劳动力供给方面的生育惩罚更大,这可能是由生育保险的不完善所致。相比较延长产假而言,拓宽产假的覆盖面则更能有效地减少女性在短期的劳动力供给损失。第三,需要提高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程度,构建新型家庭与生育文化。东亚社会如今公共领域中的性别平等程度不断提高,但是父权制度下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程度依然滞后,在双重作用下形成了极低的生育水平。近年来不仅西方国家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和总和生育率之间的关系出现“反J型”,我国近年来这对变量的关系也由负转正,只有促进已育女性就业、帮助女性平衡家庭与工作关系的家庭政策和生育政策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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