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文化自信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文化渊源为视角

2023-04-06 03:04黄雄义
湖北社会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黄雄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1](p43)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在法治领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亦洋溢着高度的文化自觉和坚定的文化自信。这缘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双重旨要,对内外多种类型的法文化兼收并蓄、创新发展。其中,既有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本民族法文化积淀中汲取的丰富营养,也有对国外法治文化有益成果的借鉴吸收,充分体现了在“不忘本来”和“吸收外来”的基础上“面向未来”。正是在对既有法文化资源的聚合、融贯与创新的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了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指引党领导人民在新时代走出了一条与中华法治文明相契合、与人类法治文明相接轨的新型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文化渊源及其对这些文化资源的创新发展,之于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在数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的中华法系,“始终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法系”。[2]它映射着传统中国社会灿烂的法制文明,也蕴含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其中的优秀成分具有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能为破解当前法治建设乃至治国理政中的诸多现实难题提供启示和镜鉴。因此,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必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p42)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了丰富营养,不仅挖掘了其代表性内容,还阐明了其重要价值并加以实践应用。

(一)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代表性内容

“坚定理想信念,必先知之而后信之,信之而后行之。”[3]要传承、弘扬乃至转化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首先需要对其含义、内容有基本的了解,是为“知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强调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法典、法律制度,“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4](p176)二是法律思想、价值和理念,“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5]其中,尤以法律思想、价值和理念为要,法典和制度在本质上仍是法律思想、理念和价值的外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从中国古代法制传统里挖掘出诸多代表性内容,将之清晰直观地呈现在世人眼前。比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等等。这些弥足珍贵的法律思想、理念、价值、观念、原则,凝聚了先哲们卓绝的法制见解和理性的法律思维,彰显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伟大智慧,至今仍熠熠生辉。

(二)阐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备受重视,关键在于其对当代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清晰阐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为如何对待本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这种价值体现于多个方面:第一,坚定法治建设的文化自信。“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讲清楚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增强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6](p164)当传统中国社会漫长且精彩纷呈的法制建设历史、深厚的法律文化得以全面呈现,那些关于民族传统的迷雾和疑霾势必会被驱散,我们自己完全有经验也有能力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心自信亦将得到增强。第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滋养。“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4](p111)“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7](p47)不同社会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的共同性,决定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智慧和化解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就“植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4](p263)第三,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8]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见证了中华民族在法制领域的成长历程,能从法律层面充分展现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整体提升贡献关键支撑。第四,为中国法治的中国特色提供支撑。“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9]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要坚持从我国国情与实际出发,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属于“国情实际”中的历史文化类目,是需要着重考虑的要素。正是由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不少是可以用以助推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因素”,[10]存在诸多正面的价值功用,新时代在探索适合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时才必须要对其加以传承和弘扬。

(三)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文化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11](p15)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了解、挖掘和总结,还汲取了其富含的特色养分,结合时代需要将其切实运用到法治建设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诸多理念观点,就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了传统底蕴与时代特色相统一。

在论及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5]此处的“完善”,是要根据新时代的时势变化对既有法律进行修改,或增或删或调,以保证法律的适应性。值得注意的是,在阐述这一观点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先引用了一句古文,即“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深刻表明了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密切联系。中国古代历来推崇因时制宜,在法制领域亦将之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诸多传世名篇对此皆有载述。如“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商君书·更法》)、“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吕氏春秋·览·慎大览》)、“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战国策·赵策二》),等等,表达的核心思想都是“法与时移,因时变法”。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亦深秉“因时”之意,在法制实践中既奉行“祖宗成宪不得妄易”的“法先王”思想,又醉心于“厘改旧法以应时宜”的“法后王”理念,以此调和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天然矛盾。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传承了“因时立法”思想的精髓,还结合当代中国法治现实提出了如何践行的时代路径。一是倾听民意,“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4](p95)人民对法治的需求本就伴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在立法过程中重视民意表达就是因应时代。二是协同改革,“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4](p38)改革与时偕行,在改革中被证明成熟有效的经验,要尽快上升为法律;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三是丰富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5]“怎么立”也是一个关键问题,要根据时代需要决定法律的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这样方能称之为新时代的“因时立法”,既与“良法善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主张相辉映,也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的基本原理。

像这样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活实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可谓常态。如,对于治国方式的问题,他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强调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的问题,他引用“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君书·算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问题,他引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明代张居正变法的故事,强调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对于如何引领守法的问题,他引用“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申鉴·政体》),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

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有突出特点。第一,更为注重优秀的法律思想、价值和理念。对于旁征博引的法律著述、法律故事、法律制度,不是机械地挪用,而是剖析其蕴含的深层次的、具有时代价值的法律思想、价值和理念。第二,落脚点都是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每一次运用,都对应着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是借助古人的智慧来为今人答疑解惑。第三,赋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表现形式、扩充了其基本内涵。如“天下无讼”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德法合治”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实质上就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在法治领域坚持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生动呈现。伴随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也得到了实践应用,“法治传统智慧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焕发出时代光彩”。[12]

二、红色法治文化

“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3]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广泛开展了法治建设,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红色法治文化因此得以形成和发展,本身也构成革命文化的重要内容。相较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早期的红色法治传统,是当下及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加直接的历史渊源,没有早期的红色法治传统,就没有现在及未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14]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吸收了中国革命历史这一最好的营养剂,赓续了红色法治血脉,传承了红色法治基因。

(一)宏观原则和策略上对红色法治血脉的赓续

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总是能很好地做到宏观指导与微观指引并重。从宏观层面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高屋建瓴的关于法治的思想、策略和原则,这些内容带有鲜明的红色法治文化印迹,构成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比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5]这不仅体现了对传统中国社会“民本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对革命时期红色法治血脉的赓续。红色法治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人民性,“新民主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不论从内容、方式及目的等各个方面都是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转移的”。[15](p164)毛泽东曾强调中国共产党人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16](p1094)既然是“一切”,当然也就包括彼时根据地的法治建设工作。谢觉哉曾作出“法源在人民”[17](p1071)的论断,认为“法律是从群众中来的,把群众意见,加以洗炼,洗去不好的,炼出好的,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18](p649)在人民思想指引下的红色法治建设实践,不仅产生了《井冈山土地法》《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一系列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法律制度,也推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立法活动和法律运行中。当时中华全国苏维埃大会的出席者,就“代表着当时生活在红色法律下的九百万左右的人民”。[19](p72)毫无疑义,红色法治文化中的人民性元素,为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奠定了文化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的同时也实现了重大突破,“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史观出发,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于法治领域,更全面、更清晰、更深入地阐述了法民关系”。[20]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于三个层面:在关系定位上,明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适用范围上,明确是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在表现形式上,包括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由人民作为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等内容。

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制度建设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认为当今世界国与国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家制度的竞争,强调“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4](p3)这既是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回应,也是对红色法治文化中制度文化的历史借鉴。在整个革命阶段,“作为革命党的共产党既是摧毁旧制度的政党,也是建立新政策法律制度的政党”,[21](p88)无论身处何种危局都始终坚持以制度建设为要。1921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规定“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权成立后,我们党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毛泽东指出“苏维埃必须施行各种必要的基本的政策”,[22](p98)其中就包括当时根据地所需的各类法令制度;1947年进入大举反攻阶段后,毛泽东特意强调要废除蒋介石统治的腐败制度,建立人民民主制度、廉政制度、耕者有其田等制度。[23](p1237-1238)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指引下,革命根据地陆续制定了选举制度、市乡代表会议制度、土地制度、税收制度、供销合作社制度、婚姻制度、劳动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一系列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制度,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大量法律法令。红色法治文化中关于制度建设的理论积累和实践探索,坚定了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文化自信,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制度建设内容的重要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对制度优势、制度创新、制度执行进行了系统阐述,有力促成了“制度治国”“制度治党”相关理论的体系化。

(二)微观举措和方法上对红色法治基因的传承

与宏观层面的特征一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微观法治举措和制度设计亦富含红色法治文化基因。以党内法规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4](p169)明确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即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严治党的特色创举,属于红色法治文化的重要构成。1938年10月,在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4](p528)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的概念,此后又结合革命实践和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了多部党内法规,诸如《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巡视条例》《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等。这些党内法规与边区政府法令构成对中共党员的双重约束,发挥着管党治党的关键作用。恰如董必武所说:“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如果违犯了这样的法令,除受到党纪制裁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25](p58)新时代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既是对我们党重视党内法规的优良传统的传袭,亦是结合时代变化对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首先,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得以确定,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其次,党内法规体系的地位得以提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个构成部分之一,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衔接越来越通畅,正在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新格局,是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26](p18)复次,党内法规体系的规模得以扩大,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7](p7)初创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已“成为‘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28]

对于如何推进坚持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4](p23)这一主张,突显出浓厚的群众色彩,与红色法治文化中的司法理念相一致。谢觉哉在司法训练班上就曾强调:“司法一定要讲群众路线。……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18](p649)董必武也曾指出:“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了解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利益。”[25](p55)这虽是对边区政府提出的要求,但同样适用于司法机关。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边区高等法院受边区政府之领导。对“司法为民”的重视,还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直接催生了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该审判方式由时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的马锡五首创,后经边区政府推广而在根据地得以普遍适用,其最鲜明的特征就是“深入群众,方便人民”。无论是开展调查研究、积极送法下乡,还是注重简化程序、坚持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本质上都是由这一特征所决定和要求的,深刻反映着服务人民群众、满足群众需求的核心思想。一如毛泽东为马锡五同志题词的内容“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蕴含的精神价值追求和司法实践经验至今仍为圭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曾专门提到此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灵活运用承载着红色司法文化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涵丰富,法治文化即是其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法治建设都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域。与之相应,一种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和中国国情实际的,包含法治价值、法治理念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尊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逐渐形成。[29](p186)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间,有着既吸收又发展的特殊关系。就吸收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这意味着党的十八大之前积淀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其重要文化渊源;就发展而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处于一种发展开放的“进行时”状态,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又构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一)法治基本方略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承继发展

法治基本方略是一国法治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基本方略方面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对之前“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发展与强化。回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依法治国”应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强调“治国,须有一部大法”,[30](p174)也曾告诫大家“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31](p824)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愈加重视法治建设,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蕴含着关于依法治国的丰富内容,不断推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一系列法治成就,见证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和依法治国实践的如火如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虽只增加“全面”这简短二字,却代表着战略高度、横向广度、纵向深度、推进力度的多重加强。从高度来看,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推进;从广度来看,不仅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以及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从深度来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等向深前行;从力度来看,大幅提高法治水平、增加法治强度,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观点,既是对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坚守贯彻,也是适应新时代需要和解决法治建设现存问题的正确抉择。在新方略指导下,一幅中国特色的新时代法治画卷已全面铺展开来。

(二)法治基本原则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承继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革命的同时必然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治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既是对“党的领导”理念的一以贯之,也是结合新时代背景对其的完善发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理念。一路走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不断重申。毛泽东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就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32](p350)“我们事业”当然包括法治事业,这次会议的任务也包括制定宪法和重要法律。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了“四个坚持”,后来着重强调:“没有这‘四个坚持’,特别是党的领导,什么事情也搞不好,会出问题。”[33](p718)这一时期提出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正是得益于党的领导才真正“搞好”。江泽民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紧密联系起来,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34](p553)胡锦涛进一步强调了“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举旗定向方面的引领作用,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证”。[35](p429)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包括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法治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等等,也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实现的。要而言之,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了这一精髓并予以发展:一是地位提升,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来突出党的领导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极端重要性;二是部署具化,“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36](p114)将之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三是答疑解惑,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党和法的统一关系,从根本上释除了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犹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改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法治基本方针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承继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各部分协同兼顾,也要从整体上谋划,确立一个基本方针。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治工程确立的新的法治基本方针,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对此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发扬和创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最早源于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的发言,董老将“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概括为依法办事的两个方面的意义。[25](p41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法制”,不再局限于立法,对执法的规范和对违法的追究同样予以重视,故增加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这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拨乱反正,在政法方面,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37](p425)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新方针,延续了旧方针的表达风格和基本精神,又做了原创性的突破和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布局更加清晰,明确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进行工作部署。旧方针中的“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虽然分别包含守法与司法之意,但相对隐晦而不明显。二是追求目标更加注重法治质量,不再局限于有法、可依、必依、必严、必究等,而是提出了更具体的实质性要求,即法律要科学、执法要严格、司法要公正、守法要涵盖全民。法治建设基本方针的变化,重新设定了法治工作基本格局,“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从形式法治转型升级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统一的良法善治”。[38]

除上述内容之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还有很多理论观点与既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存在着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密切联系。比如,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对宪法精神的承继发展;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是对“枫桥经验”的承继发展;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继发展。新时代要不断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必须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

四、国外优秀法治文化

文化自信,不仅表现于对自身文化的崇尚和坚守,也表现为对外来文化有容乃大的气度,“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1](p21)具体到法治领域,“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4](p111)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继承了红色法治文化、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吸收外来”借鉴了国外优秀法治文化,深刻诠释了人类法治文明精髓和要旨的普遍性意义。

(一)汲取国外优秀法律名言的养分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39](代序)人类法治文明中的优秀经典法律名言,之所以能垂之奕世,关键就在于其蕴含着科学深刻的法律哲理。这些哲理是论证法治观点的良好素材,甚至构成许多法治改革的理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对国外法律名言进行适当运用,通过征引相契合的内容来阐释法治问题或印证法治论点。在谈及如何建立法律信仰的问题时,他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以此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4](p50)如果法律得不到公民内心的肯认,那无异于徒有其表的“一纸空文”。在论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时,他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以此形象说明“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的深刻道理。[4](p98)公正司法与公民个人权益乃至社会秩序之间的损益攸关,被清晰地呈现出来。在阐释法治的重要作用时,他引用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话:“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以此与我国古代秦皇汉武唐太宗的事例共同有力印证“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客观真理。[4](p226)国外优秀的法律名言虽系“他山之石”,但其旨要对法治规律的揭示具有重要价值,可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作“攻玉”之用。

(二)吸收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经验

相较于抽象的法律名言,法律制度更为具体直观,而且它在运行过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更有利于提供一种生动形象的现实指引。“世界上种种法律体系能够提供更多的、在它们分别发展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解决办法,不是那种局处本国法律体系的界限之内即使是最富有想象力的法学家在他们短促的一生能够想到的。”[7](p22)正是基于国外优秀法律制度具备回应和解决我国法治问题的功能效用,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其予以关注,一些重要的法治观点就是考察学习这些优秀法律制度所得来。在阐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时,他提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律师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作出严格规定,严禁律师和法官私下会见,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甚至同乘一部电梯。”[4](p48-49)通过这一举例,在表明国外对司法官员监督的严厉程度的同时,也为解决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掮客”问题找到了一条制度路径,要求“筑起最严密的篱笆墙”。在谈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时,他指出:“世界各主要国家也普遍实行由国家或某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经费等司法行政事务。”[4](p62)司法活动本就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以此论证我国的司法机关人财物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而现行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存在司法活动易受干扰等弊病。在论及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他又指出:“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一百四十二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九十七个。”[4](p94)宪法宣誓既是一种外在仪式,也是一种内心约束。通过引证国外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的主流做法,有力说明了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确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诸多成分,其制度的构思设计以及背后的法律思想、价值和理念,能为我国有效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启发性理路。

(三)借鉴国外法治发展的模式

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一个国家应该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采取什么样的法治发展模式,没有定于一尊的答案,必须结合各国的国情实际来决定。“在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历史基础乃至地理环境等因素,必然生发出不同的现代化类型。”[40]但即便各国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及其赖以为支的国情实际差异互见,“先行者”的法治发展历程、法治发展模式以及积累的宝贵经验仍值得“后发者”借鉴和学习。在思考我国应该如何推进法治化的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入考察了东西方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的发展历程,从中总结出两种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4](p135-136)英美实行判例法,通过不断适应客观需要产生的判例来建构和完善自身的规则体系;韩日属于成文法国家,通过预设成法并借助国家机器予以迅速推动。随后,他又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对我国应采取何种发展模式做出了科学论断,即“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一论断,既建立在系统剖析外国法治发展规律、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经验和权衡不同模式利弊的基础上,更与我国的现实需要相契合。其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1](p22)伴随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我国必须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建设速率上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自上而下,以党和政府为推动力量。其二,我国本就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积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国家现代化的迅速发展也在为法治建设不断营造浓郁氛围,这又要求我们自下而上,由法的客观物质基础的变化来促进包括法治在内的上层建筑发展。其三,我们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41]我们既然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一个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多管齐下、多头齐动来推动法治化,为国家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奠定制度根基。概言之,在我国这种时间紧、任务重的特殊背景下,只有实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才能同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速”与“优质”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国外优秀法治文化的借鉴,也为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如何运用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树立了典范。一方面,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国外优秀法治文化只能是“辅助系”,不能喧宾夺主。无论是吸收什么内容,还是如何本土化使用,都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客观需要来确定,都要回到我国的法治现实和法治语境中来。另一方面,不能照搬照抄、全盘西化。借鉴是“借”他国经验“鉴”本国实践,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抄袭复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管理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等国外制度文化的借鉴,就都有自身的创造发展。照搬照抄只会导致亦步亦趋、失语失措的被动局面。近代中国的法治境遇即是如此,那段时期内“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42](p98)科学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将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注入新的营养元素,使中国法治与世界接轨、与全球对话。

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整合了古今中外既有的多种类型的法治文化资源,深刻体现了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一方面,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一体,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与法治特质。“在五千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43](p13)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之为文化渊源,汲取其中的丰富滋养,也就承继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追求,刻上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标识,凝聚了“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44](p26)另一方面,在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化,这又很好地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中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精髓要旨。对于国外法治文化,需要辩证性看待,也需要选择性吸收。虽然它们在很多方面与中国法治有着本质区别,但也存在有益的成果和经验,要运用中国智慧将其转化融入中国法治实践之中,实现“有效移植”。

整合只是方法,升华才是目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同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新境界。”[45]这也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外优秀法治文化作为文化渊源,更是结合时代之变对这些文化中蕴含的法治思想、理念、价值、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创新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谱写了崭新篇章。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坚定和增强文化自信的同时,结合当代中国法治现实和时代条件对既有法文化予以丰富和发展,不断为我国法治事业创造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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