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党纪政务处分如何定?

2023-06-15 00:40王巧捧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3年5期
关键词:党纪公职人员处分

王巧捧

近日,贵州省通报7起酒驾醉驾问题,其中既有一名副镇长9个月内两次酒驾被撤职,又有多人涉醉驾被“双开”,通报中的涉酒驾醉驾公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线索,可能带出更多违纪违法问题。近年来,各地注重风腐同查、一体纠治,通过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整治工作,深挖其背后的作风以及腐败问题。

相比其他人,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一旦发生酒驾、醉驾行为,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要接受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但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查到后,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如何令紀法衔接的“通道”更加畅通?对于公职人员不同程度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该给予什么样的党纪、政务处分?副镇长9个月内两次酒驾,被撤职、降级,是轻了还是重了?对此,廉政瞭望·官察室记者采访了多名纪检监察方面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纪委监委怎么知道你酒驾了

贵州省的通报显示,黔南州长顺县白云山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寇永华,分别于2021年4月、2022年1月,先后两次酒驾被处罚,最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通报中的一句话——“寇永华未主动向组织报告其酒驾违法问题”,将一个略显尴尬的问题摆在公众面前,即党员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涉酒驾、醉驾问题,从公安机关查处到纪委监委知晓,如何贯通?

部分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线索,来自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前置、主动发现,通常为在节假日期间加强“四风”监督检查,或开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会同公安机关,重点查处。这些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往往能较为及时掌握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短时间内成效明显。

但纪委工作人员指出,这并非发现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线索的常态化机制,存在“一阵风”、低效率等问题。

随着对大数据监督模式的探索,各地纪委监委更为常见的办法是,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线索,这种方式较为便捷,监督范围广,效率高。

以绵阳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信息协作平台为例,该平台覆盖全市公职人员,贯通市县乡三级纪委,对接市县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汇集了公安、市场监管、法院等27个行业系统,数据24万余条,方便识别比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包括酒驾在内的各类监督信息。

对此,一名廉政研究专家表示,纪检监察机关的创新做法和主动作为,值得肯定。但实际上,在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应首先畅通线索移送通道,让纪法、法法衔接成为自然而然的工作流程。

据某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上位法规,公安机关对因酒驾被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但目前移送不及时、通道不畅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你们怎么知道我酒驾了?”在大数据监督刚刚运行的时候,据多地纪委工作人员介绍,当他们对酒驾被查还不主动上报的党员干部发出立案通知后,对方的第一反应往往比较惊诧。

这样的惊诧背后,有这样一种认知: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酒驾行为属轻度违法,公安机关处理后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会知道。这样的认知有一定的现实背景。

在见诸公开报道的一则消息中,某市纪委监委通报一名两次酒驾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案例时提到,被处分当事人第一次酒驾后未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信息不对称、公安机关移送不及时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也成为当地开展大数据监督平台的初衷之一。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如何量纪量罚

关于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如何量纪,学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在现有规范框架内,如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理论上基本没什么争议”。

整理学界、实务界观点,可以发现:公职人员一般性的酒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对于其中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对于非党员,由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轻处分。

不过,专家也表示,对于公职人员酒驾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应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比如结合喝酒的原因、喝酒的时间、有无造成恶劣影响、酒精含量的高低、初次还是多次酒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常,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较为合适。

黔南州长顺县白云山镇副镇长寇永华两次酒驾被查,通过酒精含量测试后,均被判定属酒后驾驶。单次酒驾,属于一般违法,适用于党纪政务轻处分。但因其累计两次违纪、未主动向组织报告等加重情节,所以进行了加重处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降为一级科员”的处分。

对于酒驾后被判定达到醉驾标准,定罪不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对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专家指出,在实践中,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并不必然开除公职,但基于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原则,应当同时给予政务撤职以上的重处分。

在近期贵州省通报的案例中,黔东南州天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林世波、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镇水利移民站原负责人黄光志,均因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和罚金,二人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不过,在量纪中,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在组织处分时,到底适不适用“过失犯罪”,还存在不一致的观点。

醉酒交通肇事是否属“过失犯罪”

有学界人士认为,“党员干部因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综合考虑后可以不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上一级机关批准,且仍需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

“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上述量纪结果。”某地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专业人士介绍。但他认为,这是对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工作的理解不到位。

对这一争议问题,在该省纪委监委下发给各市州纪委监委及派驻机构的审理手记中,有明确的规范参照。

审理手记中显示,因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行为人的整体行为中仍然有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时,不能机械地认定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应当从实质上去理解和把握,应实质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基本犯、过失结果加重犯等情形。否则,仅仅是醉驾没有造成事故,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后,当事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或公职;而醉酒造成交通事故,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后,竟有可能不被“双开”。这明显是量纪不平衡。

“这也的确是解决当下量纪失衡问题的有效方案。”对于该审理手记中的量纪标准,前述学界人士回应。

当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有可能只是风腐问题的切口,对其不仅要准确量刑,更要查清背后是否有作风、腐败问题,对发现相关问题的,应深查细究,查实后在审核处理时应当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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