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心学的司法叙事与民间阅读的意涵

2023-01-26 07:12
深圳社会科学 2022年6期
关键词:阳明心看守所阳明

伊 涛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30)

一、引言

当代人若要了解和学习古代先贤的思想,最直接和便捷的一种方式,就是借助于史料前去阅读先贤当年写就的文章,还有后世学人写出的相关书籍。阅读的缘起,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积极主动的摸索,那便是经由他人的推荐介绍,或是纯然为了满足兴趣爱好,或是肇因于特定的事功需求,难有统一的标准。到底要了解哪些先贤的思想,阅读能产生怎样的效用,亦会因人而异,有时甚至会表现得毫无规律可循,但特定的思想出现在特定的场域,有时恰恰又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阳明心学作为一种儒学理论,诞生在明代,流传至今,原本并不与当代的司法实践相关,因为司法实践的核心要义是落实和执行法律,但两者恰恰基于特定的事由实现了绑定,于是就为司法实践的内容拓展和思想史的司法书写提供了契机。

事情发生在2019年,地点是山东省某看守所。当事人甲曾以生产和销售门窗为业,原想扩大公司规模,便通过各种方式向银行贷款,后来却无力还贷,出逃外地,经银行以他此前涉嫌骗取贷款为由报案,被警方立案侦查并抓获。初入看守所时,他因惧怕接下来的审判乃至服刑而惶惶不可终日,经代理律师推荐,由家属购买,并由看守所工作人员转交,开始阅读关于阳明心学的各种书籍。时隔不久,他便以坦然的姿态积极认罪,深感阳明心学给他带来了光明。同室还住着乙和丙。乙涉嫌假冒商标而被追查,每日都焦虑不安,总是拿着苍蝇拍乱挥,且不管眼前有无蚊蝇。甲曾借据阳明心学询问,你是否认为自己犯了罪?乙回答,我知道自己犯了罪,但我痛恨举报人。甲又言,既然犯了罪,迟早会受到惩罚。如果没有人举报,你的犯罪后果是不是会更严重,所以你应该感谢举报你的人。乙思考再三,不再乱挥苍蝇拍,开始借书阅读。丙涉嫌故意杀人,非常清楚法律后果,时常不吃不睡。经由甲的开导,他坦然悔罪,不再焦躁。阳明心学成了三人的每日必修课,区别于那位律师长期以来一直基于喜好在阅读,他们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则从来不曾接触过,遇到读不懂的地方,便相互讲解,交流心得。①除了当事人甲的代理律师,此番事例还引起了其他律师和相关学者的关注。各方在2021年上半年曾以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进行探讨。至此就需要追问,阳明心学缘何能够助推当事人认罪悔罪?古代是否存在类似事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会有何寓意?

毫无疑问,三位当事人每次进入阅读情境,都会在有意无意间就跨越了自古至今超长的时空距离,甚至还会打破古人话语与当代司法的历史壁垒,直接化古人思想为今时思考的质料,尤其是在相互交流时,更是会让古人话语成为今人话语的组成部分,促使古与今实现严丝合缝的对接。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他们身在官方看守所,但他们的阅读只能归属于民间阅读的范畴,因为他们只是肇始于律师推荐和室友带动才萌生了阅读的意愿,而不是看守所做刚性要求,即他们原本其实并不以阅读阳明心学作为必要。恰恰正是因为民间阅读出现在了看守所,直接促使阳明心学可以助益于司法实践。这难免就需要追问,阳明心学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会展开怎样的叙事?民间阅读又会产生怎样的意义和涵义?如果说看守所之外的整体社会环境中原本就酝酿着各界对阳明心学的阅读需求,那就还需要追问,看守所之内的阅读是否会因为牵扯着法律问题而全然区隔于看守所之外的阅读?因阳明心学早已属于可以供各界共同阅读的公共产品,本文对它的内容做出梗概展示,即便不能透视清楚三位当事人内心的全部思考,至少可以借着他们的已有表现,在一般理论的层面上针对犯罪问题做出阐发,同时揭示出阳明心学何以会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三位当事人涉嫌犯罪明明各有各的原因,反倒都能借着阳明心学坦然认罪悔罪,必是因为能从阳明心学中捕捉到共同的思考信号,因此就为一般理论的写作提供了可能。

二、阳明心学的基本内容与犯罪问题的阐发

探究阳明心学,免不了需要关注王阳明本人,他早年曾与当时的其他士人一样,无不借着自宋代以来就一直居于正统地位的朱熹学说谋求成圣成贤,只是后来却走上了批判的道路。[1](P296-299)转型的首要发轫,当是针对《大学》所说,致知在格物。[2](P256-257)朱子曾言:格即尽,眼前凡所接应的都是物,格物须是穷尽事物之理。(《朱子语类·卷十五》)注释《大学》时,还曾强调:格即至,格物即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3](P23)阳明则认为:格即正,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传习录上》)更是曾言: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传习录下》)学者指出,如果说格物致知的主旨在于寻求知识,填作心灵的内容,今日格一件,明日格一件,日积月累,的确可以让心中积累下越来越多的知识。关键问题是,知识越多是否等同于道德人格越完善?知识不完备的人难道就不具有善良的心?甚至可以说,道德境界高的人其实不见得拥有渊博的知识。阳明所言无非是要强调,善源自道德意志的发动,所有道德行为都要发源于完善健全的道德人格。如果说道德人格原本就是纯善无恶的,那么在完善道德人格的过程中对外在知识的寻求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4](P254-258)所格所致一旦尽在人心,那便是心外无理,或者说心即是理,直至心外无物。

阳明曾言:夫人者,天地之心。生民之困苦荼毒,孰非疾痛之切于吾身?不知吾身之疾痛,无是非之心者。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视人犹己,视国犹家。(《传习录中》)朱本思曾问:人有虚灵,方有良知,若草木瓦石之类,亦有良知否?先生答:人的良知就是草木瓦石的良知。岂惟草木瓦石,天地无人的良知,亦不可为天地。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的一点灵明。(《传习录下》)就此不难看出,一旦反身向内,任由内心的灵明喷薄而出,活脱脱地洒向万事万物,便可把万事万物皆视为我心善念的载体乃至化身,目光所到之处就无不是善念。另外,阳明游南镇,一友指着花树问: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山上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答: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的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传习录下》)如是观之,既然心外无物,格物仍是正心,当要发显人心的灵明。

由格物延伸至知行,朱子曾言: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朱子语类·卷九》)至此一旦分出先后轻重,必然要把知行一分为二。知其不善,便不能行不善,只可确保行为无虞,又该如何避免不善在心中萌生和拥堵?阳明则强调:今人学问,只因把知行分作两件,故有一念发动,虽是不善,只要未曾行,便不去禁止。我的立言宗旨是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即是行。发动处有不善,就将不善的念克倒,须要彻根彻底,不使一念不善潜伏在胸中。(《传习录下》)还曾强调: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传习录上》)究其要义,主意不在工夫之外,而是行内有知,以知促行。善知善行有始有成,而非有始有终。若言始终,仍是把始终一分为二,不可避免忽略了有始有成的过程。

正如黄宗羲在《明儒学案·卷十》中所言:先生闵宋儒之后,学者以知识为知。谓人心之所有,不过明觉,而理为天地万物之所公共,必穷尽天地万物之理,然后吾心之明觉,与之浑合而无间。说是无内外,其实全靠外来闻见,以填补其灵明。先生以圣人之学,即心学,心即理,故于格物致知之训,不得不言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以知识为知,轻浮而不实,故又必以力行为工夫。良知感应神速,无有等待;本心之明即知,不欺本心之明即行,不得不言知行合一。

见于史料,徐爱曰:如今人尽知得父当孝,兄当弟(悌)者,却不能孝,不能弟,便是知与行分明是两件。先生曰:此已被私欲隔断,不再是知行的本体。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圣贤教人知行,正是安复那本体。(《传习录上》)陆澄曾问:既然人皆有心,何以有为善,有为不善?先生答:恶人之心,失其本体。(《传习录上》)阳明晚年曾将自己的教法总结为四句话: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传习录下》)第一句最易引起争议,深究其意,无非是强调无善无恶是心的本来面貌和状态,意念之动才有了善恶,所谓致良知,除了要知善知恶,更要为善去恶。

结合阳明心学和朱子学说来看犯罪问题。依据后者,人们若早已知晓不可违法,就应该着重避免操行违法之事。如何从源头上避免违法,按照格物即穷理的逻辑,首先需要获取法律知识,具有守法意识,而且最好能穷尽法律之理,借助于日益增多的法律知识储备,阻却违法行为的做出。朱子曾言: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朱子语类·卷一〇八》)此言无非是在强调,若要使人高度知晓法律政令,当需搭配着刑罚的设定。关键问题在于,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未必不曾知晓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明明知晓不可违法,却偏偏还是做出了违法行为。显而易见,一旦把知行打成两截,强调知先行后,并不能保证违法犯罪不会出现,反倒极大地挑战了知轻行重的论断。

依据阳明心学,按照格物即正心和心外无理的逻辑来看,不违法犯罪的前提未必是知晓法律,而是遵循是非之心,不让不善的念在心里萌生,一旦萌生,便要克倒。即便法律的存在原本就具有惩恶扬善的价值属性,但人们是否违法,终究还是要取决于自己内心的抉择,尤其在故意型的犯罪中,表现得越发明显,因而法律的存在亦不能超脱于心外无物的辐射范围。阳明曾言:良知在人,随你如何,不能泯灭。虽盗贼亦自知不当为盗,唤他做贼,他还狃怩。(《传习录下》)狃怩之态,恰恰表明内心不曾萌生不善,仅凭别人通过唤声的方式传导不善,仍是未必能唤醒他的内心认可不善。由此反观违法犯罪的发生,无论具体原因是骗取贷款,还是故意杀人,其实都可以归咎于当事人的道德人格不够完善,甚至失却了心的本体,未曾为善去恶或者隔断私欲。犯罪分子即便原本知晓法律,终因知而不守,即可判定,恐怕只是自认为知晓,而实际上却未必深度知晓。

更重要的是,良知所存,不分圣愚。阳明曾言: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其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犹如精金之所以为精,以其成色足而无铜铅之杂。人到纯乎天理,方是圣;金到足色,方是精。圣人之才力,有大小不同,犹如金之分量有轻重。故虽凡人,而肯为学,使此心纯乎天理,则亦可为圣人;犹如一两之金,比之万镒,分量虽悬绝,而其到足色处,可以无愧。故曰“人皆可以为尧舜者”以此。(《传习录上》)学者指出,以性质而不以分量论定圣人,指向任何人皆可为圣,实乃前古未发之论。[5](P154)深究其里,阳明此论其实就是对所有人的主体性做了充分发扬,落实到日常生活,正是让人们去肯定自己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生命,哪怕是在最细微的努力中,都要灌注道德激情,是何等的激动人心。[4](P267-268)据此看来,即使已经因为涉嫌犯罪而被追查,依然有必要以积极的姿态应对接下来的审判,更需要把自己的道德激情灌注到日后的服刑中,无需焦躁不安,六神无主。涉嫌犯罪固然不属于正面的人生取向,但又何尝不能算是生命历程的一种转折。阳明本人亦曾因反对宦官刘瑾祸乱朝政,被贬谪至贵州龙场驿,居夷处困三载,彻悟格物致知之旨,即著名的龙场悟道。[6](P463-467)被贬同样属于人生的转折,居夷处困,反倒使他陡然生起了担当一代心学道统圣人的使命感和勇决心。[7](P443)同样的道理,因被警方追查犯罪而进入看守所,当事人恰恰与阳明心学相遇,怎能不被阳明本人的人生经历和他的思想所打动,念兹在兹,内心里萌生出的未尝不是敢于认罪担责的勇气,何必继续执拗于曾被他人举报。

三、阳明心学的司法叙事与民间阅读的意义

阳明心学与朱熹学说固然有所分殊,但在儒学内部无非只是两种不同的致思方向而已。[8](P536)后者强调循序渐进,谨严如泰山气象,前者则强调直悟本体,豪放如奔腾江河。[9](P372)关键问题在于,阳明心学悖于正统,即便阳明本人曾在其《朱子晚年定论》中坦言自己反对朱子并非出于本心,但在他的著述中毕竟处处可见他对朱熹学说的强烈反感,[1](P8)因而难免会受到正统维护者的贬斥。明代嘉靖元年,朝臣章侨就曾上疏,近有聪明才智足以号令天下者,倡导异学之说,而士之好高务名者,靡然宗之。嘉靖皇帝下诏,自今教人取士,一依程朱之言,不许妄为叛道不经之书私自传刻,以误正学。[10](P265)尤其就上疏来看,无论怎么否定阳明本人和阳明心学,还是点明了阳明心学早已被无数士人传诵。迄至后来,它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流传仍是起伏不定。到了近代戊戌维新时期,老新党闻听日本推行明治维新是受到了魏源思想的启发,于是人人都曾崇拜魏源。后又闻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是尊王倒幕,而尊王倒幕人士的精神力量来自阳明心学的影响,于是大家又都去师法王阳明。[11](P318)再至后来,阳明心学因强调心外无理无物而被定性为主观唯心论,[12](P202)未免不合时宜,自然会遭到唯物主义者的批判。凡此种种,无不表明它置身于各历史时期恰似一人千面,总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阅读需求,非但无法被各代人遗忘,反而让它的流传越发借力于历史发展的推动。曾经的正统与非正统之争,早已化为历史尘埃。

随着当代社会的发展,各界再次发现了阳明心学的价值。正如学界观察到的那样,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寻求文化自觉和自信的声音越发显扬,阳明心学恰恰可以成为各界确认文化认同和凝聚人心的一种凭藉。在社会层面,拜金主义流行,诚信体系未能跟上社会结构的转型,道德滑坡,戾气蔓延,投机行为泛滥于世,旨在正人心、美风俗的阳明心学又可以成为重建礼仪之邦的重要资源。在具体个人层面,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市场竞争越发惨烈,风险社会步步催逼,生活的未知数越来越多,人人都焦虑不堪,无不在寻找精神家园和避风港,催生出了各界对阳明心学的阅读热情,助推着相关研究和写作越发鼎盛,各种读本在图书市场上逐年走俏。[13](P29-30)显而易见,整体社会环境既已如此,凡是人迹所至的场域和空间,皆充斥着人们对心灵安顿的寻求,并不唯独只有看守所之内。出入看守所的那位律师,又何尝不是因为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备受困扰,方才喜欢阅读阳明心学。看守所之内难免会受到看守所之外的影响,深究其里,内外其实还具有更加深刻的联系。

首先来看当事人甲的表现,他若是果真曾通过各种方式骗取贷款,内心里难保不曾具有故意投机的思考,即便没有,但又举债不还,堪称诚信崩塌的真实反映。贷款还款原本属于民事案件,却演变成了刑事案件而涉嫌犯罪,足以说明诚信已经崩塌到了何种地步。再来看乙的表现,何谓假冒商标,无非是指偷偷使用他人的商品标识,故意让自己的成本较低的商品充当他人的成本较高的商品,混入市场。在没有被举报之前,唯有大胆假设不会被他人发现,才会大肆假冒,以十足投机的方式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若是果真涉嫌犯罪,足以表明他曾投机到了何种程度。当事人丙若非故意杀人,那就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若是果真涉嫌故意杀人,又岂会无缘无故,必是因为曾与别人发生矛盾,而且在他看来已经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冰释前嫌,甚至早已让矛盾凝结成了仇恨,拥堵在心里,致使自身的戾气越来越凶炽,方才想让对方从世界上彻底消失。纵观三位当事人的涉案表现,无不为整体社会环境中的戾气蔓延、投机泛滥、诚信崩塌等现象做了注脚。他们在涉嫌犯罪之前,若是曾追逐社会各界广泛阅读阳明心学的潮流,难保不会受到阳明心学的影响,尤其是一旦认可知行合一,自然就会借力于内心的灵明善念而避免犯罪,否则就不能算是知行合一。他们反倒正是在进入看守所之后,才开始接触阅读,如此以来,遇见阳明心学堪称迟到的相逢。如果说阳明心学在看守所之外流传通常事关不涉法的民间阅读,那么当它传入看守所,当事人难免就会把自身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当前的困扰带入阅读情境,至此就会让阳明心学展开司法叙事,而且会让阅读产生别样的意义释放。

具体说来,在司法程序中,看守所实际上只是暂时用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羁押的目的,除了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继续涉嫌犯罪,还可以为公安前来调查案情、检察院前来批准逮捕和代理律师前来会见提供方便。等公安掌握了足够的涉案证据,移交至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待到提起公诉时,法院要赶往看守所把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法庭,紧接着就要开庭审案,判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不是犯罪分子,审理结束以后,还要把他们送回看守所。等过了上诉期,再把判决执行书送交看守所。犯罪分子若是需要前往监狱服刑,最终要由看守所负责送去。①各机关职责分工的法律依据,可参见修订于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52条等,还可以参见颁行于2013年的《看守所执法细则》。各机关的分工缘何稍显复杂,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人是否犯了罪不能只交由其中的一家全盘裁定。案情未必只是关涉犯罪嫌疑人,各种相关情形无不需要侦查,难免会耗时颇长。在等待公安前来调查乃至被判刑的阶段,犯罪嫌疑人固然会有大把的闲暇时间,但填充闲暇的往往就是他们的各种焦虑。历经各种法律程序,他们不可避免会考虑自己到底侵害了被害人的哪些权利,而自己的哪些权利又会被接下来的法律运作所剥夺。只要法院还没有最终定案,各种问题就会以未决的状态在犯罪嫌疑人的脑海中萦绕,况且他们还会产生畏惧心理。阅读书籍的确可以成为一种用来填充闲暇的方式,关键问题就在于,如果只是想要通过阅读的方式填充闲暇,其实未必只能阅读阳明心学,而阅读阳明心学恰恰大有裨益,表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内有机会阅读哪些书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若是推荐他们阅读无法降低焦虑和克服畏惧的书籍,即便他们仍会阅读,但阅读的事功效应恐怕就会趋于全无。

他们一旦进入阅读乃至交流阅读心得的情境,固然会把那些未决的法律问题抛到脑后,但只是暂时的。等他们的脑海中储备下了阳明心学的内容,难免就会开始借用阳明心学来反思和审视那些未决的问题,促使阳明心学和法律问题交织难分。且不论日后法院会对那些未决的问题做出怎样的裁断,他们自己恐怕早就给出了答案,方才会以积极的姿态主动认罪。如此以来,不等法院开启审判,阳明心学倒先成了犯罪嫌疑人裁断自己是否犯了罪的依据,而且自己成了审理自己的法官,或者会把王阳明设想为法官。一旦自我认了罪,又何须再担心和畏惧日后真正的法官给定罪。不能否认,自己审理自己并不能等同于真正的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但自审悄然间就在想象中对日后的他审做了模仿,而眼前的居室俨然就是一座法庭。既然已经给自己定了罪,在看守所悔罪,就不失为一种不同于寻常的提前服刑,又何须再畏惧日后服刑,只是还没有被送入监狱而已,但又俨然可以把眼前的看守所视为监狱,以至于已经开始自我改造,致力于把自己从自己的心牢里拯救出来,不再记恨别人,只让善念在心头和眼前涌动,寻求彻头彻尾的心灵安顿。一言以蔽之,终因犯罪嫌疑人高度认可阳明心学,历经自我审判、定罪和改造,促使阳明心学在认知观念中并非只是一种儒学理论,阅读的意义就在于促使它的负载获得了放大。

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前,缘何曾逃跑,如果不是因为已经认识到自己涉嫌犯罪,逃跑的目的恐怕就只是想要躲避追查,如果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了罪,其实早就依据自我理解的法律对自己的涉案行为做了否定,但又因为惧怕后果,方才想要躲避追责。当他们被抓获,所能认识到的无疑就是公安依据法律对他们的涉案行为和逃跑行为做了双重否定。如果说逃跑时还不曾思考明白自己到底是否涉嫌犯罪,经由抓获,他们便获得了明确的答案。在看守所,通过学习阳明心学,固然同样会对自己此前的涉案和逃跑做出否定性判断,但同时还能认识到学习阳明心学的意义并非只是在于否定自己,甚至还可以获得一种自我肯定的力量,即只要坦诚认罪悔罪,人生还可以重新开始,而阳明心学恰恰成为了自己教会自己如何重新开启人生的教科书。具体言之,既然涉嫌犯罪的原因在于道德人格不够完善,日后只需找回失却的心之本体,致力于为善去恶,必将会让自己以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心态和眼界看待万事万物。说到底,犯罪嫌疑人在法律面前,原本曾遭遇步步否定,难免会是万念俱灰,阳明心学适时出现,恰恰能够产生扭转局面的效果。他们一旦通过阅读获得了自我肯定的力量,就好似一束光芒照亮了自己的内心,怎能不被打动,积极服膺,只要学会了直悟本体的功夫,若是罪不至死,日后必将会以豪放不私的服罪姿态让自己的人生如同江河奔腾。

四、司法实践的民间资源与民间阅读的涵义

古代先贤一旦把自己的思想凝结成了书面文字表达,那些文字难免就会被后来的读者视为描述古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历史知识,而历史知识恰恰具有服务于社会的一面,致力于实现它的道德价值。考究历史知识的实用性,正是史学伦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4](P157)无论是把阳明心学视为自我审判和改造的依据,还是重新开启人生的教科书,无疑都是把历史知识放到了活学活用的层面上。通过阅读和体悟,在善与不善的考校中,推究犯罪的发生原因,并且认罪悔罪,其实就是把原本只是作为历史知识的阳明心学化为了当代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蕴含在其间的叙事逻辑,正是直指当下的古为今用。终因犯罪嫌疑人一则身在看守所,二则身在司法程序中,又决定着活学活用悄然间便为司法实践争取到了以阳明心学为内容的民间资源。

若要追问阳明心学缘何能够与司法实践无缝隙对接,首先需要关注到司法程序的开展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开放度,可以接受非法律知识的加入。究其要义,犯罪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遭受监禁,人身自由固然受到了限制,但他们正是在活动范围极其有限的空间内,至少还可以阅读。只要书籍本身属于合法出版物,而且不以讲解犯罪嫌疑人如何抵制公安等法律机关前来办案为内容,就不在看守所禁止传入的范围,因而就为阳明心学的传入打开了大门。若要继续追问犯罪嫌疑人到底以怎样的姿态接纳了阳明心学,他们其实并没有将之视为不容置疑的先贤说教,更不曾将其内容当作高高在上的人生教条,继而要顶礼膜拜,告诫自己必须遵守,而是发现它的内容本身就直戳人心,只要捧读,即可唤醒原本早已沉沦的心,而且越读越会深受启发,甚至可以产生去病去痛乃至起死回生的效果。前前后后无需刻意谋求,只需自然而然任之,方才心悦诚服。如若不然,既已涉嫌犯罪,便有可能就连法律都敢违反,又怎么可能还会接受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法律的古人思想。司法程序的步步推动,同样以追究犯罪作为目标,于是民间阅读所产生的效应就与司法实践的目标实现了高度融合。二者的融合恰恰又并非仅限于此,司法实践毕竟需要依据法律,阳明心学参与进来,势必会与法律展开更加深入的对话,探讨阳明心学在对话中居于何种位置,即可透视出民间阅读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怎样的特定涵义。

具体说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难免时常揣摩法律,唯恐惩罚日趋一日越发临近,但又前途未卜,终致焦虑。借助于阳明心学在道德的层面上审视自己,反倒可以坦然认罪和不惧未来。由此就需要追问,在道德上认罪,缘何有助于依据法律认罪?众所周知,法不诛心,即法律的存在只是让人们尽量避免做出违法行为。至于人们的内心里是否想要做恶违法,并不属于法律关心的范畴,于是就把人的外在行为和内心所想打成了两截。追查犯罪,往往又需要查清犯罪心理和动机,以便于最终认定是由心理引致出了行为,先知后行,恰恰与朱熹学说高度契合。道德则可以内外兼顾,辐射面比法律要广。尤其是按照阳明心学知行合一的论断来看,内心的道德涌动与外在的行为原是一体的绑定,认定道德上有罪自然可以涵盖依据法律所能认定的行为上有罪,因而一旦在内心道德上做了源头式认罪,免不了就会针对外在行为做出衍生式认罪。由源头到衍生,前者无疑更为根本。只要抓住了根本要害,必会助推着衍生问题迎刃而解。

同时,犯罪嫌疑人高举道德,未必就放低了法律,而且法律岂是他们想要放低就能放低的,他们终究还是要接受依法审判。高举道德的意义,其实只是对道德和法律做了位置排序。前者一旦被优先考虑,就会把后者推向殿后位置。此种排序,恰恰还需要获得其他条件的支持,即道德优先毕竟只是事关看守所之内的民间阅读,并不能解决犯罪嫌疑人需要面对的所有问题。比如说,若要防止他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权益遭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侵害,不是不可以依据道德对抗不善,但不如借用法律伸张权利更加有力。道德叙事何以会被优先考虑,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端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显而易见,权利的存在同样试图推进多种价值共存,它所要应对的问题,又何尝不包括当环境迫使人们需要在各种不同的价值中进行选择时,人们该怎么选择。[15](P145)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权利伸张固然会被推向殿后位置,继而处于隐退状态,但隐退不等于不再存在。一旦发生侵权,难免还是需要打破原本的隐退。说到底,无论是法律和权利被优先考虑,还是道德被优先考虑,都不能否认双方的并存,而且唯有并存,方才会产生位置排序。阳明心学出现在看守所,以极大的力度引发了道德与法律或者权利在认罪悔罪的事项上直面相遇,正是民间阅读置身于司法实践所能产生的特定涵义。如果说此种情形并不是只能出现在当代社会,那就还需要追问其间是否存在着某些层面的古今之所同。

且看一则古代事例。据《明史·卷一百九十五》记载,宁王朱宸濠曾图谋叛乱,外务名高,贻书阳明问学,阳明让弟子冀元亨前往。迄至后来,宁王一败涂地。阳明平叛有功,张忠等人却想抢功,便拿冀元亨曾去宁王那里讲学之事构陷阳明是宁王的同党,最终致使冀元亨入狱。在狱中,他善待诸囚若兄弟,宣讲阳明学,囚皆感泣喜听,渐知迁善改过。①关于宁王叛乱、阳明平叛和冀元亨入狱等前后诸事的详实考定,可参见束景南.阳明大传[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887-999。显而易见,明代的冀元亨与当代的当事人甲固然因不同的缘由遭受监禁,但他们都曾借助于阳明心学对身边的人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监狱又何曾要求冀元亨必须宣讲其师学说,意味着冀元亨的宣讲同样属于民间传授的范畴。他的囚友缘何入狱,未必不曾涉嫌违法犯罪。若无冀元亨宣讲,仅凭入狱伏法,即便仍能在道德上迁善,恐怕并不会感泣,反倒正是因为喜听阳明心学,方才唤醒了为善的潜能,说明阳明心学在古代事例中同样会让道德与法律展开位置排序,古今存在着相同的历史经验。据此看来,阳明心学在当代助益于司法实践并不能称奇,其实只是历史经验的重演。古人今人恰恰都具有反身向内的道德天性,而王阳明早已针对人的良知做足了文章,于是古往今来每当有人想要为善去恶,难免就会想起和接受阳明心学。若要追问古今有何不同,就只能强调明代的法律属于本土社会的原生产物,而当代中国的绝大多数法律制度则是从西方移植来的,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更是不曾出现在本土古代。[16](P34-35)如此看来,在当代司法中出现的道德与法律的位置排序,就蕴含着古今与中西的双重维度。

总而言之,当代的司法实践有了阳明心学的加入,就突破了它原本只以落实法律作为要义的内容局限,同时还昭示出古代的先贤思想并非只能表现为静态的文字表达,而且以历史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其实还可以在司法中获得动态的书写,甚至呈现出了亦古亦今的叙事样貌。如果说人们在不曾涉嫌犯罪时,内心里本来就存有善念,再去借用阳明心学点燃,实际上只会让善念越发充盈,或者只能让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善念的此在,那么人们在涉嫌犯罪时,内心的善念恐怕早已渐显模糊,接受阳明心学恰恰会促使善念以极大的力度重新闪现,以星星之火渐显燎原,直至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再造。结合古今事例来看,借用阳明心学提点案犯,无疑为阳明心学的事功功能的发挥找到了极佳的落脚点,哪怕不曾获得官方的推动,都不妨碍它能产生极大的功效。若能获得推动,效果无疑会更好。推动的方式,至少包括由看守所或者监狱主动向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提供关于阳明心学的书籍,并且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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