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生育友好?
——基于国际经验和中国情境的分析

2023-01-11 01:03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产假生育率育儿

吴 帆

一、问题的提出

低水平的生育率和生育意愿已经成为中国人口现状的一个基本事实。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1》的数据,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自然增长率为1.45‰,出生率首次跌破10‰,创下1978年以来的最低纪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TFR)为1.3,已进入世界上很低生育率国家行列。另一方面,国家统计局在七普数据发布会上公布的平均生育意愿为1.8,这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大多数很低生育率(TFR≤1.5)或极低生育率(TFR≤1.3)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生育意愿都高于更替水平(TFR=2.1)。几位世界著名的人口学家认为,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意愿(sub-replacement fertility intensions)意味着低生育率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世界价值观(World Value Survey)第七轮调查(2017—2020)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青年群体的低生育意愿。[2]它对80 个国家和地区的29 岁及以下年轻人的生育意愿进行了调查(“你想要几个孩子?”),结果显示,中国年轻人的生育意愿主要集中在一孩和二孩上。相对而言,自愿不育的比例不高,一个孩子都不想要的比例为16.4%,远低于80个国家和地区29.7%的平均水平。但是,中国年轻人生育多孩的意愿也非常低,仅有5.9%想要3 个及以上的孩子(低于12.9%的平均水平)。在低生育率和低生育意愿的双重挤压下,中国旨在提升生育率的政策与社会文化环境可能更为复杂,面临的群体差异性和社会紧张程度也可能更加突出。

在对中国当前人口生育率形势有一个清醒的判断以后,进一步厘清生育支持政策中有哪些具体举措能够达成预期目标,以及政策设计的初衷是否能带来真正的生育友好及家庭友好,对于正处于提振生育率政策窗口期的中国而言,是明确生育支持政策发展方向、关键内容和未来影响的应有之义。

二、低生育率和低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及政策应对

中国的生育率和生育意愿水平为什么如此之低?虽然不同学者的解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归为两类因素,即结构性因素和个体因素。

一方面,高企的生育成本、社会压力和职业竞争是造成低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学者普遍认为,生育成本变化是导致城乡生育意愿水平总体下降的主要因素[3],有限的家庭经济收入限制了流动人口继续生育的意愿[4],生育成本急剧上升且主要由家庭承担以及生育收益社会化,使得微观的家庭层面不愿意生育[5]。王志章和刘天元运用微观调查数据测算中国生育二孩的基本成本,发现生育成本的居高不下成为家庭生育意愿不高的主要影响因素,其中,广州、重庆和武汉生育二孩的基本成本均超过70 万元。[6]此外,国外学者的研究显示,高房价不仅推迟了女性的生育年龄[7],而且降低了女性的生育率[8]。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倪云松发现无论从城市层面还是个体层面,房价上升对20—44 岁女性的生育都具有不利的影响。[9]而市场化条件下职场中剧烈的竞争和职业发展压力,令年轻人疲于为生计奔波,大幅提高了生育的机会成本,进而降低了生育意愿。

另一方面,受到个体主义、单身文化、更为宽松社会环境的影响,年轻人对于晚婚、晚育、少育,甚至是不婚、不育的接受程度更高。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将低生育率归结为个人主义、物质主义、女权主义等后现代性的集中体现。[10]9-20风笑天在探讨一孩育龄人群的二孩生育意愿时,就提出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根本原因或许是育龄夫妇内心所具有的生育需求,而非经济条件、个人精力或祖辈支持。[11]陈卫民和李晓晴认为收入提高刺激着个人向上社会流动的欲望,这对生育意愿起到了抑制作用,因此生育意愿的降低主要源自价值观而非生育成本的变化。[12]陈滔和胡安宁的研究发现,个体主义与家庭主义这两类生育动机共同作用于中国家庭的生育行为,其中个体主义生育动机会促使个体拥有更低的生育意愿并更晚结婚,从而降低生育子女的数量。[13]一项基于60 后、70 后与80 后生育意愿代际比较的实证研究显示,20 世纪80年代出生的育龄妇女少生、晚生、优生的意愿趋势明显,以孩子为中心的观念也在弱化。[14]而且,生育偏好也深受个体家庭生活和成长环境的影响。[15]独生子女在原生家庭的影响下倾向于保持低生育模式,生育意愿显著低于非独生子女。[16]

一般来说,结构性压力所抑制的生育意愿主要受到外生变量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生育赤字(fertility deficit),即个人和家庭的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之间存在差距,是一种未能得到满足的生育需求,因此通过有针对性的生育支持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释放。而由于价值观、生活方式等个体因素导致的低水平生育意愿则是内生的,很难在短期内通过具体的政策支持得到即时的改变。但是,相对乐观的是,与进入低生育率的发达国家相比,对于正处于社会、经济和文化迅速变化之中的中国而言,结构性因素对于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低生育率的发达国家,因此,放开约束性生育政策和制定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是当下提升生育率的重要机会窗口。学者曾提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构建友好型生育政策体系、提高生育率的战略窗口期,否则将面临生育率失去弹性、人口负增长惯性强化的双重危机。[17]但实际上,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普通公众仍倾向于将生育和养育视为家庭责任。[18]

在令人担心的生育率困局中,国家于2021年6月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对中国在未来15年构建系统的生育支持政策提出了进一步要求。随着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的施行,国家层面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也陆续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仅删除了与三孩政策不匹配的一些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措施来鼓励生育。目前已颁布实施的生育支持政策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济支持,即通过经济补贴或费用减免来降低家庭的直接生育成本,具体包括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发放生育津贴(育儿补贴),实现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全覆盖等。第二类是服务支持,即通过替代性或补充性的公共服务减轻或缓解家庭在儿童照料方面的负担,如构建0—3 岁普惠托育服务,进一步普及幼儿园,加强早教服务等。第三类是时间支持,通过给予父母在产前和产后休假的权利,为家庭抚育婴幼儿提供时间支持,缓解女性和家庭在生育后的时间短缺和照料压力,主要包括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

从目前各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情况来看,已出台的举措主要集中于为新生儿父母提供更为慷慨的时间支持。一是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在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份中,除了少数地方未对产假的天数做出调整外,绝大多数省份延长了产假,多为增加60 天,延长至158天,如上海、北京等地。而且,北京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3 个月。有的省份的产假更长,如重庆延长产假至178 天,河南延长产假至190 天。陪产假则多在10 天或15 天,如上海规定陪产假为10 天,北京规定陪产假为15 天。也有一些省份的陪产假更长一些,如重庆20 天、河南30 天。上述这些措施为女性履行母职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时间支持,也通过陪产假鼓励和支持男性积极分担育儿责任。二是设立育儿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父母育儿假,相应的,各省积极响应中央政策纷纷出台育儿假相关规定。在目前出台的育儿假期限中,多数省份为夫妻双方各为10 天或共有10 天,也有省份规定育儿假为15 天。育儿假不仅有利于减轻女性负担,鼓励男性共同承担抚幼责任,还有助于整个社会性别友好文化的构建。此外,虽然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要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在生育、养育和教育等方面的负担,《“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也明确到2025年每千人将拥有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 个,但在各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未见或少有在教育、住房和就业等领域直接支持家庭和夫妻双方的操作化措施,而针对0—3 岁普惠托育服务的落地政策目前也尚不明确。

相关生育配套措施的颁布,反映出政府对释放个人和家庭生育意愿的坚定决心,但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论。已出台的政策主要体现为时间支持,尤其是在延长女性的产假方面比较慷慨。但是,这项政策主要指向刚完成生育的女性,而且产假期限的延长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女性的生育和养育责任。同时,延长产假给用人单位,尤其是给企业雇佣女性员工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有可能加重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母职惩罚(motherhood penalty)。母职惩罚主要包括成为母亲后要面对的职业中断、职业发展劣势积累、职业发展机会减少、母职工资惩罚,等等。因此,延长产假会进一步增加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可能对女性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进而抑制女性的生育意愿。虽然对于女性和家庭而言,时间支持是生育支持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新生儿给家庭和女性带来的压力,但是单一强化时间支持也极有可能偏离政策制定的初衷,或者说,单项政策的效果可能会非常有限。一方面,生育支持政策的体系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我们应该尊重政策制定及实施的一般规律,所以对于进一步的政策完善及其效果的判断还有待于持续的观察和探讨;另一方面,如果现有政策过于强调时间支持(如延长产假)或者仅停留于单一的时间支持,也可能说明决策者对女性职业发展和母职困局的认识不够充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深入理解和把握进入很低生育率或极低生育率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其效果,对中国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哪些生育支持政策更有效:基于国际经验的探讨

对于进入低生育率国家和地区而言,究竟哪些政策能有效提升个人和家庭的生育率,是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始终关注的问题。虽然在不同国家,生育支持所依赖的文化传统和福利政策理念大相径庭,因此政策内容、政策力度和实施效果也不尽相同[19][20],但一些针对生育支持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某些一致性的结论。

一般而言,少有国家或地区用直接的生育支持政策来表述相关的政策框架,低生育率国家的生育支持主要嵌入于旨在支持家庭功能发挥和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家庭政策体系中。而家庭政策客观上会对生育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因此对生育支持政策的效果评价主要来自对家庭政策的评估。比林斯利和费拉里尼(Billingsley 和Ferrarini)认为,与生育关联最直接、最密切的家庭支持政策有两类,一是重在支持单薪家庭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下的家庭政策,二是重在支持双薪家庭的性别平等分工模式下的家庭政策。[21]前者的政策对象是由男性养家的传统家庭,政策内容具体包括婚姻补贴、生育补贴、照护津贴或育儿补贴等。后者强调夫妻共同承担养家糊口和经营家庭的责任,鼓励夫妻双方享有带薪育儿假,并强调丈夫必须休一定时间的育儿假。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类家庭政策都可降低生育和育儿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因而在客观上都具有鼓励生育的作用。研究显示,一揽子家庭政策中的每一项政策工具(带薪假、婴幼儿照料和财政转移支付等)都对生育率具有积极作用,而且综合使用这些政策的效果更好。[22]一项针对我国香港645 名育龄妇女的调查显示,税收减免、延长育儿假、实现弹性工作制等家庭政策会提高妇女的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育儿成本,进而提高其生育意愿。[23]另一项实证研究也表明,包含休假政策、托育服务、住房政策和工作时间立法等内容的家庭政策会有效提高生育率。[24]这说明涵盖在家庭政策体系中不同方面的生育支持措施都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深入分析不同的具体措施,仍然可以发现它们对生育率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首先,家庭政策支持对不同孩次生育的影响是不同的。有学者根据欧洲21 个国家16000 个男性和女性样本的“欧洲社会调查”(European Social Survey)数据的分析显示,传统家庭分工模式的家庭政策和性别平等分工模式的家庭政策,都与男性和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意愿正相关,但只有性别平等分工模式的家庭政策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意愿正相关,家庭政策与生育第三个或更多孩子的意愿之间的关系不显著。[21]另有学者根据挪威1995—2004年的数据,分析了育儿假、正规儿童照料服务和儿童津贴等政策与生育率的关系,结果显示育儿假对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影响最大,儿童津贴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决策影响最明显。[25]

其次,经济支持的效果比较有限。财政支持对总和生育率发挥微小且短期的正向影响,产假补贴对生育的影响尚未明确。有学者发现薪酬补贴率会影响生育时间,但不会影响生育水平。[26]朱荟和陆杰华的研究也表明,现金补贴对欧洲家庭生育决策并未产生预期的作用。[27]还有研究认为现金补贴只对生育第一孩有正向作用,但对第三个子女的出生没有显著影响。[28]

再次,对时间支持所产生影响的判断不尽一致。学者基于不同国家的实证研究,认为产假延长对生育率具有正向影响[29][30],但这些积极影响会因不同国家和具体的经济社会状况而有差异[31]10-12,也会因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政策周期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如奥地利1990年所颁布的育儿假延长,对生育率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作用,但1996年育儿假的缩短并没有带来相反的负面影响。[32]也有研究证明产假延长会降低生育水平。[33]56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研究发现,相比于仅包含母亲的休假政策,涵盖父亲和母亲在内的休假政策在促进生育率的作用上更为明显。[34]

第四,服务支持,尤其是正规的儿童照料对生育有积极的影响。基于北欧国家的研究证实了儿童保育对生育率的正向作用[35],抚幼服务对欧洲家庭生育决策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27],托育服务和住房政策的作用力明显高于其他的政策支持。[34]我国一项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也显示,在全面二孩政策的背景下,加大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服务费用,为育龄女性提供普惠可及的婴幼儿照料支持,是提升二孩生育意愿的有效政策。[36]

第五,性别平等政策导向有利于鼓励生育。一项研究指出,生育率与性别歧视之间呈现出U 形关系:当性别平等指数较低(0.6 以下)时,性别平等指数与生育率呈反比关系;当性别平等指数较高(0.6 以上)时,性别平等指数与生育率呈正相关关系。[37]另一项基于对17 个欧洲国家家庭政策和生育率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发现,具有促进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取向的家庭政策更有利于鼓励生育,因为这种家庭政策不仅降低了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同时还鼓励丈夫积极承担照料子女和家务的责任。[38]学者也指出在提供生育支持的过程中,必须纳入并突出社会性别视角,强调政策对夫妻双方的支持,从而避免单纯地对母职进一步强化。[39]

基于国际经验,我们可以形成以下几个基本判断。一是,家庭政策的不同方面都可能会对生育产生积极影响,换言之,综合性的家庭政策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但是,不同的生育支持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不同。二是,相对于经济支持和时间支持,服务支持的积极效果得到了学者更为一致的肯定。因为服务支持,尤其是正式的育儿照料更有助于女性兼顾职场角色和母职角色,更有利于平衡工作与家庭。三是,政策内含的性别平等理念非常重要,不能单一地强化母职,而是要通过政策安排来鼓励和支持男性参与儿童照料工作,如强调夫妻共同的休假政策比母亲单方的休假政策的效果更好。四是,需要注意家庭政策是一个系统性的政策安排,需要不同维度和不同领域的生育支持政策,能够让具有差异化和多元化需求的个人与家庭满足不同的诉求。

四、中国情境下生育支持政策的原则和关键性支持

中国情境下的生育困境既具有与进入低生育率发达国家一致的共性,也具有本土情境的差异性。共性在于都受到了现代化和个体主义的影响,女性对生育具有更多的自主权,也更加追求自我价值和个人的职业发展。但是在中国,传统性别文化对女性履行母职的文化规范根深蒂固,制度设计层面也未能真正摆脱这一刻板印象,女性总是被视为理应在家庭中承担主要的照料责任。虽然近年来中国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有所下降,但中国家庭仍然普遍是双薪家庭,夫妻同时参与劳动力才能维系家庭功能的正常运转;同时,新时代的女性对职业发展和个人社会价值实现的诉求也更为强烈。从全球来看,中国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相对较高,尤其是育龄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处于较高水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的数据[40],中国2020年总体劳动力参与率为67.47%,其中男性为74.84%,女性相对较低,为59.84%,但处于25—29 岁、30—34 岁、35—39 岁、40—44 岁这4个年龄段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分别为84.76%、82.88%、83.42%和83.71%。相比之下,在高女性劳动力参与率的瑞典,这4 个年龄阶段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分别为84.04%、88.25%,90.9%和92.47%。这说明中国育龄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水平并不低,这一客观现实加剧了中国女性履行母职和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另一个基本事实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公共政策将家庭视为一个自组织的福利单位,认为家庭的抚幼、养老等均为家庭内部的责任,只有残缺家庭和困境家庭才能享有一定的经济补贴和公共服务。这种政策导向未能在过去营造一个家庭友好的制度氛围,导致民众对外部支持政策的主观感受不佳,因此在进行生育决策时也往往更多从个人和家庭的角度考虑生育与养育负担,缺乏对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信任。因此,虽然目前生育支持政策的力度在加大,但公众对政策态度的转变和积极的政策体验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

基于国际经验和中国本土情境,中国的生育支持政策应该秉承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在宏观整体上进行统一的政策规划,形成一个真正的生育友好及家庭友好的制度环境。生育支持政策虽然分为不同的方面,但彼此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它们对生育决策和行为既有独立的影响,又有交互的影响。只有各项政策统一协调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生育率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上。从宏观政策设计出发,经济支持就不应该仅仅体现为发放津贴和生育补贴,而是要从缓解结构性压力的角度,考虑个人和家庭的收入稳定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压力等因素,开展有针对性的支持与扶助;时间支持政策也不能只关注母亲假期的长度,而是要鼓励父亲分担抚幼责任,并为双薪家庭,尤其是为女性设置更为弹性的工作制度。

第二,从性别平等视角审视和反思中国目前的生育支持政策。从政策受益对象的角度看,经济支持的政策对象是整个家庭和夫妻,服务支持重在减轻女性的负担,而时间支持政策的主要受益者则是母亲。所谓的“受益”,是指为母亲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支持,但同时也意味着进一步强化了女性履行母职的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这项举措对双薪家庭中的女性并不友好,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母职惩罚。因此,生育友好不能仅仅强化或主要强化女性的家庭角色,而是要兼顾女性的工作与家庭平衡,兼顾男性对育儿的共同参与。北欧的生育率和女性劳动力参与率相对更高,原因除了其在法律层面对同居家庭、单亲家庭等多元化家庭的承认以外,其性别平等指数在全球范围内也是最高的,因此有利于女性兼顾母职和工作角色。性别平等视角非常值得中国生育友好支持政策的制定者借鉴。

第三,相对于生育津贴等经济支持与延长产假等时间支持措施,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产品更有持续性,也受到了个人和家庭更为普遍的利用。在不同的家庭政策中,欧洲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整体上更愿意采用公共服务产品,而非时间支持政策。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产假时间越长,越可能造成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领域里的劣势积累,形成严重的母职惩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产品包括正式的育儿服务、儿童教育等方面,这些服务能够有效缓解家庭,尤其是母亲在儿童养育方面的时间压力与困境。在女性教育程度日益提高、主体性意识更强和更加追求个人生活品质的现代社会,女性对社会价值实现的追求是一个普遍趋势,因此针对抚幼和儿童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产品受到了更多女性和家庭的欢迎。

第四,从文化的视角构建生育支持政策。生育文化是一个社会中所存在的有关生育问题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社会心理、制度法律、风俗习惯、社会规范、行为方式的总和。[41]一方面,目前的生育支持政策主要指向积极的生育文化,提倡公众对生育和养育孩子持有正向的态度,这是对过去长期生育限制条件下生育文化的彻底颠覆,公众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进行调整和接受;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积极的生育文化应该显示出对家庭和夫妻生育决策的充分尊重,注重对家庭隐私权和决策权的充分尊重,给予家庭和夫妻生育决策的自主空间。因此,应该通过政策支持和友好生育文化来鼓励有意愿的家庭和夫妻实现生育意愿,而非一刀切地要求家庭和个人为人口均衡发展和宏观人口结构的合理化做出贡献。

第五,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和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生育意愿和生育决策而言,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收入水平和收入的稳定性等都是关键性的考量因素,因此,减轻来自经济的结构性压力是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下,许多年轻人及其家庭的就业和收入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意愿。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缓解家庭和个人在就业方面的压力,也是政策应该关注的关键点。

总之,生育支持政策应该是一套组合拳,既不能是某项政策的单边突进,又不应仅停留于生育支持和养育支持,而且决策者应该将生育支持纳入整体的宏观政策体系中统一考量,纳入家庭发展支持政策中统筹安排。与此同时,生育支持政策的核心指向和关键性内容应该是性别平等,能够让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和男性兼顾工作和家庭。尤其是生育给女性带来的职业发展风险和压力,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和家庭主动放弃生育二孩或三孩;同时如果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就会给女性带来育儿—职业发展难以平衡的困境,进一步加剧性别不平等。因此,支持女性的育儿—职业发展平衡,应该成为支持政策的关键内容。此外,生育支持政策应该给不同需求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多样化的支持,即有不同诉求和生育意愿的个人和家庭都能从政策中获取相应的支持。例如,对于在生育之后有意愿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女性,政策应该能有效地支持她们兼顾家庭与工作,通过正式的育儿照料服务、灵活的弹性工作安排等方式,将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于那些生育之后想回到家庭承担抚育责任的女性,也可以通过生育补贴、产假、育儿假及其他经济保障措施让她们及其家庭获得更好的支持。

五、余论

在明确生育支持政策的原则和关键性内容的基础上,我们有必要不断反思目前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的思路,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民众的真实需求不断进行政策调整和完善。

首先,生育支持是否要特别强调对一孩、二孩、三孩等不同孩次的政策差别?本质上,除了分孩次的生育津贴、分孩次的托育费用补贴减免等之外,一孩、二孩和三孩的配套支持措施应该是一样的,因为个人和家庭生育照料和抚养不同孩次所面临的负担和困境基本是一致的。更为重要的是,生育和养育一孩或二孩所带来体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和家庭是否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意愿与决策。有学者提出,良好的生育体验、贯穿生命历程的生育支持政策能够降低育儿成本,有效缓解当前育龄人群的生育焦虑。[42]这说明个人和家庭对生育与养育的主观感受也会对其是否继续生育的决策带来深远影响,这其中就包括家庭在生育一孩或二孩时所能获取的生育支持政策,以及对政策支持力度的主观体验。

其次,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三孩政策时代,但是之前“全面二孩”放开后生育率的提升并不尽如人意。在深入讨论三孩生育配套措施时,是否应首先科学评估“全面二孩”放开后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的真实效果?如此才能为进一步激励三孩生育意愿提供一个科学且合理的基础。

第三,决策者和政策制定者应从家庭发展的视角理解和构建系统的生育友好支持政策,兼顾短期的生育激励策略和长效的制度及文化建设。作为生育决策和生育行为的主体,个人和家庭对生育的选择充分体现了他们的主观意愿和理性选择。一方面,政策要充分尊重个人和家庭的生育决策权利,并在制定政策时考量整个家庭对生育和养育责任的共同承担,而非简单地强化女性的母职责任;另一方面,政策要将生育支持纳入整个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中,将直接的生育激励,如发放生育津贴、延长产假等,与减轻结构性压力,如改革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中的收入分配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政策应能从支持和协助家庭充分发挥其经济功能、照料功能、情感功能等整体功能的视角来提升家庭的发展能力,而非简单地从宏观人口结果出发来干预个人的生育决策。简言之,鼓励生育政策必须以尊重人们自主的选择和决策权利为前提,通过生育友好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文化环境来减轻生育成本压力和提高生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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