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领域科技创新战略需求研究

2023-01-05 02:54牛中盈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2年9期
关键词:政法司法智能化

□文/刘 哲 郭 威 牛中盈

(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国家政法智能化技术创新中心;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航天科工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

[提要] 随着经济、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司法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对司法业务发展带来深刻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景分析,总结制约我国司法科技创新的主要因素,梳理并分析司法科技创新需求,围绕前沿基础研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制、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培育、创新平台等方面提出重大任务布局建议。

我国创造了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一个是经济快速发展;另一个是社会长期稳定。但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演变,特别是国内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速,社会结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形态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给司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司法相关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中,科学技术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

一、面向2035 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景分析

到2035 年,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都将发生巨大变化,将对司法领域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在社会发展维度,个体行为方式、人口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等新变化都会对司法领域业务发展带来影响。个人权利意识强化,为辨清是非前往法院起诉的情形越来越多;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内的纠纷相应增加,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现象继续加重,由此带来的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案例持续增多;老龄化问题带来的赡养纠纷、遗产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不断上涨。诸如此类的新变化带来矛盾纠纷激增,传统政法办案效率难以满足,矛盾纠纷处理方式逐渐由“线下”扩展到“线上”。在经济发展维度,经济发展方式会加速转变,2035 年我国基本完成城镇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或新动能,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跃升,信息技术主导的新经济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众多人员,深层次社会分工和组织变革引发大范围的利益调整,统筹协调难度加大,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覆盖,法律监管出现空白,如数据隐私保护,对司法工作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考验。在科学技术发展维度,新一代网络通信技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多学科融合引发的基础理论变革对司法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例如,新一代移动网络通信技术对智慧调解、执行指挥、远程应诉等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智能带来新的解决方案;社会个体行为模式网络化、公共服务数字化,各类智能化应用在司法公共服务方面需求迫切。

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司法运行、公共服务等工作机制创新,重塑组织结构、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法院领域,网络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和法学知识结合的多学科融合技术广泛应用,智慧法院逐步发展成熟,将发挥重要作用。检察领域的检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是检察工作党性观点的重要体现,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安领域的人口构成复杂程度进一步加深,要求治安管理服务供给多样化,社会局势稳定维护常态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化,新技术、新业态反应及时化等。对将来的新型犯罪的追责和控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人工智能技术和机器人技术等,需要构建大数据安全综合防御体系,从攻防两方面入手,强化大数据平台安全防护等。司法行政领域的公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及法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来辅助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监狱系统智慧矫正、精准普法等将逐步普及并且越来越高效。新经济业态的出现使得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必将做出回应,加以引导和规制,同时也对公共法律服务和精准普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经济业态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出现也催生了一系列新的违法犯罪方式和手段,这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司法领域科技发展制约因素

近年来,我国在司法科技领域不断加大投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制约司法科技创新的主要因素包括司法领域战略创新力量不足、科技创新体制尚待改革和完善、司法科技创新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专用技术与专用装备落后和司法领域信息科技应用能力不足等。法院领域,法学与信息技术结合的基础学科亟待建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深度不够。检察领域,网络平台具有封闭性、需求结合不紧密、智能化辅助应用系统业务融合度较低、需求挖掘不充分等。公安领域,基础设施庞大、组织体系复杂、运营运维复杂,存在着关键技术装备受制于人的“卡脖子”问题(如DNA 检验依赖进口等)。在社会安全治理与服务技术方面,如高隐蔽性无人机的防范、新型高危险生化物质的检测与防控。在网安管理方面,面临网络威胁、人工智能的安全威胁等问题。在智能无人化警用反恐处突技术与装备方面,反恐处突合成作战一体化机动通信指挥,智能无人化警用反恐处突技术与装备还未得到重点研发。司法行政领域,立法信息化水平不高,存在立法辅助工具少、智能化水平低等问题,执法主要包括执法过程不规范、自由裁量权无法精准量化、行政执行结果不透明、执法监管力量不足和依法行政主体权限划分不清晰等;监管矫治主要基于各类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应加快改变传统的监管矫治方式;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协调配套机制尚未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和精准普法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等。

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科技创新的需求

司法科技创新需要紧紧围绕政法智能化建设,从创新体系、创新模式、创新方法进行考虑,实现由多部门分散、重复、封闭向全链条体系化创新支撑转化,由支撑部门业务向支撑司法全业务协同和综合决策转化,由传统的信息化向业务创新与智能化应用发展转化。法院领域,运用领域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支撑法院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分布式综合应用;研究法院物联网智能感知技术,构建多维数据采集体系;研究视频智能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法院业务应用效能;研究网络交互与主动防御技术,实现法院数据跨域安全共享等。检察领域,检察办案基础支撑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大数据挖掘技术),检察办案智能辅助技术(深度学习挖掘证据的技术、侦查审讯智能辅助的技术),专业办案的技术(网络经济犯罪综合分析技术,新型技术犯罪预防人工智能犯罪、自动驾驶犯罪的科学理论与技术)。公安领域,全方位获取、全网络汇聚、全维度整合的海量数据采集感知、数据资源融合体系建设,灵敏感知、智能分析、主动发现、精准推送的社会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以基础设施保护和数据保护为核心的纵深防御的信息网络保护体系,以及智能现场勘查取证方面(无人机、智慧勘察技术等)、精准纵深检验鉴定方面(高通量鉴定技术)、智慧情报分析研判方面(大数据分析技术)、精准打击新型犯罪方面(快速电子取证技术)等。司法行政领域,立法过程智能化支撑技术与装备、立法需求大数据挖掘技术、立法(后)评估大数据智能技术、行政执法监督情报分析技术、行政执法智能监督及自动考核协同技术、行政执法智能辅助技术、监狱一体化安防体系建设、矫正和安置帮教体系建设、戒毒人员评估及干预体系建设,以及精准法律服务技术、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辅助技术、社会矛盾智能感知与态势预测技术等。

四、司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部署建议

信息化发展经历从数字化到网络化,正在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我国将进一步从战略层面布局,将信息化战略上升为智能化战略。在司法领域,立足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做好顶层设计,从平台建设、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全方位推进智能化发展战略。

(一)打造司法领域技术创新战略力量

1、建设司法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深入贯彻习近平提出的“紧盯科技发展前沿,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的适应力、掌控力、驾驭力,在激烈竞逐中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重要指示精神,紧紧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第一动力”,把智能化建设作为驱动司法工作现代化的大引擎,推动司法工作向质量效益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转变。

针对政法领域长期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利用政法各部门现有基础,坚持能力共建、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国家政法智能化技术创新中心、社会安全风险防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行业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地区、企事业单位,加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加大行业与区域示范力度,形成示范基地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有机衔接、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总体布局,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向政法领域集聚。依托各类科研机构、学科专业构建政法科技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加强政法科技人才培养和交流,为政法科技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强化对具有自主独特技术优势的创新企业的引导,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和跨领域的协同创新,围绕“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形成多层次的政法智能化国家级战略创新力量。

2、加强司法领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加强对司法科技创新体系与核心技术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构建司法科技领域高端智库。针对司法科技创新涉及面广、协同难度大的特点,重点培养、引进并司法科技创新实践中锻炼、选拔优秀信息化建设管理和技术人才,打造国际领先的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强化司法领域科技意识,普及、推广科技手段,增强司法队伍学科学、用科学自觉性,提升基层创新能力,增强司法队伍基础科研能力和科技应用水平,打通科技创新到实践应用的最后一公里,实现创新群体从以科技人员的小众为主向小众与万众创新互动转变,实现创新成果能够惠及社会大众。

(二)引领全球政法科技创新领域前沿基础研究。前沿基础理论研究从传统要素主导向创新要素主导发展转变,主要包括多学科融合的司法智能化统一框架理论体系和基于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体系两个方面。

1、围绕构建统一框架理论体系,建立基于社会计算的司法基础数据平台、模型开放平台和复杂系统实验平台。研究社会数据感知与知识发现、个体与群体的社会建模、社会文化建模与分析、社会交互及其规律分析、决策支持与应用等;研究基于社会物理学方法构建面向司法领域的社会数据感知与知识发现;平行社会系统建模与分析技术;人机物共融的决策支持理论与方法,实现社会综合信息的实时获取与内容理解和对社会发展未来状况的预测;社会治理行为和司法领域政策的实验和评价,为解决复杂社会问题提供科技创新支撑等。

2、基于人工智能的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体系。围绕司法智能化的人工智能基础理论、跨学科探索性基础理论、前沿技术等。其中,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包括基于司法大数据,建立以自然语言理解为核心的认知计算模型,开展大数据智能理论研究;研究司法领域群体智能组织、涌现、学习的理论与方法,建立群体智能计算模型等,开展群体智能研究;开展视觉、听知觉、言语、媒体以及社会全维度的感知、计算、学习、推理等跨媒体感知计算理论研究,以及面向司法智能化的人、机、物三元协同与互操作的自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理论等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司法智能化跨学科探索性基础理论,研究人工智能、社会学、法学、信息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支撑司法智能化算法和模型发展。司法智能化应用前沿研究,针对新一代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开展高级机器学习、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等跨领域前沿技术在政法领域的应用研究。

(三)发展国际领先的技术及装备。深入研究制约我国司法业务提质增效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和装备体系,力争到2035 年实现大部分并跑、少部分领跑、没有跟跑的司法领域科技新局面。

围绕司法业务需求,加强联合攻关,开展政法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融合共享、数据挖掘应用、网络安全可控、违法犯罪早预测预警等案件快速精准处置,电信网络诈骗、新型毒品、深度伪造等新型犯罪反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快新技术在行业领域的深度应用。共建共享政法专有云、网格化社会治理数字底板、社会治理中台、社会信用体系等创新技术装备平台,加快装备列装一批情报感知、指挥通信、打击处置、救援防护、侦查破案、智能辅助办案、检察智慧监督、智慧监管矫正等标志性专用装备。

(四)布局新一代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司法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十四五”期间的重大产业和技术需求,按照“大系统、大数据、大平台、大装备”总体思路,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有机融合,前瞻布局新一代重大科技项目,形成一个远近结合、梯次接续的系统布局。

建立包含各类重点项目、核心技术产品、创新主体的政法科技创新开放资源池,推动技术需求侧与供给侧对接,完善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和要素保障机制,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政法全业务智能协同、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智慧司法等重点领域,结合区域和行业特点,在网格化互联互通、数据采集共享、业务智能协同、立体化指挥调度系统、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项目布局与实施,推动智慧社会治理、多元矛盾纠纷调解、重点人员监控、智慧边境管控等一批成熟解决方案、技术、产品和标准的推广应用。

(五)培育新兴高端产业。重点培育电子信息产业、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产业、融合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推动机器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通信技术等与司法智能化的融合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围绕电子信息产业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突破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关键技术,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大数据产业:强化司法领域大数据技术产品研发,深化司法相关大数据创新应用,建设司法大数据大平台,打造“多级监管、安全可控、数据共享、交互友好”的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产业:加快人工智能关键技术转化应用,促进技术集成与商业模式创新,围绕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人工智能在政法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构建司法智能化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深化军民融合,打造警用装备产业:充分发挥军事装备技术快速发展的优势和军民融合机制的作用,在指挥、通信、侦察、核生化恐怖袭击处置、无人化平台、武器、车辆、后勤装备等方面向警用平台进行技术转化,快速形成实用化警用装备,并形成壮大技术产业。其他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等产业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链条,构建与司法科技发展相协调的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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