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的刑法思考

2023-04-05 12:24吴承艳
法制博览 2023年6期
关键词:货币人民币监管

吴承艳

江苏吴承燕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200

在技术发展下,虚拟数字货币逐渐普及,这使传统纸币在市场中的地位受到了影响。在我国,近年来建立了多个数字人民币试点,使其在跨境场景中得到应用,为货币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随着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推进,数字人民币对金融领域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在法律领域中其对刑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为了使货币市场得到有效规范,需要对其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

一、数字人民币性质

从实际定义来看,数字人民币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在数字人民币流通过程中要通过指定的运营机构来实现兑换。数字人民币可实现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自身有着价值性及法偿性,并且可控匿名。数字人民币作为一种芯片形式的货币,其相比其他的虚拟货币本质不同,而与传统货币比较,载体不是物理纸张或者硬币,本质是加密的数字代码,可用于市场交易,因此其形式具有可变性。由于数字人民币以电子化形式在交易中出现,即使数字人民币APP产生了故障,数字人民币仍然能够完好地保留,也不会受到形式问题影响而产生价值损失。同时,数字人民币自身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受到人们是否追捧影响而产生变化,安全性比较高。在支付方面,其与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不同,不仅体现在是否由国家信用进行背书差异方面,主要体现在是否需要借助信用卡。第三方支付需要互联网支持才可实现,而数字人民币账户中只要有一定的数额的数字人民币就可与支持数字人民币的商家之间交易,交易扣款不是通过行为人绑定的账户,而是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中的数字人民币来实现,可脱离互联网进行离线支付。数字人民币对以往的货币犯罪行为认定有着一定的影响,在新的支付方式下涉及的网络侵财犯罪认定会受到冲击,而这不影响数字人民币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数字人民币作为数字化的人民币,可在手机APP或者可视卡中呈现,而对其进行假冒或者盗用等会对货币管理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数字人民币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人民币的产生有着较大的影响,其在网络的支持下发行及流通,而在网络环境较为复杂、缺少安全环境的情况下,数字人民币的支付安全会受到影响,比如黑客入侵及网络诈骗等。结合数字货币的发展情况来看,安全问题仍然存在,这对社会及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威胁,会引起大量的损失,同时对人们的财产安全产生了危害。因此,应加强对风险的预防及控制,当出现了网络攻击等风险时,若对于数字人民币的安全风险难以第一时间防控及预警,会对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也会对中央银行的发展造成阻碍。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可使传统的货币交易方式得到改善,而其在使用过程中容易被黑客攻击,这种情况对金融行业来说有着较大的隐患[1]。因此,为使数字人民币的监管更加全面,需建立有效的安全体系。在技术的快速发展下,数字人民币的推广获得了更加完善的条件。在未来,金融领域将不断向着数字化模式发展,将对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这使私有财产数字化变得不可避免。为了给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应对数字人民币交易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且采用有效的手段来进行监管,例如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并且借助技术的优势来开发相应的监管平台,为数字人民币交易管理提供可靠的条件。金融与技术之间的融合在当前还在不断推进,法律监管的实施也需不断改善,以发挥出有效的作用。在监管中应重视对潜在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及控制,这种新的货币形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法律特殊性,应得到严格全面的监管,避免对货币体系的发展产生影响,为全球的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三、数字人民币的刑法应对挑战

在以传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情况下,当行为人有了对货币的支配力时即为既遂时间,而对于数字人民币犯罪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何人、何时对数字人民币占有可达到控制的程度还有待明确。由于被害人有着主观能动性,对行为人的控制产生了影响,在数字人民币发行过程中需要技术加持,行为人即使通过一切的不法渠道获取数字钱包密码同时入侵受害人数字钱包系统,也不能就此认定其对数字人民币实施了实时的控制。由于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晓密码的人可通过多种方式修改密码,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重新控制数字钱包,因此对数字人民币的控制是一种软性控制,其具有不稳定的特点,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可影响行为人的控制。同时,数字人民币控制者不仅包括行为人及被害人,由于其可被跟踪定位,涉及到了多个部门,不同节点都可能成为控制者,比如监管机构可对其进行主动干预,包括资金划转、冻结等。此外,数字人民币可借助区块链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来实现反洗钱的作用,具有更强的安全性,但是其也存在着被造假的可能,行为人可借助攻击计算机系统及使用技术漏洞等手段来获得数字人民币,这对行为人的定罪产生了影响。

四、应对措施

(一)立法解释货币内涵

现阶段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于货币的概念进行深刻阐述,导致针对于数字人民币的犯罪并未被单独规定罪名,在处理时处于模糊状态。为进一步加强对于数字人民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采用立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货币的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在解释中应包括货币的内涵及外延:在内涵上,货币作为国家承认的一种债,其属于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中的一种[2];在外延上,需要将数据、虚拟货币等区分好,数字人民币被利用不是数据自身而是数据的意义,数据仅仅是数字型表现方式。还需对数字人民币及虚拟货币进行区分,虚拟货币可发挥交换媒介及计量单位、价值存储作用,发行主体包括了私人主体,不具有法偿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数字人民币有着法偿性。

(二)完善数字人民币法律体系

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在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在短时间之内还无法制定完善的数字人民币专门立法。通过对数字人民币的法律监管现状的了解可知,金融规则对其有着直接的影响,而法律的制定与立法人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通常在涉及到复杂技术的法律体系中,规定内容有着抽象性特点,仅有一般性的指导方针,其缺少可操作性。金融领域中复杂性及专业性需要具体规则来管控。在金融法律监管中应具备部门规章及监管相关文件,监管机构自身会结合实际情况来明确监管的内容要求,建立相应的规则体系,使监管有效进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能力,对相关领域的知识有效掌握,并且能够全面分析金融行业的风险情况,对其有效控制,以保证金融领域的稳定发展。我国的数字通货法律监管以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作为参考来开展,在早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结合现行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分别有权力制定效力不同的金融监管规则,但是在规则之间有着协调性不足的问题,这使规则的实施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实施中能够发现金融规则的建立与管理部门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这对规则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存在着金融规则比较分散的情况,这使其缺少统一性,难以发挥出有效的约束作用。因此,需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项规则要求,使其得到全面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数字人民币的推广下,各个领域都对其进行了应用,需要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定,为法律监管的效果带来保障。

(三)对数字人民币单独设立犯罪类型

在人民币法律体系中,建议《刑法》增加“侵犯数字人民币罪”,将数字人民币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在设计罪名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目标要求。第一,法益集成化程度应提高,在《刑法》规定、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方面,立法机构需要对于有关数字人民币的犯罪进行明确界定,对于各方利益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第二,应加强适用性,在设计中应留下充足的解释空间,使范围规制内容更加明确,比如,在列举何为侵犯数字人民币行为时,可以明确为以非法占有为基本目的,利用相关技术仿制数字人民币。也可以明确为入侵相关管理系统或者数字人民币流通机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数字人民币及其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应充分留下合法的解释空间,避免《刑法》不断修改而对稳定性造成影响。第三,针对何时入罪,可结合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条件。对何时入罪进行明确阐释,将控制的标准进行优化,比如在使用数字人民币犯罪时行为人应至少可以采取相应手段,对于数字人民币实行非法占有,同时剥离受害者的使用权。公安机关在召回已冻结数字人民币财产过程中,应当确保采用合理措施,要考虑到行为人对于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对于具体金额予以明确。可结合犯罪数额来适用阶梯式的定罪量刑方式。在刑罚种类中可包括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还可包括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两者之间可混合。在期限上,可与其他的罪名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结合公检法及金融等机构的建议来对处罚年限进行明确。

(四)完善设计新增罪名

在完善设计新增罪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刑事法律的教育作用,罪名的设计也要充分体现罪刑相符的基本原则,以达到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从数字货币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对于罪名设计进行相应的优化,通过罪名的有效设计,确保金融市场秩序。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以及妨害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处有期徒刑,要根据情节的轻重来确定刑期。对于一些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社会危害特别巨大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以达到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水平。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对下述行为进行罪名设计:1.在未得到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发行数字货币或者篡改数字货币及其附属系统;2.以非法手段入侵数字货币管理系统;3.在未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不合法手段提供数字货币智能合约;4.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国家数字货币。增加新罪可更好地适应法律属性的变化,使其保护范围扩大,由于在数字货币中包括了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等。从实际情况来看,保护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货币管理秩序,同时也应当涉及到市场秩序、计算机管理秩序甚至国家安全等多个方面。在具体规定过程中,应当将不同罪名分散在不同章节之内,在设置新罪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侵入数字货币管理系统的行为进行明确,加大法律监管及处理的力度。同时,设置新罪可使犯罪对象范围扩大。

五、数字人民币立法的建议

数字人民币立法中有三种途径,第一是出台新法律制度,可选择出台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制度,将法律问题规范化,或者选择出台专门的货币法,将人民币相关内容整理出来,将现金与数字人民币内容进行整合,纳入新的法律制度中;第二是修订已有法律制度,结合数字人民币特点增加相关的内容;第三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授权决定。前两种方式在实施中难度比较高,需要考虑到立法周期、难易程度以及衔接要求等,应选择成本低及阻力小的立法途径[3]。虽然第一种方式解决问题比较全面,但是操作耗时长、复杂性强,难以在短时间之内实现。第三种方式立法层级高,但仅可使数字货币发行主体及法偿性问题得到解决,难以解决具体问题。第二种方式符合我国金融行业法律改革发展要求,目前《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得到了完善,不改变法律体系结构及重要法律名称,仅仅进行阶段性完善。同时,该方式的实施成本比较低,可操作性强,将已有的法律制度修订可利用原本的立法体系,并且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可使周期显著缩短。也可加强操作的简便性,有着较大的优势。可划分成四个步骤来建立法律体系,使其与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度保持一致:第一,可先将《人民银行法》相关内容完善,使其得到实施,或者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来授权决定,使数字人民币法定身份属性问题有效解决。第二,在法律修订通过之后,可将由人民银行负责实施的配套法律规定都进行完善,保证内容的有效性,同时将数字人民币的管理办法制定完成。第三,结合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程就反洗钱、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使其衔接性得到保障。之后,需要积极推进全国人大、最高法等部门对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制度制定,将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修订完善,为法律规定的约束作用的实现提供支持。第四,在恰当时机下应对数字人民币相关法律制度的修订经验进行总结,根据数字人民币法律管理的情况分析,以对立法体系进行优化,使立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更好的约束作用,为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建立良好的基础。

六、结语

在我国的货币市场中,数字人民币的产生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条件,但其在法律上还有待完善。应结合其特点来对刑法相关体系进行补充及优化,使其符合市场的发展要求,为犯罪行为的管控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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