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森:两种异质正义理论的正相关性

2023-03-04 20:13胡丹丹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论

胡丹丹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念》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所引发的学术之争,学界多数观点认为二者是儒释之辨且截然不同。诚然,罗尔斯和森的正义思想各有关键的理论内核:罗尔斯强调基本善的分配,而森着重可行能力的应用,二者凸显出先验制度主义之正义与聚焦现实比较之正义的异质性。以辩证哲学视角检视,个性所体现出事物的异质表象是共性的根基,共性又决定着事物的本质并寓于异质个性中,考量寓于两种异质正义理论中的共性及正向关联,或许有利于形成更为完备适用的正义理论。诚然,有关罗尔斯与森正义理论之比较分析,已有多学科领域研究并呈现海量学术成果,而对二者正义理论正相关性研究尚有探索的空间,笔者尝试做这方面的努力,以基本善、可行能力为切入点,考量两种异质正义理论的异同,并探析二者正义理论是在何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又对当下现实产生何种影响和意义的。

一、两种异质正义理论之鉴比

异质性分析注重研究对象的时空分布规律及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分析两种正义理论的异质性时,必须立足历史的时空维度分析其内在要素的本质。马克思曾有论断,“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和文明的活的灵魂”[1]120。罗尔斯和森的正义理论都是其所处时代的产物,通过考察这两种异质正义理论的历史成因,并以二者的理论旨向、分析框架、评价指标、关注视域等为线索,辨析罗尔斯与森的正义理论如何回应时代问题。

(一)罗尔斯:始于纯粹抽象之社会契约演绎的正义

罗尔斯《正义论》植根于美国公共政治文化,重点关注的是20世纪的美国社会,其理论进路也紧扣美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自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开始面临对外侵略扩张遭挫,国内社会矛盾激化、民众抗争加剧,被称为咆哮的40年代”[2]35。20世纪70年代末,国富民穷激化贫富差距、种族歧视、愤青现世等社会矛盾,科技进步又导致文化低、技能差的人大量失业,制度性积淤叠加社会矛盾形成恶性循环,促使罗尔斯开始深究“作为公平的正义”,并思考如何建构一个“公平、自由、民主”的良序社会。

由于眷注国计民生并回应当时的社会诘问,颇具伦理意蕴的《正义论》一书重点考量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公民美德等正义伦理问题,罗尔斯将其正义理论综括为两个正义原则:一是有关权利和自由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有关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机会均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由于罗尔斯旨在美国已有社会体系架构内寻求“作为公平的正义”,故其正义原则靶向“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3]588。这些社会价值是否能公正分配是个重要问题, 他“假设这些由社会来支配的主要基本善是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4]。通过以基本善为论证正义原则的基石,打造“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理论大厦。

罗尔斯因循先验制度主义之道,兼荟古希腊和近代资产阶级正义思想去建构分析框架,秉承并改良古典社会契约论,“始终围绕一个虚构社会契约——假想的有关社会组织或某个主权国家中的公民共同准许和接受的契约,突出特征是将对某个社会的公正制度的描绘作为正义论的主要使命”[5]2。他运用严格的政治哲学分析方法论证“两个正义原则”,不得不假想一个良序社会状态,设定“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屏蔽各种干扰,让特定受众处于无知之幕下,以合理审慎选择代替多元道德判断,达成公正的基本契约,公平共享发展机遇和社会资源。“正义的原则中包含着一种人格理想,它提供了判断社会基本结构的阿基米德支点”[5]588。罗尔斯将理想化的政治蓝图铺呈于《正义论》中,旨在借助“支点”撬动社会的沉疴痼疾,辅佐当时的美国走出困境。显而易见,《正义论》中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并存,尽管罗尔斯清楚其理论建构的正义社会是理想化的乌托邦,但他试图通过缜密论证昭告天下:“在西方民主宪政国家的政治土壤中一种像样的政治秩序,即理性、正义的民主政体是有可能存在的。”[6]

(二)森:始于非正义辩治并具实践作用的正义

森特别关注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状况,他亲历印度、英国、美国等极具典型意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变迁,其研究工作也紧随西方政治经济思潮的演进而发展,既与经济学、哲学密切关联,又密切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现象、弱势群体困境及非正义的危害等问题,促使森积极思考正义的理念和实践。当罗尔斯《正义论》引发广泛的思考争鸣,并被经济学界谑称为“空洞不可行的哲学家魔法”时,森却对罗尔斯赋予正义理论的重要贡献心折首肯,而对《正义论》的拓展也成为他的研究动力。森认为《正义论》存在政治正义的局限性、理论体系的封闭性和基本善指标的呆滞性,他综合经济学、哲学去思考正义问题,其研究贯穿着强烈的道德主线,并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维度和现实社会中建构其正义理念。“尽管森的《正义理念》直击罗尔斯的《正义论》,但有别于其他的是,森创造性提出了较完整的替代范式和理论进路”[2]42。首先是研究方向“着眼于现实的视角更容易使人明白,消除赤裸裸的不公正比寻找完美的正义更重要”[3]17。其次是研究框架,采用比较法去检视现实社会中的非正义现象,强调关注现实、以人为本,去探索制度安排如何规治不公正,确保社会福利最大化。再次是理论内核暨评价体系是可行能力。森指出:“应当依据一个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而不是依据所拥有的资源或者基本善去分析社会正义,判断个人处境。”[7]85可行能力指“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组合,它既包括有足够的营养和可以避免的疾病之害等这些很初级的要求,也包括参与社区生活和拥有自尊等非常复杂的活动或个人的状态,据此去实现实质自由”[8]。森基于可行能力去考察,继而聚焦实质自由的程度,综合评价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的成效,具体体现在“人们有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具体说来,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的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自由”[7]34。森将自由与能力联系起来并赋予工具性作用,并以能力为引擎、自由为目的去改变“最不利者”的境况。最后,森指出基本善主要应对二战后的美国社会,受限于西方传统思想、社会制度、个人主义价值观等因素,客观上决定了其理论范畴的狭隘性,因此不具备普适性,也难以惠及天下。正义视域应遍及全球而不应囿于某国疆域之内,并且在全球化视野中的正义也不可能只有唯一解,要允许多元正义的共存共荣。

总之,两种正义理论相照存异的主要特征在于:一是理论旨向不同。罗尔斯直抒己见“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9]2。他着眼于顶层设计,聚焦制度安排去建构正义理论。森则改变了正义研究的方向,始于对现实中非正义的辩治。二是研究范式不同。契约论是罗尔斯对西方传统思辨的坚守,并基于此对正义原则进行严谨的论证,而森采用现代规范经济学的成果——社会选择论,并将经济学、哲学融会贯通地去综合建构正义理论。三是关注焦点不同。罗尔斯侧重基本善的公平分配,而森则强调在可行能力视角下,拥有能过上有价值生活的实质自由,并以自由看待发展。四是研究对象不同。罗尔斯的《正义论》有着鲜明的指向性和地域限制,并以良序社会和抽象之人为研究对象,而森的《正义理念》则拓展了正义的疆域,以现实社会、真实之人为研究对象,并重点关注全球视域下的弱势群体的正义诉求。

二、两种异质正义理论关键内核之辨析

罗尔斯的基本善和森的可行能力,分别是各自正义理论体系的关键内核,成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森的《正义理念》回应社会关切、关注人生存发展的理论根基,也是他们针对“最不利者”或曰“非正义状况”所形成的评价指标。笔者主要聚焦人与社会这两个层面,分析基本善、可行能力这两大核心概念,以考量二者的正义理论是如何产生实践作用的。

(一)基本善

基本善不仅为建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奠基,也使其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时,具有简化人际比较的工具性作用,因此,基本善就包含了自然基本善(人与生俱来的禀赋、生活愿景)和社会基本善。他认为,人所拥有的自然基本善虽不会被社会基本结构直接控制,但会受限于此,比如社会制度安排会羁轭人的权利、自由、收入、财富甚至自尊等。由于制度安排是罗尔斯的研究重心,所以其正义理论侧重于妥善安排社会基本善去惠及人的生存发展。

从社会层面看,罗尔斯强调社会基本结构形成之前,必须先建立起正义原则,而“建立正义原则需依赖某种善的概念,因为我们需要假定各方在原初状态中的动机,它的目的在于保障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需的基本善前提”[9]390。但正义原则依靠良序社会运行,“组织良好的宪政民主社会便是这样的社会,其中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的公民,他们肯定并奉行的是无法调和然而同样合理的各种完备性学说。这些学说支持着合理的政治总念——虽然不必是最合理的——而这些总念,确立了社会基本结构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9]192。这些由社会支配的基本善又作用于良序社会,使两个正义原则在道德层面获得足够的稳定性,以期有效推行“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社会中存在自利、非自利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并通过不同个体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因此基本善又具有社会黏合剂的益处,使相同或各异的人合作,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基本结构。

从人的层面看,基本善关联“最不利者”之所需。“善”是西方伦理学中的关键词和经典命题之一,人心向善反映出人们最普遍的利益和欲求,基本善包含了人的本能欲望和顺应个体发展规律的合理性因素。在人们普遍偏好的欲望目标中,往往将权利、自由、权力、机会、收入、财富等依次排列,并将这些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目标,视为自我实现需逐一达到的目标。这不仅是关乎人的行为发端、奋斗目标及持续性心理激励,也是合乎情理的人之所求。然而,基本善虽是人所欲求,也与个体发展的基本能力,如知识程度、水平能力、综合素质等主观因素及所处客观环境相关,确切地说,被具象化的系列基本物品,如权利、自由、机会、财富、自尊等都是基本善的信息基础。罗尔斯秉持社会契约论的理念去研究分配公正,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9]62。应对当时美国社会乱象和民众的生存困境,建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正义伦理,设置公民正义美德的理想维度,以确保基本善的分配公正,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又是西方福利国家政策在理论上的反映”[10]。不过,为论证其正义原则,罗尔斯设置的前提假设和理论机制却颇受质疑:如此完美纯粹的理论机制如何在复杂多元的现实中运行,无知之幕下的人与真实之人也迥然相异,基本善强调的基本物品公平分配凸显平均式平等的伦理诉求,可这种平等实际又会与能力的不平等并存,那么,公平的正义伦理和充满伦理关怀的公平分配又如何实现,如此种种概念冲突明显干扰了公平分配的主观意愿,故基本善在客观实际中难以真正做到公平分配。

(二)可行能力

可行能力是森聚焦现实的着力点,也是综合考量人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森认为,基本善注重以平均主义式分配去实现人心向善的愿景,而可行能力则是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根据人的能力水平并按劳分配,帮助人们将憧憬之善渐变为美好实际。如前所述,“可行能力反映的是人们实际能够过上何种生活的能力和构成个人拥有福利自由的实际机会”[7]63,“一个人的福利可以根据他的生活质量(也可以说生活的好坏)来看待,可以把生活看成是由一组相互联系的‘功能性活动’或者说生活状态和各种活动构成”[7]206。“功能性活动”就是人类生活中所具有的客观性、主体性、社会历史性等多维具体的状态,包括身体健康、行动自由、营养充分以及良好的教育程度、社会活动参与度、拥有自尊等更高级状态。森特别强调:“尽管功能性活动纷繁复杂,但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他们大多是可测量、可观察、可比较的,例如可以用识字率来比较受教育程度,用人均预期寿命来衡量健康状况,用特定年龄儿童的身高与常规的差值来衡量营养条件。”[7]108可行能力的工具性作用可用以辨识“最不利者”的状态,并结合实际对症处理社会中的不公正。

从社会层面看,窒碍可行能力的不仅有基本物品不足、个人能力欠缺,还包括公平分配缺失、获得资源机会不均等、不同利益群体间不平等对待,亦即不合理制度的奴役感等不公正社会状况。森认为,“正义的核心是自由,更具体地说是一种建构性作用和工具性作用的实质自由,最基本的可行能力包括能够识字算数,享受社会参与等的自由,这种自由对于正义而言,既具有目的性,又具有工具性”。[1]4其所言自由正是“关注生活与现实以减少明显的非正义”[3]6。所以,实质自由不仅是正义的目标,也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对此,“森提炼出五个主要的工具性作用,即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证等,是扩展‘最不利者’能力和自由的保障,也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森以自由为核心、以平等为基础、以发展为目标的正义理念,并通过打造能力空间和改良社会,以不断消除非正义去切近正义目标。 另外,鉴于考评对象和维度也是多元多维的,采用可行能力便于在现实社会和道德的层面,考察非正义影响因素的多重属性和特征”[1]86。如此一来,其正义理念在社会层面便具有丰富多元的实践价值。

从人的层面看,森将可行能力的评价主体定义为“可采取行动并带来变化的人,此人的成就可以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目标来评价,不管是否按照其他外部的准则来判断那些成就”[7]13。森认为,人具有福利需求和主体能力这两大特质,二者既相互作用又彼此区别,是不可任意置换取代的信息变量。森指出,“追求福利可以是主体的一个重要目标”[7]57。 他强调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生命体,绝非经济学统计的无机数字,全世界有无数“最不利者”处于“不自由”或曰“非正义”境况中,由于“成就与人们意图实现的目标相关,自由也与实现目标的实际机会相关”[7]31。所以他还强调,将实际成就和自由作为判断人所处境况的重要标识,反对单纯以个人效用指标去衡量社会福利,因为这难以避免非正义的产生。他将福利和主体、成就和自由相结合,形成四种不同的评价信息范畴,以人的能力所及各种事物的函数增量取代物质性考量,“扩大评价信息的多元性本质并对信息有效区分,不仅使‘人’这个信息评价的主体更具能动性,也将大量相关的现实评价嵌入能力方法框架之中,从而找出一条不依赖于先验制度主义正义理论的社会改进之道”[2]96。

鉴比基本善与可行能力,可见两种正义理论的逻辑基点和可操作系统之迥异:罗尔斯基于纯粹抽象的社会契约演绎正义,擎画了完美正义社会的结构特征和标准形态。尽管完美的正义理论与真实的社会实践会有偏差,但基本善作为罗尔斯讨论正义原则的理论内核,不仅使无知之幕下的任何理性之人更期待平等公正的分配,并以其正义观指导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力助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而且也是影响现当代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的理论参照,并为人们在有利的社会环境中,合理选择脱贫致富的美好愿景提供了心理动机。可行能力则聚焦现实,也更适用于辨识明显的非正义,使正义的理念具有了可操作性,它不要求设定唯一的、完美的正义模型,而是从改善“能力贫困”出发,关注“最不利者”的多元诉求、人际差异等动态多样指标和社会境况差异,强调对社会益品、施政效果与自由、权利等进行综合考察,将辩治非正义的过程转化为推进社会发展、实现正义目标的进程。由于森的理论基于饥荒、贫困、种族和性别歧视等非正义现象的分析,可行能力便具有更广泛的信息基础,成为一个包容、灵活、多元的评价体系,不仅在发展经济学领域中,可行能力测量及功能性活动指数分析发展成专业研究方向,而且为现当代的治贫之道提供了独特视角和可操作系统,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革命性影响。

三、两种异质正义理论之共济

两种异质正义理论虽各有千秋,但有别于先贤神性的中世纪哲学,也有别于先验脱俗的德国古典哲学,罗尔斯和森都对社会关切问题予以积极回应,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同声呼唤,为求索公正合理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制度互融共进。因此,分析二者趋同的本质属性,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两种正义理论所具有的世界价值。

从研究过程看,罗尔斯和森在哈佛大学共同施教社会公正课程,日益凸显的时代课题和社会矛盾成为他们共同的问题导向,促使他们同心共济,为推进正义理论的研究不懈努力。正义理论是二者在研究进程中,思想交锋、观点互鉴所释放出的哲思能量,不仅有思想上的互促,也有理论上的交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感谢森并力图在学术上与森就“共同关注的课题上达成契合”[11],其《正义论》中有关公平分配的分析,大部分引自森的福利经济学;森也多次称道在哲学层面,他从“罗尔斯那里所受的深刻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2]。

从学术旨向看,功利主义是西方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石,以行为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功利主义,在现当代则体现为“唯GDP”的评估尺度。批判功利主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突破口,他否定功利主义三位一体的评价指标,指出尽管功利主义可以使资源总量增值,但无法保障成果和成本的公平分配,终将导致贫富差距拉大。森也反对任何功利主义的评估尺度,并强烈反对“唯GDP”论,他将经济指标与社会指标相结合,以揭示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强调促进公共政策实践应关注减少明显的非正义。森还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加以完善,把自由权优先完善为个人自由应优于其他,继而保障人的自由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他还强调公平的机会、自尊、自由远比基本物品分配更重要。 由此可见,以公平分配看待正义和人的发展,基本善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倾向于“输血式”社会价值分配,而以自由看待正义和人的发展,可行能力则在现实社会中体现为以多元“造血功能”不断促进正义的增量。事实上,罗尔斯并非不关注人的基本能力,他只是抹平了能力、待遇、机会等层面上的高低差,且未深究多元能力平等问题。森则加以完善,不仅强调基本能力平等,也讲求多元、多层次能力的平等。倘若将森定义的广义范围之能力缩聚到基本能力平等的狭义范围,那么“森的正义研究范式可以发挥最大效用,如果基本能力的缺乏符合明显非正义的标准,不需要完全排序使得社会选择理论可以扬长避短。更重要的是,以基本能力为公共政策的中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能力方法在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中存在的问题”[13]。

从制度层面看,罗尔斯专注于美国的社会积淤,他将正义优于效率作为首要价值用以衡量、评价社会制度,旨在改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罗尔斯的正义论属于社会协调型,它追求的是如何‘安排’‘调节’社会权利与义务(他将二者统称为利益),力求为社会寻找一个稳定的政治道德基础;罗尔斯的正义论更富于社会主体观和道德义务感,它更强调社会行为(政府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立法程序及其实施)”[14],因此对于制度安排具较强理论指导意义。他提出的“第一正义原则”,可直接作用于社会制度的设计,以便惠及社会受众的平等自由,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森不是对制度缺陷视而不见,只是反对将社会正义简单划归制度正义范畴,他也赞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去维护人与社会的发展。

从社会层面看,尽管西方社会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但并未有效遏制非正义,甚至还引发社会矛盾恶性循环,这也使罗尔斯与森对正义的研究动因趋同。但罗尔斯是基于有限的正义疆域和先验超然的前提限制去讨论社会制度改良和社会救赎,以解决公共政策的施政难点。森则拓展罗尔斯正义理论,通过汲取功利主义、罗尔斯等正义理论的精华,并借助亚当·斯密提出的旁观者正义和现代福利经济学研究成果,强调“一方面可以通过合理地选择比较对象而不是先验主义的乌托邦理想,来尽可能地避免位置产生地局限影响我们的判断,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的中立性最大限度地拓宽我们的视野”[3]2-4。他不仅关注社会制度的安排,而且尊重社会的多元多维、求同存异,倡导比较性评价现实社会和真实存在之人,并反复强调以消除明显的非正义去推进正义的实践。森的这种开放型正义弥补了罗尔斯《正义论》背景超然、假设纯粹、受众特定、视域狭窄等局限性,并极大地提升了罗尔斯之正义原则的实践性、普适性。

从价值层面看,两种正义理论都向弱势群体和社会底层倾注了强烈的伦理关怀。罗尔斯通过哲学反思提出社会改良的方案,对推进美国社会的民主制度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如《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就为美国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支撑,并使总统选举制中的平等参与权逐渐向社会各阶层倾斜,这充分体现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效推进了美国的民主进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和影响深远的理论价值,并不断引起世界性推崇和产生建设性作用。

森的正义理念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尤其对解决饥荒、贫困和社会不平等作出卓越贡献,被誉为“经济学良心的肩负者”。森的可行能力方法蕴含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生态系统、教育健康等综合性指标,适用于对“最不利者”及社会福利的评价,基于此建立起的正义评价体系,突破了罗尔斯基本善的薄弱环节,已在国际社会中产生重大影响并得以应用。联合国按照森的可行能力理论框架,不仅编制了《人类发展报告》,还形成了人类发展指数HDI,成为完善GDP评价的重要指标,支持着联合国在人类发展领域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称赞道,全世界贫穷的、被剥夺的人们在经济学家中找不到任何人比森更加言理明晰地、富有远见地捍卫他们的利益,通过阐明我们的生活质量,但不是根据我们的财富而是根据我们的自由来衡量,他的著作已经对正义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革命性影响,联合国的工作也极大地获益于森观点的明智和建议。

综上所述,罗尔斯和森的正义理论研究是异曲同工,他们一个坐而论道,一个起而行事,为改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共同执辔,两种正义理论具有优势互补的正相关性。实践证明,基本善为建构正义的社会体制奠定良好逻辑基点,而可行能力对辩治社会现实中的非正义、并助推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实践颇具优势。人类社会多元化发展需要更加完备适用的正义理论,不妨将这两个异质正义理论的正相关性释放出来,使罗尔斯关注利益分配的宏观调控和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与森始于非正义的辩治、关注以人为本的正义理念结合起来,或许可为推动正义问题的研究形成更加完善的认知,从而使正义的哲学思考有效回应人类的正义需求,并转化为维护、推进正义理论发展的最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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