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粮种的官方利用与监管

2023-03-10 11:04郭志安
关键词:荒田灾民官员

郭志安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在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较低的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改进和提高对社会的稳定、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宋代亦然。宋代社会人口的激增、耕地面积的显著扩大、各种灾害的频繁发生等一系列新变化的出现,客观上对粮食单产、总产的提高都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并对宋廷的官方粮种利用与监管也有其更高要求。与之相应,宋廷在推动荒田垦辟、实施灾荒救助、开展军屯等众多领域都有着对粮种利用与监管举措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完善,这既对宋代农业的发展、进步乃至灾荒救助等活动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宋代以后中国古代农业等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①如漆侠《宋代经济史》第三章第二节“种子的引进、培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中,对占城稻等水稻品种的栽培、改良和交流等进行了较好探讨(《漆侠全集》第三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方健《南宋农业史》第五章“南宋耕作制度及农业技术的进步”中,对南宋时期稻麦两熟复种制的推广、良种选育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析(人民出版社,2010年)。,本文集中围绕宋代粮种的官方利用与监管两方面做进一步研究,对民间层面的粮种利用和监管、目前学界研究已颇为深入的宋代粮种培育和交流等问题则不予涉及。

一、宋代粮种的官方利用

宋代社会人口激增、耕地面积扩大、自然灾害频发、军队规模庞大等一系列问题的逐渐凸显,对宋代粮食生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出于维系社会稳定、灾荒救助不断开展、供给大批军队等现实考量,粮食生产的稳定与提高自然成为宋廷所面临的事关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这对粮种的广泛利用也构成新的挑战。作为一种官方应对,宋廷也积极采取多种举措、多种方式来助力粮种的广泛利用,借以尽力满足粮种的诸多现实需求。

(一)粮种借贷

在宋代官方的粮种利用中,粮种借贷是出于稳定农业生产、救助灾民等考量而被普遍加以采用的举措之一,同时相对于其他粮种利用举措也出现较早。在日常农业耕作中,如至道元年(995)正月,针对陈尧叟、梁鼎奏请对陈、许、邓、颍、蔡、宿、亳等州境内的荒田广泛加以开垦这一建议,宋廷在派遣皇甫选、何亮实地勘验后即下令“以官仓菽数十万石贷京畿及内郡民为种”[1]809。宋廷的此次粮种借贷规模可观且实施范围广泛,这对推动大批荒田的垦辟无疑是一种相当有力的支持。而相对于这种粮种的直接借贷,宋廷也通过放贷资金的形式对农户购置粮种予以支持。如至道二年(996)七月,陈靖奏请“逃民复业及浮客请田者……其乏种粮、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1]845,希望借此来推动京畿周边荒田的开垦。而在南宋时期的荒田垦辟中,这种粮种借贷举措的运用也颇为常见。如绍兴二十六年(1156)三月,宋廷决定自四川招募民众至京西、淮南地区垦辟荒田,就曾明令“下户恐卒无牛具种粮,官宜贷之”[2]941。可见,在宋代官方组织实施的垦辟荒田等活动中,粮种借贷这种手段的利用相当普遍。

在灾害频发的形势下,宋廷在频繁开展的灾民、流民救助中也多有对粮种借贷的运用。如天禧元年(1017)九月,宋廷即曾诏令各地官员“民缺麦种者,发官廪贷之”[1]2081,以便帮助民众尽量避免因粮种短缺而耽搁及时播种。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为招徕因战乱而外逃的民众复业,广南路体量安抚使周沆建议除蠲免复业者的赋税、差役外,同时“已占佃者仍夺还之,贫者官贷以种粮”[1]4222,这些提议最终在获得宋廷批准后均得以实施。元祐三年(1088)二月,鉴于开封府界内此前在冬春时节长期降雪这种情形,宋廷下令“民间有愿借粮种者,令提刑司量度户等给贷讫,具数以闻”[3]5816,也借助粮种借贷来保障该区域内农耕的正常开展。

同时,宋廷也时常动员富户向灾民、流民借贷或出售粮种,以此作为官方救灾活动的一种补充。如熙宁二年(1069),越州境内发生严重饥荒,当时曾出现常平仓储粮不足以赈济灾民、城外民众不便至城内受赈这种窘况。针对这种形势,时任越州通判的曾巩紧急动员富户将其储粮十五万石“视常平贾稍增以予民”,同时又“出钱粟五万贷民为种粮,使随岁赋入官”[4]86,从而使越州灾民在官府、富户的通力合作下得以度过危机。另如在绍兴五年(1135)湖南境内旱灾救护活动的开展中,安抚制置大使吕颐浩奏请“截拨上供米三万石,及令广西帅漕两司备五万石,水运至本路以充赈济”,同时“乞降助教敕度牒诱上户粜米,民不能耕则借之粮种,夏税亦俟秋成并输”[2]524-525,也收到了较好的救助成效。客观而言,富户向灾民、流民放贷或出售粮种这种活动相对较少,因而在宋代粮种运用中只能算作官方粮种借贷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其整体作用也较为有限。

(二)粮种赐予

在宋代救助活动的开展中,粮种赐予也常被作为救济民众的一种手段加以利用。宋廷在对民众实施粮种赐予过程中,其所面向的对象主要是以灾民、流民为主,同时也包括一部分贫民在内。如皇祐元年(1049)正月即曾诏令出缗钱二十万购买粮种“分给河北贫民”[5]226。而对于灾荒或战争中出现的大批灾民、流民,出于尽快实现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农业生产的需要,宋廷对其更是多有赐予粮种的举措。如建炎二年(1128)正月,宋廷即曾诏令对流民及时加以救助,“于沿河给官田、牛种以居流民”[6]303。绍兴七年(1137)正月,宋廷也曾命湖北、京西宣抚司对来自京东路、陕西路的流民“授田给种,其令岳飞以军储米万斛,付诸州赈给之”[6]2028。而在嘉熙二年(1238)三月,对遭受兵燹严重冲击的四川民众,宋廷也责令当地官员“招集流民复业,给种与牛,优与振赡”[5]816。此类举措的频繁采用,也足见宋廷在恢复农业生产、安辑灾民和流民中对粮种运用的重视。

此外,对于战俘、归正人等有关人员,宋廷在帮助其开展农业生产、稳定生活的过程中也不乏对粮种赐予手段的利用。如乾德四年(966)二月,宋廷曾命西北诸州对俘获的北汉人员“给以田及农具种食”[1]167。有时,宋廷也通过赐钱的方式为这些人员购置粮种提供帮助,如乾道四年(1168)时就曾令楚州“给归正人田及牛具、种粮钱五万缗”[5]4174。可见,在对战俘、归正人等人员的安置中,宋廷对赐予粮种或者粮种购置资金这些举措也有着一定的运用,且往往与赏赐农田、农具等手段结合在一起。

(三)粮种蠲免

对于救助灾民中所放贷的粮种,宋廷有时也会对其加以部分蠲免,以便于灾民生产、生活的尽快恢复和稳定。如天禧二年(1018)四月,宋廷就曾诏令“灾伤地分,去年夏秋税及借粮种悉与除放”[1]2109。皇祐四年(1052)三月,宋廷也下令“蠲江南东西路民所贷种粮”[7]502。而在绍熙五年(1194),鉴于庐州境内旱灾的大范围出现,宋廷决定对该州内百姓所借贷的32 100石稻种全部予以蠲免[5]4177,可见此次粮种蠲免的规模也相当可观。

在灾荒救助中,宋廷也多有对倚阁即允许灾民暂停或缓期缴纳赋税这种方式的利用。其中,宋廷对灾民无力及时偿还的粮种或购置粮种资金也常准许倚阁,并且最终往往多被蠲免。如熙宁八年(1075)十一月,对于河东路灾伤州县内第三等以下户所借贷的豆种、麦种,宋廷即下令准其倚阁,同时规定“并所欠倚阁和籴,并候次年丰熟,依料次输官”[1]6622。淳熙十二年(1185)九月,宋廷也曾下令对婺州兰溪第四等、第五等户在淳熙八年所贷购置稻种的4 960多贯常平钱予以蠲免[7]2320,以此来减轻民众的经济负担,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客观而言,宋代这种粮种或购置粮种资金被倚阁的现象并不罕见,这对灾民生产、生活的恢复自然也是一种较为有力的支持。

(四)屯田活动中的粮种利用

在与辽、西夏、金、蒙(元)等政权的军事斗争中,宋廷在边境地区也长期开展屯田活动,借此来部分减轻由内地向边境大批运输军粮的压力。在这种屯田活动的长期开展中,宋廷也有着粮种方面的广泛支持。对于屯田活动中所遭遇的粮种短缺问题,宋廷往往会迅速着手加以解决。如元丰五年(1082),对于新收复的米脂等寨区域内所招募的弓箭手,宋廷采纳鄜延路经略司的建议而下令“每名借农器、牛具钱五贯,粮种五石,以经略司常平钱斛充”[1]11548,并且这种做法也成为日后西北新收复地区内遵行的一种惯例。宣和六年(1124)正月,针对战后的燕京地区存有大量荒田这种局面,马扩等人也建议参照陕西边地招募弓箭手开展军屯的做法加以垦辟,“许诸色有武勇少壮人投充,每户给田二顷五十亩,官给耕牛、战马、种子,分官统隶”[8]134,由朝廷对所需粮种、耕牛等物资予以支持。此外,宋廷也通过向士兵借贷、赏赐购置赐粮种的资金等方式对屯田活动提供支持。如元丰六年(1083)正月,针对提举熙河营田蕃部司的“兰州及定西城新招弓箭手,贫乏无种粮、牛具,乞贷钱十五贯与之,俟垦地得谷偿纳”这一奏请,宋廷不仅对此迅速加以批准,同时还下令“增赐十五贯”[1]7998。元丰七年(1092),在组织士兵耕种木瓜原期间,宋廷也曾“借转运司钱谷以为子种”[5]4270。

南宋时期,宋廷对屯田活动开展中的粮种利用也相当重视,这在地处军事前沿的两淮地区体现得尤为突出。如绍兴五年(1135)三月,对于遭受战火严重摧残、农业破败的淮河沿岸地区,淮东宣抚使司参谋官陈桷即建议将驻屯军将领所占无主荒田分给官兵耕种,“因地土所宜,种麻粟稻麦,一切听之,无问租税。力耕之人,添破粮米,朝廷逐旋应副耕牛,委之诸帅,计置种子,将来尽还其价”[6]1667。绍兴三十年(1160)十二月,宋高宗也曾明确告诫大臣,“比屡谕卿等屯田事,须先立规模。如一夫受田多少,以括到荒闲田充佃,耕牛取于何地,下至农具、粮种、庐舍之类,当悉有条理,方可行下。兹大事也”[6]3637。由此也可看出,对于屯田在加强南宋军事防御中的重要性、粮种在屯田中的重要地位,南宋统治者是有着清醒认识的。

二、宋代粮种的相关监管

伴随着宋代耕地、人口日益增长等新变化的出现,客观上也要求宋廷对粮种的广泛、大规模利用加以有效监管和完善。仅从耕地方面来讲,“7亿2千万亩大约是宋代垦田的最高数额”[9]57,这种变化即造成农业生产中对粮种的极大需求。自宋廷角度来讲,通过对粮种组织储备、督促及时播种、监督偿还、惩治违法行为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来加强对粮种的有效监管。

(一)对粮种储备的监管

在耕地面积扩大、灾害频现等客观形势下,宋代农田耕作的正常运行、灾荒救助等活动的不断开展都对粮种有着庞大的需求。为此,宋廷在粮种储备方面也有着多种监管举措的实施,以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避免粮种不足局面的出现,宋廷往往采取提前购置的办法充实粮种储备。如景祐元年(1034)六月,宋廷下令“出内藏库缗钱五十万下三司,于濒河州县置场籴麦”[1]2680,以此作为对京东路此前因旱灾而未能及时播种麦种局面的一种预先储备。元祐元年(1086)十一月,鉴于楚、海、泗、宿、亳五州境内水灾严重,宋廷也批准了权发遣淮南路转运副使赵偁的“下发运司于常、润州收籴稻种十万石,以备五州来春布种,或粜或贷”[1]9545这一奏请。同时,宋廷也时常督促地方官员提前购置粮种、充实储备,这种举措在宋代较为普遍。如淳熙十一年(1184)六月,宋廷即责令各州官员“诏诸州岁买稻种,备农民之缺”[5]682。宋廷此类举措的实施,可为粮种的充分储备、农业耕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较好保障。

针对部分地区民众短缺粮种局面的出现,宋廷也会利用调拨手段加以积极应对。如熙宁七年(1074)十一月,针对河北西路境内民众短缺麦种这种形势,宋廷即责令权发遣京西北路转运副使李南公“计置小麦二三万石”[1]6292以做应对。元丰元年(1078)二月,面对京东西路和徐州淮阳军内百万余顷耕田在遭遇水灾后“被水退迟,麦种不入”、淮南东路“收籴并折到斛斗,除准备外,所管约八百余万硕。虑将来陈积,难以转移”却缺少现钱两种不同的境况,京东东路体量安抚使黄廉即建议“于淮南路沿流丰熟州县借常平钱十万缗和籴,或于去年折纳粮内借十万硕,依元折价计数为所借钱,水运赴京东,以备赈粜,听司农寺移用”[1]7041-7042。最终,宋廷采纳了黄廉的提议,有效解决了两方面粮种、资金的调剂和互补。到南宋时期,这种粮种的调拨也时有出现。如绍兴二年(1132),宋廷曾下令向民众放贷的部分粮种“于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5]4183。而在嘉定十七年(1224)十二月,针对潭州境内因旱灾而禾稻损伤严重、常平仓所储粮食匮乏这一形势,真德秀也奏请将该年“合发马料纲免起一年,从本州措置,就诸县乡村置敖收纳,来岁给贷末等人户充为种粮”[10]777,即利用暂借纲粮的办法来补充粮种的不足。这些粮种储备监管举措的实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众灾荒之年“往往举息钱以市种与牛”[11]838窘况的出现。

在屯田、官庄的经营中,宋廷一般要求其所获粮食首先需留足粮种,之后剩余粮食再依照约定加以分配。如大观二年(1108)九月,在奉诏巡视熙河路新拓疆土后,都转运使郑仅建议对汉蕃弓箭手“乞且家选一丁,官给口粮,团成耕夫使佃官庄。遇成熟日,除粮种外,半入官,半给耕夫,候稍成次第,听其所便”[5]4718,这一提议即被宋廷采纳。而依据尚书省在绍兴十八年(1148)十二月的批状可知,当时四川地区在营田经营中也采用“将每年所收斛斗,除分给官并桩留次年种子”[6]3005后再将剩余粮食交与总领所支配的方法。这种预留粮种的要求,无疑对粮种的充足储备十分有利。

(二)对粮种及时播种的监管

在农业耕作的日常开展中,民众能否及时播种粮种是相当关键的一环,这也对宋廷利用和监管粮种的实效性提出了较高要求。正因如此,宋廷时常督促官员加强对及时播种粮种的引导和监督,并多有与之相应的监管举措的实施。如至道三年(997)七月,针对灵武之役后关西二十五州军内“时雨稍愆,秋田失种”这一局面的出现,田锡曾提出一系列相应建议:

减关市之征,放筦榷之利,蠲减租赋,优复流亡。乡闾与人为害者,募之入军。郡县在官未理者,命之移任。设制科,使怀方抱器者悉为朝廷所用。置屯田,俾弃本竞末者尽为户籍所收。铸农器以给之,储时种以贷之,免五年之租征,冀十年之生聚。[1]871

这一恢复农业生产、稳定民众的倡议,其中即多有通过向民众借贷粮种以保障及时播种的考量。在宋代农业的实际开展中,宋廷时常督促官员加强对粮种播种的监督这种做法也多有体现。如熙宁八年(1075)八月,出于对陈州和颍州境内因蝗灾肆虐而官府却未组织相应的捕蝗活动、“麦种亦未敢下……若至秋深,播种失时,则来岁夏田又无望矣”的担忧,宋廷即责令京西北路提举司等官员“严督官吏,速去除之。仍具析不督捕因依以闻”[1]6545,以确保捕蝗活动和麦种播种的及时开展。而对于官府所放贷粮种不足这种情形,宋廷在察觉后也会及时加以补救,如淳熙八年(1181)即曾急命两浙路诸州军与常平司“再借种粮与下户播种,毋致失时”[5]4176。不仅如此,在对粮种及时播种的监管中,宋廷对民众所受官方的一些干扰也会尽力加以消除。如熙宁七年(1074)九月,宋廷在责令河北、京西、淮南、永兴、秦凤等路转运使督促地方官劝导灾民耕作的过程中,甚至明令“其灾伤农民,如因官私欠负及簿书有拘系者,并权放就农,候布种毕施行”[1]6248,即通过推迟处罚执行时间的方式来保障粮种的及时布播。这些举措的实施,都有利于民众足额获取、及时播种粮种活动的开展。

此外,宋代君主对粮种的及时布播问题也颇为重视,为此时常对相关宰执加以告诫、督促。如天禧元年(1017)十一月,宋真宗即曾告诫宰相:“第民力未充,虑失播种。卿等其务振劝,毋遗地利。”[5]163绍兴十九年(1149)二月,宋高宗也明确告诫宰执称:“已诏被伤处,令常平司给借,更丁宁户部应副。”[2]867另如淳熙九年(1182)正月,宋理宗也专门下令将一批麦种“降付两浙、淮南、江东西漕臣劝民布种”[7]2269。诸如此类现象的不断涌现,对督促官员落实粮种及时播种的相关举措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足见宋代君主对粮种及时播种问题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三)对粮种偿还的监管

粮种储备、放贷、偿还等环节的紧密衔接、正常维系,是官方利用和监管粮种的重要保障。在宋代粮种的官方借贷中,也时常出现灾民、贫民无法如期偿还粮种的情形。针对这种现象,宋廷会依据不同情况而有着多种监管举措的运用,其中颇为重要的一种是时常允许灾民、贫民适当延长粮种的偿还期限。如元丰六年(1083)六月,针对灾荒地区第四等以下户缺乏粮种的情形,宋廷下令“虽非给散月,许结保借请,虽有欠缺,亦听支给,限一年输纳,仍与免息”[1]8087,利用宽限偿还期限、免息借贷等方式实施灾民救助。对于开展屯田的士兵,这种举措的运用也较为普遍。如元丰五年(1082)二月,鉴于熙河路四州军弓箭手此前“所借牛、种借助等钱及承地认欠之数,近诸州军依例检举督索”这种情况,宋廷也诏令“展限二年”[1]7786-7787。不仅如此,宋廷甚至还会对部分灾民、贫民所借贷的粮种加以蠲免,如天禧二年(1018)三月时即曾诏令“先贷贫民粮种止勿收”[5]164。

相对于延长偿还期限、蠲免等监管举措的实施,宋廷也会对地方官员催缴所贷粮种的做法及时加以纠正。如仁宗年间,针对两浙官员向饥民借贷种食而随后却“督偿颇急”这种情况,苏州通判梅挚即直言“借贷本以行惠,乃重困民”[5]9901,并最终力促宋廷延长了偿还期限。天禧二年(1018)三月,宋真宗曾专门告诫宰相,“州县先货粮种,或恐吏即收理,宜亟止之”[1]2106,也要求对地方官员催缴出借粮种的行为及时加以纠察。

(四)对粮种利用中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

宋代对粮种的利用颇为广泛,这也极易导致相关官员违规、违法等行径的出现。针对粮种利用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违规、违法等现象,宋廷也积极采取多种举措予以严厉打击和及时纠正,借以完善官方对粮种的有效监管。

在此过程中,宋廷对粮种利用中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强制、违规放贷粮种等行为的监察和纠正。如皇祐四年(1052)正月,宋廷曾明确要求各路转运司在向灾民借贷粮种中“不得以劝诱为名,抑配人户”[1]4130,以此来纠正地方官员的违法摊派行径。绍兴二十八年(1158)正月,针对湖北州县官员在放贷粮种中“有以丁增税者,每一丁受种七斗”这种乱象的存在,直秘阁、湖北转运判官罗孝芬的“望许人自陈,令监司核实改正”[6]3425这一奏请也获得了宋廷的批准。其二,对粮种利用成效的相应监察。如淳熙十二年(1185)九月,对于郭杲所奏报的襄阳府木渠灌区小麦产量,宋孝宗颇存怀疑,认为“下种不少,何所收如此之薄”[7]2321。为此,宋孝宗随即责令郭杲对木渠灌区当年的实际小麦产量详加勘验,以防有关官员营私舞弊。其三,对粮种运输中津渡等地方官员阻挠、刁难的及时纠察。如元祐六年(1091)九月,汝阴县百姓朱宪自淮南贩运晚稻稻种16石,行至固始县朱皋镇渡口时却被禁止通行。针对地方官员的这种无端刁难,知颍州苏轼奏请朝廷责令淮西转运司、提刑司“行下逐州县,不得更似日前违条,禁止兴贩斛斗过淮”[12]945。最终,宋廷采纳了苏轼的这一建议,同时也告诫地方官员不得无故阻挠粮种的贩运。诸如这些针对粮种利用中违规、违法等行径监管举措的实施,对宋廷逐步改进和完善粮种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宋代粮种利用、监管中的有关奖惩

在宋代粮种的广泛利用和日常监管中,也不断暴露出一系列相关问题。为完善粮种的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宋廷逐渐完备相关的官员奖惩机制,以期更好地实现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等目的。总体而言,宋代粮种利用、监管中的相关奖惩虽涉及广泛,但主要则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官员利用粮种垦辟荒田的奖惩。相对而言,宋廷在此方面对官员奖惩的实施较为丰富。体现到宋廷对相关官员的考核中,能否有效利用粮种积极开展垦荒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如在太宗朝大力倡导垦辟荒田的形势下,陈靖建议以枢密副使、三司使等官员领衔,“始于两京东西千里检责荒地及逃田,而官籍之募人佃耕。其室庐、耕牛、农具、粮种,请州郡斥卖赃罚无用之物使营办之。不足,则给以库钱”[13]1724,其中粮种利用成效的优劣即与相关官员的奖惩相关联。皇祐元年(1056)正月,宋廷除对河北境内“贫无种食”的民众“赐缗钱二十万市谷种分给之”外,同时还明确规定“令佐能招辑劝课,考实以闻”[1]3983,可见也将粮种利用成效与官员考核直接相连。乾道七年(1171)十月,宋廷更是下令“江东西、湖南北、淮东西路帅漕,官为借种及谕大姓假贷农民广种,依赈济格推赏,仍上已种顷亩,议赏罚”[5]4175,明确将对转运使等官员的奖惩与其利用粮种扩大垦田面积的成效紧密相连,希望借此推动荒田的大批开垦。对官员利用粮种垦辟荒田的奖惩,在宋代屯田活动的广泛开展中也有鲜明体现。如孟珙在嘉熙年间担任夔路制置大使时,曾针对军粮匮乏这种局面而大兴屯田,“调夫筑堰,募农给种,首秭归,尾汉口,为屯二十,为庄百七十,为顷十八万八千二百八十”。这种屯田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对粮种的充分利用,而孟珙本人也由此被宋廷“降诏奖谕”[5]12378。而对于荒田垦辟中确实卓有成效的官员,宋廷也会对其给予比较优厚的奖赏。如针对元丰元年(1078)十月司农寺的“进士李复、王谌踏视府界官荒地,募诱闽、蜀民种稻有劳”这一奏报,宋廷随即下令对二人给予“并与广南路摄官”[1]7152的酬奖。总体来看,伴随着宋代垦辟荒田活动的不断开展,宋廷对官员在此过程中利用和管理粮种的相关奖惩比较普遍。

其二,对官员积极利用粮种实施灾民救灾、安置归正人的奖励。在宋代各种灾害频繁发生、灾民救济活动时有开展的形势下,宋廷在借助粮种救助灾民的过程中也有着对官员的对应奖赏,“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恵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振给之……不足,则遣使驰传发省仓,或转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劝谕官吏,许书历为课”[5]4335-4336。具体到实际中,宋代对利用粮种有效开展灾民救助的官员往往会给予优渥赏赐。如嘉祐年间,唐州知州赵尚宽在组织大批灾民修复水利工程、恢复农田耕作的过程中,曾“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最终取得“岁余,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的显著成效。这种突出政绩,与赵尚宽对粮种的充分利用是密不可分的。而针对这种结果,宋廷最初给予赵尚宽“留再任”的奖赏,稍后到治平年间又下令对其“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任”[5]4165。此外,对于边境地区利用粮种等物资安置归正人活动的开展,宋廷对相关官员也有着相应的奖赏。如乾道五年(1169),针对在淮阴地区安置归正人一事,徐子寅曾提出了一套相当详尽的方案:

于宝应、山阳得空闲水陆田五百余顷,劝谕到归正傅昌等四百余名。欲人给一顷,五家为甲,一为之长,随处置庄。仍给备耕牛农具屋宇等钱,家与草屋二,两牛并屋一,种粮万钱,并俟入庄日给付。初年开荒,免纳本钱。次均五年还,还足给其田为己业,候满十年起纳税赋。其劝谕等人奖劝有差。[14]1675

徐子寅的这种建议,涉及对归正人提供耕牛、农具、房屋、粮种等一系列物资帮助以及人员管理、官员奖励办法等诸多方面,总体来看颇为全面。最终,宋廷采纳了这一建议并责成有关官员负责实施。

其三,对粮种利用、监管中官员违规、贪污等行为的惩处。在宋代粮种及其相关资金的利用、监管中,不乏官员违规、贪污等现象的发生。与之相应,宋廷也有着对应惩处举措的实施。如熙宁五年(1072)二月,针对多年前的倚阁粮种仍被地方官员“至今依旧催纳”[1]5591这种情况,宋廷即责令司农寺在加以勘验后对相关官员予以严惩。元符二年(1099)二月,在熙河路、兰会路招募弓箭手开展营田的过程中,部分官员乘机从中渔利,“多将钱物借与长行租种地土,及借与牛具籽种,与之合种,分收租课,致长行贫乏,有误出入”。对于这种弊端,枢密院奏请“令所属体访觉察,违者杖一百,钱物不追”[1]12061,这一提议最终获得宋廷的批准而得以实施。嘉定八年(1215),真德秀曾弹劾知太平州当涂县谢汤中、主簿王长民的贪渎罪责,披露二人在发放朝廷下拨的灾民粮种钱中大肆舞弊,“保正、县胥,相为表里,贿赂苟行……视监司行移漫为文具,始则泛然付之吏手,继则一切诿之佐官,致使吏奸恣行,无所忌惮。侵移诡冒,色色有之”,以致造成“有以一户而获数十千者。嘱托不至,则有候伺累日而财得百余钱者”[10]1的局面。最终,宋廷采纳了真德秀的建议对谢汤中、王长民二人给予罢职惩处。

四、结 语

宋代的人口规模、耕地面积与前代相比都有了显著增长,加之各种灾害的高度频发、大批军队的供给,这些因素对粮食安全的保障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挑战。在这种客观形势下,宋廷对粮种的利用和监管也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通过在垦辟荒田、救助灾民和移民、实施屯田等活动中对粮种的广泛利用,加之对储备、播种、偿还、违规违法行为等一系列督查举措的实施,宋代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粮种利用和监管机制。而相关奖惩制度的确立,则又为宋代粮种利用和监管机制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有益保障。宋代粮种的官方利用与监管总体上已达到一种较高的水准,这对宋代的农业发展、灾荒救助乃至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后世也不乏启迪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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