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时代共同富裕实现的内在逻辑
——基于产权保护的视角

2023-01-09 03:42冯庆元
中国市场 2022年34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共同富裕产权

冯庆元

(西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观点,共产主义不仅是不存在阶级对抗性质的社会,更是在物质极大丰富条件下体现人们全面自由发展的平等社会。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主要矛盾已不再是阶级对抗矛盾,而是尚未达到共产主义要求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同现实的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更好地发展生产力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发展社会主义的进程中,要处理好生产和分配的关系,即在保证生产效率——做大“蛋糕”的同时,还要坚持公平的原则——分配好“蛋糕”。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既包括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观点,还包括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的观点,更包括全社会共同富裕的观点。

1 共同富裕及其意蕴的科学内涵

无论是古今抑或中外,共同富裕的理想社会一直以来始终是全世界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而且也是实现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西方世界来看,自“二战”以来特别是在“冷战”时期,受制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剧烈冲击和国内方兴未艾的社会民主浪潮的深刻影响,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政策及其制度安排亦随之发生调整,以使全体国民起码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的保障。然而,这些政策和制度仍旧表现为资本主义的局部调整而非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根本性转变。因此,从社会主义国情出发,有必要弄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的共同富裕及其实现的重要意义。

所谓“共同富裕”,通常指的是在一国或地区范围内全体人民生活水平达到普遍性富裕的程度,换句话说,是全方位的共同富裕,既包括物质生活层面的富裕,还包括精神生活层面的富裕。不过须强调的是,这里的共同富裕肯定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但同样也不是全体人民平均主义层面上的同时富裕抑或同等富裕,而是在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基础上,通过先富带动后富的方式,逐步实现的共同富裕。显然,共同富裕具有阶段性特征,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进入社会主义的物质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仍将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成为最大的实际,出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各生产要素资源纷纷形成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并依附于所有者:一方面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显著增加;另一方面客观上扩大了收入和财富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差距。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重提共同富裕具有特别的意义,是社会主义实践逻辑、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统一的必然要求。毋庸讳言,共同富裕是在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下,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现实依据,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不断得以实现的。

2 共同富裕实现的基础:产权保护

对于我国当前共同富裕的实现来说,其实现的程度及其功效如何关键在于是否正确处理好效率同公平之间的关系——具体地,就是要从制度安排层面确立收入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与三次分配相协调的配套体系。而联结这些配套体系的枢纽即产权的保护。产权保护不仅是财富创造的基石,也是共同富裕实现的基础。在产权层面探讨共同富裕的议题,实质上就是剖析产权保护与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逻辑,即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产权的共同保护。

初次分配领域:一般而言,有效的产权制度将会促进社会整体财富长期稳定的增长,反之,无效的产权制度将会阻碍社会整体财富长期稳定的增长。这是因为,有效的产权制度使附着于产权之上的各项权能得到释放,也使蕴藏于其中的经济利益实现了最大化;而无效的产权制度则使附着于产权之上的各项权能无法完全得到释放的同时,也使蕴藏于其中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趋势受到了限制。毫无疑问,产权之所以称之为产权,根本在于其本身蕴藏着的经济利益性。要实现这些经济利益,就必须对其提供有效的保护,方能使其从字面意义上的财产性权利转变为实际意义上的财产性权利。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产权制度是否有效在于制度本身是否受到有效的保护,更确切地讲,产权制度的有效性集中表现为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性。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健全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整体财富增长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由此,我们很容易推断:当要素资源作为一种产权关系得到确立并受到保护时,其必然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同时,也必然会使收入在不同要素资源产权所有者之间按贡献大小进行初次分配。反之,当要素资源未作为一种产权关系完全得到确立并受到保护时,不仅必然会阻碍或限制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同时,还必然会使收入(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分配更加向要素资源产权相对完全的所有者倾斜(如城市居民产权相对完全的房屋)。显然,认为保护产权仅限于做大“蛋糕”而漠视分配“蛋糕”的传统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事实上,保护产权的目的和作用绝不仅在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各要素资源产权的所有者都能参与到初次分配中来,并获得其相应的经济利益。

显而易见,在初次分配领域,共同富裕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不同要素资源所有者产权保护的绩效。不过,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刚进入改革开放的那段时期),资本要素资源的匮乏导致其具有更加突出的稀缺性,所以,在按要素贡献的初次分配领域,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客观上更加倾向于资本产权的所有者。对此,必须承认,这是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而另一部分人尚未富裕起来的重要原因。但随着各项要素资源产权不断得以确立和保护(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在初次分配领域,共同富裕的目标也可以得到初步实现。

当然,要真正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必须在初次分配领域之外,依赖于二次分配乃至三次分配协同的制度安排。但在二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领域之中,仍然要重视产权保护与共同富裕实现的内在逻辑。

二次分配领域: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我国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初次分配制度——即在存量上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在增量上坚持了按要素分配。因此,在初次分配领域,必须承认各要素资源的产权关系集中表现为资本关系。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必然导致各要素资源产权纷纷得以确立;同时,相较于劳动要素而言,资本的稀缺性和贡献性导致增量上的收入分配更利于资本的所有者。不难发现,资本带来的不平等总是比劳动带来的不平等更突出,资本所有权的分配总是比劳动收入的分配更为集中,而这无疑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收入差距日益扩大(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扩大了财富的集中)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二次分配领域,理应更加注重和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制度,依靠有效的税收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转移支付政策来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结构及格局,用以保证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毋庸置疑,在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特别是在各项要素资源产权尚未完全确立并受到保护的状况下),这是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手段。

那么,这又与产权保护有什么样的内在逻辑呢?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如果通过政府直接介入并重新界定权利来改变既有分配结果的方式,非但无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还将会抑制要素资源产权所有者事前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损害经济发展的潜力。然而,在二次分配领域中,如果通过政府税收等再分配政策或制度安排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事后的调节,这将在保障事前投资与生产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地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显然,税收等政策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要素产权及其所有者根本利益而出现的再分配制度安排——换句话说,当产权越是得到有效的保护时,就越是更加依靠由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政策或制度安排。可以毫不夸张地讲,这恰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三次分配领域:在前文所述初次分配领域和二次分配领域之外,共同富裕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即通常所谓的第三次分配。进一步来讲,在三次分配领域,以低收入、贫困抑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为救济对象,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受到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道德感召而发起的募集、捐赠或志愿服务的帮扶行为,将进一步缩小既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虽然三次分配仅是作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额外补充而出现的,但要更好地发挥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实现的促进作用,仍要以产权保护为基础。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其所提供的募集、捐赠或志愿服务行为,只有在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的前提下,才可能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不难预见,当制度安排越是倾向节约利他行为实施的交易成本时,社会整体层面上利他行为的相对价格将越是倾向减小,利他的公益慈善事业将越是得到发展。

由上文的分析可以认为,保护产权并不与共同富裕实现的目标相冲突,而是促进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基础。

3 新时代共同富裕实现的思考与建议

事实上,共同富裕与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共同富裕本身不仅以产权保护为基础,而且是各项产权保护和实现的前提条件。因为,当全社会共同富裕得到进一步发展时,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将更加趋于合理,各大部类生产的比例将更加趋于协调,此时,社会再生产的矛盾将趋于缓解。显然,只有在共同富裕的进程顺利开展的基础上,谈论产权及其保护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因而任何离开共同富裕而谈论产权的保护都是不现实的。

正如前文所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和过程,其实现程度和功效取决于稳定且有效的制度保障。毫无疑问,要保持合理的财富和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第一,要在初次分配领域继续加大产权保护,确立城乡、区域以及各行业领域要素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努力保障所有者之间在拥有和使用要素资源上的平等(如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和教育公平权利的保障),充分发挥产权对资本再生产的促进作用;第二,要在二次分配领域不断加大税收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切实提升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水平,强化税收在投机性交易行为(如在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中与价值创造无关的投机性行为)中再分配的调节作用;第三,要在二次分配领域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及转移支付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精准提升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状况的同时,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从而保证全社会层面“椭圆形”收入分配格局的最终形成;第四,要在三次分配领域持续营造集体为先的慈善文化氛围,逐步引导和支持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捐赠由自发的个别行为向自觉的社会行为转变,强化社会慈善对再分配领域的补充作用。

从本质上来看,文章以上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实现的各项思考与建议,都是依托于产权保护的内在逻辑提出来。在这里,产权及其保护除了与初次分配领域直接相关外,其他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同其相关。毫无疑问,只有在个体的财产权利都得到确认和保护的前提下,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领域的相关基础性配套制度安排(由政府提供有效的分配制度或政策)才会在不损害或妨碍效率的基础上保障个体间最大可能的公平性,进而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得到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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