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困境与对策

2023-01-09 20:26董晓波曾子怡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6期
关键词:社员社会化农户

董晓波 曾子怡

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关键主体,为农业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制于市场竞争力有限、异化现象凸显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合作社面临着服务能力有限、服务优势削弱、服务供给乏力等困境,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和农户增收,应从发展联合社、完善制度和监管、丰富人力资本等方面来提升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其视为加强农业生产薄弱环节、支持小农生产的重要手段。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关键主体,为农业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制于市场竞争力有限、异化现象凸显以及人才匮乏等问题,合作社面临着服务能力有限、服务优势削弱、服务供给乏力等困境,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和农户增收。因此,对提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困境及成因进行深入研究,给出兼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对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

第一,将现代化要素导入小农生产。最新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农户占比高达98.08%,可知我国农业呈以小农户为主的经营格局。人多地少的自然条件、稳定的土地制度、城乡融合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小农经济将长期存续,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必然是以小农户为主体。小农生产兼具良好的生产适应性、经济危机抵抗性以及生态友好性等比较优势。然而,小农格局造成了现代化要素导入困难,小农户时常因技术水平低、信息不对称、交易能力差等原因难以成功对接市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可通过提供农户在产前、产中、产后所需的各类服务,帮助农户降低成本、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畅通销售渠道,从而挖掘农业的内生发展动力。

第二,维持兼业化的农业生产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松动,在收益最大化动机、人地矛盾尖锐、非农就业不稳定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农业生产兼业化、老龄化趋势愈发凸显。兼业经营虽产生于农户的经济理性,能为其带来相对更高的收入,但也使得农业生产或因生产要素投入减少而走向粗放和低效,或因留守老人无力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导致部分土地闲置,从而对农业专业化和现代化造成消极影响。一方面,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既能保证兼业化经营下的农业生产效率,又使得农民的生活因收入渠道的增加而得到改善,有利于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土地对农民而言兼具谋生手段和社会保障的双重作用。在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利于社会稳定。农业社会化服务能有效避免土地因无人耕种而被流转,使得兼业农户在城市难以谋生时仍拥有回乡务农的余地,为农民生计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一张“安全网”。

第三,实现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多年来,为破解小农经济下因分散经营所造成的资源配置低效、生产效率提升缓慢、对接市场困难等困境,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的土地流转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总体来说,在有效流转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对转入、转出双方的劳动力人均收入和福利水平均有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土地流转的持续推进,交易成本高昂、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凸显,且受制于人地关系紧张、各地资源禀赋差异明显的基本国情,以土地流转实现普遍的规模经营并不现实,我国农业以小农户为主的经营格局并未改变。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集中为小农户提供农资、农技等服务,可有效避免分散经营导致的生产资料分散和浪费,能在不必大规模流转土地的情况下提高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有利于维护和巩固农民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优势

第一,为小农户提供有效服务。除合作社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应者主要有公共服务机构和私人企业,分别提供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服务,服务小农户的能力均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机构布局不合理、服务缺乏多样性,公共部门为小农散户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着资源配置低效、供需不匹配的困境。另一方面,由于小农户的服务需求具有“小而散”的特点,具有趋利性的私人企业更偏好为需求集中、合作稳定的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使得小农散户难以对接专业化服务,造成了服务供需的结构性失衡。由合作社为社员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一是可以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服务成本。合作社在农村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号召力,能通过组织农户提高服务需求的集中度,有效发挥出专业服务的降本提质功能。二是可以突出小农户的主体地位,提高服务有效性。在合作社中,小农户兼具服务需求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身份,有利于在集体行动中保证服务供求的匹配程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协调差异化服务需求。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变迁和村社集体职能的调整,我国农民多维分化、组织程度降低的现象愈发凸显。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农民在收入水平、经营类型、权利占有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发生了多维分化。其次,农业税免除和土地三权分置削弱了村社组织的治理职能和能力,农民的组织程度日益随着村集体组织动员能力的弱化而下降。不同阶层的农民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多元的利益诉求催生出了差异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强势地位的经营主体主导了服务供给的内容和方向,弱势农户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有效回应,导致马太效应的形成。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依托于合作社这一平台,分化的农民能组织起来并达成集体行动,民主控制的原则有利于农户间利益的协调。通过为差异化农户提供有效的合作平台,合作社能充分整合资源并利用异质性社员在资金、劳力、渠道等不同方面的比较优势,提供多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三,实现服务利润共享。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互为补充的服务体系,离不开合作社的充分参与。合作社“社员控制”与“社员经济参与”的基本原则赋予了社员农户共享服务环节利润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如果不重新分配服务收益,就无法改变农业产业链中农户获利低、缺乏生产动力的局面,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扩大农产品生产的能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在服务收益与农户收入无法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即使服务供应方有能力扩大服务供给,农户也会因支付能力不足而无力购买,不利于服务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在合作社股份分红和惠顾返还的激励下,农户因共享服务利润而有动力扩大生产、增加服务需求,从而形成服务体系完善和农户增收的良性循环,有利于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现实困境

一是单个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有限。合作社可以有效整合并盘活分散农户的生产要素,同时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入先进要素,提升生产效率、扩大经营规模。然而,单个合作社在服务供给方面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佳、综合性不强的问题。第一,在市场竞争中,单个合作社普遍体量较小,市场开拓能力和议价能力较弱,盈利不足将导致合作社无力向社员提供充足的服务。第二,为避免过度专业化带来的高成本和单一的竞争优势,单个合作社通常将自身的专业化程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做法虽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但也使得合作社在社员面临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第三,要实现与市场的顺利对接,小农户所需的服务通常涵盖产前、产中、产后的每一个环节,而单个合作社一般只占据农业产业链的少数环节,无法满足社员农户对综合性服务的需求。

二是异化削弱了服务优势。合作社的本质规定要求其以集体受益为原则,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充分发挥为农服务、促农增收的功能。然而,由于社员异质性和法律约束力不足,合作社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常被少数核心成员控制,普通社员在重大事务上被边缘化且无法获得合理收益,影响了小农户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不利于合作社优势的发挥。一方面,普通社员的有限参与使合作社得不到全面监督和约束,合作社可能会违背“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原则,将更多资金投向非社员业务,导致社员获得的服务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利润分配的资本化倾向使得普通社员无法从合作社收益中得到应有的惠顾返还,降低了小农户的服务支付能力和合作积极性,反过来也削弱了合作社供给服务的意愿,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是人才匮乏导致服务供给乏力。相比于行政命令和物质激励,人力资本积累带来的内生动力才是合作社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而人才匮乏是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中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导致该困境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城镇化进程中乡村人才流失。在发达城市的强大吸引力和改善生活的强烈渴望下,大量农民集体外出务工,其中大多是有能力、有头脑的乡村能人。一方面,人才流失导致合作社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存在管理规范性低、知识陈旧、服务意识不足等问题,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外出务工群体的扩大使得合作社中留守老人、留守妇女所占比例较高,该群体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动力不足,接受新品种、新技术的意愿相对较低,制约了合作社的服务供给。其次,外部人才引入困难。合作社大多地处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有效激励,外部人才投身合作社事业的动力不足,合作社新鲜血液的缺乏导致社员与新知识、新技术之间存在“时间差”。

农民合作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对策建议

第一,发展联合社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在单个合作社体量较小、业务单一、服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实现规模化发展、延长产业链,从而提升盈利能力和服务能力。相较于单个合作社,联合社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是要素结构完善。同类要素的聚集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异类要素的聚集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推动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壮大,为社员带来更高水平的收益和服务。二是合作关系稳定。由于成员社遵循相同的制度安排和基本原则,联合社较高的成员同质性有利于形成稳定且紧密的合作关系,与农业生产周期长的特性相适应,有利于保证服务的连续性。三是协作维度多元。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有纵向、横向两种形式,纵向联合可以延长服务环节链条,横向联合则能提高某一服务项目的专业性,从而满足社员农户对服务综合性、专业性的需求。因此,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应对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给予更多支持和规范,如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等。

第二,完善制度和监管确保农民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保障普通社员对合作社事务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就是要确保合作社既不被内部少数成员操纵,也不被外部机构或个人所控制。首先应坚持合作社的独立和自治,确保合作社的资本结构以社员出资为主,从而防止外部投资过多造成合作社的决策权被干预、控制权被分散。其次要以社员民主控制确保合作社不偏离服务社员为宗旨。一方面,合作社内部应依法建立起规范的民主管理制度,同时通过教育提高普通社员行使权力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完善相关立法、强化监管,对核心社员的附加表决权行使的程度和范围加以严格限制,确保合作社主要围绕服务社员开展业务,切实保障社员在合作社中获得所需服务。为规范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首先应明确合作社是人的联合而非资本的联合,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在保证合作社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服务和惠顾返还使社员从中受益。其次,应通过集体决策建立起完善的分配制度和监督机制,并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将社员对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与交易量对应起来,从而强化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利益联结以确保社员合作积极性和服务支付能力的提升。

第三,丰富人力资本激发农民合作社服务供给的内生动力。解决合作社人才匮乏困境,提高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合作社自身的努力。首先,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干预。一方面,为提高合作社发展的健康性和可持续性,政府应以激发合作社内生动力为导向,削减财政补贴等可能会助长其依赖性的资金扶持,代之以技术培训、制度构建等有利于形成长效增长机制的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倡导并支持返乡农民工投身于合作社事业。返乡农民工自幼生长于农村,有熟悉农业生产、亲近农村的特点,外出务工的经历又赋予了他们在文化素养、知识技能、社会人脉等方面的优势,使其有能力成为带动合作社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合作社带来更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生产技术。其次,作为具有社会功能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对外应注重普及合作社知识和理念、加强与科研院所以及高校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引入新技术和新人才。此外,合作社对内应强化社员培训、完善激励机制和盈余分配机制,提高内部人员专业性并以完善的制度设计留住人才,从而保证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切实提升。

第四,发展信用合作支撑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既能盘活社员闲置资金,提高小农户的金融服务可及性,又能支撑合作社服务体系,有利于服务供给的扩大和提质增效。长期以来,考虑到农业风险和违约风险,金融机构更倾向于为经济实力更强、信用等级更高的群体提供服务,导致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普遍处于抑制状态。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紧密合作,合作社管理者对社员的日常收支、信贷需求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能确保有正当贷款需求的农户获得便利的金融服务,强化了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利益联结。高质量发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离不开合作社内部信用体系的完善和政府的支持。首先,合作社要加强社员教育,向普通社员普及金融知识和相关权利义务,为管理者及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其次,合作社应建立社员信用档案、实行贷款推荐制、设立风险准备金以降低内部信用风险。此外,政府需加强对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督和规范,对运作良好的合作社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确保合作社服务体系得到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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