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职权初探

2023-05-30 09:03徐善伟高天雨
古代文明 2023年2期
关键词:任课教师

徐善伟 高天雨

关键词:校长职权;中世纪牛津大学;教师大会;任课教师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3.02.007

现代大学的校长制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而牛津大学的校长制则是效仿教师型大学的创始者巴黎大学而来,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因此,探究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制的发生与演变,对校长的职责与权力进行考察,以反观今日大学校长的职权不无裨益。关于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之职权的阐述,大多散见欧洲大学通史或断代史的著作中,而且到目前为止,也仅有3篇论文对牛津大学校长的产生及初期发展、林肯主教对牛津大学校长的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 可以说,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仍然是零散和不完整的,而中国学者还没有相关的专文发表。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对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职权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牛津大学校长职位的产生与演变

英文中的大学校长(chancellor)这个职位名称源自拉丁语cancellarius。据西方学者的考证,它是后古典时代发明的一个词语,原意为“守卫”。至中世纪,cancellarius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意指法庭、修道院、主教座堂理事会的法律干事或书记员,或者指教皇法庭或加洛林統治者法庭的庭长。自12世纪始,随着主教座堂理事会的书记员(cancellarius)被任命为主教座堂学校的校长,它逐渐成为学校和大学行政管理的一个词语。cancellarius从此逐渐替代了原来的学校校长的名称scolasticus或magister scolarum。

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期,牛津大学校长被称为magister scolarum Oxonie。西方中世纪史家通常认为,这是林肯主教阿瓦隆的休(Hugh of Avalon,1186—1200年在任)专门为牛津设立的一个管理学人(scholars)的新官职。至1214年,牛津大学校长职位走向了制度化,其原来的名称magister scolarum Oxonie也被cancellarius scolarum Oxonie或cancellarius Oxonie所取代。由于1214与1221年教廷使节先后颁布的牛津大学的教皇敕谕都将其校长称为cancellarius,所以牛津大学校长的这一名称从此固定下来。

在牛津大学的初创时期,其校长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一些学者认为校长完全是由林肯主教任命的,但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校长先由教师选举后由主教对当选者进行确认。就目前已有的资料来看,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支撑前一种观点的资料主要是1214年8月牛津市的一个与实施1214年教皇敕谕相关的法令草案,其中提到牛津大学校长“由主教任命”(ab episcopo constituto)。但笔者认为,仅依据该文件难以得出上述结论。至于后一种观点,所谓校长的“确认”一词的表述也并非事实,而是带有某种“欺骗性”。

首先,翻检1214和1221年教廷使节颁布的4个有关牛津大学的教皇敕谕,笔者并没有看到ab episcopo constituto的字眼。而在牛津大学的早期阶段,教廷实际上默认了林肯主教对牛津大学校长的“确认”(episcopum confirmari)权而非“任命”权。而且在13世纪后期,牛津大学在与林肯主教争夺校长任命的主导权时,两者暂时达成妥协的协议中的一句话就昭示了林肯主教的心迹:“你们称他为选举(eleccionem)出来的,而我们则称他为任命的(nominacionem)。”由此可以推断,牛津大学在早期因弱小而需要主教庇护时,默认了主教对其校长所谓的“任命”,但校长实际上仍然是通过选举而产生的,主教只不过履行一个确认手续而已。而且,在林肯主教区,也有许多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宗教机构的首脑需要主教的确认,但林肯主教通常也使用“任命”这个措辞。这是上述观点的一个旁证。所以后一种观点也是不恰当的。

其次,牛津大学是由教师所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社团实体,因此其成员的共同意愿要通过协调一致的行动而加以表达,大学官员也要通过其成员选举而产生。1209年牛津大学师生的撤离事件业已表明,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实体,它已初具雏形,至1216年,它已经完全形成了一个教师社团实体。因此,作为一个实体的大学,其首脑也必须按照惯例由成员选举产生。由此,林肯主教独自去任命他们的校长就是不可能的。

再次,支撑他们论点的相关法令草案也是存在问题的。根据编纂牛津大学档案资料集的著名学者索尔特(H. E. Salter)的考证,该法令草案实际上并不是由牛津市长起草的,而是由林肯主教起草后交给牛津的。3因此,这一法令草案实际上充满了有利于主教权威的措辞,其中所谓的“由主教任命”也仅仅是显示其权威的一个虚饰措辞而已。

在早期的中世纪欧洲大学,教师型大学的发展几乎完全有赖于教会,所以其校长由大学所在地的主教进行一种实质性或形式上的“任命”。如巴黎大学由于身处主教座堂驻地,所以它早期的校长不仅由主教直接任命,而且还是一位来自于校外的主教座堂理事会高级教士。牛津大学校长虽然是一位由教师选举产生的校内成员,但仍然需要主教形式上的任命,而且大学在早期也一直默认主教的这种做法。但随着牛津大学的发展壮大,从13世纪后期开始,它便宣称自己的独立性,并通过实际行动去加以争取。在奥利弗·萨顿(Oliver Sutton,1280—1299年在任)担任林肯主教期间,大学与主教围绕着校长的选举及其官职确认的争斗达到了顶点。至1368年,教皇乌尔班五世(Urban V,1362—1370年在任)颁布敕谕规定:“从此之后,一旦校长由该大学的在职博士和教师合法选举出来,即被视为已经得到确认,而无需任何其他的确认。”这样,牛津大学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斗争,不仅最终获得了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预而独立选举其校长的权力,而且还打破了以前当选校长必须亲自到主教面前并接受其“任命”的惯例,从而使其从主教的权威中解脱了出来,获得了一种独立的、不依附于主教的尊享地位,以及自主行使大学所赋予的管理权的殊荣。

牛津大学校长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根据1343年的牛津大学选举法令,校长应从神学系和教会法系中有意愿参选的任课教师(magistrorum regentium)中选举产生。参加校长选举投票的共11位任课教师:校长、两位学监、来自于3个高级系的各一位任课教师、4位艺学系的任课教师,而最终获得多数票的参选人当选。大学对于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都有所预判并以法令形式对之做了规范。如法令要求每一位投票人“公正地投票”,并宣誓:“在选举投票中,所有的教师应独立投票,并且应该写下他们的选票,而且只应允许他们修改其写过的选票一次。监票人应在开始其职责之前发誓,他们将忠诚地计票;在结果公开之前,任何一位监票人都不应通过言辞和手势去显示计票情况。所有的选票也应该用拉丁语来写,除非被授予特别的赦免。”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持了校长选举的公平公正。

校长在当选后要当众宣誓,他“将公正而忠实地执行大学的法令、特权、习俗、自由和权利”,以维护大学及其成员的诸种利益。为了保证校长顺利履职,大学还以法令形式确保他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各种花费,并惩处那些妨碍校长或其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人。如果校长遭到指控,那么学监就有权召集教师大会对他进行审议,“如果发现对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那么他将有3天的时间来纠正错误;如果他在3天内没有这样做,那么学监将要求他交出大学印玺”。 因此,当选校长不仅要兢兢业业工作,还要照章行事,否则会遭到劝诫甚至罢免。

1322年之前,校长的任期并不固定,通常为1到3年,有的甚至终生任职。为了结束这种无序状况,大学于1322年12月2日颁布法令,将校长的任期定为2年。校长在位期间必须住在牛津城,如若缺席或辞职,其职位会暂时由神学系的高级任课教师代理。但上述法令颁布没几年,就不断有校长因受英格兰王室或教会邀请其担任教俗要职而缺勤,他们不得不将大学内部事务交给其代表(commissarius)处理。从1450年开始,这位代表被称为副校长(vicecancellarius)。至15世纪末,校长已经不常驻大学,1549年,大学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了副校长这一职位,并规定校长缺席时由副校长代为行使其所有权力。此后,校长不仅不住在学校,而且其职位也逐渐虚化,成了大学名义上的首脑,副校长则成为管理大学日常事务的实际领导者。此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天的英国各大学。

二、牛津大学校长权力之来源

牛津大學校长代表大学行事,所以其权力来源实际上就是大学权力之来源。首先,校长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教会和王室所赋予的特权。正如牛津大学校长于1318年向伊利主教约翰·霍瑟姆(John Hotham,1316—1337年在任)控诉大学中的修会修士之“恶行”时所讲的那样,“我们校长和大学的管辖权是由王室和主教的管辖权融合而成的”。这句话道出了大学及其校长管辖权的来源。其次,校长权力还来自于大学自己所制定的各项法令。

(一)源自教会的校长权力主要包括执教许可证(licentia docendi)的颁发以及宗教管辖权

执教资格是基督教会以法令形式对教师教学资质进行规范的手段。它产生于中世纪早期,至1179年,罗马教廷最终将之制度化。执教资格证的颁发则由地方教会具体执行,而各主教区主教通常将颁发执教资格证的权力交给了主管学校教学的教务长或者主教座堂学校校长。大学成立后,主教将这一权力授给了大学的校长。牛津大学校长自然也就从主教那里获得了颁发执教资格的特权。

牛津大学校长的宗教管辖专有权(ius uisitandi & corrigendi magistros & scolares)亦来自于林肯主教的授权。在牛津大学初期,校长就获得了这种权力,但至13世纪末期,随着牛津大学校长确认权所引发的主教与大学间的斗争,该职权就成为双方争斗的焦点之一。对于牛津大学校长此种职权提出挑战的主要是两个事件:一是1281年1月林肯主教萨顿对牛津所进行的一次宗教探察;二是1325年非常驻牛津的执事长加哈杜斯·德·莫塔(Galhardus de Mota)仗势挑动其代理人与大学校长代理人就宗教管辖权所展开的争夺。后经坎特伯雷大主教、英国国王等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协议,而且这些协议在稍后还获得了教皇的认可以及英国国王的法令确认。经过这两场斗争,牛津大学的宗教管辖权从此就完全牢牢地掌控在了校长手中。

牛津大学之所以能够与主教在校长确认权、执教许可证、宗教管辖权方面最终获得胜利,一方面得益于牛津大学远离林肯主教所在地,受其控制比较弱,更多的则是由于大学凭自己的特殊地位获得了坎特伯雷大主教、罗马教廷以及英国国王的大力支持。

(二)源自英格兰国王的权力主要包括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

大学校长的民事权利涉及大学成员在牛津市区和市郊的房屋租赁及其租价评估,马匹、衣服、食物等的购买及其质量和价格,借贷和放贷、税款及其征收、度量衡及其标准等。可以说,它涉及了大学成员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2年在位)所颁布的相关法令赋予牛津大学校长及其法庭审理和裁决所有涉及大学成员的民事诉讼,由此奠定了牛津大学校长民事司法权的基础。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1327—1377年在位)进一步强化了牛津大学校长的权威,颁布了很多有利于大学的法令,其中1355年特许状“实际上确保了校长对于大学成员所参与的所有民事性质的诉讼享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此后,大学成员也就不再受地方市镇法官的司法管辖。

牛津大学校长的刑事司法权通过教俗统治者所授予的维护牛津和平与安宁的敕谕或特许状而获得。1255年,亨利三世颁布的特许状确认了校长对师生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2—1307年在位)于1275和1290年颁布的特许状赋予牛津大学校长对于所有发生在牛津城中犯罪案件的审理权,而且只要案件当事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大学成员,都要由校长法庭进行审理。爱德华三世进一步明确将大学成员及所有居住于牛津的当地和外来的宗教或世俗的学人纳入校长司法管辖权之内,并且授予校长行使“监禁被逐出教会者”(De excommunicato capiendo)这一法令3年的权力。亨利四世(Henry IV,1399—1413年在位)不仅更为精确地界定了牛津大学校长司法审判权的管辖区,而且将其刑事管辖权扩大到了所有犯有重罪的大学成员及其世俗仆人和从属。

大学及其校长这些特权是通过与牛津市民的腥风血雨的长期斗争而获得的。每一次大规模的大学与城市的斗争过后,大学都会通过对国王的大力游说而使其特权得以扩大。因此,牛津大学校长的司法管辖权远超欧陆各大学校长的权力。当然,这是国王以牺牲市民的利益为代价的。15世纪下半叶之后,随着市民力量的日渐壮大,英格兰国王转而讨好城市,由此,大学及其校长的权力逐渐被王权收回并重新交还给市民。

三、牛津大学校长的内在职权

牛津大学校长既是一位行政官——即大学教师法人社团的首脑,也是一位大学校长法庭的常任法官(iudex ordinarius),因此牛津大学校长的内在职权主要是指其对大学内部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校长在其助理、学监、司仪官的协助下去行使这些权力。

(一)维持大学和平并对大学成员的道德品质进行监察和纠正

维持大学的和平安宁不仅是教俗统治者所关心的事情,更是大学校长的首要职责。在校长就任、教师入职、新生入学之时,他们都要宣誓维持大学的和平并遵守相关的法令。大学自身为了维持其日常教学与生活秩序,通过教师大会制定了诸多“法令”(statutum)并交由校长负责执行。据笔者统计,自1250年至1516年,该大学先后颁布了12个专门的和平法令,其内容涉及大学成员破坏大学法令或特权、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醉酒、抢劫、盗窃、欺骗、私入民宅、谋杀、私通、在家中招妓、调戏或强奸女性、共谋作恶、赌博、违反宵禁令、在普通法庭而非校长法庭对大学成员提起诉讼、阻碍校长法庭的正常工作、违禁在教堂举行节日庆典、北方学生与爱尔兰学生间的争斗、大学成员与市民的争斗、携带武器、以战争武器攻击人等。对于上述违规和违法行为,大学出台法令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暂停老师上课、禁止那些没有学位的学生在两年内获得学位、暂停学士和硕士在3年内继续获得高级学位以及继续享有已获得的任何学位特权、剥夺违法者的大学特权、开除、逐出教会、放逐、处以罚金、监禁。

同时,大学的和平法令亦明确要求,如果大学和平遭到侵害,校长和教师不能继续享有大学特权等,那么他们将停止授课直至和平恢复;要将犯罪者的名字登记在校长保存的登记册中,同时还要将罪犯名单尤其是犯罪的教士学人名单送交其所在主教区主教。为了强调校长的权威性,法令还规定:“在破坏和平的案例中,校长的判决不允许上诉。”

(二)主持教師大会、出席教师宣誓仪式、授予学位和执教资格证书

根据大学法令规定,校长召集并主持大学的两种教师大会:全体教师大会(Congregatio  Magna,后来被称为Convocation),成员包括任课教师与非任课教师,是大学最高的立法机构,主要制定大学各种法令;任课教师大会(Congregatio Minor或Congregatio  Regentium),成员全为任课教师,主要负责大学的日常管理与学生学习,尤其是学位及学位恩惠的授予、法令的豁免。在大会的最后,校长宣布那些经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通过的章程或法令、各种恩典的授予以及获得学位者的名单,之后便宣布解散会议。在大会结束后,校长和学监还要负责在15天内把这些法令记录在册。同时,校长还主持任课教师大会所进行的每年一度的两位学监的选举;代表大学出席教师的宣誓仪式,授予学生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给符合条件者颁发执教许可证。校长的这些职责赋予该职务以很高的“荣誉”。

(三)校长是名义上的大学财政的最高监管者

自13世纪后期至15世纪,随着社会与私人捐赠急剧增长,大学钱财也多了起来。同时,大学还通过学位费、各种违规和违法罚金等来获得收入。所有这些钱财的最高监管者通常是校长与学监。学监具体负责大学的收入与支出并做出详细的账目记录,校长则通过这些账目进行检查,从而对大学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管。在校长卸任时,学校会任命一个委员会对校长所监管的贷款基金等进行审计。

(四)主持校长法庭

校长法庭则是将教俗统治者所赋予的司法管辖权落到实处的一个司法机构。它负责大学的日常司法案件审理,而校长则是其常任法官。校长的这一司法权力可谓是其最具权力象征的职权之一。由于校长法庭所审理的案件涉及的范围甚广,校长尽管是其常任法官,但也无法亲自审理所有提交到庭的案件,所以他便把普通案件都委托给了教会法系和民法系的学士去审理。 校长则亲自审理一些重大的案件,尤其是涉及任课教师的案件。因为任课教师在大学中的地位最高,所以他们认为其讼案不应交给一位低等法官审理,于是大学规定“任课教师的诉讼案件只能交由校长或其代理人审理”。而当校长作为法官出庭时,两位学监做他的陪审法官。

牛津大学校长法庭既是一个初审法庭,也是一个上诉法庭。根据大学法令规定,上诉人必须在3天内提起上诉。如果他不满学士法官或校长代理人的判决,可以向校长本人上诉;如果对校长的判决不满,可以上诉至任课教师大会;如果对任课教师大会的判决不满,可以上诉至任课教师与非任课教师大会;如果上诉人对任课教师与非任课教师大会的判决还不满意,若涉及民事方面的案件则上诉至国王,若涉及道德方面的案件则上诉至教皇。任何人不得违反这一上诉程序,否则将遭到处罚。

校长法庭几乎每天都会开庭,因此它比较便捷,而不像其他一些法庭那样每两周才开庭一次。尤其是校长法庭的司法审理不仅公正,而且诉讼费用还大大低于其他世俗法庭,所以它非常忙碌,从而迅速扩大了校长司法权的影响力。在其鼎盛时期,大学的司法管辖权甚至盖过了牛津市长的司法权力,校长甚至还可以把市长招来问话。

四、牛津大学校长的对外职权

为了大学的生存和发展,校长往往会利用大学独特的学术地位和优势,游走于国王、议会与教皇、地方大贵族与主教等教俗统治者之间,从而为大学争取各种利益与特权并使之最大化。所以,牛津大学校长还是一位“外交官”。他通常会根据教师大会的授意,起草对外信函,并交给一位忠实的信使送给收信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信函,校长通常会亲自送达并当面做出说明。1421至1500年是牛津大学早期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此期间,校长在对外交往中所肩负的职责主要就是帮助贫穷的大学及其成员获得外来的捐助,争取教俗统治者对大学和平和已有特权的保护,并力争从他们那里获得更多的特权,推荐毕业生就业以及帮助校友晋升等。

(一)将捐资助学的呼吁落到实处

据笔者统计,在大学的对外信函中,涉及捐助新的神學院以及教会法和民法学院、修葺圣玛丽教堂、捐献图书、资助大学及其各机构与贫穷师生的信函占到了约34. 7%。此外,中世纪牛津大学校长代表大学对外工作的另外两个最大成就则是大学的10个书院(至1500年)与22个贷款基金的捐建。

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高等教育实体,大学几乎完全依靠自筹经费办学,所以它必须借助外来资金才能进行大学的各项建设。一旦有需要,校长就会代表大学发一通信函给各位关系友好的教俗统治者和富有人士,请求他们捐助。如为了修葺破败的圣玛丽教堂,自1486至1497年,校长给50多位人士发出了59封信函。再如,面对大学书籍的极其缺乏,校长呼吁社会贤达捐赠图书。从1430—1489年,大学相关的求助信函发送了42封,其中捐献图书最多的则是人文主义的积极支持者格罗斯特公爵汉弗莱(Humphrey,1390—1447)。而在寻求对书院、系、师生捐钱资助的方面,校长也是不遗余力。如为了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大学教师讲课基金以解决教师的薪资问题,校长自1432年开始便不断亲自求助著名教俗人士,直到16世纪,这种永久性的讲课基金才得以正式建成。

(二)寻求教俗统治者对大学和平与特权的保护

为了维护大学的和平与特权,校长经常要代表大学向国王、议会以及教俗权势大人物寻求保护,乃至向他们寻求一些新的特权。在大学的对外往来信函中,这一类的信件占了约30.9%。

其中,又以涉及司法特权的信函最多。如前所述,凡是涉及大学成员的案件都必须由校长法庭审理,然而却不断有人对大学的这一特权进行侵犯。如1486年,一位大学司仪官遭到了坎特伯雷法庭的传讯,校长鼓起勇气致信坎特伯雷大主教,请求他出面干预以避免违反大学司法特权情况的发生。坎特伯雷大主教回信说,他不允许任何有损于他们共同的大学之尊严或大学司仪官利益的事情。他将始终尽最大努力促进大学的福祉。

为了保护大学的司法特权,校长还不惜与大主教和国王展开斗争。如1495年,一位市民将大学的一位有名望的教师起诉至坎特伯雷的法庭。大学则针锋相对地依法把送传票的人关进监狱,由此引发了对该教师的再次传讯,并指控他藐视法庭。大学义正词严地致信大主教说:“显然,一位得到教宗信函豁免并且现在就站在您面前的人,您不能说他藐视法庭。因此,我们请您保护我们羊群中的这只羊;他的案子牵涉到我们所有人的安全。”亦在1495年,国王致信牛津大学,命令他们将一些遭到指控的大学成员交出来在另一个法庭受审。大学接到国王的信函后迅速做出应对。校长一方面致信当时的外任校长坎特伯雷大主教,请他出面斡旋。另一方面,大学还不卑不亢地给国王回信,恳请他收回成命。国王最后接受了大学的申诉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劝说,将案件交由校长法庭审理。可见,校长为了维护大学法令与特权,总是利用教会与国王之间的相互牵制而使大学利益得以最大化。

(三)给毕业生就业与校友晋升写推荐信

推荐毕业生就业以及给已工作的校友的晋升说好话,亦是大学校长的一项重要对外工作。涉及这方面的信函占了约23.5%。在中世纪拉丁西方,影响最大和最为富有的教会所提供的职位最多,待遇很高,所以大学校长的推荐信几乎都是写给教皇、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和修会会长的,而被推荐者大都是神学系和艺学系的硕士或博士。

推荐信的内容基本上千篇一律,充满了套路。推荐信的开头是问候语,接下来阐明人才的重要性,而核心部分则是对被推荐者的德行与学识、行为举止、性格特征进行描述。推荐信通常赞扬被推荐者“具有杰出的美德”,是“一位真正博学而有德行的人”,是“学生们效仿的重要榜样和人们的伟大楷模”等。而他们之所以富有美德与学识,是因为他们“通过一条陡峭而艰难的道路而达到的”。推荐信通常还赞扬被推荐者良好的性格和举止。如他“老成持重,举止庄重优雅”“思维敏捷,谈吐优雅”、为人处世极其“诚实”“谨慎”,有很强的“自制力”等。信函通常还加盖大学的印玺,以示其权威性。

牛津大学校长之所以不遗余力地给毕业生推荐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学生来就学。校长曾在给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信中写道:“如果善良和博学的人得不到任何回报,而在年老的时候发现自己处于贫困和孤独凄凉之中,这会对年轻的学子产生怎样的心理影响?他们难道不会由此而认为追求学问无利可图吗?”因此,为了让学生毕业后获得一份体面的工作,过上有尊严的日子,牛津大学校长恳求大主教通过法令,以处罚其辖区内那些不执行“任用和提拔毕业生”这一专门规定的人。不论哪个时代,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始终是最受大学关注的一个问题,并成为大学校长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

五、结论

牛津大学是由一群以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为业的知识分子所组成的一个独立自主的团体或高等教育者行会。它采取了民主制的管理模式,其最高权力和司法机构是教师大会,而校长就是从该团体的任课教师中选举出来的一位代表他们行使大学管理权的人,因此校长只是牛津大学教师大会的代言人。牛津大学校长的这一身份可以从大学印玺以及校长所签发的对外信函中看出来。牛津大学校长的对外推荐信的开头所写的都是“牛津大学校长和同心同德的任课教师向所有提供帮助者问好”,而发出的各种信函的最后一句话都是“在我们的大会堂撰写”或“从我们的大会堂发出”。与此同时,大学对信函加盖的印玺亦是大学印玺(Universitatis nostre  sigillo)而非校长印玺。流传下来的一枚13世纪的牛津大学印玺上的文字是“牛津校长与大学印玺”(SIGILL CANCELLARII ET UNIVERSITATIS OXONIENS)。在这枚大学印玺中,穿着大学制服的校长手里拿着一本书坐在正中的一条长椅上,而分坐两边的则是6名穿着大学制服的博士,是大学教师大会的座次。所以,大学印玺代表着大学教师大会的意志,是一种团体的行为。牛津大学校长由此而成为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大学的象征和代理人,具有崇高的荣誉和权威性。

牛津大学校长的职责范围甚广,工作极其繁重,可谓日理万机。为了使校长更好地履职,大学为其设置了一个管理层。首先是校长的代表。他通常由校长从任课教师中选择与任命,代为处理一些日常事务。其次是两位学监。他们每年由任课教师大会从艺学系的任课教师中选举产生,以协助校长处理大学日常事务。再次是每年从任课教师中选举产生以协助学监的司仪官。此外,大学还有法定的4位文具商和专职牧师。以校长为首的大学管理层以甚少的人数(约20人)管理着1,000多人的大学,可谓极其高效。尤其是,大学的管理者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学校的任课教师或拥有学位的学生,而非专职的行政人员,他们卸任后仍然继续其原来的教学等工作或攻读更高级的学位。

总之,中世纪牛津大学所创设的校长制奠定了日后英国大学校长制的基础,直至今日,人们仍然能够从英国各大学的校长制中看到其古代的影子。同时,这一论题的研究对于完善当今我国的大学校长负责制,尤其是推动大学的去行政化亦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徐善伟(1964年—),上海师范大学世界史系教授,上海,200234;高天雨(1991年—),上海市西外外国语学校教师,上海,201620]

[收稿日期:2023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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