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叔衡政法思想与事功探析

2023-01-06 06:06徐雯聪
潍坊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何叔衡政法苏区

徐雯聪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81)

何叔衡,字玉衡,号琥璜,湖南省宁乡县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担任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内务人民委员部代部长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职务。工作中,何叔衡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原则开展政法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早期进行革命根据地政法建设的领军者。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学界对苏区法制史料的梳理,掀起了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热潮,何叔衡作为苏区的第一位红色大法官自然也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2000年,湖南省政协文史委员会首次以口碑资料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编写《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忆何叔衡》,汇集了大量何叔衡的“三亲”回忆录,提供了鲜为人知的史实,再次激发了学者们对何叔衡政法工作的研究热情。然而,目前学界对何叔衡政法事迹的研究或着眼于个案,或选题宏大,内容偏重叙事。尚未有学者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考察何叔衡一生的思想变化,凝练其政法思想,总结其为苏区法制建设做出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本文将“政法思想与事功”的关系引入对何叔衡政法工作的研究,通过探究何叔衡政法思想的形成过程,总结何叔衡的政法思想与事功,探索其政法思想与事功建设之间的起承转合。

一、何叔衡政法思想的形成

政法思想决定了政法人物在政法工作中的行为特征和行为模式,对其事功建设起决定性作用。事功建设是在政法思想的影响下进行的,并通过法制实践活动彰显出具体的政法思想。简言之,政法思想指导事功建设,事功成就彰显政法思想。考察何叔衡政法思想的形成需要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总结其自身经历及政法意识的成长路径,分析其对政法工作的认知框架,凝练其政法品格。

(一)儒学修身,为国民抱不平

何叔衡出生于清光绪二年(1876)农历五月初五,当地流传“男子要五(午)不得五,逢五就有福。”的说法,认为男子生辰带“五”是件很有福气的事。何叔衡生于五月初五,在家族兄弟中又排行第五,因此亲友们都认为他会有出息,父亲更是省吃俭用供其读书。何叔衡由此获得了宝贵的读书机会。儒学的思想启蒙与当时中国风雨飘摇的社会环境激发了何叔衡的民族意识和爱国品格。

何叔衡在姜方谷先生门下读书时不仅修习儒学经典,亦对当时的社会状况保持着清醒的认识。1895年夏,何叔衡以《旱》为题写道:“即旱以惟罕譬之,知虐政之为害深矣。”[1]文辞犀利、寓意深刻,映射出何叔衡对清政府弊政的反思。自书塾开蒙,何叔衡进德修业,26 岁遵父命参加科举,得中秀才。此时适逢湖南高举“扫清灭洋”的旗帜开展革命运动,何叔衡深感“世局之汹汹,人情之愤愤”,宁愿在家乡以教书为业也不愿走科举仕途之路为清廷卖力,于是在乡村做起教书先生。在私塾教书期间,何叔衡与谢觉哉、姜梦周、王凌波成为“莫逆之交”,谈古论今,共同思考反抗帝国主义侵略、冲破清廷封建压迫的爱国路径。何叔衡虽自幼受旧学熏陶,却具有极强的正义观,常替穷苦百姓打抱不平,主持公道。1906年,湖南水灾,谷物不收,以致“春夏米价昂贵,饥民排户索食”。索食农民被官府豪绅镇压后,何叔衡愤愤不平,时逢洪江会、洪福会发动武装起义反抗暴政,何叔衡受到启发,邀谢觉哉、姜梦周等好友仿效会党组织结拜为盟,并担任盟首,为乡亲们打抱不平,匡扶正义。可见,何叔衡虽自青少年时期研习传统礼教,却不为封建传统思想所累,反而汲取旧学中的养分,树立了爱国爱民、心怀天下的观念。

(二)加入新民学会,开阔政法眼界

1913年,何叔衡奔赴省会长沙,考入湖南省立第四师范学校,走上了继续求学的道路。时年何叔衡37 岁。读书期间,何叔衡与毛泽东志趣相投,经常在一起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和改造社会的道路,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毛泽东敏锐的政治洞察力使何叔衡深受启发,毕业后,何叔衡到楚怡小学任教,一面教书,一面从事革命活动。

1918年4月14 日,新民学会成立,总部设在长沙。何叔衡当选为新民学会委员长,主持学会工作。期间,他接受了大量西方先进民主制度的思想,与会员们一同探索如何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眼界大为开阔。1920年4月,鉴于何叔衡在学会运动中的突出表现,毛泽东称赞说:“叔翁办事,可当大局”[2]。1920年7月,毛泽东从上海回到长沙,受到李大钊、陈独秀的革命活动的影响,意识到要组织革命斗争,首先要进行新思潮的研究。为研究新思潮,扩大马克思主义传播力度,何叔衡协助毛泽东创办了文化书社,成为文化书社创始人和投资人之一,努力引导读者学习和研究新思想。中共“一大”闭幕后,何叔衡与毛泽东回到湖南,共同筹建中国共产党湖南地方组织,积极投身到党的事业中。在此期间,何叔衡接触了大量关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先进思想,政法意识随之觉醒。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何叔衡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者和忠实的拥护者,开始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并将其与革命实践运动相结合,为其政法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求学莫斯科,积累政法学识

1928年6月,何叔衡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前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并与徐特立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出行前,何叔衡跟家人强调自己“此生合是忘家客”,[3]鼓励儿女们紧跟进步思潮,投身于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活动中。在莫斯科,何叔衡被分配到特别班学习,特别班在学习内容上偏重于对革命理论和领导方法的研究。何叔衡学习期间勤奋刻苦,并且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1929年4月,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清洗和审查联共(布)党员和预备党员的决议》,开始进行肃清一切“反革命派”的“清党”运动。期间,何叔衡面对严重扩大化的“清党”运动,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清醒的头脑,准备斗争策略,保护和影响了身边的同志。徐特立曾评价说:“清党事起,大家还摸不着头绪的时候,叔衡同志就看到了,布置斗争,很敏捷,很周密,谁说他笨!”[2]何叔衡在莫斯科不仅学习到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民主革命的理论知识,还通过“清党”运动实践了斗争理论,进一步积累了探寻革命真理和斗争需要的学识与经验,其政法思想逐渐成熟。

二、政法思想对事功的影响

不畏强权、秉公无私、执法如山的政法思想在何叔衡投身苏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何叔衡在写给继子新九的信中说:“我绝不是我一家一乡的人,我的人生观,绝不是想安居乡里以善终的,绝对不能为一身一家谋升官发财以愚懦子孙的。”[4]抱着这份信仰和使命感,何叔衡从上海出发去往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中心瑞金,投身于中央苏区的政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

(一)秉公无私,献身苏区政法事业

1931年11月7 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村谢家祠堂召开,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当选为政府主席,何叔衡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1月27 日,何叔衡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之后他又兼任内务人民委员、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等多个职务。当时,苏区法制建设刚刚起步,事务繁杂,百废待兴。何叔衡已年过半百,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他未曾有任何怨言,不辞劳苦,夜以继日地为党工作。

在政法工作中,何叔衡坚持量刑定罪,依法判决,做到对每一个案件都仔细审查,反复推敲,严格掌握量刑尺度,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对于县、区已判死刑的案件何叔衡也严格把关,坚持在材料充分、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对照法令,根据当事人罪过的轻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的不同酌情定刑。何叔衡坚持秉公无私,执法如山,做到了公正司法,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的原则开展政法建设。苏区进行反贪肃反运动时,在肃反扩大化政策的“左”倾路线影响下,一部分司法干部产生了宁“左”勿“右”的思想,在案件审理时,采取简单粗暴、重刑为主的手段代替公正裁决,一些省、县司法机关的干部甚至认为多判死刑最保险。“铁面包公”何叔衡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对下面报来的审批案件,他严把定刑关,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的案件坚决不批准定刑。何叔衡总结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期间经历的的“清党”运动的斗争经验,面对苏区反贪肃反运动的严峻形势,毅然顶住干扰。何叔衡坚定的政法思想决定了其在投身苏区建设过程中能够创造出不可磨灭的事功成就,为苏维埃政权法制建设作出开创性探索和伟大实践。

(二)不畏强权,排除“左”倾错误干扰

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时,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错误路线已在苏区逐步贯彻,司法工作领域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何叔衡坚持公正司法,抵御“左”倾风气在司法领域的蔓延,这一做法遭到了“左”倾路线执行者的打击,说何叔衡这是“政治上的动摇”,“犯了很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诬陷何叔衡在苏维埃建设运动和查田运动中是做样子,没有发挥积极作用。1933年7月7 日,中央苏区中央局机关刊物《斗争》17 期上,“左”倾路线的执行者发表题为《火力向着右倾机会主义》的文章,对何叔衡关于开展苏区土地革命的意见的发言断章取义,抨击何叔衡为右倾机会主义,认为“苏维埃政府中最战斗的官僚主义的机关,在何同志的领导下,都变成了最标本的官僚主义。”[5]对此,何叔衡毫不畏惧,公开声言自己可能在工作作风中有一些官僚主义倾向,但是在政治上从来没有动摇过。就在遭受无理指责的同时,何叔衡依然坚持秉公处理临时最高法庭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工作作风,严守司法底线。“左”倾路线的领导者和执行者见舆论批判未能影响何叔衡,于是提出要在工农检察部组织群众法庭来审判“官僚主义者”。1934年,何叔衡被撤销了全部领导职务。被撤职后,何叔衡坚信自己所为并无错处,依旧勤勤恳恳的做好党安排的各项工作。面对抨击与诋毁,何叔衡坚守党安排的工作岗位,坚持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先开展各项工作,彰显出其不畏强权的政法思想。

三、事功对政法思想的彰显

林伯渠在红军长征突围前为何叔衡写下的饯别诗《别梅坑》中说:“敢为叶坪弄政法,欣然沙坝搞财经。”这是对何叔衡苏区工作经历的高度概括。在苏区政法工作建设过程中,何叔衡凭借深厚的学识积累和长期的工作经验,在苏区立法、司法、检察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成就了大量事功,其政法人格也随之彰显。

(一)执法如山,拗正司法“左倾”风气

“按照一般国家的通常事例,司法于战时最难有所建树。唯有我国司法,于此战时之建树为独多。”[6]1932年2月19 日,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判决重要政治犯,委任何叔衡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在司法工作中,何叔衡敢于坚持原则、执法如山的特点发挥了关键作用。

何叔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实质正义,追求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时,“左”倾错误路线已在苏区逐步贯彻,中央苏区的司法工作在“左”倾肃反扩大化政策的影响下,依然坚持“法为上”的原则,力拗司法不正之风。何叔衡坚决反对部分政法工作人员宁“左”勿“右”的工作思想,坚持用证据说话,严把定刑关,抵制“左”倾思想在司法领域的蔓延。为了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关注度,何叔衡坚持紧紧依靠广大工农群众,成立了群众法庭,为群众参与司法工作、批评监督政府提供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检举贪污浪费现象,何叔衡还通过“公开审判”“巡回法庭”等方式,吸收广大工农群众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提高公众对贪污浪费案件的关注度,扩大司法工作的群众基础。何叔衡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证据的运用,重视法律程序和群众基础,具有灵活运用阶级的观点分析案件的特点。

(二)清廉生威,领导苏区反腐肃贪

汉代刘向《说苑·政理》言,“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守,不可攻也”。何叔衡清正廉洁的政法思想不仅体现在要求自身清正廉洁,更体现在苏区开展的反腐肃贪工作中。1931年11月,何叔衡当选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此时,苏维埃政权尚不稳固,纪律规定并不健全,贪腐行为频频发生,何叔衡对此高度重视。在他看来,节约一切经费为战争提供保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为此,何叔衡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严打贪污腐化分子。何叔衡在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任职期间,坚持用证据说话,走群众路线,严打贪污腐化分子。为了贯彻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何叔衡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如通过组织工农通信员、群众法庭、突击队、轻骑队构成群众性监察组织,广泛发动群众配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打击苏区的贪污腐败行为。此外,何叔衡创造性地在中央工农检察部增设控告局,以加强检举、监督力度,成立检举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为了发挥工农检察部的作用,何叔衡在共和国临时政府的主要机关设置了投诉箱,凡是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条的事情,凡是一切与工农利益相违背的行为, 都可以用实名或匿名信的方式投入投诉箱中举报。苏区的老百姓们都有对临时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妥当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举报信由工农检察部的“控告局”统一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是违纪行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何叔衡还在《红色中华》报上对典型的贪污腐败行为及其处理措施予以曝光,利用新闻舆论加大对反腐肃贪行动的宣传力度。

二是领导肃反运动。1928-1936年,中共受“左”倾路线影响,一场大规模的肃反在苏区各地展开,致使一大批优秀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被杀害。1932年何叔衡出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毅然抵住逆流,坚持用事实说话,依证据量刑。1932年5月24 日, 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送来第20 号判决书,请何叔衡审批,上面写着:被告人朱多伸,瑞金县壬田乡人,判决朱多伸处以枪毙。何叔衡想起在壬田乡检查工作时, 自己与朱多伸有过多次接触。这位瘦小的朱老头年轻时参加过地方农民暴动,是当地的开明人士,对于新生的壬田乡苏维埃政权也十分关心,曾多次举报当地贪污浪费、消极怠工的乡干部。何叔衡觉得朱多伸的案子疑点颇多,证据不足。为了调查清楚案件事实,何叔衡前往壬田乡进行实地调查,多方走访调查后发现,朱多伸虽有部分行为违纪却罪不至死,此案系乡干部们对朱多伸的蓄意报复。经过仔细审查、反复推敲后,何叔衡严格按照量刑尺度,在审批瑞金县苏裁判部第20 号判决书时写道:“关于朱多伸判处死刑一案,不能批准,朱多伸由枪毙改为监禁2年。根据口供和判决书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贪污怀私及冒称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等,是普通刑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7]

正是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何叔衡坚持不畏强权、秉公执法,卓有成效的开展了反贪肃反工作。坚定的政法思想决定了何叔衡能够在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法规、行纪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坚持力拗贪腐之风,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而何叔衡在领导反贪肃反运动中的功绩也彰显出了其清廉生威、秉公无私的政法人格。

四、结语

中共苏区的法律制度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石,也是重要借鉴。何叔衡从乡间穷秀才,儒学修身,为国民抱不平;到加入新民学会,开阔眼界,接受新思想;再到求学莫斯科,积累学识与经验,最终成为苏区的红色司法先锋。其随着时局变迁凝练出的执法如山、不畏强权、清正廉洁的政法思想,为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的法制建设做出了首创探索和伟大实践,其政法思想与事功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政法思想指导事功建设,事功建设彰显政法思想。何叔衡在其形成的政法思想的作用下,在主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工农人民检察委员部、内务部以及临时最高法庭期间,围绕巩固苏区政权、建立革命秩序、建设廉洁政府等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为稳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作出重大贡献。在立法层面,何叔衡积极开展行政立法工作,切中时弊,完善中央苏区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层面,何叔衡坚持做到执法如山,尽量避免并纠正“左”倾错误路线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注重调查研究,力争用证据说话,坚持秉公执法;在检察监督层面,何叔衡独创社会舆论与检察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肃贪运动,走群众路线,使得贪污浪费分子无地可遁,反革命分子无可乘之机,不仅推动了中央苏区的依法治理,更对促进湖湘法治文化“红色之源”的萌发、开启新中国政法文化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研究何叔衡的政法思想,不难发现,革命先烈们留给后人的除了和平、安定的生活环境,还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法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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