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莉:守护“海洋蓝”

2023-01-16 03:19苏晨通讯员张丽君
方圆 2022年24期
关键词:漳州市检察院检察

文|方圆记者 苏晨 通讯员 张丽君

江莉,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优秀公诉人,福建省检察业务专家。自2021年9月任职以来,她立足区域特点,打造了“检察+碳汇”保护样板,联合法院等在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创建公益诉讼观护员和公益诉讼技术官制度,创新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我们希望通过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工作,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保护海洋碳库,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为生态环境保护尽一份力量。

漳州市位于福建省南部沿海,其海域面积达1.86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715公里,是一座美丽的海滨城市。“漳州市拥有得天独厚的海洋资源,有利于开展海洋碳汇,也就是蓝碳工作,即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来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莉向《方圆》记者介绍道。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强调,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同年5月,福建省政府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这一重点任务。为进一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推动海洋碳汇发展,同年10月21日,漳州市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即立足海洋生态保护的司法实践,综合运用检察职能,联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共同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我们希望通过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主体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号召民众树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保护海洋碳库,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为生态环境保护尽一份力量。”江莉说。

从实践探索到机制建立

《方圆》:漳州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的契机是什么?

江莉: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的建立来源于我们在司法办案中的实践探索。是实践先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而后形成了机制。

2019年,漳州市东山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取缔非法鱼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东山县珊瑚自然保护区内存在2处商家私设的非法潜水鱼排,还存在游客违规潜水观赏珊瑚等行为。该保护区作为省级珊瑚自然保护区,还被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列入南中国海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示范区,然而这些行为已经危及了珊瑚的生存环境,破坏了海洋生态安全。同年8月1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海洋执法部门,对东山县珊瑚自然保护区内的潜水鱼排进行查处。

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案件办结后,东山县检察院进行了跟踪治理工作,牵头东山县公安局、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和东山县海警站等部门联合会签《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共建协议书》,建立日常联合巡查、联合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同时,该院还利用犯罪嫌疑人主动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购买了近3亿尾鱼虾苗,在东山县珊瑚自然保护区海域增殖放流,使海洋资源得到补偿。2020年6月13日,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评为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件。

此案中,由检察机关牵头,将分散的海洋生态保护力量拧成一股绳,织就了一张牢固的法治保护网。同时,我们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将被破坏的海洋生态损失减少到最轻,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通过此案的办理,我们意识到,在蓝碳司法保护工作上,有必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司法保护合力、构建蓝碳司法保护体系。受此案启发,2021年10月21日,我院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旨在联合各相关部门的海洋生态保护力量,共同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方圆》:漳州市检察院同漳州市中级法院、市海事局、市海警局在前不久签订了《关于构建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江莉:自建立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后,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意识到,蓝碳司法保护工作不仅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更应该形成具体的、规范化的协作机制。因此,我院便开始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海事局、市海警局共同探索建立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今年6月30日,全国首个由法院、检察院、海事局、海警局联合设立的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启动仪式在东山县举行。启动仪式上,我们共同签署《关于构建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就协作的总体要求、协作目标、协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等达成共识。根据此协议,我们也将发挥各自平台和专业优势,强化蓝碳司法保护协作交流,积极开展蓝碳讲堂、蓝碳文化宣教等活动,为蓝碳司法保护工作贡献力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与此同时,我们还与漳州市谷文昌干部学院共建检察公益诉讼研学基地,借助党校调研力量,围绕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开展蓝碳司法保护、行政治理、技术支持等应用性专题研究,旨在通过探讨和研究,为提升海洋碳汇能力提供科学决策。

清理建筑废墟,建设美丽海湾

《方圆》:据了解,在今年5月,央视专题报道了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的工作情况。

江莉:是的。5月22日,央视新闻频道《东方时空》《24小时》栏目以《福建东山:合力呵护海底珊瑚》为题,以我们对东山赤屿的建筑废墟污染海洋环境问题整治情况为切入点,介绍了我们蓝碳司法保护工作。

东山县辖区内的赤屿处于东山县珊瑚保护区核心地带。赤屿内有一处养殖场,养殖场被拆除后,遗留下大量建筑废墟,10多年来一直未被治理。2021年2月初,东山县检察院在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巡回检察时,发现了这一线索。通过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与相关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座谈等方式开展调查,该院查明建筑废墟存在风化崩塌影响游客人身安全、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东山县“美丽海湾”建设。

对此,东山县检察院于同年7月26日依法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针对赤屿建筑废墟存在多个行政职能交叉、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漳州市检察院接续监督,指导东山县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磋商会,与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共同厘清了各单位职责,形成了赤屿生态修复计划。

2021年8月26日,福建省检察院、漳州市检察院、东山县检察院联合东山县自然资源局、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等行政机关启动了赤屿生态修复工程,对赤屿建筑废墟实施拆除与清理。

生态修复过程中,我们共出动勾机30多次,运输船10多艘次,运输车20车次,共拆除砖石结构约1050立方米,拆除混凝土结构约530立方米,拆除路面约480立方米。生态修复后,赤屿的洋流更加畅通,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有利于海底珊瑚的生长发育和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被建筑废墟遮盖的礁石裸露重现,与周围的诸多岛礁一起形成了一处不可多得的生态自然景观。

2021年底,漳州市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共同实地考察赤屿生态修复工程情况,代表们对生态修复效果给予充分肯定。

《方圆》:办理完这起督促整治赤屿建筑废墟污染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你有什么感受?

江莉:此案为漳州市检察院开展蓝碳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完善了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

对于做好蓝碳司法保护工作,我主要有以下三点感受:一是要加大对盗采海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海洋生态犯罪的打击力度,联合相关部门整治海洋生态污染问题,开展司法保护协作,持续强化海洋生态联动治理,在持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同时,要妥善处理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是针对生态公益损害发现迟、修复难的问题,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机制的进一步适用,及时发掘公益受损苗头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强化监管,以更小的治理成本实现更精准的风险防控,有效推动固碳减排源头治理。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的办理,对相关企业、部门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海洋的良好氛围。

引入“认购碳汇替代修复”赔偿新方式

《方圆》:据了解,漳州市检察院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中引入了“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工作方式。能否介绍一下该工作方式?

江莉:为了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我们依托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引入了“认购碳汇替代修复”方式。

“认购碳汇替代修复”是替代性生态修复的一种方式,展开来说,就是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中,检察官引导违法行为人自愿购买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应海洋碳汇并予以核销。之后,由该交易中心替代违法行为人履行对受损海洋生态的修复义务,弥补因其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切实提升海洋生态固碳能力。

相比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的替代性修复方式,“认购碳汇替代修复”作为一种补充性的生态修复新模式有四大优势。一是便捷高效实现替代性修复的目标,二是有效解决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问题,三是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难题,四是有助于发挥生态产品的固碳价值。

《方圆》;请举例说明,在办案中,“认购碳汇替代修复”方式是如何落实的?

江莉:前不久,东山县检察院刚办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6月,邓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东山县检察院针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围绕本案是否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采用购买海洋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等问题展开探讨。

听证会上,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法院对邓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督促邓某某采用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履行替代性修复义务。11月16日,该案在东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东山县法院判决邓某某支付修复资金15660元,向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2773.3吨并予以核销,用于弥补因其非法捕捞对东山县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这是漳州市首例“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东山县检察院创新采用了“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既惩治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实现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同时,东山县检察院督促违法者认购碳汇、进行赔偿,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者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把“海洋破坏者”转变成“海洋保护者”

《方圆》:漳州市检察院在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工作上得到了怎样的积极反馈?

江莉:在办案中,为了做好起诉的“后半篇文章”,依法能动履职,让东山县的渔民明白保护海洋的重要性,我们邀请他们作为志愿者,参与对海洋的日常巡查工作。在此期间,我们接收到了许多认可和反馈。很多渔民都表示:“我们原来不懂,以为可以随意对海洋中的水产进行捕捞,现在才了解,原来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时是不能捕鱼的。”可以说,我们通过蓝碳司法保护工作,把“海洋破坏者”转变成“海洋保护者”,增强了百姓保护海洋的意识。

2022年11月11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党的二十大代表在写给张军检察长的一封信中,对漳州市检察院的蓝碳司法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信中说:“这几年,我们深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在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上作了大量努力,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漳州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创新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提升海洋生态固碳能力,有效推动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同发展。这几年,漳州市的海岸线更加优美,海域内生物多样性更加丰富,海洋经济发展势头也更加强劲。我们认为,该机制也符合绝大多数沿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在其他沿海地区推广应用,并持续总结提升,为持续建设海洋强国‘添砖加瓦’。”我们的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工作得到了代表的肯定,给予了我们很大的鼓励。我们相信该工作很有意义、很有力量,今后大有可为。

《方圆》:对于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工作,漳州市检察院还有哪些计划?

江莉:一是建立一个基地。漳州市检察院将推动以东山县为试点,开发全省首个由政府主导、由司法保障的碳汇交易平台,在东山县财政局设立蓝碳资金账户。案件当事人缴纳的用于认购碳汇的生态修复资金可直接进入该账户,由政府统筹管理。资金将以养殖补贴的形式发给生产经营成效好的养殖企业,或用于蓝碳技术改造,构建“核算——认定——核销——管理”的蓝碳资源转化增值体系。

二是办理一批案件。漳州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持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公益诉讼和生态检察职能,以与市中级法院、市海事局、市海警局建立的蓝碳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抓手,以个案实践为切入点,加强指导基层院能动履职,争取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蓝碳司法保护案件,为碳达峰、碳中和贡献漳州检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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