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证角度分析“民转刑”命案特征及预防

2023-03-22 23:25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命案流动人口纠纷

刘 欣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一方使用一定手段、方法致使对方人员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命案的案件[1]。“民转刑”命案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这类命案自矛盾产生到发生危害结果的过程中行为人心理激变的诱因很多,往往是生活琐事导致的矛盾升级,双方在纠纷过程中没有合理处理矛盾,反而你来我往不断激化,致使一方冲动杀人。“民转刑”命案不论是从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具有预防的充分可能。

一、“民转刑”命案的现状及特点

通过对河南省392起“民转刑”命案统计的结果进行分析[2],可以发现“民转刑”命案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一)“民转刑”命案主要发生在农村

综合分析有以下原因:首先,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传统道德观念与法治观念青黄不接。正如费孝通先生总结的: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里,人们是不承认有可以实施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但是现行法采取平等主义,导致一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找到了新的保障[3]。法治思想在中国早已发展二十余年,农村中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已悄然改变,但是由于生活环境以及教育因素的影响,新的法治思想在部分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并没有完全吸纳、遵守,变成约束个人行为的准则;其次,矛盾缺少有效外部干预和调节机制。由于农村中大量男性外出务工,矛盾往往发生在留守在村中的村民之间,缺少传统社会中邻里的提醒和劝导,原有的矛盾不能解决,新增的生活琐事不断地积累,矛盾极易升级。

(二)从行为人状况进行分析,其文化程度不高

统计数据表明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在初中以下的居多,这类犯罪嫌疑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受到系统、全面的教育,法治意识淡薄,而且生活范围狭窄,缺少和社会有效的沟通机制,一旦遭遇与其是非观差异较大的冲突,往往容易情绪冲动,做出过激行为。

(三)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婚恋家庭纠纷占比较大

统计表明婚恋、家庭纠纷是引起这类案件发生的最主要的纠纷。这类纠纷的发生原因既可能是家庭琐事,如赡养老人、财产分配抑或口角是非,也可能是由于夫妻分居而导致的“婚外情”。这些纠纷通常涉及道德伦理观念,当事人往往采用的隐瞒态度,致使矛盾没有被外部力量提前干预介入的空间。

(四)从案件冲突双方关系分析,命案多发于熟人或者家庭成员之间

熟人和家庭成员之间因为民事矛盾而升级到刑事命案的占比较多,一般而言陌生人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而上升到刑事案件的比率不大。从受害方死亡人数的来看,死亡被害人仅有1人的有337起,占比86%;死亡被害人有2人的案件有48起,占比12.2%;死亡被害人有3人以上的7起,占比1.8%,这类案件就是所谓的“灭门案”。

(五)从案发前是否寻求外援分析,“民转刑”命案发生之前很少寻求外部力量调解

“民转刑”案件在命案发生之前几乎不会寻求外部力量干预介入,因而这类案件的发生随机性大,具有突发性。

二、“民转刑”命案的个人和社会原因

(一)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不高,综合素质不高

“民转刑”命案初始矛盾多为民事纠纷,不会上升至刑事案件。但是涉案双方或者一方,由于缺少系统、完整的素质教育,进而缺少为人处事的一般的经验和智慧,在生活面临冲突时往往采取零和思维,在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时将问题变为意气之争、颜面之争,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纠纷是否公正。这就导致了一般的民事纠纷被不断添油加醋,最后演化为“不可调和的仇恨”,最终导致命案的发生。

(二)社会发展迅速导致人口流动性增加,民事纠纷数量增多

根据样本分析结论,“民转刑”命案发生一大原因是婚恋、家庭纠纷。根据涂尔干的家庭结构理论,现在社会家庭结构已经从大家庭结构逐渐发展变化为核心家庭的结构。大家庭之间主要依靠血缘作为家庭稳定的基础,而核心家庭的稳定程度主要依赖于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当前我国社会急速发展,经济较好地区就业岗位以及工资收入可观,致使外来人口数量激增。城市生活方式使得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也会微弱很多,人与人之间的包容性降低,彼此之间的琐事也容易上升到对簿公堂的纠纷。

(三)外出人员增多,夫妻关系缺少维护,婚外情现象常有导致家庭结构不稳定

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增多,夫妻长期分居两地,感情维护困难,加上外出务工者生活压力大,容易出现情感空缺,婚外情的发生就有了空间。由于婚外情不为社会一般观念所认可,因而即便各方矛盾异常尖锐,也不会求助外界力量介入解决。这类矛盾本就属于情感矛盾,处理难以得当,并且处理方案容易情绪化,因而极易激化升级为暴力冲突,引发命案。

(四)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变化,原有的行为约束观念已经失效,新的行为约束观念还未形成

根据默顿的失范理论,社会越轨行为是社会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矛盾的产物。每个社会都包括了各种文化目标,以及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的制度性手段(规范)。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之下,生产生活方式与以往也有明显的不同。在信息不发达、社会流动性较低的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已经逐渐变为“陌生人社会”,邻里关系淡化,乡村风俗、传统道德等对个人的约束力不断降低,邻里之间不相互包容,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为缺少情感基础,这类案件往往得理难饶人,在没有外界力量的干预之下容易激化,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五)基层组织的调解能力不强

在我国现有体制下,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派出所都具有调解的职责和权能。但是一些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作用发挥不够。对辖区内的各种家庭矛盾、邻里纠纷认识不足,认为发生一些民间纠纷是小事,不值得大惊小怪。因而对出现的纠纷不够重视,也放任不管,致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进而导致刑事案件发生。

三、“民转刑”命案的预防策略

(一)素质教育不松懈,对于社会成员能力和素质培训应当重视

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的方式是完善教育”[4],教育应当贯穿人的一生,应当是多元的、综合的。人的一生应当首先受到家庭教育,其次受到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从人的完整人格形成上来看,三种教育缺一不可,一旦缺失一个或者数个,犯罪的预防都会面临挑战。

家庭是人出生后生活的第一个环境,在家庭中感受到爱与关怀、获得与人交往的勇气、习得与人交往的技能,家庭是人社会化的起点[5]。近年来对连环杀手的研究非常透彻,这类杀手在童年的时候往往缺少家庭的关爱与引导,没有鲜活、向善的榜样学习,因而在社会交往中胆怯、偏激,社会化的过程往往比较坎坷,心理健康和人格的发展都会出现缺陷。因而家庭教育的失败是犯罪人行为越轨的首要原因。

学校教育人重要的社会化经历。从对河南“民转刑”命案的分析结论可以看出,学历和受教育的经历对于一个人犯罪选择的影响。在当前社会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外乎两种原因:其一,因为家庭的经济压力,不得已放弃接受教育的机会,或者是自己放弃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其二,因为年龄以及不可能再接受义务教育,从而错过继续受教育的其他机会。这两种原因导致学校教育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角色的缺失,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补救,增强这类人群与社会之间的连接。

在社会教育中采取弥补措施,继续对人进行教化,进行向善的规训。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之间关系密切,社会不仅会对已经受到学校教育的人进行再检验和再教育,也会为没有受过家庭或者学校教育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个包容的、向善的社会环境,就我国当前社会环境来看,农村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微制造业作为收入来源,缺乏多类别工作技能的培训和再教育的机会。因此当下社会再教育的重心可以朝着农村地区倾斜,在产业升级的同时,可将职业技术和普法有关的教育落实;同时应当加强农村师资力量的建设[6],如开办职业学校等。

(二)做好流动人口风险防控,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人文关怀

流动人口是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转型下的产物,根据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司在2019年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9》的数据,我国在2019年末流动人口总数达到了2.36亿人,相当于每6人中就有1人是流动人口。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仍将是我国人口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现象。根据涂尔干的社会失范理论,流动人口在融入城市生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对不同于过去生活环境的冲突或者对抗的行为;此外,城市生活的节奏紧张,社会压力较大,消费主义盛行,个人生活受挫、求偶受挫,以及欲望难以满足都可能引起攻击性的暴力犯罪。

对于流动人口的失范行为,要究其原因对症下药。首先要改善政府和社区联动机制[7],流动人口的管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整个社会发展大背景下的必然现象,但也是政府和社会协同发挥应对作用的事项;其次,应当确保社区之间就流动人口的信息能够最大程度地交换,对流动人口的流动趋向做出全面的把握;再次,应当保证政府能够拿到较为全面、准确的流动人口信息,为其各个部门互相协作、共同治理夯实基础;最后,应当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开展文化、体育、教育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对城市和社区的了解,促进与社区的融合,缩小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之间的距离,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8],做好人文关怀。

(三)健全调解机制,鼓励矛盾调解

一般而言,对于纠纷的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方式。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民转刑”命案都没有有效调解介入。

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案件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想法或者并不愿意主动或者被动地参与调解,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民事纠纷普遍比较零碎,矛盾焦点琐碎,具有反复性,也涉及隐私问题;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的调解方式,很多时候被动等纠纷上门,没有主动积极介入,促进纠纷双方互谅互让,消除纠纷。因此,对于防范“民转刑”命案的发生要从鼓励群众寻求调解和健全、改善调解机制两方面入手。

对于民众而言,要鼓励群众有矛盾早解决,遇到不合理的纠纷时要及时寻求第三方的介入,防范恶性“民转刑”命案的发生,将矛盾激化扼杀在摇篮中。对于调解组织而言,首先需要强化调解工作在解决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推进干部多走访、多了解,将已经出现矛盾的或者可能出现矛盾的各方主体或者某类典型矛盾高发的区域做好充分的备案;其次,对于已经调解过的纠纷,要建立调解回访制度,组织专人定期跟踪回访,确保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防止问题回潮反复,巩固调解实效,实现销号归零[9];最后,要建立调解分流机制,根据不同矛盾的性质、特征,综合考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进行处理。对简单的、没有积怨的纠纷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对于纠纷复杂、积怨较深的案件交由村(居)委会联合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解决;对于“民转刑”风险较高的案件应当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牵头,协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商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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