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家校矛盾冲突的成因及其化解策略

2023-06-11 19:07洪明
中小学管理 2023年5期
关键词:家庭教育指导

摘要化解家校矛盾冲突必须回到具体的家校关系中。家校关系主要表现在教育服务、家庭教育指导、家校分工与合作、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等方面,家校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上述四种关系中。学校在化解家校矛盾冲突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需要在不断提升育人水平的基础上,明确家长教育责任与主体意识,厘清家校关系边界;提高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帮助家长掌握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的沟通能力,建立通畅的交往关系;充分发挥家委会的桥梁作用,构建和谐的家校关系。

关键词 家校关系;家校矛盾冲突;家庭教育指导;家校沟通能力;家长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23)05-0037-04

注释:①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家风家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8BKS041)的研究成果。

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和谐的家校关系对于学生健康发展极其重要。与任何事物一样,家校在联系的过程中既有统一的一面,也有对立的一面。当家校关系中对立的一面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变成冲突。化解家校矛盾冲突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师提升专业素养的应有之义。

一、厘清家校关系,把握家校矛盾冲突的本质

家校关系是指围绕儿童教育实践而产生的各种联系,是学校与家庭为了儿童教育而产生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在共同育人的实践中,家校之间有相互促进、相互维护的一面,但同时也会出现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一面。研究家校矛盾冲突首先要了解家校关系。

1. 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四重关系

一是教育服务关系。教育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由国家公权力介入或者通过公共资源投入以满足公民和社会发展需要。但教育服务非常复杂,从教育权来看,其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家长和教师”。[1]国家通过建立学校来满足公共需求,学校属于公共服务部门,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主要形式是按照国家规定和学生发展需要开设各种课程,开展教学和教育活动。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应该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基本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家长对教育的合理需求。家长在子女教育中既是教育供给者,也是学校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家校之间构成了特殊的教育服务和消费关系。

二是指导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学校不仅要担负起教育学生的责任义务,还应该担负起指导家长提高教育能力的任务。《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三是教育合作关系。虽然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是满足公共教育服务的主渠道,但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家校关系包含着双方因共同教育“孩子”而结成的合作关系,双方的配合程度决定着教育的成败。既然是合作,目标一致性与分工合理性是家校合作的根本,也就是说双方要有共同的意愿、明确的责任边界和任务分工。

四是参与关系。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家长应享有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相關事务参与的权利。家长的教育参与是家校合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众社会参与的一种体现,是现代学校善治的基本条件。[2]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学校应该不断改进工作,打破固有僵化格局,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满足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国家主张学校普遍设置家长委员会、家校合作委员会、家长教师协会等家长参与或协同渠道,满足家长应享有的与孩子密切相关的学校教育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2. 在家校关系之中理解家校矛盾冲突

化解家校矛盾冲突必须要认识家校关系,必须要回到家校共同育人的具体实践之中,不能抛开实践本身抽象地分析问题。家校矛盾主要是指家庭与学校之间围绕儿童教育而产生的各种分歧、对立、对抗等;冲突是矛盾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与人或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某种目标或价值观念而相互斗争、压制、破坏以至消灭对方的方式与过程”。[3]矛盾因联系而产生,家校在教育实践中结成的四种关系决定了家校矛盾可能会在四方面表现出来:一是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能满足家长的需要,二是学校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能解决家长的教育问题,三是家校分工不合理让彼此感觉不满意,四是学校提供的家长参与机会不能满足家长的参与需求。虽然家校矛盾可能在不同方面表现出来,但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与家长需求之间的矛盾是家校诸多矛盾的根本。

二、分析矛盾成因,划分家校矛盾冲突的类型

要破解家校矛盾冲突,必须寻找矛盾的源头。分析矛盾的成因,家校矛盾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

1. 教育观念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冲突

教育观念是对“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等问题的认识和态度。学校教育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代表国家主流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当然,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独到的办学理念和具体办学举措,形成自己的特色优势。作为学校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家长代表的是个体教育观念,最注重儿童切身利益,在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儿童在未来社会中能否处于有利位置。虽然说学校和教师所倡导的教育理念可能最符合普遍的教育规律,但对于具体的家长来说,他们未必能够完全认同接受。学校如果不顾家长的意见强行推行某种理念,则可能产生强烈的对抗行为。例如:2014年,河北省某县推行“三疑三探”课堂教学模式被叫停,就是一起典型的家校教育理念冲突案例。[4]虽然改革的目的是推行“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形式,本意是好的,然而此举遭到家长的反对,原因就在于家长认为新的学习理念不适应竞争需要,缺乏考试作为最直接的评价手段,是在“浪费时间”。

2. 教育服务质量不能满足家长需求而产生的矛盾冲突

儿童入学之后,学校与家庭就建立起一种契约关系。学校作为教育供给方,应该依法依规提供让人满意的教育服务;家长和孩子作为教育的“消费方”,有理由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提出要求。学校教育服务应符合教育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并满足家长的教育需求。当教育服务没有满足家长需求时,家长就会产生不满意的态度并由此产生矛盾。

尽管近年来我国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区域之间、不同区域内部仍然存在相对薄弱的学校,其成因既包括学校的投入不足、办学设施落后等硬性条件,也包括学校教育理念落后、教育与管理方法陈旧等人为因素。上述因素是造成教育服务水平不高的客观原因,而真正造成家校矛盾冲突的是学校内部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和教师教育水平低下等问题,这是引发家校矛盾冲突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从资源配置看,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理想的班级和满意的教师之下,但学校在师资配备、班级设置方面可能存在着某种人为或“事实上”的不公。同时,在教师具体的教育行为之中更有可能存在资源分配不公、教育能力不高等现象,从而导致家长和学生的不满。

3. 教育责任边界不清而引发的矛盾冲突

儿童成长受包括家校社在内整个教育生态系统的影响,但家庭与学校之间到底应该怎样进行责任分担?这在现实中难以把握。从问题产生的角度看,很多孩子的教育问题根由在家庭,发展在社会,表现在学校,是家校社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教育目标的达成需要家校社相互配合。例如:有一位喜欢“搞事”的孩子屡教不改,老师通知家长要求配合教育,哪知道家长反问道:“到底你是老师我是老师?”老师立刻怼了回去:“到底你是父亲我是父亲?”这就是家校因责任不清而导致冲突的典型表现。家长认为发生在学校的教育事件应该由学校承担,而学校认为孩子品德问题根深蒂固的原因在家庭,家长要配合学校甚至也要接受教育。现实中许多家长很忙,希望教师能多管一些,而教师也是人,也需要有自己的时间。

4. 围绕家长参与而引起的矛盾冲突

为提高学校治理能力,满足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中小学应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参与、社会监督,其含义包括两层:一是校长依法自主办学、教师依法施教,二是家长和社区依法参与、依法监督。既要坚持校长和教师行使专业权利,又要满足家长和社会的参与权利,这种理想状态在现实操作中往往不太好拿捏。如果家长和家委会干预学校事务过多,会干涉到学校自主管理;如果参与过少,家长会感觉自己只是个“摆设”。同時,家长的意见往往并不统一。例如:有位校长接到家长投诉,说某班主任管理学生太严厉了,但有的家长觉得严一点好;有的家长反映老师布置作业多了,但有的家长反映作业少了。很显然,让家长拥有某种权利是一回事,而行使好这种权利又是另一回事。

三、着眼关系优化,寻找家校矛盾冲突化解之道

从根本上来看,化解家校矛盾冲突需要学校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师专业化水平,提高办学质量和教育服务水平,当然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处理关系本身的角度看,学校和教师亟待做好以下工作。

1. 进一步明确家长法定教育义务

家校关系中许多矛盾的产生与家长的教育职责不明有关,因此社会与学校需要加强对家长的普法教育,强化家长教育的三种法定教育职责。首先,要树立家长是教育子女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其次,要进一步明确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和依法接受学校教育指导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配合学校的义务,“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2. 进一步厘清家长在学校参与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今家长在家庭教育和家校关系中往往存在“缺位、越位和不到位”三种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除了部分家长推诿责任之外,更重要的是家长并不清楚自己的责权边界。学校和教师在处理家校关系时务必要厘清家长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并让家长确知。

我国对于家长应享有的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但总体应该在知情权、监督权、参与决策权和择校权等权利范畴之中。[5]根据我国现有教育政策法律,结合我国教育文化背景,笔者认为家长应该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如下方面:知晓学校的办学理念和课程设置,了解儿童在校状况与发展情况,知晓并能够适度参与和儿童切身利益相关事宜(如校服、安全、饮水、饮食等),了解和监督学校对学生的评价与评优情况,知晓并监督学校日常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了解和参与其他与学生关系密切的相关事宜。家长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如下方面:熟悉并遵守学校相关制度,督促孩子完成学校的相关学业,及时与老师沟通孩子情况,积极参与孩子在校的相关活动(如亲子运动会),参与对学生的评价,参加学校家长组织和相应活动,接受学校指导。

3. 大力提高教师的家庭教育指导能力

家校很大一部分矛盾是因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能满足家长需求而产生的,这里面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首先,要端正家长的教育目标和诉求。学校要引导家长保持合理的教育期待,明确和正视学校教育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学校教育不是万能的,深受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教育只是使每个人在原有基础和潜能上不断生长,成为可能的自己,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通过教育达到理想的学业高度;教师也是一个普通的个体,也需要支持、理解和包容。其次,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校要让家长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背后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帮助家长读懂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师要结合自己所教授的学科讲清楚自己信奉的教育观念,帮助家长明辨社会上一些流行的所谓“教育理念”,保持专业的自信和定力。再次,要指导家长搞好家庭建设,优化家庭环境,树立优良家风,提升家长的文明程度,构建和谐文明的家庭氛围。

4. 大力提高教师的家校沟通能力

家校沟通能力不足是当前中小学教师存在的普遍问题。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家长群体和日益多元的教育诉求,并非所有教师尤其是职初教师都具备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现实中由于双方沟通不畅而引发的家校冲突时有发生。保持与家长的良好沟通,是化解家校矛盾最常见的方法。教师要树立沟通意识,提高沟通本领。首先,沟通的本质是信息和情感的交换。沟通并非简单的说教,需要创设安全的时空环境和对话机制,教师要围绕关键问题与家长坦诚交流,在鼓励、肯定、欣赏的氛围中真诚交流思想和情感,增加互信,形成共识。其次,沟通的前提是尊重。教师要消除任何歧视和偏见,善于从家长的视角看待问题,理解家校矛盾的触发点,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客观理解对方的内心感受和内心世界。再次,沟通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家校沟通是专业沟通,最终要以解决教育问题为目的。教师要围绕矛盾分歧,分清事实与猜想,从事实和事情本身出发,准确表达自己的内心感受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征求家长的意见,最终达成共识。此外,教师在沟通时还要注意根据不同家庭和家长的特点采取适宜的沟通策略。

5. 充分发挥家委会的桥梁作用

家校之间实现良好沟通,还需要借助一个重要的桥梁—家長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家委会主要有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三大基本职能,要在学校指导下重点做好德育工作、安全与健康工作、减负工作和优化家校关系等四项工作。很显然,家委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化解家校矛盾。发挥好家委会作用首先要做好家委会的组建和改选,防止家委会成为个别家长的俱乐部;其次要通过赋权与赋能,让家委会能够在学校和教师的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笔者认为,家委会主要有六项工作:一是调研,了解和整理家长的意见建议;二是建言,根据家长意见和工作需要,向班主任和学校建言献策;三是列席,列席学校和班级相关会议,参与决策;四是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五是活动,策划和组织家长活动或参与学校相关活动;六是汇报,定期向家长大会和学校领导汇报家委会相关工作。上述六项工作虽然未必能直接化解家校矛盾,但做好这六项工作会大大提升家校互信度,有助于和谐家校关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马凤岐.教育政治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9:138.

[2] 洪明,徐梦婷.论家长的教育参与[J].中华家教,2021(1):62-71.

[3]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79.

[4] 白林.理想与现实的一次撞击—河北涿鹿县教科局局长辞职风波透视[EB/OL].(2016-06-16)[2023-03-20].http://www.xinhuanet. com/politics/2016-08/16/c_1119400321.htm.

[5] 於洛.学校教育中的家长权利及其保障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2.

(编辑 崔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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