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亦可构成犯罪无业男3 个月入账7000 万,牵出百亿跨国大案

2023-01-04 12:23
新传奇 2022年47期
关键词:犯罪团伙团伙银行卡

每天收取资金数十笔、每笔金额在几百到几万元不等,不到3 个月,一名无业男子的银行账户流水竟多达7000 余万元。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从一些资金往来异常的账户入手,历时数月,查明了藏在背后的特大跨境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和开设赌场案件。

今年1 月,在公安部指导下,上海警方通过国际执法合作,与泰国执法部门同步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追缴赃款1.3 亿余元。日前,15 名在境外缉捕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陆续押解回沪。

无业男3 个月入账7000 万

去年5 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本市20 余个银行账户疑似被用于流转赌博资金:这些账户都在短时间内,密集中转了多笔可疑资金到数个高度重合的银行账户。这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猫腻,经侦总队随即会同浦东分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

通过梳理收款的银行账户,男子邵某等人进入警方视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民警胡轶凡介绍,邵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但他的银行账户每天的入账数量在几十笔到上百笔,每笔资金量从三五百到上万元不等,每天的入账总金额在50 万元左右。不到3 个月,他的银行入账金额就高达7000 余万元。

进入邵某账户的资金并没有终止流动,而是通过层层分解至多个账户,再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最终流到境外。

这其中还涉及一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非法支付渠道,通常是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上的资金往来平台。邵某的角色,就是帮助这些“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收款,为境外犯罪团伙的洗钱活动提供境内的“中转账户”,在业内被称为“卡农”。

吊诡的是,邵某的账户运作了3 个月左右就停用了,但他的犯罪活动并没有停止。

警方调查发现,邵某转而开始为“上级”收购银行卡套件,包括银行卡、手机卡和网银u 盾,从“卡农”升级成了“卡商”。

据警方介绍,邵某收购的银行卡套件主要来自身边的亲戚和朋友,收购金额在每套1000 元左右。邵某不会向出售和出借银行卡套件的人说明具体用途,只会含糊表示借给有需要的人。最后,这些套件都由邵某的“上级”,通过邮寄和人肉携带等方式,给到身在泰国的境外犯罪团伙核心成员。

对于境外团伙来说,获得境内人员的实名银行账户等信息后,他们就可以在境外实际控制这些账户和资金。流向这些账户的资金,都是境内参赌人员的赌资,除了借助“第四方支付平台”实现的银行转账外,还有直接用第三方支付的收款码进行收款。

此时已升级为“卡商”的邵某,每提供一组银行卡,都能从“上级”处获得1000 元左右的报酬。此外,他还能按比例获取流转资金的佣金。

截至案发,邵某共获利30余万元。

涉案资金流水超百亿元

邵某扮演的“卡商”角色,只是这个庞大犯罪团伙中的一个“小角色”。据办案机关介绍,该团伙的头目为钟某,从2018年初开始,他遥控指挥位于泰国的卞某等人雇佣技术团队搭建了境外服务器,开设多个跨境非法网络赌博平台,并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集团化运行模式。

为了招揽境内赌客,他们专门招募和培训客服团队,通过色情网站、盗版视频网站、发送垃圾信息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员参与网络赌博。对于有参赌意向的人员,客服会提供“管家式”服务,手把手指导赌客充值入金和返款。

之后则由专门的“资金运营团队”接手,确认赌资入账信息,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组织资金快速流转,当中还涉及从事非法换汇的“地下钱庄”。“这些洗钱环节的人员,可以获得流转资金的1.2%至1.5%作为佣金,数目也不小”。

除了为自己的赌博网站服务,这个犯罪团伙还利用上述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上游犯罪清洗、转移涉案赃款。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清洗、转移非法资金流水超百亿元。

结合前期调查取证,这一团伙涉及多种犯罪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办案机关介绍,这个犯罪团伙人员结构复杂,境内涉案人员主要在广州、广西一带活动,境外团伙主要藏匿在泰国。2022 年1 月, 掌握了这个团伙的人员架构以及落脚点后,在公安部的指导协调和我国驻泰使馆以及泰国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上海警方与泰国执法部门同步展开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3 名,追缴赃款1.3 亿余元,并查获大量涉案物品。今年7 至9 月,15 名在境外缉捕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陆续押解回沪。

目前,该案11 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被上海警方依法执行逮捕,其余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洗钱”手法不断翻新

随着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支付科技及工具应运而生,洗钱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为跨境犯罪提供服务的“非法资金通道”也持续冒头。

“洗钱”类犯罪活动有哪些趋势?上海警方介绍,在境内洗钱方面,不法分子依托第三方支付技术搭建非法支付平台,出现了以跑分平台、虚假电商、充值卡错配等方式分拆、隔离犯罪资金,掩饰隐藏资金来源的新手法;在跨境转移资金方面,依托虚拟货币、虚拟游戏道具等虚拟商品的国际流通性和价格稳定性,通过自定汇率的方式将其与货币价值挂钩,作为连通境内外地区开展非法换汇交易的介质,出现了通过回收和代充值网络游戏代币换汇、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转移资金等新手法,隐蔽性更强。

同时,此类犯罪链条不断向上下游延伸,资金流向错综复杂、体量庞大,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在需求端,电信诈骗、跨境赌博、非法集资等有非法支付结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需求的上游犯罪团伙,会将赃款资金交由地下钱庄进行清洗转移。

而在供给端,地下钱庄等犯罪团伙往往通过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等黑灰产业获取大量个人银行账户、空壳公司对公账户等,在收到上游资金后迅速拆分打散,构建起层层嵌套的资金通道,以此逃避打击追查。

对此,警方也持续加大发现和打击力度,强化新型非法资金通道联合研判,跨前研究市场波动、资金异动等苗头问题,共同应对此类犯罪的风险挑战,不断推动源头性治理。截至目前,上海警方今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跨省协作云端打击13 次,累计侦破相关刑事案件100 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0余名,涉案金额700 余亿元。

(《柳州晚报》邬林桦/文)

贩卖自己的银行卡,亦可构成犯罪

给他人提供几张银行卡,就可以赚几千元,这种“好事”让不少人心动不已。殊不知,这种“好事”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观上“明知”且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以结算支付等行为,可能涉嫌多种刑事罪名。

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一般分为确定的明知与概括的明知。确定的明知,多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是“事先通牒”。比如存在诈骗的共谋,仅仅辩称只提供银行卡,不参与诈骗活动的贩卖人,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第二种是“事中勾连”。如贩卡人虽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但贩卡人对该团伙的人员体系、组织架构、行为手段、主要内容等较为了解,其行为与诈骗团伙形成了一种稳定、长期的“供需”关系,起到了实质上的作用,对此类贩卡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概括的明知是“知道可能”。在“贩卡”行为中,贩卡人对自己贩卖的银行卡大概率会被用于犯罪的认识较为明确。对贩卖的银行卡什么时候会被用于犯罪、会用于什么犯罪、贩卡行为在整个犯罪中会起到什么作用并不询问,主观上对其上游犯罪采取一种放任态度。对于此种贩卡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成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实践中,贩卡行为基于帮助性质,产生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重叠。“贩卡”并不会影响赃款的正常追缴,“转移”行为才会构成追缴阻碍。若贩卖人主观“明知”,客观上仅仅是贩卖银行卡而没有其他后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贩卖人在贩卖银行卡之后又有后续的帮助取现、套现、转账等行为,则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也不是所有的“贩卡”行为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比如,贩卖人以获取少量利益为目的或被他人哄骗,将以自己真实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出卖给他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个人的银行卡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切莫因为蝇头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将我们自己置于违法犯罪的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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