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及当代价值

2023-01-07 20:20孙全胜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恩格斯法学马克思

孙全胜

(中国政法大学 法治研究中心,北京 102200)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学术研究深受教条主义的影响,法学研究被刻上了苏联“维辛斯基法学”的深深烙印。一些学者完全用阶级斗争分析方法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片面地评判法律的性质和优劣,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好的,西方自由主义法律一无是处;一些学者片面引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中的语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做了政治化的理解,让法学理论研究和现实的法治建设有脱节的倾向。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科学性、群众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取得了很多积极成果。国内学界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研究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仍存在过于抽象的缺陷,有很多研究只是从范畴到范畴、从理论到理论,没有考虑全球化的时代背景,没有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国内学界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研究也缺乏对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提炼,没有很好总结法治建设的发生原因和内在逻辑,对国外的法学理论也缺乏总结,法学研究的创新性不足。我们需要进行法学创新,总结出法学的新范畴、新理念、新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有了重新认识,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具体的法治建设实践结合起来,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高效展开。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独特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建构不是直线的演绎过程,也不是对以往法学理论的简单继承,而是解构和建构、批判和继承的螺旋式发展过程,是法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马克思在论述法治的客观作用时,揭示了‘应然之法’和‘法’应具有的价值取向,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雏形’巴黎公社所实施的‘法令’,勾勒出了未来社会法的理论形态。”无产阶级革命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从最初的罢工、起义到十月革命胜利,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经历了产生、发展的过程,是批判和创新、解构和建构的过程,具有历史发展的阶段性。

工业革命之后,资本主义快速发展,资本家通过圈地运动让大批农民失去土地,不得不进入城市做工,成为工人。工人的劳动是异化的,不仅得不到劳动产品,而且处于精神压抑状态。在异化劳动中感受不到快乐的工人掀起了一系列反抗活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反映,体现了无产阶级要求暴力革命的需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强烈的批判性,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虚假性,有利于人们认清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让无产阶级加强团结。“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4.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做了很大贡献。它虽然产生于两百多年前,但对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仍有积极启示。进入新时代后,中国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务电子化建设,不断让法律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需求。我们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时,要结合中国特殊的国情,不断解决法治建设实践中的新问题,在现实实践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革新,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建设实践。

马克思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理论,更是研究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必须和具体历史的现实情况相结合,不断随着现实经济事实转移。“原理的实际应用需要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8.列宁也认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时,不能照搬,而要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具体历史地应用。“它所提供的只是总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专题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6.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有批判性和阶级性,不只是无产阶级集体意志的反映,而且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理论。不能只强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形态性,也要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具体历史情境性。我们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对法律理论和法治建设实践做具体历史的分析,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推动法治文明,展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力量,不断推动法治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变,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之,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体现着深刻的历史辩证法,我们不能教条化地理解,而应放在历史和现实的维度理解,挖掘出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实践性和群众性,努力推动现实的法治建设朝着更文明的方向前进。

二、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

马克思认为,理论只有符合现实,才能被人们接受,应用于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坚持历史辩证法的分析方法,但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历史辩证法教条主义看待,照搬其原理和方法,不结合当代的全球化趋势和中国特殊国情。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价值,是发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作用的前提,我们需要清除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僵化理解,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加强中外法学理论研究的交流。

(一)消除一些僵化的法治认识

1.正确看待法治的阶级属性。马克思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资本主义法律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不能体现被压迫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强调人类社会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体现阶级斗争。他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出发,把握资本主义复杂的阶级矛盾,从中得出资本主义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要求为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提供阶级基础和经济条件。“他们的个人权利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它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马克思通过分析法律的阶级性、意识形态性等,得出了法律的本质和核心问题,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本性。他认为,法律体现物质生活条件,资本主义法律体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26.资本主义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而这种集体意志是现实的物质生产条件制约的。马克思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就是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要求消灭私有制和法律等一切现存制度,实现劳动的集体生产,彻底解决集体劳动和个人占有的矛盾。

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只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落后于时代,成为非正义的。“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③(美)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M].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6.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律适应了工业革命后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但资本主义有社会化大生产和私有制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让生产关系不能朝着共产主义方向革新,最终导致法律无法继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成为不公平的社会。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大发展时期,资本主义法律也只是适应了资产阶级的集体意志,对资产阶级是正义的,而对无产阶级在内的被压迫阶级是不公平的。虽然私有制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资本主义国家会强制征收公民的生活资料。资本主义会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损害公民个人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享有的只是法理上的权利,只能游行示威,而没有暴力反抗的权利。资本主义法律规定公民有反抗暴力的权利,实际上无产阶级通过合法斗争根本不能反抗资产阶级的统治。“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份,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18.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表面上都有法律和政治权利,有经济生活的自由权利,有平等获取公共资源的机会和权利,表面上可以获得平等分配的权利,能参加工作,获得工资报酬,但实际上资本家剥削着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法律并没有完全被执行,即使无产阶级完全遵守法律,也可能会遭到迫害。资本主义法律表面公平正义,实质上不公正。无产阶级不遵守它、摧毁它,反而具有合理性和正义性,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必定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规律的。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做了彻底批判,认为法律是在斗争实践中形成的,也需要在斗争实践中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建立要依靠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实践。法治要靠斗争来实现公平。资本主义法治是统治工具和意识形态,掩盖了政治权力斗争,并不能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只会助长个人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不断地批判和斗争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源于人类生产活动,并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正负面影响而使社会进步或倒退。”②郝玥,李凯林.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理解考辨[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02).

马克思揭示了法律的阶级性,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建立提供了方向。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夺取国家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后,要加强国家机器,采用暴力才能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扑。“马克思主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具有历史性和阶级性。自由、平等、公正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③薛新国.马克思主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观论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5).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法律,但法律是为了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是为了镇压反革命分子。无产阶级制定法律不仅是为了本阶级的利益,而且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无产阶级要运用法律维护政权,公正地执行法律,不能实行资本主义那样的三权分立。因为无产阶级最具有革命性,必然能制定最公平的法律,来实现社会上大部分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无产阶级在暴力革命的时候,要批判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大力宣扬资本主义法律不代表贫困阶层的利益,在取得国家政权后,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民性,规避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工人必须把他们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致再通过自愿与资本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49.

法律的阶级性关系着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这也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改革开放后,中国放弃了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转而大力发展经济,推动中国由革命走向建设,社会也进入和平发展的新时期。“转型社会中的法的阶级性表征是多元社会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在制度框架内的冲突与协商,而法亦是这种博弈的结果和产物。”⑤杜建明.重新认识法的阶级性[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6).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不仅能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而且能履行监督和宣传教育的功能,体现鲜明的阶级统治性和人民群众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将法律理论应用到现实的实践过程。国内学界对中国要不要实行法治已经没有分歧,大都同意实行法治,但对于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法治的本质以及如何实现法治仍有不同意见,对于怎么将无产阶级专政与法治建设结合也没有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是多元的,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学理论;当代世界一般法治理论;当代中国本土社会主义法治理论。”①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共识的形成及法治再启蒙[J].法学研究,2017(01).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照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能过分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而要强调社会主义法律的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现象,是无法完全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去剪裁和评价的,只能用现实的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去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但也要结合全球化的新形势和本国国情,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地位,吸取西方先进法治理念,改进治理模式,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当代化和中国化,实现法治治理的革命性创新。

2.正确看待法治的工具性功能。马克思认为,法律是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政权才设立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才产生的,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才演化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09.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依靠国家暴力机关来维护,具有强制性。法律是由物质生产决定的,体现着国家意志,统治阶级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并有权废除法律或改动法律。专制社会里,公民对法律的制定没有参与权,法律完全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不能行使限制政治权力的职能。“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奉为神圣的东西。”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38.无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后,仍不能废除法律,而要强化法律的职能,宣传社会主义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让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巴黎公社是科学社会主义应用到实践的伟大尝试,让人们看到了社会主义是能够实现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基础的,但要防止个别官员利用国家暴力机关为自己谋私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继续保持朴素作风,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不能凌驾于法律或人民之上,压迫人民。无产阶级不应该谋取自己的私利,应该成为人民的公仆。“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4.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该采用多种方法,虽然不能尊重每名公民的意见,但应该尊重大部分劳动人民的意见。法律能够促进国家秩序的稳固,国家能够保障法律的实施。它们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没有阶级统治的国家意志就没有法律,反之亦然。法律的执行是依靠暴力机关的强制力为保障的,尤其是专制社会里的法律,因为专制社会的法律是为了维护独裁政权,必然反对一切自由声音,谁如果反对法律,国家就会用暴力机器压制其声音,甚至消灭其肉体。专制社会的法律的执行也是不允许有阻碍力量的,谁阻碍就会被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消灭。国家会不断清除阻碍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力量,以保证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受阻碍,让其顺利实现其政治经济利益。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体现着国家的强制力量,展现着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表现着国家镇压和公共服务职能。“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4-95.法律有执行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维护公民权利等公共职能,维护着政治秩序,是治理的重要工具。统治阶级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律来维护政权和社会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固然也是为了维护无产阶级的统治,但也有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职能,不能用国家压迫人民,应该允许人民监督法律的执行。中国的治理体系采用的是立法、司法、行政都归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体制,要强调法律的公共服务职能,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国家主导下进行的,这更高效地贯彻无产阶级的集体意志,更好地维护国家政权,反对敌对势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防止僵化,加强改革与创新,不断建构新的理念和秩序,在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基础上,让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发挥作用。法律固然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但法律不能只成为政治工具,变成统治者的特权,将镇压和压迫人民群众的反抗作为目的。法律也能独立存在,成为主体性存在,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保障,为政治运行的公开透明提供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与现代文明接轨,顺应全球化趋势,保证法律的公共服务职能。

马克思对中国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来没有论述过,但我们仍能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汲取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除了要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维护国家政权,也要强化法律的公共服务职能,并应该建立法治政府,让政治权力能够被法律监督,形成一定的权力制衡机制,提高党治理国家的能力,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法治政府虽然会遇到一些势力的阻碍,但这是与现代文明接轨的必然条件。“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规定。”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我们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涵,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建立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强调民主政治、权力制衡、公平自由等价值,要保护公民的权利,消除人治的弊端,建立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将法治与传统文化、国内外形势、现代文明等结合起来,扬弃工具主义法治观,不断拓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广度和宽度,让其更好地适应当代文明,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公民。

(二)强调法治的群众性和实践性

1.强调法治的群众性。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法律蔑视无产阶级的人权和自由,强调社会主义法律要尊重弱势群体的价值与尊严。“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使世界不成为其为人的世界。”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70.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法律不应该将国家与个人对立起来,应该让国家为人民服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现实的个人才是历史的主体,因此,国家的基础是现实活动着的个人,国家应该保护个人权利。国家不应该成为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那样的怪兽,凌驾于公民之上,并把统治阶级的意志强加给人们,让人们过着恐惧和被压迫的生活。利维坦式的国家是专制国家,让法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无法进行,让恐怖和谎言充满整个社会。没有现实个人的积极活动,就没有社会,也就没有法律等组成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为了国家利益限制公民利益,让人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马克思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要融入集体活动中,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用人民的概念取代了个人,以让无产阶级团结起来,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能集体行动,发挥集体主义的力量。“国家制度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就是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9.在专制社会里,法律不是为个人服务的,而是为少数统治阶级服务,而在民主社会中,法律能够独立存在,能够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为个人服务。国家和法律都是个人权益的体现,能够成为个人的自我规定,不会恐吓和胁迫个人。社会主义法律虽然仍是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无产阶级政党能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让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49.社会主义法律应该体现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是资本主义的个人自由,而是集体中的自由,让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达到和谐。法律能体现个人自由,让个人权利和自由选择成为正当的存在,成为人们普遍信奉的准则。社会主义法律应该以人的权益为目的,尊重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创造者地位,不是为剥削阶级服务,而是为群众服务。从宏观上来看,不是法律塑造了人,而是人制定了法律。当然,专制社会里的法律也会把人塑造成暴力和谎言的工具人,让人失去独立思考,但人不会一直忍受专制的法律,终究会推翻不平等的法律,建立新的法律。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能够让人们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能够参加集体劳动,将完全回归人的本质,让人在集体关系中获得自由平等,从而恢复了人的类本质。

马克思所说的人不是单个个人,不是哲学范畴里抽象的个人,而是现实关系中的人,是人民群众中的人,尤其是无产阶级中的人。因此,个人也是有阶级性的,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作为个体的人总是有不同的意志、需求和理想,应该尊重个人的独立意志和理想追求。社会主义法治虽然主要是将个人的意志整合为集体意志,以形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但也需要尊重个人意志的差异,不能用集体意志掩盖个人意志和需求,要尽量将大部分人的意志纳入法律中,让法律成为大部分人都认可的能保障个人权益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也要尊重公民的各方面权利,体现自由平等。“另一些人,即社会主义者,则发现这种分配不公平,并寻求乌托邦的手段来消除这种不公平现象。”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1.社会主义法治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将传统的民为贵思想发扬光大,切实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在整个社会里实现公平正义、安定团结、文明有序。社会主义法治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人们不再有恐惧,而是充满安全感和幸福感,要坚持法治的人民性,让法律体现人民群众的需求,不断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社会主义法治要靠人民来建设,自然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人民群众作为立足点,要推进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而不是压制人民群众的自由发展,是让人民群众自由选择、自由判断,而不是替人民群众选择和判断。

1.强调法治的社会实践性。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统治阶级不能任意更改法律,因为法律是受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更改法律也要根据现实经济情况,脱离了现实经济情况的法律更改,早晚会失去效力。法律的现实基础就是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人的活动中,物质生产方式起着决定作用。人的社会关系是由物质生产条件制约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本身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5.法律是由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国家和法律的文明程度,决定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因此,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相反。“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社会本身——是所有权、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法律的根源。”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8.马克思认为,法律的决定因素是经济,要从经济条件分析法律的影响因素。“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22.

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考察法律与社会实践的关系,认为社会实践决定法律,物质生产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内含着行为规范,对法律的形成有重要作用。统治阶级将生产关系固定化,形成法律,维护国家政权。“立法权并不是创立法律,它只是披露和表述法律。”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74.法律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巩固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生产关系。“法律本身不提供任何东西,而只是认可现存的关系。”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43.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特定的生产方式形成的,反映了统治模式。“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⑥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9.法律是社会经济结构推动的,体现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⑦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9.法律革新的主要推动力不是法律理念的变革,而是物质生产的发展水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会推动社会革命发生,进而推动社会政治变革。生产力决定了社会发展,自然也决定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而生产力的进步与科技有很大关系,因此,科技的进步能推动法律革新。

马克思认为,理解法律现象要从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迁着手,要分析法律背后的经济事实,而不是从抽象概念出发。社会主义中,无产阶级占有了一切生产资料,必然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后必然对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提出新要求,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也必然要求法律调整,推动法治革新。只要生产力还不是最发达,竞争就还存在,法律就有存在的条件。“资本赢利凌驾于竞争之上,就像普鲁士国王当年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⑧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4.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生产力高度发达,消除一切竞争,法律才随国家一起消亡。旧的法律注定要消亡,因为它不适应新的物质生产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能够最大程度上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最大程度上为人民群众服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表达有着多重内涵:它意味着对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批判,要求建立公有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它扬弃了唯心主义法学观,建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观;它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理念,有利于推动社会形态演变;它贯彻着科学的研究方法,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它折射了不同法学理论的碰撞,展示了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多面图景;它论证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必然消亡,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和中国化,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批判力、回应力和引导力,理论更具生命力和科学性。”①杨宗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0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建构科学性的法学理论,写就独特的可供现实法治实践借鉴的法学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场深刻的法学革命,它必定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需要坚决进行法治改革,推动人治向法治转变,让法律能够限制政治权力,形成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法治国家是新的治理模式,能够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提供更好的制度安排,让公民更加信任国家的权威。“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确保党的领导和保障国家的长远发展,是新时代最根本的治国理念。”②孙全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因素、主要内容与创新价值[J].决策与信息,2022(0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又要尊重全球化的新趋势和中国特殊国情,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现实情况相结合,充分体现公民的意愿,不断推动法治理论、法治制度的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科学意义,体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要素、本体论意义、价值论意义和方法论意义等方面。”③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及其科学意义[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06).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顺应新时代的要求,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求,运用社会主义集体的优势,吸取西方先进法律理念,推动法律精神和公民利益相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体现无产阶级的坚强意志,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政治权力,建立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推行权力制衡的机制,将政治权力关进笼子,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治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治理的能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让自由、民主、人权的理念普及在法律中,为法治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针,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进行法律理念革新,并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及其政治、经济、文化。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法治理念是不能否定的,它仍能指导社会主义国家在复杂的形势下维护国家政权、镇压敌人,但我们不能僵化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要在全球化的时代,推动法治理论创新。

(一)法治观要与时俱进,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能够与时俱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中产生的,适应了公有制的建立,为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提供了理论基础,其发展的历程对应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不同发展阶段,并详细考察了法律的本质、功能等问题,始终贯彻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历史辩证法,也彰显着无产阶级对自由、平等等伦理价值的追求。“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对法律之形式正义的有限性和本质缺陷进行的批判,为现代法治揭示出更高的目标和理念,这就是‘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①张盾.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治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21(02).马克思建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让人类复归到集体劳动和类存在物的本质,最终实现完全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立足于一定时空下的物质生产条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不断变化,能适应全球化时代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苏联的“维辛斯基法学”已经被证明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教条主义理解,在现实的学术研究中也造成了一些危害。“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意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建立适应时代需求和人民群众需求的新型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根据物质生产的实际需要,不断解决法治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现象,克服“权比法大”的现象,消除“党大还是法大”之类的伪命题,推动中国成为法治国家,追赶上世界先进法治文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固然是科学的理论,但不能把它神秘化、教条化,更不能把它变成政治斗争的工具,将其中的某些语句用来打击敌人,变成扣帽子、打板子的武器,而应该根据新情况和新形势,进行法治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应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武器,而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针。我们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全面地看待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在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前提下,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问题,比较中外国情的不同,认清新时代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形势,建立与时俱进的法学观,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和行动,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切实体现无产阶级的意志,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做具体历史的分析,才能让其真正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中国开始了新的法治建设,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展开,推动宪法至上,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革新,让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新的价值目标、巩固了党的领导,加强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利于建立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建立良法,坚持善治

良法就是体现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的法律,能够保障公民个人有平等的机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能够不断改革,引领社会向温暖、友爱的方向行进。良法要彰显公民个人意愿,体现法学的演变规律,能够被遵守和执行,充分体现公民的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为公民提供更多机会。善治是法治建设中要体现善良理念,让善良理念在法律中实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不仅是理念的向善,也在实际上能够向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是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理和方法支撑,又是回击西方法治道路、破解西方宪政神话、探寻人类法治道路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武器。”③李娟.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内涵与时代价值[J].理论月刊,2019(0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既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践行法治精神、推动治理现代化,又要在治理模式、法治体系、法治制度推行文明理念,让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精神和中国具体政治经济情况相结合,建立文明的法治理念和法治制度。“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促进了‘中国梦’的实现,将传统法治文化和现代法治文明有效结合起来。”①孙全胜.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与时代意义[J].理论研究,2021(05).进入新时代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需要克服外国对中国的打压,营造和平的环境,找准法治建设和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最好的契合点,总结出新的国家治理理念、法治治理模式、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建设和现代文明相契合,努力为人类提供更好的法治精神文明成果。我们要提炼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精神,用以指导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弘扬无产阶级革命精神,建立适应公有制的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提高宪法的权威性,不能让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建设要宣传法律的权威,向人们灌输“王在法下”的理念,让人们自觉珍视社会主义法律的来之不易,倍加尊重法律条文,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一千年前,英国约翰王签署了《大自由宪章》,明确了“王在法下”的理念,这种理念是符合社会文明的,我们应该汲取,努力防止法律被个人和组织践踏。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体制,不断推动法律向公平正义、善治的方向发展。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让法律充分体现无产阶级的集体意志,不断巩固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不断清除阻碍法律实施的敌对势力,正确分清敌对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让法律的执行通行无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主要是为了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但也能实现法治理念的革新,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真正为公民的个人利益服务。

总之,马克思通过社会实践视角考察了法律的本质,认为法律是上升到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工具性,需要消除个人主义法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要不断巩固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积极吸取现代法治理念,建立良法善治,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任何个人和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推动早日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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