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用口罩处罚案件分析

2023-01-09 10:08郑文婷
质量与标准化 2022年1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合格口罩

文/杨 波 郑文婷

自2020年年初起,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口罩产品的市场需求量激增,但诸如产品标准适用不当、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包括非医用口罩产品在内的涉疫产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及时发现并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形成有效震慑。

上海严厉打击防疫物资产品相关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口罩产品多次开展专项检查,共立案查处口罩相关案件54起,其中涉及生产企业31家,销售企业23家,涉案货值金额398万元,罚没款金额逾480万元。从已办案件来看,目前,在口罩相关生产和销售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3个方面:

1. 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

相对于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的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KN90/KN95)口罩,执行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2610-2016)的日常防护口罩,其总体合格率较低。日常防护口罩的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两个项目上。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面罩合格率虽高,但部分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并非口罩产品本身的过滤效率不达标,而是因为生产企业对标准理解不够,导致在应提供的信息等项目上,出现了错漏或缺失。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口罩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如果出现错漏或缺失,会产生因使用者未按要求使用产品而导致的人身健康受损方面的潜在风险。

2. 网络销售领域宣传的产品性能与实际不一致

市场监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结果发现,有网店在销售日常防护口罩时,其销售网页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是GB/T 32610-2016,但实际发货口罩明示的是企业标准,且经过第三方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实际性能也达不到GB/T 32610-2016的相关要求。这种问题的出现,固然存在网络销售领域的特殊性,即产品销售者可能并不实际接触其销售的产品,生产和发货均由代工厂直接承担,销售者无法及时监测、控制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

3.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注册商标

在剧烈变幻的口罩产销市场中,有部分经营者为解决产品销路问题,抑或是为了获取超额利润,铤而走险走上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注册商标的违法之路。此类案件往往也是产品质量问题最为严重、安全隐患最大、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案件。

典型案件分析

本文以某便利有限公司F销售不合格口罩产品的案件为例,分析说明此类案件的处罚依据。F是一家注册在本市的商超企业,在全市拥有众多门店。在接到反映该公司销售的一款日常防护口罩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经营场所和成品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库存待销售的一款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日、规格为17.5 cm×9.5 cm的日常防护口罩进行抽样。经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被抽样产品进行检测后,检测结果显示:该款口罩的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项目均不符合其产品上明示的GB/T 32610-2016的相关要求。F对检测结果存在疑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检测结果仍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日常防护口罩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N从外地某护理用品有限公司Z采购后,销售给F的。F共购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日常用防护口罩近10万只,其中已销售7万余只,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前,已主动退货给供应商2万余只,库存30余只(已全部用于抽样)。货值金额2万余元,违法所得5万余元。

因该批口罩是N销售给F的,故市场监管部门又对N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阅该公司的进销发票、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等材料后,市场监管部门确认N从Z采购过一批日常用防护口罩共计9万余只,除了销售给F外,并未销售给其他客户,对F退货的2万余只口罩,N已主动进行了销毁处理。

F和N的行为均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对F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N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将Z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线索通报给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 部门。

上述是比较典型的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日常防护口罩的案件,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具有参考意义。

1. 尽快确定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厘清涉案产品范围,防范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应始终将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防范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国内防疫形势也比较严峻,一旦不合格的口罩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势必给防疫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查办相关产品质量案件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尽快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搞清楚究竟是因原材料批次或工人工艺不稳定造成的偶发单批次问题,还是因为生产线或工艺设置问题造成的型号全批次问题,由此确定涉案产品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同时督促企业做好相关的产品召回或消费警示工作,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不合格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

2. 厘清涉案产品供销体系,层层追溯,在查找源上下功夫,做好源头治理工作

在查办案件中,特别是在零售端口发现问题后,市场监管部门应着力挖掘不合格产品的整个供销体系,层层追溯其上级供应商及生产商,从源头上防止同款不合格产品通过其他经销渠道流入市场,并及时做好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打击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 加强多方协作,搭建交流平台,切实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在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部分企业生产口罩是在疫情之下,为响应国家号召临时转产的,虽然企业解决了设备、人员和原材料的问题,但是在相关工艺和标准上仍缺乏相应的积淀和指导。因此,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加强同技术机构的沟通交流,通过学习走访和专家研讨等形式加深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相关技术标准的理解,加强市区联动,联合各区开展非医用防疫物资联合执法检查,并将办案心得体会向部分区执法部门做介绍交流,共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取得较好联动效应;通过加强多方协作,帮助企业提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标准的理解,引导相关企业依标生产,依法经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增强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良性发展,最终从根本上提高口罩供应的整体质量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在购买使用口罩产品上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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