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理论视域下的学术期刊出版伦理研究
——以不当署名与文章真实性问题为视角

2023-03-21 16:41龚建伟
今传媒 2023年2期
关键词:真实性学术期刊伦理

龚建伟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7)

从广义上来看,出版伦理概念包括一切与出版活动有关的道德关系,可以被概括为在出版事业相关人员之间存在的能够促进“善”的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出版伦理的主要目的是让人类的出版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1],避免种种伦理失范现象导致出版事业偏离其初始宗旨。具体到学术期刊上来,“出版伦理”虽然可以包括与学术出版相关的文化、经济等方面的伦理关系,但是一般讨论该问题时,通常会更侧重于“学术”的一面,即与学术道德相关的一些出版伦理问题,或者说学术期刊出版所应担负的社会道德责任等。本文亦着眼于此。

同意理论是一种哲学理论,它强调人们在组成共同体进行协同行动时,要借助参与者的“同意”方能达成。人们的同意授权了共同体的行动,人们也因同意而给自己赋予了服从外在权威的义务。主体在表达同意的时候理应是自由且自主而做出的,这也意味着只要他们愿意,他们便有同意其他权威的可能[2]。不难发现,在学术出版活动中也存在大量的“同意”,比如,作者对署名顺序的同意、作者对文章版权转让的同意、作者对学术期刊管理规定的同意、编辑对作者投稿的同意等。这些同意是否是真正的“同意”,过程中又存在哪些不足?这些问题与学术期刊出版伦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共生的,若能有效解决这些“同意”问题,学术期刊出版伦理问题被消解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一、同意理论视域下学术期刊作者与编辑的关系

一般来说,学术期刊出版的流程可以被概括为“作者投稿-编辑和专家审查-返回修改-接受-出版”,如开篇所言,“同意”实质上贯穿于整个出版流程之中。有的“同意”是需要明确表态的,比如,编辑和审稿专家给出的返修意见,作者如果不同意修改,往往会导致稿件被退回;如果编辑部最终接受了作者的修改稿,实际上表明编辑部“同意”了作者的修改。有的“同意”并不需要被明确表示,但也是被认可的,比如,学术期刊对投稿数据的真实性等学术规范要求,可能不需要作者明确表态,但也都默认是投稿要遵守的前提。当然,对使用投稿系统的学术期刊来说,这些规约可能需要作者勾选确认,但是,采取其他投稿方式的学术期刊往往不会要求作者对这些内容做出主动同意,并且,勾选确认这一过程本身也很可能会流于形式,即作者可能不会完整阅读这些内容。

也就是说,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的作者与编辑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同意”才被构建起来的。作者们的“同意”授予了学术期刊从事学术出版工作的实质权力,如果没有作者同意刊发,则根本谈不上期刊出版。同时,作者们对学术期刊的“同意”也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学术期刊的规范,即他们认同了学术期刊的权威。学术期刊的出版伦理,即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的种种道德约束,在“同意”中才能得以构建,“同意”也成为了作者与编辑之间道德关系的纽带和桥梁。

就理论而言,“同意”本身蕴含了三个维度的伦理价值,分别是自由、尊严与责任,为了将上述价值由可能转变为现实,需要确保“同意”本身具备合意、知情、无害和公正四个前提[3]。在学术期刊出版中,“自由”体现为作者选择学术期刊的自由和学术期刊决定是否接受作者文章与修改内容的自由。“尊严”体现为作者与编辑相互之间的尊重,亦或说作者与编辑都不是对方的工具或手段,而是以“人”为目的。通俗来说,就是作者与编辑都应切实、真诚地对待自己的工作,不投机取巧,不以他人为媒介达成在道德乃至法律上都应被谴责的目的。“责任”体现为作者与编辑在学术出版流程中达成的参与和配合,也就是同意者与被同意者共同为学术出版负责。当然,鉴于双方分工不同,具体负责的内容也有差异,但是从整体来看,双方负责的内容都在“学术出版”这一大范畴之中。

二、“同意缺位”——出版伦理问题的根源

(一)对作者署名资格与署名顺序的“同意”

不当署名是可能引发撤稿的代表性学术不端行为,也是导致出版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4]。不当署名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署名资格不当,即应署未署、无贡献却署名或未经同意擅自添加署名;另一种是署名顺序不当,即无贡献者排序更靠前、通讯作者未按要求选择恰当人选等。

在出版流程中,学术期刊通常会要求所有作者一致同意文章的署名资格与顺序,这一“同意”程序在大多数时候以默示形式来呈现,即并不需要所有作者积极、主动地确认自己的署名。甚至许多学术期刊在征稿简则中并不会要求作者确认每一位作者都是有资格署名者,也不会让作者检查是否存在应署未署之人,而仅仅是写出署名的相关格式规范、声明“投稿后不予更改”。默示程序固然简洁,但是也存在诸多漏洞,毕竟这意味着作者几乎可以无成本地进行不当署名。就未经同意擅自添加署名的情况而言,一般是部分作者为了提高学术影响力,擅自冒用他人名义投稿,或合作者之间对投稿问题未达成一致,部分作者擅自投稿。对这些被添加的作者来说,他们没有作出任何“同意”却被“卷入”了学术出版,许多人甚至出版完成后许久才得知自己被列入了作者名单。由于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同意”,在该类文章的出版流程中,“自由、尊严与责任”三种价值均被完全忽视,“同意”的前提——“合意、知情、无害和公正”,也都荡然无存。这种学术出版符合学术出版的宗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当无关者被列入作者名单那一刻起,被列入的其他作者便被卷入了学术不端事件当中,这样一来,学术出版活动对这些人不但无利,反而可能有害。

就应署未署、无贡献署名和署名顺序不当等情况而言,“同意”也都是实质缺位的,而缺位的“同意”自然会动摇学术出版的伦理价值。在既有的默示同意程序中,学术期刊只能接收到投稿作者的信息,并将其推定为合理,这是“同意”缺位的根源所在。当不当署名的利益受损者发现不当署名现象时,他们势必会向学术期刊追责,要求撤稿或更正,这是许多出版伦理问题的现实样态,显然无益于学术期刊出版的整体环境。正因这些作者的“同意”在出版流程中缺位,他们才不得不以事后的“不同意”去要求学术期刊更正出版时的错误,但是,出版工作中的伦理失范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却不可能被完全弥补。

事实上,不当署名对“同意”的伦理价值造成的伤害最深刻的地方在于“自由”,作者当然有选择署名或发表的自由,也应有拒绝发表、拒绝署名或拒绝自己署名顺序的自由。但是,不当署名直接抹消了这些作者的自由决断能力,他们并未进行任何授权,却在期刊中以授权者的身份出现,而他们又无法以任何手段干预投稿过程,因为他们根本不知情。

(二)对文章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的“同意”

文章内容不准确是另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可分为数据不准确、参考文献不准确、图片不准确等,均属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问题。由于学术不端事件频发,几乎所有学术期刊都会要求作者对文章真实性负责,毕竟大多数学术期刊都不会愿意刊发真实性存疑的文章。

不同于作者署名问题,作者署名伴随的出版伦理问题都是以“人”为主体的,但是,文章真实性却以文章的内容为主体。当然,文章内容的问题可以归于作者,即人的疏忽或故意,但重点终究还是要聚焦在内容上。需要注意的是,文章真实性的偏差并非必定是作者有意而为,也可能是误用或技术性偏差导致。作者或许不存在制造学术不端的故意,但是,客观上依然促成了学术不端的结果,出版伦理问题也随之产生。学术期刊既然做出了同意接收、同意审稿意见、同意修改和同意刊发的决定,那么道德上也就注定要负起责任。问题在于,学术期刊这一连串的“同意”都是在作者同意期刊的真实性条款这一大前提下做出的,学术期刊也不会预设作者文章的真实性存在漏洞。这确实是对作者的一种信任,但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自身的道德风险,毕竟,当学术期刊行使自由取舍稿件权力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成为了“同意所指向的行为”,即文章出版的责任承担者。将稿件刊发的决定并不是一种“许可”性质的同意,而是一种“认同”性质的同意,对学术期刊而言,正因编辑对文章的学术质量和学术价值持认可态度,所以稿件才会得以刊发。而相应的,“认同”性质的同意所要担负的责任也应比“许可”性质的同意更高一层[5],毕竟,学术期刊已经认同了文章的学术价值与期刊定位相符,那么也就该以期刊应有的要求对文章内容负责。通常来说,会体现为要求作者更正、补充文章中存在问题的地方或撤稿。

然而,作者既然已经选择了投稿,假设文章中的真实性问题非故意而为,那么他们必然不会认为自己文章的真实性存在漏洞;如果真实性问题是故意而为,他们即使看到了学术期刊的真实性条款,也必定会熟视无睹。这样一来,“真实性条款”的现实意义就比较尴尬,无论作者是否故意造成了真实性问题,实际上,这一条款都不能起到作者真实同意的作用。换言之,“同意”的根本前提——“合意”在这里是缺位的,“同意”本身也就不成立。

总而言之,无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真实性问题,作者的“同意”都不能在任何层面上起到消解真实性问题的作用。因此,学术期刊应担负起自身对社会和学术界的道德责任,慎之又慎地做出“同意刊发”的行为,确保自身能够为“同意”行为担负责任。同时,针对那些故意制造真实性问题的作者,也要通过立法来进行规制。

三、“切实同意”——出版伦理问题的消解

(一)作者的主动同意:署名问题的解决手段

从不当署名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防范这一问题不能仅靠作者,学术期刊也必须以各种手段去阻止这一行为发生。如果学术期刊不增设额外投稿流程的步骤,那么被不当署名作者的自由决断权就无法实现,因为这一权利只有藉由投稿者或学术期刊任何一方的主动告知才能得以实现。但是,不当署名者既然已经做出了此类行为,那他们显然不太可能愿意去尽到告知义务,因此,学术期刊要为自己增设与其他署名者保持沟通的渠道,从而确保“同意”的实现。

目前,已有一些学术期刊探索出了解决署名资格问题的手段,即要求每一位作者都确认自己的署名顺序和资格,保证所有人没有异议。确认方式有很多,比如,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链接进行确认,或打印纸质确认书签字后上传。无论学术期刊具体采取的是上述哪一种方式,作者都需要做出比此前更加积极的确认动作,这相比之前的“默示同意”无疑是一种进步。此外,并未明确署名规范的学术期刊,当务之急是要推出关于署名的详细规定,让作者了解期刊的署名要求,尽可能防止“不知情”的不当署名现象发生。一方面,要求作者提供主动的确认,唯有得到每一位作者的主动回应,学术出版的“自由、尊严与责任”三重伦理价值才有保障;另一方面,要让关键作者 (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主动确认所有应署名者都已被列入,尽可能地防止应署未署现象的发生。

(二)学术不端的严格审查与容错机制:保障“同意”责任的路径

过去,很多学术期刊都默认作者不可能提供虚假数据,更不会有意造假或无意疏忽,对文章的审查也都集中在格式、创新性、逻辑、结论和理论可行性等方面,不会追究切实的复现性和数据真实性等。但是,“舍恩事件”为诸多学术期刊敲响了警钟,部分学术期刊发现自己出版的舍恩所撰写的不同论文甚至连数据图表都是相同的,而他们对此毫无自觉。也就是说,学术期刊在做出审核并最终“同意”作者论文的学术价值时,并未认真省思学术价值的所有范畴 (如最基本的真实性)。一味追求创新性而放弃了审核真实性是舍本逐末的,因为,连真实性都没有的创新性没有丝毫的价值。虽然很多学术期刊会强调“文责自负”,但是,大规模的撤稿也会损害期刊声誉,毕竟这些虚假的文章是在学术期刊的“认可”之下公之于世的,当学术期刊做出“同意”行为的时候,就已经同作者达成了“合意”,并且要负起让文章出版的声誉责任。

对学术期刊来说,同时兼顾“创新”与“真实”才能构建出合理的出版伦理规范。否则创新性强的文章给期刊带来的声誉由期刊享受,而不具备真实性的文章被刊发却无需期刊负责,这显然不能被社会认可。因此,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保障“同意”责任:首先,学术期刊在审核稿件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尤其是在对文章创新之处有疑问时,应尽可能要求作者提供原始资料,以便考究是否有可疑之处,同时,也应注意文章的基础性内容有无问题。其次,学术期刊要为自己建立容错机制,一方面,要在出版流程之中 (而非仅在投稿伊始)警示作者学术不端可能产生的后果,提醒作者自行检查自己的成果[6];另一方面,要建立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学界对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的质疑,将学术不端事件的影响力最小化,保证期刊自身的声誉和未来发展。

四、结 语

在导向性上,出版工作担负着提供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的使命[7],这也昭示了学术期刊的出版伦理要以学术质量为根本价值指向。但是,学术质量不只有创新性、实用性等,也存在学术不端,而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作者和编辑往往忽视了双方的“同意”与责任,比如,作者忽视了学术期刊要求“同意”的种种规约,学术期刊也未严格要求作者同意自己的规约、同意发表所担负的责任。为有效避免这些伦理失范行为,双方均要以“同意”为纽带,将“同意”的四个前提贯穿于学术期刊出版的流程之中,让“同意”背后的伦理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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