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化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和生存空间

2022-12-22 03:39中共定州市委党校马建勋
区域治理 2022年40期
关键词:企业发展

中共定州市委党校 马建勋

随着京津冀经济一体化、雄安新区战略的实施,利多政策和商机已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发展壮大河北省综合经济实力,民企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结合定州市所处地域、交通运输和政策优势,机遇稍纵即逝。要抢抓机遇,必须充分挖掘民企经济增长点这一关键性作用。

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民企发展战略,首先要求我们更新观念,实事求是地总结制约民企发展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做到精准施策。落实好党中央关于优化保障民企发展环境、生存空间的决策部署;找准着力点下大力彻底纠正在市场准入、融资、投标、适用法律法规面前民企遭遇的“瓶颈”“玻璃门”“卷帘门”“旋转门”等不公平现象,有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结构下,建立完善与民企经济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快捷的审批通道、宽松优良的经营环境等服务保障体系。

通过走访定州市部分建筑、工农业园区、房地产开发、建材市场及饮食服务类企业,结合与部分企业家座谈、交流掌握的相关情况,综合河北省及定州市民企目前的发展现状、普遍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就如何充分发挥宏观服务职能,优化和保障河北省民企发展环境、生存空间,充分挖掘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做好民企健康有序发展等问题,浅谈几点认识。

一、新发展阶段,从政治高度正确认识和重视民企发展问题

(一)客观、公正评价和认识民企发展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经过改革完善已充满活力。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人口多经济基础薄弱,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动力略显不足。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加了竞争动力,弥补了短板,为我国“十四五”开好头、迈好步,为顺利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了基础。

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民企如雨后春笋乘势而发已形成一定规模。民企、民经是经济体制改革、转型中的新生事物,在调整组合地方资源配置、带动地方产业形成特色产业链,提升地方经济增速、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元素。

客观地说,经历一定时期的发展完善,民企的发展正从发展的初期阶段向发展的中期转变, 由初始的探索、实践过程逐步走向更成熟的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道路,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不可忽视的经济成分。新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服从时代要求,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特点,抢抓历史机遇期。

(二)充分认识我国现阶段发展、壮大民企经济的历史必然性

优化保障好民企的发展环境、生存空间,充分挖掘民企经济增长点这一战略意识,是时代发展向我们提出的新历史要求。

综观民企的设立、规模结构、经营模式分析,社会中的经济组织、民间团体或个人投资创办经济体,就其结构而言属于“民本经济”,该类经济体在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由于经营理念、决策站位以及自身的随机性等特点,面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处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外部环境,他们跟不上节奏。其次,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国企与民企的认识上受传统观念的制约,民企在参与市场竞争、准入、投标领域常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人为限制,在融资投资、法律法规适用上时时受到人为的“瓶颈”障碍,这些阻碍、限制民企发展的客观因素仍然存在。再者,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民企的发展带来严重冲击的客观事实,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提供战略服务支撑。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民企发展的历史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营造了民企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高度评价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并就非公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问题做出指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民企、民生及企业和个体户渡过难关等相关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时代发展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现阶段民企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保障民企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滞后

部分法规政策对民企健康发展的制约作用仍然存在,国企、民企在诸多领域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公平现象。由于个别地方领导受传统意识的束缚,对民企正常发展的外部环境治理不及时或采用双标准。部分已过时的法规、政策对不同的市场微观主体仍实行区别对待。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民企在逐步发展壮大过程中所面对的法律层面不具优势。部分地方法规对民企的发展、民营经济的运行上缺乏前置性立法,保障机制滞后、缺失或流于形式。

新发展阶段,在如何认识民企发展这一问题上,个别部门领导干部观念守旧,没有认真领会和贯彻新时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企健康有序发展的相关精神,未能从其主观能动性上真正认识民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涉及政府或国企与民企之间的签约问题上,本应双方自愿平等、竞合一致的平等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而人为地造成政府或国有企占据合同主体单方的强势性,导致权利义务失衡。面对民营经济的实际问题,或多或少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或不作为、慢作为,要么施于行政干预,造成民企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打压了民营企业家投资积极性。因“心不服、情不愿”,很多民企的停产、倒闭不是出自其自身的经营失败,而是出自于投资信心丧失和对政府的信任感不足问题上。

(二)民企经营者决策能力受限,管理水平低下,受家族式管理模式制约缺乏综合管理经验

调查显示,民企投资者多为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他们其中很多人没接受过专业系统的学习。首先,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企业决策方面,法人治理机制难以发挥分权制衡作用。同时,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统属性,加上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方式,表现出企业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形同虚设。面对企业规模的扩大、市场经营模式多元化、科技含量不断增大的竞争环境,就会暴露出企业诸多弊端。其次,由于民企自身原因,其大多缺乏高水平精业务的管理、经营、研发型人才。要么人才流失严重缺乏稳定性,要么经营管理人才自身的雇员身份属性,难以对抗实际经营者的错误决策理念和家族管理模式,现实中很难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三)非公党建工作薄弱

一是民企中党建规范化水平不足,目前仍有部分民企未建立党支部,党建工作、支部学习生活会无序。二是民企党建人才储备不足,多数民企党务工作者为兼职,专业性不足,后备力量不足。三是民企党员发展名额不足,部分符合发展标准的积极分子难以及时入党,不利于党建工作开展。

(四)市场自由竞争受地方政策阻挠,民企的准入受限

走访中发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资源配置、生产要素分配方面,民企和国企待遇不公平。一方面,个别重要产业链的加工、制造行业,市场运行中涉及的部分民生、民计服务类,一些重大的公益类公建项目,较之国企、民企面临较多的各类许可证制度制约。另一方面,数据表明,我国设立民企有限公司所要求的注册资本相对高于世界其他国家,附带的用工、环保、建厂许可缺一不可。这些制度和人为的不公,已无形中限制着民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的准入问题。

(五)市场经营中融资困难

投资经营民企,无论是注册资本或原始资本积累以及追加投资,就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企业投资人的自筹。基于民企自身的社会属性、发展规模和社会地位,加之社会部分群体、个别部门,尤其金融系统对待国企、民企的认知差异化,导致了民企很难实现金融系统的融资。周转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融资困难,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拖民企后腿的现实问题。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减税降负、废除部分许可制度、扶持小微企业融资信贷等优惠政策,《证券法》对民企公开上市取消了所有制制度的差异歧视,但在现实生活中民企仍然受到限制。历史遗留且事实上存在的企业配额制和企业规模制、资质品级制仍然对民企产生壁垒的作用。

三、优化和保障民企健康稳定发展的思路举措

(一)贯彻新理念,从战略高度提升民企的社会地位

严格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从行动上支持民企良性发展,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这项工作抓实、抓强。主要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一线,及时掌握生产经营动态,与企业家面对面、点对点共商企业发展良策。随着改革开放纵深发展,要给予民企应有的社会地位,涉及区域经济发展中一些重要生产经营项目在筹划、决策,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民企的关切点并向民企倾斜,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企业的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和完成积累后,对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依赖度加大,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的营商需求增强。另外,经营活动中随着民企与政府间的经济往来、资金流动增多,政府欠债、拖债行为多有发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经济负担。这就要求我们认真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营造有利民企、民经发展的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统一观念、更新认识,要勇于担当“敢作为”,彻底改变“新官不理旧账”惰性思想。同时,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好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各项要求。

司法保障方面,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精神,充分保护民企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地位。首先,准确把握好民企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基本方针、政策措施,完善民企发展的法律保障和服务保障体系。其次,努力营造民企健康发展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最后,建立健全服务保障监督机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主管领导业绩考核、问责机制。

(二)出台切实可行的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政策

政府牵头搭建平台,针对民企发展的社会地位,结合民企、民经的社会贡献深入广泛做好宣传,消除社会团体和民众对民企认知上传统守旧、偏执的观念,为解决民企融资问题扫清障碍。

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及时制定相关政策,整合一切可调度的金融资源。按企业的发展规模、经营类型等综合情形,可尝试性采取融资租赁、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和买方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信贷的相关政策,发挥政府职能,积极协调、调动、激活相关金融系统的资金运转力度。只有金融系统疏通障碍,民企、中小企业的金融渠道才能拓宽。

(三)建立健全新时代民企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依据《宪法》和中央相关精神,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建议: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地方政府应及时逐级向上递交提案或建言,推进全国人大尽快制定民企实体法。可以前瞻性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出台部分地方性优惠政策,促进民企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四)采取灵活可操作的方法,优化投资环境,放宽市场约束

各级政府勇于担当,多设“路标”拆除“路障”,尽快改变民企在市场准入、融资、投标、适用法律法规面前遭遇的“瓶颈”“玻璃门”“卷帘门”“旋转门”等不公平待遇。让我们的企业家投资“放心”,创业“安心”,经营“舒心”,生活“暖心”,真真切切享受获得感、满意感。

处理好历史形成的企业配额制、企业规模制和资质品级制这些依然影响着民企的市场准入问题,建议我们各级政府因势利导,从以下三方面主动作为:第一,扩宽民企准入大门,放宽对民企生产经营领域的准入限度。对那些已经过时,与新的历史阶段民企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进行清理,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一律废止。第二,赋予民企应有的社会地位。在参与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场竞争领域,“国企”“民企”权利义务平等。第三,大胆改革,积极创新民企经营模式。结合民企经营的灵活性,可试点性尝试参股经营、合作经营以及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等鼓励性措施,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与民企协调互动,进行产权流动。

(五)加大政府对民企决策的宏观管理和跟进监督力度,准确引导民企完成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经营实践中,民企的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因素,个别企业设立得快解散得也快,周期很短,关张倒闭的事件常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底子薄,抗击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低。其二,由于民企的投资所有者与实际经营者的特殊内在关系,企业决策与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监督机制。观念守旧的家庭式公司、家族式管理、家长制治理理念,不痛下决心一时很难改变。建议我们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民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民企的党组织建设,充实对民企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可以从相关部门收集人才信息、组建专业人才库,采取主动服务模式,根据需要配合或有机结合企业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民企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整合,有针对性地进行多方位、多方式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民企解决和纠正因其自身的企业性质导致的经营者决策能力受限、管理水平低下、家族式管理模式弊病以及企业内部缺失监督等综合问题。完善民企发展的政策性保障措施,加强对民企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问责机制。同时,与时俱进地更新保护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以法律为基础的宏观法治环境,真正推动民企的最大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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