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2023-05-30 04:38刘玉勉王苏野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赋权改革

刘玉勉 王苏野

摘 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对于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掌握未来科技竞争主动权极具现实意义。我国已在制度调整及探索试行中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但也存在现有相关制度规定有待完善、赋权改革目标导向有待优化、激励机制递减效应有待关注、赋权改革探索范围有待拓展、多元主体权益分配有待平衡等难点问题。可以通过统一协调相关政策制度、逐步扩大赋权改革规模、分类推进赋权改革路径、优化制度平衡各方权益、多措并举健全保障机制等推进路径,优化权利资源配置,持续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关键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3.02.006

Abstract:The reform of empowering pos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breakthrough of key and core technologies, solving the low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grasping the initiative of futur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petition. China already has laid a certain practical foundation in institutional adjustment and exploration and trial implementation, but there are also difficulties in the existing system provisions to be improved, power reform target orientation to be optimized, incentive mechanism diminishing effect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power reform exploration scope to be expanded,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multiple subjects to be balanced, etc. It is suggested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power resources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y unifying and coordinating relevant policies and systems, gradually expanding the scale of empowerment reform, promoting empowerment reform by classification, optimizing the system to balan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taking multipl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Key words:pos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empowerment; reform

職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任务产生的职责科技成果,或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资源科技成果。[1]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即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为目标,在保障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及社会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进行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的制度调整。

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基础分析

我国积极推进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及赋权改革试点,在政策制度、试点实践等方面拥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一)政策制度体系的基础分析

自2011年开始,我国启动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构架。此后,通过制订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法律等,推动完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国家密集出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政策制度,并在法律修订中预留制度空间,旨在完善法律政策基础,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可以说,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权改革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

(二)改革实践探索的基础分析

为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我国诸多地区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为赋权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

1.混合所有制模式。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科研单位将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给科研人员,即职务科技所有权由科研人员和科研单位共同所有的制度。混合所有制改革由西南交通大学于2010年率先尝试。基于此,四川省于2015年出台《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以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从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混合所有制。除四川、广东外,混合所有制在湖北、浙江等地均有探索实践。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产生降低交易成本、避免公地悲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预期效益。[2]

2.赋予完整所有权模式。2019年重庆大学率先探索“权益让渡”新模式,即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完整所有权。重庆大学对于允许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经评估并收取一定比例资源占用费后,学校将成果所有权完整让渡给完成人或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由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3]赋予科研人员完整所有权,是最为积极的权利激励方式,是对科研人员智力劳动的价值肯定。

3.所有权转为股权模式。2015年,上海发布加快科创中心建设的22条意见,既鼓励“先投资后奖励”,也支持“先赋权后投资”。“先投资后奖励”,即科研单位先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公司,再奖励科研人员相应的公司股权;“先赋权后投资”,即科研单位先将所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科研人员,再以该成果进行作价投资。将所有权以奖励方式呈现,并进行作价投资,对于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作用较为明显。

4.所有权以外权益让渡模式。2014年,湖北省试点授予研发团队科技成果完整的知识产权,并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中明确科技成果的荣誉权归高校院所,处置权和收益权归科研团队。北京、上海、重庆等地都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期限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山东提出鼓励独占许可权方式赋予长期使用权;上海交通大学将后续衍生成果赋权给科研人员,采用许可或者转让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衍生研究成果进行前置赋权。采用所有权以外权益让渡的方式,是在不变更所有权权属的基础上实现权利资源的优化配置,便于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则,是当前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改革模式。

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现实困境

虽然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权改革的政策制度调整及具体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现有相关制度规定有待完善

现有政策制度体系中,部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待细化与协调,导致制度规定冲突,实务中影响决策效率。一方面,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了限制性条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协议约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是“不变更权属”;《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利用单位资源完成的研发可以约定,但并未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可以由合同约定权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变更亦有限制性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给科研人员,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现有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实践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风险,会导致决策低效、处置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负面清单需要进一步明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赋权改革负面清单,但是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及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或指引。突破法律制度范畴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活动,可能面临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风险,[4]不利于决策者准确把握赋权改革项目的判断标准。实践探索中,中国科技大学等高校设立了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负面清单,但此类清单主要应用于高校内部,尚未对外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负面清单的相关制度规定仍需要健全。

(二)赋权改革目标导向有待优化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制度设计不能止步于明確科研人员的权属占比,还应当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配套机制进行完善,如细化赋权税收缴纳标准、科研经费管理等规则,从而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可操作性,实现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否则,在职务科技成果不能实现转化的情形下,即便对科研人员进行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权,科研人员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现实收益。当前,在制度支持、权益分配等方面,侧重赋予科研人员相关权益或提高权益占比,对于赋权后利用成果开展作价入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授权许可期满后延期、知识产权维持等转化落实中的具体操作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激励机制递减效应有待关注

目前,各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实践探索,主要采取政府主导及资金激励模式。中央直属、省属、市属试点主体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措施,分别依据相关层级的试点方案进行探索。政府主导方式具有短时期内整合各方资源、集中力量攻克难题等特有优势,但往往也会存在激励机制递减效应的难点问题。从数据分析,自2015年起,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试行并逐步推广,但相应的激励机制未能产生持续性提升态势。2016年以来,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目数量一直在增长,然而代表成果质量的合同总金额及平均合同金额指标却同比下降。[5]激励机制的递减效应,应当成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实践中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四)赋权改革探索范围有待拓展

当前,各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探索实践主要集中在中央直属、省属、市属试点单位,在实践探索的范围上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第一,现有试点单位赋权改革项目规模有待扩大。部分中央直属高校仍未被列入试点范畴,但此类高校开展试点工作的具备科研基础及自身优势,其赋权改革的适格资质亟待解决。此外,基于高校院所的科研基础,可以进一步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项目的频次和数量。第二,赋权改革试点单位主体范围有待增加。除了高等院校之外,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均会涉及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改革问题,各地现有试点单位主要集中于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市场关联紧密,技术创新易于适应产业化应用要求,探索形成契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企业模式极具现实意义,试点主体范围仍有拓展空间。

(五)多元主体权益分配有待平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要从政府主导的规划推动型向市场主导的自主驱动型转变,忽略权属配置问题是主要障碍。[6]波斯纳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可能扩大的市场活动中,权利配置关涉多方主体。职务科技成果从科研实验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系统性工程,会涉及行政主体、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技术经纪等多元主体。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赋权改革中,对多元主体的权益分配应以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为目的,明确、协调、优化各方权益。然而,当前高校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考核导向作用并未凸显;按比例分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一方不积极转化就会成为操作障碍,相应的配套规定仍需跟进;[7]赋权改革关涉申请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多种权益,需要系统保护,且衍生权利维护机制亦需优化,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机制尚需契合实际进行逐步完善。

三、国外政府资助科技成果权属模式分析

国外相关法律规则中并无“职务科技成果”这一专门称谓,类似成果主要为政府资助科技成果。对于政府资助科技成果,各国权属模式历经变化,对我国赋权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国外权属分配模式

各国结合自身科研特点及制度基础在权益归属上形成不同模式,较为典型的模式包括研发机构所有、“教授特权制”、自主协商约定、研发机构决定等。

1.研发机构所有模式。美国《拜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支持形成的专利所有权为大学所有,并且大学与发明人分享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美国一流大学 主要按照固定比例或者依据分配收入区间确定比例,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案,科研人员收益约为30%-50%。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均采用“研发机构所有”这一权属分配机制,将政府资助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研发机构,其制度目标在于调动研发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且取得明显成效。

2.“教授特权制”模式。瑞典采用“教授特权制”,即政府资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由大学教师保有,形成以科研人员利益为主导的权益分配机制。“教授特权制”对于激发科研人员主观能动性、促进多方主体参与技术转移转化具有一定优势,丹麦、奥地利、芬兰等部分欧洲国家此前采取了这一模式。然而,受美国“拜杜规则”影响,1999年丹麦修改法律,从“教授特权制”转向“拜杜规则”。一些原来采用“教授特权制”的欧洲国家,也纷纷进行了改革调整,赋予大学保有科技成果的权利。尽管多次面对废除“教授特权”的呼声,瑞典迄今仍保有“教授特权制”,且意大利于2001年引入了这一机制。[8]从利益激励角度分析,“教授特权”给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更能促使科研人员投身学术创业活动。

3.自主协商约定模式。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采用自主协商约定的模式,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政府资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资助主体、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可以自主协商约定所有权归属。以德国为例,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了职务发明奖酬的数额以及报酬支付程序遵从约定优先原则,主张职务发明权利由雇主与雇员在合理时间内对报酬的性质与数量达成合意。[9]这一权属分配机制是最具开放性的模式,充分尊重科技成果各方主体自主意志,但需要各方达成一致。若遇到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境,或者参与协商主体为多方时,需要进行多轮方案的重新制定与协商,影响转化时效。

4.研发机构决定模式。加拿大法律规定政府资助科技成果的權益归属由科研机构自主决定,这一机制下不同大学的权属分配机制差异较大。如,麦吉尔大学规定政府资助科技成果的决定权归研发人员所有,其他权益由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共有;滑铁卢大学则保留“教授特权制”,所有权完全归科研人员所有。研发机构决定机制是由科研机构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赋予科研单位自主决定的权利,构建了科研机构主导模式下的成果转化发展方式。研发机构决定的模式,对科研单位在创新激励、利益平衡、程序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

(二)国外政府资助科技成果权属分配实践启示

各国基于各自的国情基础与科研情况对政府资助科技成果进行权属分配,形成了不同模式,取得了不同的实践效果。这对我国实践具有启示意义。

1.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影响成果转化效能。《拜杜法案》颁布后,短时间内美国大学在专利数量、转化收入、衍生企业等方面的数据发生数十倍乃至百倍增长。[10]从所有权权属转移成效来看,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现权属转移,将所有权全部赋予或部分赋予科研人员,激发科研人员内在动力,畅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是推动科技成果创新的可选路径。

2.各方权益分配可以借助市场机制优化。从机制功能视角分析,明确的产权归属和利益平衡机制,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资源配置,职务科技成果处置权虚置不利于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11]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权益分配,对于调动成果转化各方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参考市场型发展模式下的收入分配方式,按照各参与方的贡献大小合理地约定内部分配比例关系,[12]明确各方权责利,最优化各方利益,从而借助市场机制激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内生动力。借助市场机制优化各方权益分配,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分配的调整目标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研发与市场产品生产是实现技术创新的供需两端,科技成果研发是供给端,市场产品生产是需求端,二者应建立紧密的联结渠道,围绕重点科创产业领域,深度挖掘职务科技成果资源,加快创新供给与产业需求高效衔接,积极推动高质量职务科技成果项目落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4.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模式是基于自身基础进行的选择。从国外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上形成不同模式的前期实践来看,结合自身科研特点及科研基础选择适宜路径,能更为快速地取得预期效果。国内试点探索亦是如此,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分析为例,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和南京大学三校分别通过建立转化前与转化中的赋权流程、依据特定标准决定赋权内容、成果使用权赋权等不同方式,取得了试点探索成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具体推进路径,应当结合实践基础及科研状况,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以更好地契合现实发展需要。

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推进路径

客观认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难点问题,要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链过程为视角,探索回应现实难点的推进路径。

(一)统一协调相关政策制度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问题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归属,应以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协同为思路,及时修订法律并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限制问题,[13]提升法律政策目标一致性,从而形成制度合力。第一,统一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将《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等限制性规定,修改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使法律政策规定统一,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畅通法律冲突阻碍因素。第二,设立不得变更所有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范畴清单。基于前期高校院所试点实践,以保障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重大利益为前提探索出台所有权赋权改革负面清单。一方面使权利保留具备明确的指引性判断标准,便于实际操作;另一方面以制度明确范畴减少裁量空间,避免因改革实践举措导致国家利益风险及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风险。第三,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基于北京、重庆等地探索经验,规定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组织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权其他主体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 参见2019年出台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11条,2021年出台的《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第2项。 防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仅作形式分割,忽略转化实效。第四,细化相关配套制度。探索符合赋权规律的资产管理模式及流程设置,如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衍生权益的归属、明确转化费用分担与收益分配比例、明确权益维护责任及资源补偿责任等,以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形成良性运行体系。

(二)逐步扩大赋权改革规模

当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试点主体,在实践推进中可以进一步扩大赋权改革的规模。第一,提升现有试点单位成果项目规模。基于现有试点主体在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优势,鼓励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如引导试点主体的科研立项选题对接市场需求、产业需求,简化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协议约定科技成果权益的转化流程等,提高转化效率。第二,逐步扩大赋权改革试点单位范围。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具备科研基础及自身优势,但因制度衔接导致未被纳入试点范畴的主体,尽快解决其适格资质。同时,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扩大试点单位范畴,在现有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向具有科学技术研发优势、与市场关系紧密、技术创新领域契合重点产业的主体逐步放开,如同步选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主体作为试点实施赋权改革,探索高校院所以外的主体的路径与机制。

(三)分类推进赋权改革路径

由于职务科技成果在资金支持、关涉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赋权改革推进过程中可以针对不同科研单位、不同资金来源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差异化赋权。第一,对于现有试点主体的实践成果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关注此类主体的探索实践情况,对设置赋权负面清单等切实可行做法形成政策措施,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第二,对于试点主体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区分不同形式。试点科研单位可以分为所有权赋权与长期使用权赋权两种路径推进。就所有权赋权改革而言,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科研人员具有更大自主权。长期使用权赋权改革是对所有权影响较小的实践路径。[14]对于长期使用权赋权,实务中需要明确许可方式、许可时间和地域范围,并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职务发明人同等条件下订立技术合同的优先权”保障科研人员的优先权,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赋予科研人员在许可时间结束后享有延长期限的权利。此外,可以基于上海等地“先投资后奖励”的做法,由科研单位先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公司,再奖励科研人员相应的公司股权,多种路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四)激励机制平衡各方权益

权益配置不仅要考量转化机制和市场机制,还要尊重参与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保障,分析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力,是针对性解决权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客观基础。依据经济理论中的科斯定理分析,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对于成果转化的最终效率并不具有决定性影响,不是科研单位放弃所有权占比越多越好,而应是最优化各方利益,从而实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第一,优化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将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项目的转化质量与转化绩效纳入考核范围,尤其在职称评定方面可以探索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双向通道,调动科研人员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动力。第二,优化专业服务主体的权益分配机制。建议进一步优化专业服务主体的权益分配机制,对成果项目落地转化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专业服务团队及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奖酬金、持有转化项目少量股权等方式予以奖励,平衡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与科研单位、辅助团队之间的利益,以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性。第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费用管理机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的配套机制,帮助科研团队实现降本增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比例机制,保障知识产权;鼓励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从转化收入中分配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教学科研活动,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反哺理论研究,形成理论研究环节与转化应用环节的良性互动。

(五)多措并举优化保障机制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非权属分配单一环节,其还涉及成果收益分配、成果权利维持保障等多个环节。应以全链条视角多措并举优化保障机制。第一,落实容错机制。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依法执行决策程序的决策主体,纳入免责范畴,允许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损失,为决策主体提供尽职免责的制度保障。第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依托网络信息平台,搭建职能部门、科研机构、市场主体的服务载体,开展信息发布、成果对接、成果评估、技术经纪等工作,实现职务科技成果供应端与需求端的有效联结。第三,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对于单列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前只进行科研管理台账登记,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审计清产核资范围。第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围绕重点产业设立专项产业基金,打造全流程基金支持体系,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创新发展与接续助力提供全链条的金融支持。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试行探索,为权利配置顶层制度设计提供了现实基础,但也存在现有相关制度规定有待完善、赋权改革目标导向有待优化、激励机制递减效应有待关注、赋权改革探索范围有待拓展、多元主体权益分配有待平衡等难点问题。在实现制度政策与试行实践的协同发展中,须针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现实影响因素采取积极的回应对策,通过统一协调相关政策制度、逐步扩大赋权改革规模、分类推进赋权改革路径、激励机制平衡各方权益、多措并举优化保障机制、发挥优势形成本地特色等推进路徑,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社会效益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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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党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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