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爱第一性:巴特勒道德原则科学化探究

2023-05-30 07:24赫璞峰魏亚飞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仁爱同情科学化

赫璞峰 魏亚飞

关键词:仁爱;自爱;同情;良心;科学化

摘 要:巴特勒的道德哲学从承认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分别从人的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来解释人的个体行为和社会行为,他认为人的道德行为,作为社会行为并不是对其自然属性的歪曲或否定。这既和古希腊道德哲学不重视人的自然需求有重要区别,也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主义道德论,巴特勒将“仁爱”建立在了“自爱”的基础上。本文从知识论角度,分析巴特勒的道德哲学较之古希腊、中世纪和霍布斯道德哲学的差异及其对它们的继承和发展,论述其科学合理性,阐述其道德原则科学化的努力。

中图分类号:B5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435(2023)02-0042-08

The Primacy of Self-love:Exploration on the Scientization of Butler's Moral Principles

HE Pu-feng1 ;WEI Ya-fei1,2(1.School of Philosophy,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2.Research and Graduates Affairs Office,Wuhan Qingchu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

Key words:benevolence;self-love;compassion;conscience;scientization

Abstract:Starting from admitting of human being's individual nature,Butler explains human being's individual actions with natural nature and social actions with social nature. He holds that moral choices as social actions don't distort or deny people's natural properties. This differentiates from ancient Greek thoughts which put little emphasis on human being's natural needs,and also from the naturalistic moral philosophy of Hobbes. On the basis of self-love,Butler develops the theory of benevolence. From the angle of knowledg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Butler's moral philosophy and that of ancient Greece,the Middle Ages and Hobbes and its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discusses its scientific rationality,and expounds his efforts to make his moral principles scient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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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1692—1752)出生于英国伯克郡旺太治的一个长老院信徒家庭,是英国圣公会主教,护教论者、神学家、哲学家,苏格兰启蒙运动时期道德哲学的重要人物。“良心论”作为巴特勒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其对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利己主义伦理学的批判。

道德哲学自古希腊开始就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问题。本质上来讲,这个问题是由道德行为的外在性和动机的内在性之间的不对称反映引起的,用中国古话来讲,就是道德行为中的“论心”还是“论迹”的问题。1本文要探讨的是评价原则中的另一个问题,即自爱和仁爱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是自我情感需求的满足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道德行为应该如何判断。霍布斯认为社会道德行为应该建立在人类自我感情之上,巴特勒赞同霍布斯的这条探索线路,但是不同意其将社会道德建立在“恐惧”(fear)的情感上,主张应该是建立在自爱(self-love)的基础上。巴特勒认为未经反思的自然情感(自爱)没有善恶之分,对其的满足虽然不构成道德行为的评价,但是道德行为的评价要建立在人类自爱的自然情感之上,自爱对仁爱(道德)具有促进作用。这就是巴特勒自爱第一性的道德哲学。巴特勒由此建立起的“良心论”道德哲学与古希腊和中世纪时期的道德哲学具有明显的区别,本文拟从知识论的角度对巴特勒“良心论”哲学进行解读,分析其对道德行为评价标准这一问题的科学推进。

一、道德行为评价标准探索的历史沿革

霍布斯的利己主义伦理学将人类道德行為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认为人类的道德源于保护私有。1霍布斯认为人类为了避免相互之间无休止的争夺,自然形成了道德契约,该理论看到了道德行为中的自利因素,根据这个理论,道德行为不仅仅反映了他者的诉求,其中也包含了道德行为主体的内在要求。霍布斯将人类道德行为建立在人类自然情感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正如巴特勒指出来的,这种以自利为基础的道德哲学本质上是将人类道德行为建立在了恐惧的情感之上,巴特勒认为这是不对的。巴特勒指出人类道德行为的基础应该是爱,包括自爱和仁爱,而自爱和仁爱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将仁爱建立在自爱的基础之上,这是巴特勒要探索的。

道德行为中如果没有了行为主体的内在诉求,道德行为就变成了行为主体的随意选择,判断行为是不是道德的,就只能通过是否满足了行为对象的需求来判断,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会导致他人利用自己的诉求来评价别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导致极端的利己主义。霍布斯将道德行为建立在自利的基础之上,虽然较之前的理论,科学地揭示道德的本质,但在他的解释中,道德行为中的利他因素成为了自利因素的附加效果,巴特勒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相反,道德行为中(因人的社会本质)利他因素非常重要,不应该作为自利的附加效果出现,孔子说的“立人”“达人”也是这个道理。道德行为中既包含了道德主体的内在要求,同时也需要包含行为对象的诉求。巴特勒在霍布斯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讨论了道德行为的根基,他认为道德行为可以建立在自爱的基础上,形成自然情感—自爱和仁爱—反思的道德行为评价结构,其中自爱对仁爱具有促进作用,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他同时肯定了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

关于道德评价标准,从古希腊开始,哲学家们就开始探讨了,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苏格拉底开创的理性道德伦理学。他认为理性才是灵魂的本质,对于灵魂中与肉体相关的激情和欲望,他主张要么是应该反对的,要么是其屈从于理性才具有合理性。总之,人类的自然情感在古希腊道德哲学中没有合理地位。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对待激情和欲望的问题上,细节有些许不同,但是基本的调子,这三位是一致的。2汪子嵩等人在介绍完苏格拉底《普罗泰戈拉篇》的内容之后,曾总结道:“苏格拉底以知识道德论批判普罗泰戈拉的情感道德论。普罗泰戈拉并没有标榜享乐主义,但是他将善和恶同快乐和痛苦的情感等同起来会导向享乐主义。”3苏格拉底因为情感容易导致享乐主义,对其秉持不认同的态度。柏拉图对待情感的态度显然比苏格拉底要严苛,“根据柏拉图的道德理论,情感(pathē/passio/affection)是无法克服的,在人的道德行为中只有一种占据压倒性地位的价值在运作,即知识,而基于知识的所有道德行为都是德行”。4柏拉图的道德哲学中,自然情感就是感官之爱,感官之爱是将灵魂拖曳着向下运动的爱,5是道德行为需要克服的。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明确提出了“自爱”,他认为自爱分为两种,一种是通常所说的肉体上的欲望,这种自爱就是自私和自利,还有一种自爱是做有德行的事情。“前一种是按照感性、情感来生活,是邪恶者的自爱;后一种是按照理性来生活,是理性者的自爱。只有这种理性的自爱才是真正的自爱……”1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见古希腊哲学家认为道德行为评价不能建立在人类自然情感的基础上,他们注重的是理性认知对道德行为的正面作用,追求的是道德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化和普遍化。

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吸收了希伯来宗教元素,呈现出同古希腊哲学不同的特征,其中之一就是给予了自然人崇高的地位。中世纪哲学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25—1274)对待这个问题,态度明显不一样,他认为意志薄弱“是一种‘当人对他做什么或者回避什么具有正确的评估时,却因欲望之情的缘故转向其反面的状况”2。阿奎那的观点没有突出情感对美德的阻碍作用,相反,对人的自然情感给予了肯定,在理性控制的情感之下自由意志会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并不能判定人类自然情感为善或恶,道德行为的关键不是行为是否与人类道德行为产生联系,而是行为主体的选择。“意志薄弱”和王涛所说的“不自制”都是在探讨自由意志问题,王涛认为,我们所谓的“自由意志”是在理智和嗜欲間接影响之下自由地选择,永远不能被任何必然性所决定,无论该必然性是知识还是激情。3这种分析肯定了道德标准的内在要求,但是却忽略了其客观化的要求,道德标准若不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评价也就无从说起。

古希腊道德哲学致力于解决知识在道德中的作用,中世纪道德哲学则侧重于欲望在道德中的作用,这两条路径对道德标准的摸索都作了贡献,但是也都遗留了不可解决的难题。古希腊道德哲学不能正确回答无知在恶中的作用,因为行为主体将罪恶都归诸于无知的话,惩罚就会变得很困难,人不可能是全知的;中世纪道德哲学不能跨越上帝全善和人自由意志之间的鸿沟,上帝是全知、全善、全能的,为什么要允许自由意志带来恶,这是个神正论问题,直到今天都未能得到解决。完全独立于人的客观知识不可以成为道德行为的评价标准,完全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和动机)也不能,4道德行为要获得合理的评价就需要兼具外在和内在。如何找出一条标准可以判定实践领域内的道德行为,这是一个科学命题。

这里所谓的“科学”,并不是在自然科学意义上来讲的,道德行为评价标准并不是一款试纸,直接测出行为主体是不是道德的。这里“科学”指的是,经过哲学家的努力,道德行为可以提出一条相对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建立在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之上,兼具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的规定。推进这个进程的首先是霍布斯,巴特勒批判霍布斯自利伦理学而形成的“良心论”伦理学,将伦理学基础由“恐惧”(情感)转变为了“同情”(情感),肯定了人的自然本质(自爱)和社会本质(仁爱),提出了“良心”的原则。他认为道德行为必须符合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包含心中的律法、良心的见证和反思的诉控(巴特勒《人性论十五讲》)。虽然巴特勒的道德标准并不是自然科学层面上的科学,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古典知识论,就会发现巴特勒对伦理学基础的探索和发展,是符合当时科学观的。

二、巴特勒道德行为评价标准的知识论基础

知识论一直是哲学家关注的话题,可以说是每一位哲学家反思的出发点,即人类依靠什么认识,认识满足哪些条件就是有效的。柏拉图说人类是靠对理念世界的回忆来认识这个世界,奥古斯丁说依靠上帝在受造物之中点亮的光来认识,无论这些凭借“外力”的认识论本身成功没有,它们说明了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人类认知能力并不是完美的。这并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结论,人类认知具有阶段性、片面性和可错性就是例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的认知是无效的,不完美的认知也可以是有效的认识,认识论的任务就是探讨人类在不具有完美认知能力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认识,在这个方面,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亚里士多德在《分析篇》中,着重探讨了科学知识产生的条件,《前分析篇》中他总结了能够产生有效认知的14种三段论形式;《后分析篇》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这14种有效三段论形式中大、小前提和词项需要满足的条件,托马斯在《〈后分析篇〉评注》中对《后分析篇》进行了逐句的解读。值得强调的是,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时代,并没有区分认识论和科学,都统一在了“认知”中,科学就是正确认知的结果。

美国圣母大学校长詹金斯(John I. Jenkins)在其专著《托马斯·阿奎那论知识和信仰》1中,集中介绍了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的《后分析篇》的解读。阿奎那通过对《分析篇》进行评注,集中探讨了人类知识有效性的条件,即“Scientia”,意为通过证明把握真理,其动词形式“Sire”是“to know”的意思。这里并不打算将“Scientia”要求的所有条件列出来,因为这些是最为严格的科学要满足的条件,但道德哲学并不是最严格的科学,道德行为带有浓重的主观意识,只能从客观的道德行为出发来分析道德,尽量保持客观分析。《后分析篇》和《〈后分析篇〉评注》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科学证明必须满足的条件,即,三段论中大、小前提要满足的关系、前提中的主谓词要满足的关系、人类如何得到大前提,即自身不能得到证明只能用来证明的前提。道德哲学是从道德现象出发,利用理性分析以期达到对道德的认识,所以道德哲学只涉及到分析的前提,不涉及三段论中主谓词关系,满足了这些前提,分析才能说是有效的,或者说是说明性更强,这些前提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真实”和“基础”条件。所以道德分析作为科学也必须要从真实和基础的道德行为来分析,以期达到最有效的认识。

“真实”指的是探讨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是可以由某种方式来认知的,认识对象和其属性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不真实的认知对象无法产生科学知识。“基础”在《后分析篇》中有三个要求,即属性谓述主词需要全称(said of all)、自身(said perseity)和基础谓述(said primitively of the subject)。2科学认知中,最重要的就是自身性,因为只有凭借自身性认知对象和属性之间才能产生必然联系。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身性”并不是可以一步达到的,比如落叶灌木凭借叶酸在秋天落叶,经过科学的发展,科学才认识到叶酸。在道德领域,“自身性”并不是指科学中的主谓关系,而是指行为主体凭借自身被判断为善的或者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霍布斯开启了道德哲学科学化的进程,巴特勒推进了道德标准科学合理的发展。

霍布斯从人类善恶的自然演进出发,对道德形成进行科学分析。他从人的自利和物欲出发,在人的道德行为中寻求自利和物欲的主导作用,将代表社会道德的社会契约归结为人类为了自我保全的自利。从自利出发,霍布斯突破了以前的道德哲学探索模式,他以客观的道德现象、以人类发展的自然历史来解释人类现象,也正好就是知识论中“真实”和“基础”条件要求的内容。如果将一切都归结到外在的知识、至善或者上帝,那么它们只能沦为人类矛盾的大阴沟。中世纪人类解决不了的矛盾,全部都扔给上帝,这是不对的,至少是没有上进心的,人类矛盾可以尝试用人类的自因来解释。巴特勒正是继承了霍布斯这种科学的探讨,继续从人的角度探讨道德哲学。但是霍布斯的道德自然演进分析,错误地将人类的社会属性行为建立在自利的自然属性之上,例如,人的自然情感中最为普遍的是同情,霍布斯认为在同情中人类产生了更强烈的恐惧感,害怕这种灾难发生在自己身上。巴特勒在其《人性论十五讲》3中论及同情的时候,对霍布斯展开了批判。巴特勒分析到,霍布斯认为朋友的遭难在心中使我们自己产生更强的恐惧,比别人的遭难更甚。1他认为霍布斯错误地将恐惧等同了同情,恐惧的对象是他人,这个和自我的原则是不一致的,除非我们能够在恐惧中看见自我,而且恐惧的对象也不一定能够成为同情的对象。有的人提出,在同情中,从同情的对象中人类达到的就是对自己免于此难的豁免,自己多多少少都会庆幸自己没有遭到这些灾难,但是,这并不是人们的最终状态。这将在后文分析同情情感的时候,会继续深入探讨。

除此之外,巴特勒还坚持人必须成为自己的法则2,为此,他必须给予人自然本质最大的信任。如果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则,在道德行为上就无法对其进行归罪,这是我们无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道德上作恶的原因。有些行为只是无心为恶,而有些行为是无心为善,更有甚者,有些恶行误打误撞成了善举,这给道德判断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这是其一。其二,人成为了自己的原则,意味着道德判断标准将会内化于人的内心,否则人成为自己的原则就只是一句空话,这个内化原则就是通常所说的“良心”。“良心论”由此成为了巴特勒伦理思想的核心。在霍布斯那里,他将道德行为归结到个人属性,将道德打上了恶的印章,人和人之间归根到底是自利和私欲。虽然霍布斯用人类自己的原则来解释道德行为,为道德行为科学解释作出了贡献,但巴特勒却选择了另一条道路。

三、巴特勒道德哲学的“良心”中心论

巴特勒的伦理学同古希腊、中世纪伦理学对人类自然本质的否定不一样。在他之前的学者认为道德和人的自然欲求是不相包容的,至少是不相一致的,比如苏格拉底就主张要把人的欲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柏拉图立场更尖锐,主张要用理智主导的理性作为灵魂的主导。他们两个人都认为人的身体会妨碍认识真正的知识,所以苏格拉底认为肉体有碍于灵魂的认知和提升,柏拉图认为肉体是灵魂的囚笼,人的目的就是要摆脱肉体的束缚,回归到完美的理念世界。智者派利用了感觉的不可靠反对知识的确定性和普遍性,“阿克琉斯追不上乌龟”和“非矢不动”3都是非常经典的例子。巴特勒给予了人类自然本质肯定的地位,认为人的自然本质也是需要被肯定的,饿了想吃,渴了想喝,这并没有什么错,是人最为正常的欲求,是应该肯定的。巴特勒指出个人欲求是最为普遍的存在现象,这是毋庸置疑的,生理结构一样具有相同的感觉,这些欲求动物也是有的,如果这些欲求不被承认的话,那么这个世界就是对人的一种否定。巴特勒是一位基督教牧师,在他看来,上帝把人类置于这个世界,这个世界就不会是对人类的否定,人具有上帝的肖像,是善的,上帝创世也是善的,二者从本质上不会出现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一种相互完成的关系。对于巴特勒而言,饥则食,渴则饮,冬汤夏水,自利在这方面是不存在罪恶的,自利和自然欲求是人类自爱原则(self-love)的基础。

这里要提出一点,巴特勒在分析事物本质的时候,一再强调人类没有能力对事物进行完整认知,我们只能在最低层面来分析事物之间的联系,比如我们没法判断野兽就是根据适合它们本性来行动的,我们也没有能力判断行为中各种动机占的比例,只能从最普遍的现象出发分析在最低程度上这种情感在起作用,至于起了多大的作用则是另外一码事了。4

与自然属性为基础的自爱相对应的是以社会属性为基础的仁爱。1仁爱指向的是群体善,自爱指向的是个体善。直到今天,人们还在探讨应不应该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好像这二者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首先需要承认,有时候在集体利益面前个人只能牺牲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但这二者之间本质上是不是真的是非此即彼的?如果不放弃个人利益是不是就是不道德的呢?巴特勒认为,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矛盾,人们之所以觉得有矛盾,是因为他们的第一反应是要牺牲自己的利益,主观上不愿意。个人当然是不愿意的,因为自爱原则,没有人会否定自己。人类第一直觉的愿意与不愿意,具有相同的效力,都不能成为道德判断的标准。人在第一反应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和第一反应没有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样,直觉反应无可指责,因为这个时候还没有进行反思,经过反思的行为才能进行道德判断。经过反思之后就可以进行判断了,但这种判断绝不是全然有效的,只能在最低程度上说明问题,2即使在不知道内在原则的强与弱的情况,人们依然可以决定选择什么样的生活,3因为有一条最强的原则在人类之中,这个原则超越了自爱与仁爱,这就是良心。在未经反思的情况下,个体善和群体善,二者中选择哪一个都不会出现道德判断;经过反思之后,人们会发现个体善和群体善是相互促进的,二者是相互融洽的,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个人的幸福。所以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善中有恶,这个世界也是美好的。

阐释了个体善和群体善之间的关系后,巴特勒在《人性论十五讲》中集中探讨了人的社会本质,他借用了《罗马书》的经文来说明人类社会本质:“我们这许多人,在基督里成为一身,互相联络作肢体,也是如此。”圣保罗以基督的身体为比喻,说明人类也像基督身体构成部分一样,相互联系,在基督中联结为一体。巴特勒认为人类作为上帝的创造物,美德作为自然法,适合自然法本质的人体构成,要先于人对圣子的认识,要先于自己和基督的关系。但是通常的看法却是相反的,没有前者,后者也是不可能的,即,没有对受造物、自然法和自身结构的承认,人也没有办法达到对基督拯救的认识。人的身体欲求着个体善,那么美德作为自然法欲求着群体善,群体善是存在的,这就是仁爱,仁爱之于社会,正如自爱之于个体,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契合。同时还存在一条内在原则,这条原则联结个体善和群体善,既要促进个体发展,也要促进社会进步。仁爱和自爱都有其相应的情感,比如自爱有饥饿,仁爱有同情,这些情感本身没有对错,它们可以被利用来促进个体善和群体善,也可以被用来作恶。根据最低程度原则,善行是存在的,所以仁爱也是存在的。这些情感不分对错,判断行为的主体是反思,即超越了个体善和群体善的良心,良心高于自爱和仁爱,良心才能成为判断标准,反思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引导人们向善的力量应该和引导人们向恶的力量具有同等力量,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定量分析它们在人性中的比例,它们均不能成为人们善的法则或恶的法则,只有超越了二者的反思才能产生判断标准。人们认为某行为是善的,而不赞同此善举,是不可能的,然而现实中经常听到人们高声赞叹别人的善举,但是自己不去践行,充分地说明了反思存在,良心也是存在的,而且良心就是内在的判断标准。如果这样,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仁爱是人的社会本质,那为什么恶不能成为人的社会本质呢?正如善能够成为原则。巴特勒分析到,人没有对自己作恶的本质,所以人也没有恶的原则。

就此,巴特勒解决了三个难题:一、知道善而不行善是因为人有反思能力,反思对行为的影响使得道德行为判断成为可能。反思能力对应的是良心,良心内在于人,人不可以进行道德免责;二、人的自然本质应该被尊重,只有尊重了自然本质,才能进一步探討人的社会本质和宗教本质;三、至善内化于人成为了良心,而且恶不能成为人的行为原则,也不存在恶是善的缺乏这样的探究,恶是人的反思行为的结果,同样是需要接受道德评价的。结合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知识论要求,我们看到巴特勒不管是否是主观意识到的,他的出发前提符合知识论的“真实”和“基础”条件,尝试了用人类自己的原则或者法则(本性)来解释自身的行为,把伦理学向科学探讨推进了一步,虽然巴特勒一直都坚持自己是在最低程度上来说明这些现象。

四、“自爱第一性”的道德哲学体系

巴特勒的《人性论十五讲》集中探讨了他的“良心论”伦理学,这是他自己定的篇目,具体为:《论人类本性:人类的社会本质》(I)、《论人类本性:良心的崇高本质1》(II)、《论人类本性:良心的崇高本质2》(III)、《论讷于言》(IV)、《论同情1》(V)、《论同情2:伦特第一个周日布道》(VI)、《论巴兰的个性》(VII)、《论怨恨》(VIII)、《论原谅伤害》(IX)、《论自欺》(X)、《论爱邻如己1》(XI)、《论爱邻如己2》(XII)、《论爱上帝1》(XIII)、《论爱上帝2》(XIV)、《论人类的无知》(XV)。从篇目来看,可以将这十五篇布道词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3篇,讨论人类的社会本质和良心的崇高地位,巴特勒通过自然经验观察、分析人的本质,提出道德评价标准;第二部分是第4—10篇,探讨人的自然情感对习得性美德(或者相关的道德律令)的作用;第三部分是最后5篇,探讨人的自然情感对神学美德(或者相关的宗教道德戒律)的作用。

首先就是要管好自己的嘴巴。管住自己的嘴巴并不是指不要故意说坏话,指的是不要花过多的时间在谈论上面,谈论过多会浪费自己的大量精力,我们传颂的各种事情也并不是我们全部知晓的,错的还被歌功颂德,把人们的德行都败坏了。巴特勒毕竟是个神父,布道词总是会侧重于实践,教会人们如何在实践中保持自己的美德,可以说祸从口出就是这个意思,我们总是会在不经意间说话中伤了别人,这些话多多少少传到了被中伤的人耳朵里,一定会造成关系不和睦,更有好事者经常相互传话,勾起争端。对自然能力的使用,比如说话,必须要按照其目的来进行道德评判。控制说话的欲望,很多宗教都强调这一点,佛教更甚直接要求止语。

巴特勒接下来讨论了同情,在众多情感中,同情最普遍。前文中已经谈论过巴特勒同情对霍布斯情感理论的继承和超越。人的社会本质有三个特点:不作恶、帮助在苦难中的人、提升同伴的幸福感。同情只关乎前两者,与最后一点无关。生活中最普通的感情是同情和高兴,或者说是悲伤与高兴,但是这二者并不是具有相同的力量。当我们为同伴的成功喜悦或者高兴的时候,目的就已经达到了;但是当我们同情的时候不是这样,同情的时候我们还想伸出援手,所以同情并不是可以直接达到的。高兴是爱和善的一种表现,而同情处在人性之初,是最为原始的人类社会感情1,同情的力量要比高兴强。同情凌驾于所有恶的原则之上,正如前面论证过的,我们对同情视而不见,就像人对自己的饥饿视而不见一样,同情对人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是如霍布斯所言,我们在同情中产生自己遭受相同苦难的恐惧,恐惧是我们的个体情感,而同情是社会情感,二者地位并不对等。巴特勒进一步指出,其实人在同情中看到的是正义的缺乏,人类可以不用关心同情的对象,无论其是谁,都不会在我们心中引起更为激烈的情感。这里,巴特勒看到了霍布斯恐惧情感的弊端,霍布斯认为我们在对朋友的同情中产生的恐惧比对别人的同情产生的恐惧要大得多,这种分析是有问题的,不管对象是谁,我们在同情中看到的是正义的缺乏,而正义就是人们的道德行为,这种解释比霍布斯的解释更具有科学性。

在论述完同情之后,巴特勒进一步分析了人类社会存在的一些伦理现象:自欺、愤怒、原谅伤害和爱仇敌。在巴特勒看来,这些道德要求都是因为其中产生的自然情感会促进社会公义的发展,换句话来说,巴特勒认为这些道德行为是公义这种美德通过自然情感产生的作用。自欺带有很强的目的性,行为主体不是不知道自己在作恶,而是接受不了自己的恶,于是找各种借口或者办法骗自己这不是作恶。1这说明了一点,就是人们对恶充满了不满,不然不会连自己的恶都不能接受,都要像一个义人一样死去。愤怒分为两种,一种是本能的,未经反思的,和理性无关,比如有人拿刀子划了别人的手,因为疼痛,会产生愤怒这种自然情感,因为自爱原则,这种愤怒是值得肯定的。由惡产生的愤怒就不一样了,对恶行的愤怒是因为在恶中看到了不公义。恶是不是人类的本性呢?当然不是,当做恶的时候人类本性就变成了对恶的愤怒,所以需要自欺,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好人,人本质上对恶持否定态度。原谅伤害自己的人,是因为伤害是内心愤怒的自然对象,愤怒基本源于伤害,报复以伤害为目的,而人类本性并不是以伤害为目的,伤害中受害者看到的是本不属于自己的伤害,是正义的缺失。敌人也是依靠造成伤害引起愤怒,但是愤怒的力量没有仁爱的力量强,仁爱的力量迫使要爱自己的敌人。

最后巴特勒探讨了爱邻如己和爱上帝。爱邻如己看似是一种和自爱相反的感情,但是仔细思考就会发现,爱邻如己不会和自爱相违背,相反,自爱原则和爱邻如己是相互一致的,因为从爱邻如己中也会获得某种利益。当然,仁爱(爱邻如己)的力量并不比自爱的力量强,因为在爱邻如己中也能够看到自利的一部分,这些利益,恨邻居是得不到的,其他感情也是一样的。没有自利的部分,我们是不会理解为什么要这样去做,自爱和自利是人类的根本,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仁爱才具有稳定性,因为追求的东西如果不在自爱之中,追求就是无法理解的事情了,所以自爱是基础。但是自爱和人的其他情感是混杂在一起的,没有办法一项一项认清相互之间的作用,只能在最低程度上来分析自爱和其他感情。

爱上帝是基督教的信条,但是爱上帝不能仅仅是出于天堂的奖励和末世的惩罚,还应该有别的原因,这些原因就是人类作为上帝的创造物,其自然情感欲求的对象都是上帝。人类的爱恨情仇,都是对上帝的渴望,对不公的愤恨、对邻居的爱、对敌人的爱,都是对上帝的爱,人类本质是亲近上帝的。对上帝的爱,并不和自爱相互冲突,相反,作为上帝的创造物,人类的机体构成和自然法本来就是以自爱为基础的。自爱在巴特勒的伦理思想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由自爱才能产生欲爱,这欲爱是人类上升的道路。

综上可见,巴特勒认为无论是习得性美德还是内置美德,其基础都是人类自然情感,没有自然情感,道德律令是不可理解的。巴特勒的伦理学并没有彻底反对自利,反而认为自利非常重要,但是自利作为人类自然本质,道德不能仅仅建立在人类自利的自然本质之上,应该建立在自然、社会双重本质上,只有这样,道德行为才能成为自利、利他的正确行为。

五、结 语

巴特勒的伦理思想从自爱、仁爱、混合型情感和良心的角度构架了一个以“良心”为中心的道德学说,他的学说批判继承了霍布斯等人关于社会道德的科学探索,只有从知识论的角度来看巴特勒的探索,才能深刻理解他的伦理思想的科学性。他企图独立于《圣经》权威,以人的角度和知识来解释人的道德现象,为道德哲学的科学探索作出了巨大贡献。可惜的是,正如巴特勒本人意识到的,这种探索或可说明的程度并不是很高,无法对人类各种情感进行定量说明,只能进行定性分析。

责任编辑:钱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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