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企业负担与稳就业*

2023-02-03 03:33苏春红耿嫚嫚李晓晓
公共财政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社保费征管劳动力

苏春红 耿嫚嫚 李晓晓

一、引言

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是提高税费治理效能,实现税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上世纪90 年代我国社保制度建立以来,企业社保缴费不实问题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上位法后盾的缺失,使得企业并不必然遵守社保缴费政策,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社保缴费(宋弘等,2021)。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体现本地经济优势竞相展开征管的“逐底竞争”,降低社保实际费率和征管强度成为各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筹码”,导致社保费存在较大的“征管空间”(彭浩然等,2018)。根据郑秉文(2018)估算,2017 年我国社保费少收1.7 万亿元,约占缴费收入的三分之一。较低的征管效率和差异化的征缴行为扰乱了市场主体间竞争的公平性,对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如何提升社保资金征管效率、规范社保费征缴行为,成为当前社保制度改革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加强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推动社保基金高质量运行,2018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划转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决定从2019 年1 月1 日起,统一社保费征管服务标准,接收社保费征管职责,合理确定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的范围①事实上,直到2020 年10 月30 日,多省市的人社、税务、财政部门相继发布公告,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于提高基金收入,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保险收支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是否会对企业用工成本产生“冲击”,进而引发企业裁员并对就业造成压力,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此,中央及时对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进程做出战略部署,强调在社保费征管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②李克强:《各地一律保持现有社保政策不变》,http://www.gov.cn/xinwen/2018-09/18/content_5323159.htm。。可见,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确有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可能,并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雇佣决策。因此,就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研究征管强度提高与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关系成为学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目前,学界对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研究侧重于企业缴费负担的探讨,比较一致的结论是“社保税征”规范了企业缴费行为,增加了企业缴费负担。一些研究认为地方政府为体现经济竞争优势,对社保缴费执行乏力,导致社保费征缴率较低(Enoff and Mckinnon,2011)。而“社保税征”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加企业避税成本,从而降低了企业避税程度,最终提升了企业缴费透明度及缴费遵从度,有效规范了企业缴费行为(许红梅和李春涛,2020)。同时社保缴费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生产经营成本,税务机关较强的征收能力提升了企业参保率和实际缴费率,直接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唐珏和封进,2019)。过高的缴费负担不仅影响企业投资,也会对企业价值造成负面冲击(沈永建等,2020)。已有文献从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与企业缴费及相关行为方面进行了丰富的讨论,但鲜有文献探究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企业劳动力雇佣变化的直接影响。

劳动力雇佣作为社会保障领域被长期关注的经典话题,现有文献多聚焦于社保缴费对劳动力雇佣及工资的影响效应研究,但尚未取得一致结论。就社保缴费与劳动力雇佣、工资的关系而言,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社保费增加可能会使企业降低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减少劳动力雇佣数量(王贤彬和黄祯祥,2022)。马双等(2014)通过实证研究也印证了社保缴费的增加对员工工资和就业的确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社保缴费的增加对企业雇佣规模的影响并不显著(鄢伟波和安磊,2021),但存在将缴费负担通过工资转嫁给劳动力的现象(Bennmarker et al.,2009)。不过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企业转嫁缴费的能力是不确定的。此外,一些文献研究了社保缴费影响企业劳动力雇佣的经济后果,认为社保缴费增加会对企业造成流动性约束,使得企业劳动力雇佣数量下降,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企业经营绩效,但长期内又存在创新激励效应(刘贯春等,2021)。由此可见,现有文献就社保缴费对员工工资影响的研究较为一致,但关于劳动力雇佣的研究结果却有不同,社保缴费与劳动力雇佣及经济后果的关系还需进一步探讨。

综上,尽管大量文献讨论了社保费征管改革对企业缴费负担的影响、社保缴费负担如何影响企业劳动力雇佣及带来的相关经济后果,但因数据、方法及国别的差异,尚未取得一致结论。而且,鲜有文献将社保费征管、企业负担与劳动力雇佣纳入同一分析框架,并缺少对社保费征管、社保缴费率、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三项改革间内在逻辑的深入探讨。我国正处于规范社保费征管的关键期,征管加强如何影响企业雇佣行为?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是否与我国“稳就业”的目标冲突?如何理顺征管强度提升、社保缴费率下调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改革逻辑?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我国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视为准自然实验,以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深入考察社保费征管强度变化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并揭示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作为传导机制的作用。本文的边际贡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研究视角上,不同于以往从社保参与度、社保缴费率提高及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等方面研究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力雇佣和就业的影响,本文从征管体制改革入手,重点关注征管强度提升对企业雇佣行为的影响,拓展了劳动力雇佣影响因素领域的研究视角,也有助于深化对税费征管治理与劳动力市场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其二,异质性分析方面,本文在对征管模式和企业特征层面进行多维度分析的基础上,创新性地以统筹层次为分类特征,讨论征缴体制改革对不同统筹层次地区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异质性,梳理了征管强度提高、社保费率下调与养老保险统筹改革间的内在逻辑,为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提供了思路。其三,从政策含义看,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是我国实现税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征管强度提升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缴费负担进而影响企业雇佣,社保费征管加强与“稳就业”目标似有冲突,本文通过将社保费征管、企业负担与劳动力雇佣三者纳入同一分析框架,提出进一步降低法定缴费率,“对冲”征管加强后增加的缴费负担,为实现“严征管”与“稳就业”的协同提供了重要启示。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征缴效率,实现社保基金收支平衡,部分省份开始探索将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1998 年,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 号),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代征两种征收方式。1999 年,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对各省份的社保费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进一步细化,并允许各省级单位可自主选择本地的征管机构。随后,有近三分之二的省份开启了社保费征管机构改革。由此,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并存的“二元征管”格局正式确立,并形成了社保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代征以及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三种征管方式。然而,征管主体的不一致及征管模式的多样化也影响了改革的步伐。随着2018 年深化征管体制改革、2019 年降费政策的实施,2020 年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才得以基本完成。可以发现,20 世纪末所形成的“二元征管”格局存续时间长,其征管方式的不同及由此带来的征管强度的差异为本文提供了一项难得的准自然实验。因此,本文借助于各省进行社保费征管改革这一外生政策冲击,考察征管强度提升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作为高度专业化的税费征收机构,具有丰富的征管实践经验,在企业财务数据的掌握方面拥有绝对优势。税务部门征管改革对企业劳动力雇佣决策的影响,存在有待验证的内在逻辑。

从征管治理的角度来看,社保费作为社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征收机构的强制征管、企业和员工的足额缴纳,使其具有了“准税收”的性质。税务机关基于严格执法和信息稽查的优势,集中征缴力量确保应收尽收,夯实了社保缴费基数,形成了规范的征管治理体系,促进了社保基金收入的可持续性(郑秉文,2018)。与此同时,随着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征管强度的提升对企业缴费形成了较强的约束,无疑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缴费负担。当面临较强的征管压力时,企业可能会产生将这部分负担直接转嫁给员工的动机。根据经典税收转嫁理论,企业能否将缴费负担进行转嫁取决于职工对社会保险福利的权衡以及劳动供需相对弹性。如果职工对社保未来收益预期较高,企业缴费负担则会以降低工资的形式完全转嫁给职工。但由于工资刚性、效率工资假说、缴费与福利关联程度的约束,企业只能将部分负担转嫁给员工,这就意味着企业还可能会采取调整用工灵活度的方式来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

从成本挤出的角度来看,税务部门征管改革使得企业通过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调整工资结构来减轻缴费水平的空间被压缩,导致实际缴费率提高,劳动力雇佣成本上升。成本收益理论强调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这为分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雇佣决策提供了支持。当劳动力雇佣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降低劳动雇佣规模。全国税收调查数据的实证检验证明,随着费率的增加,企业就业净增长会显著下降(袁璐璐和罗楚亮,2023)。反之,费率的下降则意味着劳动力雇佣成本降低,企业的劳动力需求则会增加(吴晓瑜和薛靖茹,2023)。可见,面对沉重的缴费负担,减少劳动力雇佣成为企业应对制度性成本增加的一个重要选择(刘贯春等,2021)。因此,由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企业带来的劳动力成本压力,最终可能会挤出企业的劳动力雇佣。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待验证假说:

假设1: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导致企业劳动力雇佣水平下降。

假设2: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增加了企业社保实际缴费负担,进而减少了企业劳动力雇佣。

三、研究设计

(一)实证模型

本文利用不同省份在社保费征管改革时间点上的差异,采用多期DID 的策略识别征管机构变动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具体模型构建如下:

其中,下标i、p、t代表企业、省份和年份。lnlaborip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p省i企业在t年度的劳动力雇佣。Xpt为核心解释变量,其系数反映了社保费征管机构变更后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若α1显著为负,则说明社保费征管改革显著减少了企业的劳动力雇佣,即假设1 得到实证支持。Controlipt表示企业层面和省级层面的控制变量。μ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τ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pt表示随机扰动项。由于不同省份被解释变量的变动趋势可能存在不同,本文控制了省份时间趋势项Ptrend。

为验证“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实施——企业社会保险实际缴费率上升,缴费负担加重——企业劳动力雇佣减少”这一可能的作用机制,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Rateit代表企业社保实际缴费负担,对其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交互项系数β2度量了社保实际缴费负担对进行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企业的劳动力雇佣的影响。如果β2显著为负,则说明社保实际缴费负担是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影响企业劳动力雇佣的作用机制。其余变量的定义与模型(1)一致。

(二)变量定义

1.劳动力雇佣(lnlabor)是被解释变量。借鉴马双等(2014)的做法,本文使用“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对数值作为企业当期雇佣的员工数,其值越大说明企业对劳动力的实际雇佣量越多。

2.征管机构改革(X)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若该省当年进行了社保费征管改革,那么X定义为1,否则为0。据此,样本处理组为2000 年进行征管改革的广东、甘肃、陕西、辽宁、黑龙江、海南,2001 年进行征管改革的青海、福建、湖南,以及2002 年实行征管改革的河北,共10 个省份①样本对照组为:宁夏、河南、上海、北京、天津、西藏、新疆、山东、四川、广西、江西、山西、贵州、吉林14 个省(由于宁夏和河南在样本期内未变更征管机构,因此归为对照组)。。其中,辽宁、海南、福建、湖南是直接由社保部门征收变更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其余6 省份为税务代征模式。

3.企业社保实际缴费负担(Rate)是机制变量。具体而言,以企业当期社保费用与当期薪酬总额的比值来衡量,该比值越大说明企业实际承担的社保缴费负担越重。其中,企业当期社保费用由劳动待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等指标整合构造而成,薪酬总额采用“应付工资(薪酬)总额”指标。

4.控制变量。本文选择的控制变量包括企业年龄(lnage)、企业规模(Scale)、企业现金流(Cash)、资产负债率(Lev)、利润率(RP)、融资成本(Finc)、所有制(State)。同时,为了捕捉地区经济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还控制了省级层面的经济发展水平(lnpgdp)、地区产业结构(Industry)。

表1 报告了本文主要变量的具体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三)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1998——2005 年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企业微观数据来自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地区宏观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为确保研究的可靠性,本文对数据进行如下处理:删除(1)总资产小于流动资产;(2)总资产小于固定资产;(3)累计折旧小于本年计提折旧;(4)本年折旧小于0;(5)实收资本小于或等于0;(6)负债总额小于长期负债;(7)雇佣人数小于10;(8)主要指标缺失样本。最终共获得705351 个有效样本观测值。同时,为避免异常值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1%的双边缩尾处理。

四、实证结果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一)基准回归分析

为验证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本文对基准模型(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2。第(1)列仅加入是否实施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这一政策虚拟变量,并控制了个体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以及省趋势项,从中可以看出,回归系数显著为负。第(2)(3)列依次加入可能影响劳动力雇佣的企业层面和省级特征变量,回归系数仍显著为负①限于篇幅,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未报告,作者留存备索。。以第(3)列为例,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使企业员工人数减少1.6%,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因此,假设1 得到验证,即实施企业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后,社保费征管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转为税务机关,整体上会减少企业劳动力雇佣。

表2 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与企业劳动力雇佣

(二)稳健性检验② 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结果未展示在正文,作者留存备索。

1.平行趋势检验。为了检验处理组在政策实施前后的劳动力雇佣变化是由政策实施引起的,而不是纯粹的时间效应,本文根据样本区间定义时间虚拟变量d_3、d_2、d_1 进行平行趋势检验。结果显示,无论是政策实施前一年、两年还是三年,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由此可证明,本文满足平行趋势假定。

2.替换因变量。考虑到不同的指标衡量方法可能会对研究结论产生干扰,本文采用“企业员工雇佣数量增长率”作为劳动力雇佣(lnlabor)的替换指标。更改因变量度量方式后,本文的研究结论依然稳健。

3.排除竞争性解释。企业劳动力雇佣与工资水平有着紧密联系,据此推测本文结论或许是由工资水平的变化带来的。为防止遗漏变量导致的偏误,本文将“应付职工薪酬总额/从业人员数”对数值作为员工工资水平(lnwage)的衡量指标,在模型(1)中加入员工工资水平(lnwage)作为控制变量,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负。此外,考虑到2004 年1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 号)的实施可能会对企业劳动力雇佣带来潜在影响,为了排除这一竞争性政策干扰,本文选择1998——2003 年样本进行回归,前文结论依然成立。

4.调整样本大小。为进一步提升研究结论的严谨性,本文还进行了样本剔除和平衡面板分析。首先,经统计研究样本,发现有14.13%的企业在样本时间内只出现了一次,本文选择将这些样本剔除后重新回归,回归系数依然显著为负。其次,为保证研究样本的可比性,本文采用平衡面板进行验证,结果依然稳健。

5.控制省份固定效应、省份年份固定效应的交互项。为了更好地控制各省份企业劳动力雇佣原有的变化趋势,以及控制样本时间内影响各省份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其他因素,本文选择将基准回归中的省趋势项替换为控制省份固定效应、省份年份固定效应的交互项,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机制检验与异质性分析

(一)作用机制检验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企业实际缴费负担是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影响企业劳动力雇佣的作用机制,为验证这一机制,本文重点关注核心解释变量(X)和企业实际缴费负担(Rate)交互项的系数。由表3 可以看出,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负,回归结果均为-0.3%,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企业的实际缴费负担越重,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负面效应越强,验证了假设2。因此,在征管强度提升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降低社保法定缴费率能够有效缓解企业面临的征管约束和成本挤出压力,“中和”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负向影响。

表3 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企业缴费负担与企业劳动力雇佣

(二)异质性分析① 限于篇幅,异质性分析结果未展示在正文,作者留存备索。

1.征管模式异质性

不同征管方式所带来的征管效率和征管强度不同,从而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也会存在差异,本文考察了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机关代征和社保部门征收三种模式下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异质性。结果显示,采用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后,企业的劳动力雇佣显著减少了1.3%。原因可能在于税务全征的征收力度和效率更高,会更大程度上对企业缴费带来冲击,从而影响企业劳动力雇佣决策。这一结果说明,在将社保费划转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后,同时需要充分考虑缴费率对企业负担的影响,进一步落实降费率政策有助于更好地稳定市场主体活力以带动更多就业。

2.统筹层次异质性

统筹层次与地方政府的征管激励、企业实际缴费率有着紧密联系,统筹程度越高,缴费率下降越明显(赵仁杰和范子英,2020),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雇佣决策。因此,本文根据统筹层次的不同分为高统筹层次和低统筹层次两组样本①高统筹层次组为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市,包含省级完全统筹和省级部分统筹,如北京、天津、上海、陕西、新疆等省市;低统筹层次组为进行市县统筹的省市。。结果表明,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负向效应主要作用于低统筹层次地区。可能的原因在于低统筹层次地区社保支出责任直接由市县政府承担,其放松征管弹性的空间相对有限,导致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缴费负担。这一结论为规范社保费征缴、实现养老保险统筹与降费率的政策联动提供了重要启示。在加强征缴管理、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仅能够保障统筹账户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时也可为继续降低企业法定缴费率提供空间。

3.企业特征层面异质性

企业所有制差异。不同性质的企业对征管加强政策的反应可能存在系统性差异,为验证征管强度提升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影响在企业所有制中的差异,本文根据实收资本的国有控股比例将样本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个组别。结果显示,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后,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力雇佣显著下降了1%,而国有企业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这表明变更社保费征管机构带来的企业劳动力雇佣减少,主要影响的是非国有企业。

企业规模差异。社保费征管强度提升导致企业缴费负担增加,进而由劳动力成本攀升所引起的劳动雇佣减少的效应,可能会随企业规模不同而存在差异。为验证这一差异,本文借鉴宋弘等(2021)的做法,将职工人数不到200 人的企业定义为中小规模企业,职工人数超过200 人的企业定义为较大规模企业。由回归结果可看出,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显著减少了中小规模企业的劳动力雇佣。这说明,关注中小规模企业对于“稳就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劳动密集度差异。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后,不同要素密集度的企业其劳动雇佣行为可能也会存在差异(王贤彬和黄祯祥,2022)。为验证这一推论,本文使用人均总资产度量劳动密集度,以人均总资产为依据将企业分成10 等份,其中将人均总资产最低的3 等份视为高劳动密集度企业,最高3 等份为低劳动密集度企业。从回归结果可看出,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所导致劳动力减少的结果主要是由高劳动密集度企业所驱动的。

六、进一步分析

前文已证实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会显著降低企业的劳动力雇佣,那么,企业改变雇佣决策后,为保持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力,是否会进一步增加投资,即是否存在资本代替劳动现象?同时,企业劳动力雇佣数量的减少又会对员工薪酬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就此展开进一步分析。

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增加了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导致其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相对价格下降,企业则有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能,即企业有用更多的资本对劳动力进行替代的动机。为了验证这一“替代效应”,本文构建企业的投资变量替换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①企业投资=Ln(固定资产/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其数值越大代表企业进行的投资越多,即“替代效应”就越大。表4 第(1)列结果显示,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1.2%,结合基准回归结果,劳动力雇佣会下降1.6%。这说明社保费征管加强提高了劳动力成本,使资本相对价格下降,企业则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对劳动力进行替代,进而导致投资增加,即存在“替代效应”。更进一步地,本文以员工薪资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②。表4 第(2)列结果表明,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会使员工的平均薪酬显著上升,这意味着企业更有可能使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替代低技能劳动者。而随着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与降费政策的持续深化,对这一问题的延伸讨论,未来值得展开更为丰富的挖掘和检验。

七、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1998——2005 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实证检验了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与企业劳动力雇佣的关系。研究发现,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显著减少了企业的劳动力雇佣,其作用机制在于,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缴费负担,致使企业有动机通过削减劳动力雇佣“对冲”社保费征管加强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异质性分析表明,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对企业劳动力雇佣的负向影响在税务全征模式下、低统筹层次地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且该负向效应更多作用于非国有企业、中小规模企业和高劳动密集度企业。进一步地,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倒逼企业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实现对劳动力的替代,但最终资本更多替代的是低技能劳动者。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第一,正确处理强征管、降费率与稳就业的关系,进一步降低社保法定费率。在“稳就业”的重要背景下,政府部门在加强企业社保费征管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合理降低社保法定费率依旧是推进减税降费的重要路径选择。由于社保费征管加强增加了社保基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法定缴费率的降低提供了潜在的空间。通过强征管与降费率双管齐下,稳定企业的长期预期,激发企业自身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第二,充分发挥严征管、养老保险统筹与降费率政策间的叠加效应。在加快推进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夯实企业实际缴费基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通过在全国层面调剂基金以弥补费率下调导致的基金收支缺口,促进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的长期平衡,从而为进一步降低养老保险法定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创造空间,形成“高征缴率——高统筹层次——低缴费率”的良性循环。第三,精准施策全力确保“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有效落地。积极探索差异化的征管体制,增强企业社保缴费的灵活度,如根据企业特征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实行差异费率,给予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多关注,以减缓征管加强对其社保缴费负担的影响;加快推进普惠性人力资本提升,加大对低技能劳动者的职业技术培训,提升其自身技能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激励企业合理配置资本和劳动要素资源,平衡企业成本负担与低技能人力资本升级的关系,真正实现“稳就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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