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荀子的社会思想框架

2023-05-31 22:34严弘毅
今古文创 2023年14期
关键词:荀子

严弘毅

【摘要】 荀子的社会思想是其学说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整体框架从“性恶”的人性论出发,为达到“明分使群”的社会构思而采取了“隆礼重法”的具体措施,这一过程兼具学说性和现实性。因此,在对待荀子社会思想的同时,需要将其学说与战国末年的具体社会现实相结合,考虑学说主张提出的现实背景,从而剖析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意义。

【关键词】 荀子;隆礼重法;社会思想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14-0079-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14.024

荀子作为战国末期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学说思想具有相对重要的意义,其一方面在较大程度上对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进行了系统的批评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吸纳与借鉴了先秦各家诸子的思想,两者结合之下构成了荀子思想的理论基础。此外,战国末期诸侯之间频仍的争霸战争和彼时复杂的社会状况,为荀子的学说思想提供了十分丰富的现实基础。本文试从上述的几个因素,结合学界既存研究中的观点,浅谈荀子在国家、社会治理和运行方面的思想主张,主要按照 “人性恶”的学说基础到“隆礼重法”的具体措施这一框架展开。

一、荀子社会思想的独特之处

论及荀子社会思想的独特之处,要从以下两方面出发。首先,荀子作为儒家在先秦时期最后一位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其思想学说中继承了诸多先秦儒家的学说内容,儒家“礼”的观念深入其间;其次,荀子门下著名的两位学生,李斯与韩非却是公认的法家代表人物。儒法两家在社会思想方面的主张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兼涉二者的荀子及其学说有了较大的讨论空间和研究价值。既存研究中,诸多学者就这一方面内容展开了讨论,例如白彤东在文章中就荀子与韩非子的师承问题提出讨论,其中讨论了荀韩二者的相似之处,诸如“化性起伪”以规范民众的相关主张。①又如杨万江在其文中认为人处在本性“恶”而又愿意“向善”的困境当中,而荀子所提倡的正是通过后天学习修行以克服先天的“性恶”,从而达到“向善”的目的,这一主张与孟子“性善”的社会道德观实际上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由此认为荀子继承了先秦儒家相应的学说并发展之。②又如沈顺福、乔建宁在文章中从“物”的角度出发,认为荀子所主张的“人性”即是“自然的禀赋”或“生物之性”,而这两者对于人这一身份而言是难以掌控的,在此基础上荀子才提出“性恶”的主张,而这与孟子所提的“性善”的人之“本性”有所不同,从而认为孟子所倡的“先天之性”和荀子所言的“后天之伪”实为一脉相承,表现出先秦儒家在社会、人性思想方面的一致性。③这些学者的研究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对荀子社会思想的“独特性”的剖析,通过对其他先秦思想家的学说主张进行对比,讨论荀子所主张的社会思想的产生基础与合理之处。总体而言,荀子的社会思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继承了儒家的学说传统,“在儒家内部,荀子第一次对法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发,其法思想容纳了礼法、政令和刑法,并以礼入刑,把其作为刑法制定的终极依据。” ④荀子一方面以孔子正统继承者的身份自居,斥责孟子、子张等人的学说背离了孔子儒家正统思想,另一方面对孔子“礼”的思想加以深刻的解读和继承,在现存《荀子》一书十六篇中,每篇必数次谈到“礼”这一概念。⑤

在对“礼”作为伦理道德和政治制度层面的概念理解时,荀子的主张和儒家创始人孔子有着比较大的相似之处。在礼的起源上,荀子认为礼最初诞生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发展过程中越发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诸多矛盾,在《礼论》篇中,他提出“先人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以给人之求” ⑥(为方便行文,以下以篇名备注),认为“礼”是古代先人调和社会之“乱”,即各方矛盾的产物。通过礼对每个社会成员进行相应的等级划分,对生产资料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达到“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的目的。(《礼论》)在论述“礼”的這一过程中,荀子则是从不同角度展开,小至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细节,大至国家政治的治理运行,在各个方面论述“礼”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反例来阐明不按照“礼”的约束而放任人受本性驱使所导致的后果,“若人苟生之为见,若者必死;苟利之为见,若者必害;苟怠惰偷懦之为安,若者必危;苟情说之为乐,若者必灭。”(《礼论》)

而另一方面,在继承儒家传统的基础上,荀子将先秦其他学派的诸多思想观点提炼借鉴,融合进儒学学说当中,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就有的儒家学说,其中以法家相关学说内涵为要。对于“法”这一概念荀子给予了深刻的重视,将其视作是一切国家治理的根本发端,“法者,治之端也。”(《君道》)并认为社会上“法”的缺失会导致各个群体无法正确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从而使国家社会整体陷入混乱当中,个体也将无所适从,“上以无法使,下以无度行,知者不得虑,能者不得治,贤者不得使。”(《正论》)“人无法而怅怅然。”(《修身》)此外,荀子还将“法”这一概念像“礼”一样充分扩散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同礼能够涉及天下诸如君臣父子兄弟纲常人伦等一切层面,并且通过法对人的行为加以强制性的约束,最终达到稳定社会结构。

荀子的社会思想正是通过上述的“礼”“法”两个方面得以表现,他的学说主张的独特之处也在于将“法”的内涵引向儒家传统的“礼”,结合二者各自相应的特点以相互弥补其运用过程中的不足,一方面用“法”来强化“礼”的推行,另一方面则通过“礼”来协助“法”的实施。而“礼”“法”二者的结合与运用,则需要通过一定的具体实施方法,这一实施方法在荀子对于社会整体框架的构思中得到了相应的阐明。

二、荀子的社会框架构思

荀子对于社会整体框架的构思,出发点在于他所继承的儒家传统思想和归纳吸收的法家创新思想,具体实施的落脚点则在于战国末期的社会实际状况。春秋战国时期复杂的社会状况为诸子的政治学说提供了用武之地,在先后延续数百年的争霸、兼并战争当中,治国理政的手段越发为诸侯所需要,提倡入世的儒家学派则是积极活跃于其间。先秦儒家学派各个代表人物均对当时的社会实际和国家状况提出过具体的政治主张,从孔子的“仁”与“德”,到孟子的“仁政”“民本”,再到本文所讨论的荀子之社会思想,无一不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战国末期的荀子在其学说中涉及了许多关于国家、政治、社会的内容,《荀子》一书中就有数篇专门性的政治主张,此外的篇章在论述其他方面的学说主张时也多少涉及政治性内容。这些政治性的学说内容,围绕在一起,搭筑起了荀子关于理想社会的框架结构。

荀子对于社会框架的构思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基于传统儒家学说的,即便到了战国末期,越发复杂的社会状况已经不是孔子所处的春秋时期所能比较的,但荀子的社会构思在大体上还是与孔子所构思的社会框架相类似。荀子所谓的社会,最为关键的要素在于“人”这一主体,即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关系上的组织产物。他指出人在整个天地万物当中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除了人本身作为“灵长”具有相应特质“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以外,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人能群”,(《王制》)例如牛、马等动物不论在气力还是行动行动上都要胜过人,然而在人“群”的情况下只能为人所驾驭,正是说明结群而居,即人与人之间相互合作是构成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在人与人的合作当中自发产生的社会关系,因其与生俱来的无序性,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混乱,产生诸多矛盾,因此便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梳理。若是无视其失衡、矛盾而放任之,就如同放任人的“恶”的本性而不加以约束一样,最终必将导致不可避免的混乱和灾难,从而给“人”这一整体带来严重的打击,最终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人的存亡。因此在社会关系的梳理中,荀子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分”,“分”即是社会内部各成员自身的名分、等级、地位等,“明分”即界定和明确社会内部每一个个体所应当拥有的名分和处于的地位,这是作为社会有效运行的关键前提,“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王制》)对于影响社会运行至深的“分”这一概念,荀子进一步提出“明分使群”,即通过界定和明确社会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使其各安其名,各安其位,从而让社会能够良好运行,内部成员得以稳定地生存发展。若将这“明分使群”这一概念放置到荀子所处的具体时代中,又能够得到进一步有效的论证:荀子所处的战国末期,生产力水平相较于西周及春秋的大部分时期是进步的,生产力的提高所带来的是进一步的社会分工,在此基础上的所发展而来的社会关系相較之前更为复杂,不同群体、区域之间的交往变得密切且复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和关系变化也更为明显。因此“明分使群”不单单是荀子对理想社会的一个构思,更是他对现实社会具体要求的一个回应,是对礼崩乐坏、严重失序的战国末年社会状况的一个思考。

三、从“人性恶”到“隆礼重法”

荀子针对战国末期具体的社会状况提出了相应的社会思想主张,即通过辨明社会成员的等级名分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一主张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则是依据荀子对“人”的相关定义作为指导,从“人”这一概念衍生出的相应内容,有效地帮助了荀子的社会思想更好地运行。

对于“人”和“社会”这两个概念,荀子认为是由人的具体活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组成了社会整体,“人”与“社会”是不可割裂的两个概念。因此在讨论具体的社会思想时,要对“人”进行思考,正是这一思考过程,帮助荀子塑造了其社会思想学说的重要核心。

荀子关于“人”的学说当中,最为人所熟悉的应当是“性恶论”。荀子一反儒家前人孟子所主张的“性善”说法,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这一说法构成了荀子“人”学说的大前提。⑦在此前提下,荀子通过各方面举例和论证,提出人的本性应当是“恶”,“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生而有疾恶焉……生而有耳目之欲,好声色焉……用此观之,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性恶》)如果不对“恶”的本性加以克制而放任其发展,必然导致争夺、残害等行径的产生,从而破坏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损害社会整体的稳定,“顺是,则争夺生而辞让亡焉……顺是,则残贼生而忠信亡焉……顺是,则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礼而归于暴。”(《性恶》)因此要通过“伪”,即后天人为的干预,通过对“法”和“礼”的学习、运用,规范本性的发展,从而避免顺从本性带来的灾祸,“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性恶》)荀子对于社会理想状态的构思,便是建立在这一“人为”的逻辑基础上。

在对人先天本性的“化性起伪”上,荀子主张的措施在于“礼”“法”两方面,通过“礼”“法”相结合来达到目的。荀子认为应当将礼义道德作为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根本,再以法律制度作为相应的辅助,将“礼”与“法”相结合,兼用礼治和法治,从而保证社会整体的秩序井然。⑧荀子的这一主张也在他的诸多学说内容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性恶》)“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正之。”(《性恶》)对“礼”“法”两个概念的运用上,荀子在继承儒家主张的“礼”的同时,也注意到了“礼”的明显局限,西周时期主张的“礼”更多在于对统治阶级的行为做出规范,配合“乐”来规范社会上下的尊卑秩序,而西周的灭亡,周天子的权威下降以及春秋战国的礼崩乐坏使“礼”失去了有效的约束能力。此外“礼”在运行的过程中也难以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做出具有震慑作用的惩罚,面对社会关系下各个“僭越”而不安于自己的“名分”和“地位”的群体,“礼”明显无法对其产生作用。因此需要在传统儒家的“礼”的基础上配合“法”来共同作用。“礼”“法”二者共同构成了荀子的社会思想的核心,即荀子主张的“隆礼重法”,这是从荀子人性观“性恶”的基础出发,为了达到“明分使群”的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相对来说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四、结语

荀子的社会思想是在继承前人的学说基础上充分依据战国末期的社会实际提出的,荀子从“性恶”人性观的基础出发,通过“隆礼重法”的具体措施,以达到其“明分使群”的社会构思。在这一过程的观察中,除了对荀子学说的解读外,还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环境。正如部分学者对荀子“性恶”一说的质疑,荀子在“礼”和“法”两个概念的论述中也存在部分的矛盾的情况,因此在对待这些看似的矛盾的内容时,应当置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考虑荀子学说提出的语言环境,进而为学说本身赋予意义。这样能够为其他学说思想的解读提供一些帮助。

注释:

①白彤东:《韩非子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师承问题的一个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②杨万江:《论荀子态度论道德学说——兼论孟荀道德观的整合》,《管子学刊》2022年第4期。

③沈顺福、乔建宁:《人性即物性:荀子性论新说》,《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0期。

④李桂民:《荀子法思想的内涵辨析与理论来源》,《孔子研究》2010年第2期。

⑤在先秦思想研究的部分,诸多学者对于“礼”的具体概念有不同的界定标准,通常情况下有礼节仪式、伦理道德、政治等级三层概念。本文对于荀子即儒家学说中涉及的“礼”一概念均取后两者解释,即“礼”是作为约束人与社会行为规范以及上升至政治层面的约束力的抽象概念。

⑥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⑦在相关的荀子思想研究中,“性恶论”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但仍有部分学者提出对“性恶”一说的质疑。本文对“性恶”一说是否为荀子人性观基础不做论述,只对“性恶”一说所构成的逻辑线索及荀子后续的学说内容进行展开,即笔者认为,“性恶”一说对于荀子社会思想的影响,主要在于荀子主张的“化性起伪”,强调个人的主观行为的重要性,在社会思想方面,荀子亦主张个人行为的重要性,才有了后文所论述的对个人行为的具体规范措施。

⑧廖永红:《论荀子的社会管理思想》,《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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