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措施研究

2023-03-14 18:25吴海磊符丽媛胡学锋徐忆琳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生物医药物品监管

吴海磊 符丽媛 孙 涛 胡学锋 徐忆琳

一、引言

生物医药产业与人类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特别是随着重大疾病研究的不断突破、公共健康观念的增强、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其已经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愿景的新兴产业之一。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召开的“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以及在2020年11月12日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讲话中,均提出要聚焦生物医药等领域,加快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2023年5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石家庄市国际生物医药园规划展馆时强调: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命脉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

美国是全球生物医药产业的中心,产业发展水平和研发水平全球领先;欧洲紧随美国,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与技术优势;日本虽起步晚但发展迅速。近几年,中国、印度、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的生物医药产业也发展较快,亚洲已成为新的生物医药产业中心。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我国早在863计划中将生物技术列为重点发展对象;在《“十三五”规划》中确立了“提升生物技术原创性水平”“打造生物技术创新平台”“强化生物技术产业化”三大具体目标体系。(1)李勋来、刘晓倩、李文琪:《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经济增长效应研究——以山东生物医药产业集群为例》,《科技管理研究》2023年第9期。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计划》的推动下,中国生物医药行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研发实力稳步增强,产业结构持续升级,继续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跑作用。(2)曹慧莉、魏国旭:《2022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势展望》,《科技中国》2022第1期。当前,我国已形成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等为代表的城市群,聚集了大批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对生物医药产业的区域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3)龙晖、齐铮、吴昊:《重庆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以人才链为牵引加快生物医药高新园区社区建设》,《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23年第5期。2022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总产值达到4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占GDP比重为3.4%);预计2023年将突破4万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占GDP比重为3.6%)。(4)《首届中国(沈阳)国际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成功举行》,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2923785227672606&wfr=spider&for=pc。

作为开放和制造业大市,苏州202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3958.3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全年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3642.7亿元(比上年增长4.1%);全年进出口总额25721.1亿元,其中出口总额15475.0亿元,分别位列全国大中城市第四位、第三位。(5)《苏州2022年地区生产总值23958.3亿元,同比增长2.0%》,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szyw/202302/c7c19d31ee644ebd9c507a9e8238a80b.shtml。苏州将生物医药作为“一号产业”来打造,绘制了“中国药谷”的发展蓝图,举全市之力打响生物医药的“苏州品牌”,已集聚生物医药企业超3800家,拥有规上企业569家,2022年入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新增17家生物医药潜力地标企业,产值达到2188亿元,(6)《健康事业、生物医药“梦幻联动”,苏州医教研产创新中心成立!》,https://mp.pdnews.cn/Pc/ArtInfoApi/article?id=35543187。实现5年产值规模翻番,与北京、上海、深圳同列全国第一方阵,总产能占全国超30%,创新企业数量、创业人才规模、一类新药临床批件数量、企业融资总额占全国均超20%。(7)《多个全国第一!苏州“一号产业”敢在高原攀高峰》,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21903477。根据国家科技部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竞争力评价及分析报告》,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产业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第二,评价的一级指标中产业竞争力、技术竞争力、人才竞争力、合作竞争力位居第一或第二。(8)《2022年度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综合竞争力前五十强》,https://www.nmpaied.org.cn/article/264946。

出入境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主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可通过货运、旅客携带或邮递出入境,具有价值高、风险高、冷链运输以及对通关速度要求高等特点,部分有传播传染病和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潜在性。海关根据可能传播人类疾病的风险程度,将特殊物品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A级、B级、C级、D级,其中A级风险最高,D级风险最低),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并在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入境。特殊物品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基石,是支撑生物技术持续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在生物制药、细胞治疗、疫苗生产、诊断试剂研发以及传染病综合防控等领域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我国生物医药企业在科研、检测、研发、生产等多个环节急需的一些特殊物品,如生物模型(如自发性、诱发性、移植性及基因修饰肿瘤动物模型)、细胞、新材料(如单克隆抗体、酶)、国际标准质控品等,部分还需要进口。

为推进苏州生物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2023年3月-5月,本文在文献检索、专家咨询、访谈等基础上,问卷调研苏州涉及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生物医药企业153家(问卷回收136家,回收率88.89%),主要内容包括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对特殊物品监管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分析监管存在的不足,提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特殊物品监管的改进对策,为促进苏州生物医药产业新形势下的高位发展及提升全社会的公共卫生健康水平提供政策参考。

二、苏州生物医药企业特殊物品出入境需求

苏州生物医药产业历经16年发展,总体呈现“四高”鲜明特色:(9)《苏州吹响生物医药产业“集结号”》,http://www.sipac.gov.cn/szdshkjcxq/gzdt/202309/bd18df8be3964139ab1ed96501b279e0.shtml。产业规模高增长,苏州有4个产业园区入围全国生物医药产业园区50强;企业发展高成长,全球医药10强中有5家、医疗器械10强中有5家均在苏州落户;创新成果高增量,我国9款国产免疫治疗抗癌药PD-1(抗程序性死亡蛋白1)/PD-L1(程序性死亡受体-配体1)中,有6款出自苏州;产业要素高集聚,汇聚中国科学院医工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等国家科研院所16家,国家级重点平台20家。本研究的问卷调研和访谈表明在苏州生物医药产业的现代化发展中,企业对特殊物品的监管主要有以下需求。

1.对通关诉求不断与时俱进。生物医药产业所需的血液、对照品和科研样品需求大幅增长,企业关于特殊物品监管方面的通关诉求越来越多。从江苏自贸试验区下放D级特殊物品审批权到如何降低特殊物品抽批率,再到加大对新冠疫苗研发的政策扶持、加快通关速度,特殊物品通关诉求的关注度显著增加。

2.对合理精准科学分类迫切。特殊物品分为4大类、4个风险等级、208个分级细目,既考虑了特殊物品的来源、成分、制备工艺和用途等本身存在的生物安全风险因素,又考虑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等综合因素,分类分级管理设计较为复杂。一些使用单位未能很好理解海关对特殊物品的分类分级原理和归类方法,对进口的物品是否属于特殊物品,应归类到哪一类风险等级无法准确判断,申报时极易出现类别混淆、风险混淆的情况。

3.对风险评估要求不断细化。目前特殊物品的风险评估中存在对不同企业同类产品的多次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标准不统一、结果不共享、专家主观意识较强、自由裁量权大等现象。如针对同样为高风险特殊物品的进口质控人血,关于其风险等级,不同关区风险评估专家之间意见可能不一致。部分企业反映耗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在多次的风险评估中,而其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可能让企业无法合理预期进口时间,甚至可能影响到企业的科研生产运营。

4.对完善查验程序有新要求。较多的特殊物品由生物活性物质组成,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需要低温、超低温或液氨罐保存(2-8℃或-20℃、-70℃、-196℃等)。部分企业及高校反馈当前特殊物品在进出境通关时存在“特殊物品”没有被“特殊对待”,在运输、仓储、查验、放行等环节,特殊物品都混同于普通进出口货物对待,不符合特殊物品自身特性要求。由于特殊物品特别是高风险特殊物品被布控查验比例高,遇到查验,可能会出现排队等待现象,整体耗时约3-4个工作日。若遇到查验异常,通关时间可能相对延长。由于特殊物品的生物特性和对温度的高敏感度,通关时间长不仅会增加物流和冷链储存成本,而且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以及后续科研及生产活动。

三、生物医药产业相关特殊物品监管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很多国家不断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支持力度,围绕基因组学、脑与认知科学、合成生物学、精准医疗等领域持续投入。特别是受到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的冲击和影响,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呈现竞争阶段前移、技术迭代加速、研发周期缩短的发展态势,在生物医药产业较为发达的苏州表现突出,特殊物品的进出口批次和数量处于全国前列,并呈明显持续上升态势。明确特殊物品监管存在的不足,将有利于更快、更好地促进生物医药创新成果转化,加快推进苏州生物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1.生物安全立法理念尚未完全得到落实。特殊物品中的人类遗传资源、生物两用物项、环保微生物菌剂、药品等涉及多部门监管。尽管《生物安全法》要求建立中央和省级层面的工作协调机制,但具体实施的部门规章中尚未做到协同监管、无缝衔接。《生物安全法》虽然弥补了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法律空白,但是还缺乏相应实施条例、办法和指南,需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来落实。自《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局、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先后颁布了多部关于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并没有构建完整的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在监管涉及的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现象,既有监管交叉,也存在监管盲区。另外,生物安全监管不仅是政府单方面的管控,企业应负起主体责任,要树立社会共治的思维。

2.实验室的监管部门和环节多。生物安全实验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卫健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规划管理、政策制定、标准颁布、立项和认证认可审批等宏观管理责任。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规划建设规模和分布;科技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BSL-3、BSL-4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的移动式BSL-3、BSL-4实验室审查(BSL是指Biosafety Level,即生物安全等级,等级越高,防护级别越强,能研究更强传染性和危害性的病原);环境保护部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BSL-3、BSL-4实验室的认可工作,并授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统一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认可;卫健委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审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农业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多头管理可能造成企业合规性门槛高、负担较重。

3.监管整体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生物安全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为鼓励创新药物的研发和申报,我国正在陆续落实有关完善沟通交流机制的工作,然而随着近年来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沟通交流工作无法完全满足申请人的需求,需要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10)于玲莉、杨绎雯、刘朋:《国外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监管制度的启示》,《上海医药》2021年第17期。由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检查计划和要求,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的部分日常检查工作交由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响应“更多运用政府采购,让政府从‘什么都自己干’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更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社会力量”的号召,(11)杨小钰:《关于第三方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思考》,http://news.foodmate.net/2020/02/551464.html。实现社会共治。但是目前生物医药行业无论是生物安全方面还是药品检查方面的第三方监管资源都非常匮乏。由于新的检测技术、评估方法、理论学说大量涌现,要真正实现科学监管,达到生物安全可控标准,需要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为部分生物材料、生物原料监管的权威性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4.口岸通关环节较为复杂,时间控制难以精准。在出入境特殊物品物流作业流程中,通关时间主要分为三部分:转运环节,通常为8小时,包括抵达卸货、运抵货站、总单理货以及分拨至储存冷库。查验检测环节,包括申报等待查验、查验、取样送检和查验异常处置,特殊物品到货后,代理提前预约查验,口岸查验部门一般隔天实施查验,通常1-2天。放行提离环节,包括发布放行指令、场站结算和通知提货车辆。一般是在接到放行指令后,代理进行场站结算并通知企业安排提货车辆,通常也是1-2天。由此,在进境特殊物品通关过程中,物流作业流程涉及机场、货运公司、货站、货代公司和海关等多个部门,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耽搁时间的可能,从而影响整体通关时长,并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科研和生产活动。

5.后续监管较为简单,行业管理分段化。依照现行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特殊物品后续监管只在高风险特殊物品使用前开展一次下厂核查,主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内容有限,是现场查验的延伸。海关与卫生健康部门、药监部门等外部单位间未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缺乏信息互通和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和药监部门也希望加强与海关的信息比对和互通。在海关内部,通关系统与审批系统需要更好地进一步整合,属地海关可能不完全了解口岸海关进出口查验情况,缺乏对企业监管的高效手段和管理闭环。

6.特殊物品卫生检疫专业人员相对少、检测要求高。海关相关业务集中在口岸一线,监管压力大,卫生检疫专业人员紧张。如果没有生物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特殊物品监管,执法本身可能由于流程或操作不当产生新的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医药包含了基因和细胞工程、生物芯片技术、生物信息技术等领域,运用了先进的科研成果,无论是现场查验还是实验室检测,都依赖前沿的检测方法,但查验现场基本不具备检测仪器,需要移交实验室做分析检测。检测实验室投入成本高、技术难度大、人员要求高,存在数量不足、能力较弱、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很难实现对特殊物品及时有效监管的技术支撑。目前针对特殊物品的检测集中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验室,主要项目为血液检测(艾滋、梅毒、乙肝、丙肝等),而致病微生物全基因组测序、非常规生物有害因子检测及符合性检测等技术储备缺乏。长三角区域检测第三方机构可进行人血产品中寨卡病毒、西尼罗病毒的机构仅2家,且调研时检测能力还未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1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机构介绍,https://www.cnas.org.cn/jgjs/index.shtml。

7.对涉及特殊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对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与《特殊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以及入境特殊物品与《特殊物品审批单》货证不符的情形的,由海关撤回《特殊物品审批单》,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对于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特殊物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低,造成非法入境情况增多,加大了国门安全风险,也不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的公平。当前国门生物安全受到高度重视,对造成公共卫生安全行为的处罚应当趋于严厉,真正发挥“高压线”作用,同时也将更好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

四、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对策建议

生物医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中创新最为活跃、发展最为迅猛的领域之一,事关民生福祉。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强调生物医药产业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13)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促进中心、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红杉中国:《生物医药“明日之星”培育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未来》,《张江科技评论》2022年第6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在企业强化创新,提升自主能力的同时,生物医药产业涉及的特殊物品监管相关部门要以党的二十大要求为指导,全力以赴,优化监管措施,在保障生物安全的基础上,结合苏州地域特点,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更有力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更好服务人民健康。

(一)强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顶层设计

一是强化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完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参与国家针对传染病防控、基因编辑、基因驱动、合成生物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生物有害因子等重点生物安全监管领域的风险评估,坚持以公共卫生安全为核心,在平衡生物技术利益和风险的基础上,形成管促结合、可调可控的动态机制。二是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包括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特殊物品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特殊物品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特殊物品生物安全调查溯源制度、高风险特殊物品国家准入制度、特殊物品进出境检疫制度、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制度等。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体系,可由特殊物品准入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智慧评估机制、智能查验机制、生物安全技术支撑及保障、法律责任机制、联合监管机制、指定口岸进境制度等组成。

(二)完善特殊物品审批和风险监测制度

一是按照“系统建模、参数更新、专家辅助评估”的模式探索建立智慧风险评估程序。通过大数据智能识别技术,降低冗杂信息干扰,精准锁定关键风险;对特殊物品各类风险要素、使用单位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企业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比对和量化取值,通过对不同维度模型算法的分析结果进行归类、量化、评分,综合评定风险等级、自动化分类处置。二是联合卫生、药监、科技、环保部门制定特殊物品管理流程图,持续审批优化流程。联合卫生部门实施病原微生物并联审批,联合药监部门实施药品、诊断试剂并联审批,联合科技部门实施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特殊物品并联审批,联合环保部门实施环保微生物入境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研发“一事联办”工作平台,让“数据跑路”。全部事项实现一体化平台互联,数据互通共享。三是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制度。对于入境的特殊物品可根据其含有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或毒素的可能性、两用的可能性或引发国内生物安全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抽样检测,形成重点特殊物品名录,加强风险监测。对于重点特殊物品名录,可由政府牵头,多部门共享检测能力,满足特殊物品生物安全性、符合性检测需求,防控入境生物安全风险。

(三)建立特殊物品智慧查验机制

一是建议地方政府按照国标要求提供高风险特殊物品产业链间流转的运输车辆,使用冷链温度监测系统对温度进行全程监测与记录。箱体内部可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光仪器,配备GPS实时定位系统和全球眼监控系统,确保运输途中的监管安全。对于高风险特殊物品出发和到站均有交接记录。二是构建前中后有机衔接的监管链条,将单纯基于特殊物品自身风险等级管理完善为基于企业信用等级,结合特殊物品风险等级进行综合管理。在事前分析环节,加强特殊物品抵达口岸前的分析、监控和处置,力争将不安全风险抵御在国门之外;在通关环节,综合考虑使用单位信用情况和特殊物品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相匹配的通关监管措施;在后续监管环节,将特殊物品纳入海关稽查范围,对使用单位开展常规稽查和覆盖各个风险等级的专项稽查,并将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中。三是加强旅检、邮检、货检中特殊物品查验能力建设,如新型红外低温探测一体机用于低温特殊物品的查验;优化升级智能审图深度应用系统,探索增加“图像秤、密度尺、剪影比对”等基于图像深度分析的叠加功能,强化对人工审像作业的辅助支持。加强射频识别技术(RFID)等“身份证”技术研究,利用RFID数字化平台与海关系统进行信息交互,对特殊物品进出境全流程进行自动化、智能化监管,实现快速查验、通关。

(四)创新开展特殊物品多部门联合监管

一是建立统一的特殊物品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企业录入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信息,海关通过信息比对判断真实性和有效性。相关主管部门对特殊物品的科研、生产、使用安全、流转等废弃物处理等进行后续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在平台内反馈,实现信息共享、互换,分析预判生物安全风险,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力。二是组成特殊物品监管领域联合专家组,构建统一的监管标准,整合监管资源,加强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法精准性。避免出现任何监管中可能出现的“无人区”问题,从源头上把关,对生物医药产业中各种风险物质的分布、流向、流量等需加以监管和必要的限制,保护国家生物安全。三是对于两家或多家有产业链联系,需要共同使用同一个高风险特殊物品的企业或机构,可由地方政府依托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对进口高风险特殊物品的转移进行批准和监管。联合监管机制统筹相关部门对进口高风险特殊物品的转移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能力、运输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核、批准以及全流程监管。

(五)加强长三角区域海关一体化合作

一是顺势而为打造长三角区域特殊物品快速通关新模式。按照长三角区域通关“五关如一关”的发展思路,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有温度或生物安全保存要求的进口特殊物品、生物材料等,采取“特定企业+特定物品”清单管理方式,开展“两段准入”改革试点,实行卡口外属地特定场所检查。二是推动长三角区域海关出台特殊物品监管协作机制,在长三角区域特殊物品风险评估结果互认、跨区域特殊物品单位监督检查、特殊物品伪瞒报信息联合追踪查询及案件取证、特殊物品检测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共商共治,变“一域监督”为“一体监督”,实现“平台共建、资源共享、业务共促、事项共议、风险共防”。三是提升卫生检疫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整合培训资源,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打造精通业务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专业队伍。建立健全实训基地,发挥关校优势,联合地方高校,做好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基础培训和常规培训,实现专业人员及检测技术的能力提升。

(六)加强政策服务和典型违法案例普法

一是提升基层政务服务能力,持续深化“就近办”。主要包括在生物医药集聚区域开展政策培训与宣讲、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D级特殊物品审批等活动,积极与地方政府开展“进口研发用物品免通关单”“高风险特殊物品联合监管”等便利化举措的深度合作,深化基层集成服务。二是提高帮助企业解决难题的业务水平。围绕“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审批、现场考核、查验、后续监管”等阶段,直面企业诉求,帮助解决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困难。通过入企走访、电话回访、线上线下评价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征求企业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服务评价的“零投诉”。三是强化特殊物品业务审批的“零障碍”。开通特殊物品审批的“绿色通道”,对企业备案、现场考核、风险评估等环节所需手续,均实时办理,开展特殊物品出入境“全周期”主题服务。加大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力度,对工作实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四是定期对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典型违法案例普法。收集特殊物品出入境违法案例,尤其是违反《生物安全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案例,建立常态化普法机制,督促企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主动性,时刻牢记生物安全,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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